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关于张扣扣杀人报仇案,法制日报不要断章取义

人民网批评陈中华的文章、获得优秀论文奖和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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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9日,人民网以{{古老的故事在今天的回响:“后真相”语境下新闻原型的建构与召唤}}为标题(链接网址http://media.people.com.cn/n1/2020/0109/c431266-31541400.html),发表了批评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的文章,此文作者曹默获得优秀论文奖和奖学金。全文如下:

 

古老的故事在今天的回响:“后真相”语境下新闻原型的建构与召唤

 

——以“张扣扣案”为例

 

曹默

 

此文为2019年度“人民网奖学金优秀论文奖”获奖论文。

 

【摘要】在当下“后真相”语境中,新闻原型的力量日益凸显。本文以“张扣扣案”为例,首先通过组合和聚合的方式还原新闻媒体和自媒体对于“张扣扣案”的不同呈现方式,然后借助格雷马斯的语义方阵对二者截然不同的叙事模式进行分析,试图剥离出自媒体对于“张扣扣案”所运用的新闻原型及召唤方式。最后对主流媒体如何在“后真相”语境下运用原型引导舆论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新闻原型 后真相 舆论引导 张扣扣案

 

据《新京报》报道:2018年2月15日,陕西汉中市发生一起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持刀将邻居王自新及其长子王校军当场杀死,将王自新三子王正军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后于2月17日投案自首。 由于该案件的被害人王正军涉嫌在多年前故事伤害犯罪嫌疑人张扣扣的母亲并致其死亡,一时间,许多自媒体纷纷将杀人犯张扣扣塑造成为了为母报仇的“英雄”形象,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正如杰克·鲁勒所指出的:“今天的新闻报道讲述了古老的神话”。 在当下“后真相”语境中,新闻原型的力量日益凸显。“原型”最早是由荣格提出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阶段中,原型是促使人类将集体无意识沉淀并继承的一种方式。荣格将原型定义为“典型的、反复出现的意象”。 杰克·鲁勒认为原型指的就是原始框架,“就是模式、形象、母题和人物,取材于人类生活的共同经历,也收到这种经历的深刻影响。” 而我国学者曾庆香则综合了上述学者的概念,将新闻报道中所使用的原型定义为“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典型的、反复出现的意象、象征、人物、母题、思想或叙述模式即情节,具有约定俗成的语义联想,是可以独立交际的单位,其根源既是社会心理的,又是历史文化的。”

 

从上述学者对于原型的定义可以总结出,原型首先是根植于历史文化语境的,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往往是约定俗成的人物、现象、意象或情节。本文以张扣扣案为例,试图通过呈现新闻媒体与自媒体对“张扣扣案”的不同叙事方式和模式,剥离出当下新闻原型的建构与召唤模式,进而对主流媒体如何运用原型有效引导舆论提出一些启示和建议。

 

一、 组合与聚合的呈现:两种相互对立的报道框架

 

组合和聚合关系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特点,可以简洁明了的呈现事物的区别和联系。所以笔者拟用组合轴和聚合轴的方式呈现新闻媒体与自媒体对于“张扣扣案”的不同事实建构。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对于这一事件的报道恰恰形成了相互对立的聚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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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罪犯与“英雄”的塑造:两种相距甚远的叙事模式

 

在用组合和聚合的方式呈现新闻媒体与自媒体对张扣扣案的报道和呈现方式后,笔者发现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张扣扣是为报私仇而连杀三人的杀人犯,而在自媒体的口中,张扣扣先是幼年丧母的受害者、后通过当兵学得一身武艺,成为了卧薪尝胆的“悲情英雄”。这两种叙事方式实则隐藏了不同叙事模式的选取和使用。

 

(一) 新闻媒体报道中的张扣扣:连杀三人的杀人犯

 

