陈中华
陈中华:勿把诈骗、当做传销

陈中华:勿把诈骗、当做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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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网贷平台不断增加,2018年6月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频发,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但目前惩罚力度很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犯往往自己投案自首,宁愿在监狱中呆个3-4年,过几年出来又是一条好汉。”,对犯罪者没有威慑力。据不完全统计,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资产价值约百亿元。据估计,全国的民间融资案件受害者已达3.2亿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面对这样的情况,刑法有关集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条款亟须修改。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案(九)》第十二条删除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情节加重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条的删除,是考虑到当时的政策环境,民企融资难,金融体制正在改革之中,集资诈骗不是危害比较大的暴力性犯罪,而是经济类犯罪。当时很多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着一些困难,从而导致这类的集资行为发生,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如果能够取消,对金融制度的改革,改善民间资本融资的环境都会有一定的好处。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也体现国家法制系统的少杀慎杀的原则。但是,从目前施行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好。


我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小的(5万以下),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的(5-10万),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10-50万),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50万以上),且不积极退赔,给国家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另外,勿把诈骗、当做传销。


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有不少司法机关把诈骗当做传销查处受骗人当做诈骗人查处。希望司法机关不要把诈骗当做传销查处、不要把受骗人当做诈骗人查处。应当及时把己扣押的赃款按照比例退还给受骗人,并尽快追回全部赃款退还给受骗人,不要让受骗人到处告状上访,影响社会稳定,浪费维稳人财。传销的实质其实也是诈骗,传销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组织者打着各种旗号,谎称国家“暗中支持”,甚至伪造公文,诱惑群众参与传销。传销组织者对参与者实现精神控制,找一些所谓的成功人士讲自己的“发家致富”心得,频繁“上课洗脑”。传销是极少数人敛财的把戏,绝大多数参与者都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有些被骗的参与者被骗后走投无路,对社会产生怨恨情绪,聚众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国家应该先垫付退还给受骗人的本金,这些诈骗分子一般都是存在多年后才受到打击,甚至起初还有政府官员为其站台,国家理当负起责任,为打击不力买单。目前,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只管抓人扣款,不把赃款退还给受骗人,甚至把受骗人当做诈骗人打击,不把赃款退还给受骗人,从中渔利。导致受骗人以为诈骗人比司法机关还好,造成有的受骗人到处为诈骗人喊冤,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无形中也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可能会转化为人民群众对党的不满,从而动摇党执政的根基。其实,这些钱都在国家银行里,不过是由受骗人存在国家银行里变成诈骗人存在国家银行里而已,因为不管是受骗人或是诈骗人,有钱都会存在国家银行里的,国家先垫付退还给受骗人的本金,不但利益没有受损,还能体现是个真正的负责任法治大国,并且还能大大提高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的,它会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如果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的,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腐败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决和冤假错案应当及时纠正,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中国的司法决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对不作为乱作为、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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