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其对于张扣扣案的报道逻辑非常简单,即因报多年前的私仇连杀邻居三人的罪犯。在下文中笔者将借助格雷马斯的语义方阵解释张扣扣是如何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成为罪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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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张扣扣杀害王家三人,所以其必然会处于反秩序的位置。新闻媒体为了淡化血腥和暴力行为,大都没有详细报道张扣扣的残忍作案行为,只是将其行凶杀人的结果进行了报道。对于张母,新闻媒体则细致的报道了张母生前的性格和与王家的恩怨是非,通过对于张母飞扬跋扈性格的报道,试图将其放在非秩序的位置。而对于王家的报道,新闻媒体主要澄清了王家当年干预司法、为恶一方的传言,将王家放在非反秩序的位置,比如:网上说王家是村里的恶霸。这都是乱说。王家也不坏,除了20多年前跟张家打过那次架,也没听说过他家欺负过谁。王自新就是个种田的普通农民。 而对于秩序的维护者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则着重报道了当年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正地位。

 

总之,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就是通过详细报道对张母当年挑起事端以及法院的公正判决,从而使张扣扣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得以强化。但是由于新闻媒体出于报道伦理等因素的考量,并未着重报道张扣扣血腥的杀人行为和过程,另外,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也反复强调了张扣扣的犯罪动机是为母报仇,从而使得张扣扣的犯罪行为并未显得“不可饶恕”,其“穷凶极恶”的罪犯身份也并未得以有效确立。

 

(二) 自媒体呈现的张扣扣形象:为母报仇的“悲情英雄”

 

而在自媒体的叙述中,其运用了“悲情英雄”这个行为逻辑来讲述张扣扣的故事。从可怜弱小的受害者到卧薪尝胆的英雄,张扣扣的成长经历符合了人们对于英雄成长经历的想象。在下文中笔者同样借助格雷马斯的语义方阵着重解释张扣扣是如何成为网民心中悲情英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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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媒体的描述中可以看出,王家作为此次矛盾的杀人者,必然处于反秩序的位置。而与王家相对立的必然是秩序和正义的维护者张扣扣。而本该处于秩序的维护者的司法机关则因为王家的势力成为了王家的“助手”,所以司法机关必定是充当了王家的助手和非秩序的代表,为其所“利用”。相反的,张母则在自媒体的描述中少有提及,相比于新闻媒体大量对于张母生前张扬跋扈的性格和当年两家矛盾由来的描写,自媒体中只是将张母化为一位哺育孩子的母亲。这种将张母“后台化”就是为了能使张扣扣的复仇行为顺理成章,让王家和司法机关缺乏正当性和正义性,继而明确向受众指出张扣扣就是因为母亲的被杀才会走上复仇之路的。

 

总之,自媒体就是通过将王家和司法机关放在反秩序和非秩序的位置,并将张母“后台化”以突出张扣扣行为的正当性和正义性。正如杰克·鲁勒所指出的:“通过讲述受害者的故事,通过把受害者透过其身后的人们的极大悲痛升华为英雄……它提供了与所有人生的最终的命运,即死亡的某种和解与安慰。” 张扣扣通过“悲情英雄”这个报道模式成功的在舆论场中获得了同情和支持。

 

三、 事实与原型的运用:两种截然不同的话语建构方式

 

在对新闻媒体和自媒体所呈现的“张扣扣案”报道框架进行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其在事实的建构方式上采用了截然不同的方法。新闻媒体由于自身性质和专业主义的影响,往往采用的是“用事实说话”的报道手法;而自媒体则由于身份较为自由,缺少约束,运用了不同原型的试图调动网民的情绪,以赋予张扣扣行凶杀人的正义性、正当性和合理性。

 

(一) 新闻媒体:“用事实说话”的报道手法

 

笔者在查阅了新闻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后,发现其都是遵循用事实说话的原则,将报道和评论的重点集中在对谣言的澄清,以及对张扣扣“英雄”形象的祛魅和还原。笔者将在下文中着重分析新闻媒体是如何报道“张扣扣案”的。

 

1.用事实澄清无关谣言

 

“张扣扣案”之所以会引发舆论的巨大反响,其就是由于存在大量的谣言,最主要的就集中在杀害张母的凶手以及王家是否被轻判这两个疑点。

 

在除夕杀人案发生后,张扣扣之父和其姐称王家当年是为了能够轻判所以让王正军“代父顶罪”,这一说法强烈的动摇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和权威。于是,澎湃新闻在报道中紧扣这一疑点张开调查,终于用当年的判决书、张父承认记不清以及其他村民和村干部的证言还原了事实,维护了法律的威严。除此以外,新闻媒体的报道还围绕着王家是“黑恶势力、干预司法”这一谣言进行澄清,有效地回应了网民的质疑。

 

2.用细节祛除“英雄光环”

 

在自媒体的想象中,张扣扣是一个由于母亲的去世内向孤僻,退伍后不娶妻生子,只为忍辱负重报杀母之仇的英雄形象。而在界面新闻刊发的《知情人讲述:我所知道的张扣扣杀人案》报道中,这个“英雄”形象被祛魅了。首先,张扣扣不是一个内向的人,不内向的张扣扣甚至还会经常和好友打闹开玩笑。其次,张扣扣不结婚不是因为一心为母报仇,而是因为家庭贫困且自身岁数过大。最后,张扣扣也不是一个一心只想复仇的人,他也曾经想发财致富被人骗。张扣扣好友的口述让还原了一个真实的张扣扣形象,张扣扣的“英雄光环”在这些细节的陈述中被解构、祛魅。

 

3.用法律定性犯罪行为

 

除了回应谣言和还原真实形象外,《法制日报》《新京报》等媒体还一直运用评论来强调观点、引导舆论。在这些评论中,从标题到论据都观点鲜明的强调张扣扣是罪有应得,试图将张扣扣的行凶行为剥离情理因素而回归到法理层面讨论,如《法制日报》在评论中强调从“自然法到成文法,从天理、人情到国法,故意杀人都必须受到惩罚。”之后,又强调了张扣扣案的不良影响即“开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倒车”。新闻媒体的评论大多是以强调行凶行为本身和其恶劣影响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定性。

 

(二) 自媒体:不同原型的叠加和运用

 

与新闻媒体尊重事实、用事实说话的显性报道方式相比,自媒体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运用了不同原型的叠加和召唤试图调动网民的情绪,在“血亲复仇”这个原型的基础上继续赋予张扣扣行凶杀人的正义性、正当性和合理性。

 

1. 用“官逼民反”原型赋予其行为正当性

 

一个名为“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的用户在张扣扣案发生后马上发布了题为《关于张扣扣杀人报仇案,法制日报不要断章取义》的博文,文章一经发布,在舆论场中引起很大反响。该文先是直接预设了一个前提,即“中国中国的法治是有名无实的,而且司法还存在着严重的不公。”然后,该文提出了观点:“张扣扣是在杀母凶手得不到法律相应制裁的情况下才去杀凶手的,司法机关应当尽快释放张扣扣,才能震慑那些有钱有权有势的犯罪分子。” 之后,其在文中反复强调其的论据——张扣扣杀人就是因为当年的司法不公:“他是在替司法说话,他是在完成当年法律没有完成的事情。”该文首先先承认司法不公这个前提,然后引导受众接受张扣扣的暴行,即张扣扣不是想报私仇杀人,而是法律没有严惩真凶,张扣扣的行为就是对司法不公的补充和纠偏。如此一来,张扣扣的暴行充满着正义感和正当性。

 

另外,司法不公这个前提之所以被受众容易接受,就是由于其符合了“官逼民反”这个原型。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受到极大挑战,合理合法的司法、执法行为往往被认作是“暴力执法”,陷入了“塔西佗陷阱”的恶性循环。所以,用司法不公来把司法机关和王家放在强势地位,而把张扣扣放在弱势地位,用“官逼民反”这个原型迅速调动了网民的情绪,使他们对张扣扣的行为产生同情,并对司法机关当年的判决产生质疑。

 

2. 用“侠客精神”原型强化其行为正义性

 

在对于张扣扣行为的叙述上,自媒体纷纷选择了武侠这个框架来解释张扣扣的行为,并为其行为强化正义性。如专注于金庸作品分析的公众号六神磊磊就在开头写到:“杀人者张扣扣,想要一个公平……他提刀去了村里王家,连杀三人。”在这寥寥几句话的开头中,就已经将张扣扣刻画成为一个古代的“侠客”。这两句话不仅交代了张扣扣的杀人动机,更是用动词“提刀”“连杀”隐喻张扣扣就是像武松、鲁达一样的英雄人物。如果说开头只是渲染气氛为文章铺垫的话,那之后的文字其意图就更为明显:“在张扣扣的心里,法治的公平就建立不起来。他就会追求所谓的第二种‘公平’——武侠的公平。”之后,六神磊磊又将张扣扣与基督山伯爵、洪七公等文学作品中的侠客类比,指出张扣扣的行为和他们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之后,又用《雪山飞狐》中苗人凤不杀仇人妻女的正面例子赞颂张扣扣“不伤害无辜的老弱妇孺”的“义举”。在六神磊磊的笔下,张扣扣已然成为与郭靖、洪七公、苗人凤比肩而立的“大侠”。

 

从“荆轲刺秦王”到“桃园三结义”再到“梁山泊好汉”,武侠和侠客精神始终萦绕在人们心中,是国人心中不可磨灭的一个典型原型。尤其是在当下社会转型期,市场化带来的分配不均、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使得人们更向往武侠,即追求朴素的公平和正义。所以用侠客精神来解释张扣扣行凶杀人的行为能使得受众马上就能接受其行为,甚至产生强烈的认同感和模仿行为。

 

3. 用“母爱至上”原型凸显其行为合理性

 

如果说“侠客精神”和“官逼民反”原型的运用是从道义上赋予张扣扣行凶的正义性和正当性的话,那么母爱至上原型的使用,则是为了从情理上赋予其行为的合理性。

 

陈中华在《关于张扣扣杀人报仇案,法制日报不要断章取义》这篇文章中,用母爱将煽情体现到了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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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在这段话中,赋予了母亲至高无上的神圣地位,又用“孕育”“乳汁”等典型意象试图激发网民对于母亲的保护欲,其手法之煽情不言而喻。每个人对母亲都有依赖和很深的情感,尤其是对于男性来说,这种情感就更为复杂。当年的“于欢案”也正是由于于欢“刺死辱母者”而受到舆论广泛支持和讨论。当把母亲、母爱这个原型加入进来之后,一切的行为都能被理解和宽恕。可以说,为母报仇成为了张扣扣最坚固的“舆论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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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启示:后真相语境下新闻媒体如何有效引导舆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曾指出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和使命,其中“成风化人、凝心聚力”八个字指明了新闻舆论引导的方式方法——即要潜移默化、春风化雨般的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正能量。而讲好原型故事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因为“谁说出了原始意象,谁就发出了一千种声音,摄人心神,动人魂魄,同时他也将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摆脱了偶然性,转入永恒的领域。”

 

在当今“后真相”语境下,信息的快速更迭以及自媒体话语赋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给舆论引导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从“张扣扣案”中新闻媒体和自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运用原型讲好新闻故事、有效引导舆论方面,新闻媒体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试图为新闻媒体如何有效引导舆论提出建议和措施。

 

(一) 减少事实“空窗期”,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

 

在“张扣扣案”的报道过程中,最早发布这条新闻的媒体是《新京报》,而在其后大量自媒体开始发布相关文章,支持并声援张扣扣的杀人行为,为张扣扣的审判制造舆论压力。而在此之后,界面新闻、澎湃新闻媒体的调查报道才陆续刊发,回应和澄清了一些案件中的疑点和谣言。新闻媒体本来掌握了信息的发布权和主动权,但是却由于后续事实更新不及时,从而丧失了在舆论场中的话语权。在这个过程中,新闻媒体完全成为了自媒体或者说是谣言驱动下的受托人。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莱斯指出:“在会话中,人们为了对话得以顺利进行,往往遵循合作原则,包括数量准则、质量准则、关联准则和方式准则四个方面的要求。” 在最初事件事实不明时,新闻与受众间的会话由于不符合数量准则难以有效进行,自媒体正是利用此时的事实空白期,通过为受众提供基于“正义想象”的事实使会话能够顺利进行,受众自然而然的就接受了自媒体所提供的全部内容。所以,新闻媒体要想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就要在事件报道之初加快事实调查的进度,减少事实的“空窗期”,少给甚至不给自媒体留下造谣的空间和时间。

 

(二) 运用原型发表评论,争夺新闻的话语权

 

在新闻报道中,新闻媒体往往避免主观的评论和抒情,采用用事实说话的报道方式。而在新闻评论中,新闻媒体则可以基于事实发表观点从而进行价值判断。在对于“张扣扣案”的新闻评论中,笔者分析之后发现其都没有使用原型来进行例证和论证,都往往采用“杀人—犯法—严惩” 这一逻辑进行简单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导致没有与自媒体的文章形成有效的观点对峙。

 

在当今分化的社会环境下,用原型才能迅速凝聚人心、形成舆论的合力,从而抵消谣言的噪声。具体到“张扣扣案”来说,新闻媒体可以采用“烈女李三”的正面原型来对比张扣扣行凶杀人的不当。李三的故事来源于清代的《随园诗话》,李三的父亲由于琐事被乡绅毒死,年幼的李三立志要为父报仇,长大后转辗到鹿邑和京师告状,后终于将乡绅绳之以法。李三与张扣扣相似的经历,但是却是截然不同的结局。当媒体运用李三原型后,其中的道理和是非都将不言而喻。另外,新闻媒体还可以调用“冤冤相报何时了,得饶人处且饶人”这个沉淀在国人心中的古老原型来对抗为张扣扣暴行的辩护。遗憾的是,张扣扣案的新闻评论全都是在剑拔弩张的驳斥甚至怒斥谣言,虽然观点鲜明、立场正确,但是却由于缺少原型的力量而显得“刚劲有余而情理不足”。所以学会运用原型的力量在当今受众“信念真实”的语境下刻不容缓。

 

(三) 恪守伦理底线,杜绝对于犯罪行为的过度同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犯罪报道经历了从简单报道罪犯犯罪行为到深入报道罪犯的成长经历以及生活状况。这种报道方式更为准确、全面地还原了罪犯的犯罪动机,更有助于认识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以及复杂的人性问题。但是对于罪犯犯罪行为过度的同情和理解却违反了新闻报道的伦理底线,给社会的法制建设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在此次张扣扣案的新闻报道中,绝大多数的新闻媒体都表现的可圈可点,都是基于事实冷静客观的报道“张扣扣案”。而也有一些专业的新闻媒体没有很好的恪守新闻伦理底线,对于核心事实的报道暧昧不清,对于罪犯的杀人行为表现出了过度同情甚至是理解和接受。如有媒体将新闻标题拟为“除夕行凶人张扣扣:案发前曾给父亲4万元 拒找媳妇”在这短短的二十余字中,不仅没有突出张扣扣的连杀邻居三人的暴行,而是用次要事实突出了一个为母报仇的“孝子”形象,这种错误的报道价值观必须得到有效地遏制和纠正。

 

综上所述,正如盖伊·塔奇曼所指出的,我们的社会因为人与人的主体间关系而充满互动和变数,所以人们之间的交往和解释,必然是以现在的理解为基础,必须具有一种“共有知识”。 原型故事就是这样一种“共有知识”,它无意识地根植于我们每个人的心底,只要符合其认知框架随时都可以被激活和召唤。这也给新闻舆论工作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讲好新闻中的原型故事来凝人心、聚合力、扬正气、树新风。

 

参考文献

 

1. 杰克·鲁勒, 鲁勒, 尹宏毅, et al. 每日新闻 永恒故事:新闻报道中的神话角色[M].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3.

 

2. 诺思罗普?弗莱. 批评的解剖[M]. 百花文艺出版社, 2006.

 

3. 曾庆香. 新闻叙事学[M].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5.

 

4. 盖伊·塔奇曼.做新闻[M].华夏出版社.2008.

 

5. 梁金荣. 浅谈语义的组合与聚合[J].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6(1).

 

6. 曾庆香, 沈璜, 潘晓飞. 新闻中的永恒故事:原型对记者视角的框限[J]. 新闻界, 2018(06).

 

7. 王怡溪, 赵云泽. 正义的想象:后真相时代的媒体报道与网民舆论——以“张扣扣”案的舆情风波为例[J]. 新闻春秋, 2019(3).

 

8. 钟明. 对故意杀人案件中血亲复仇情节的思考——基于张扣扣故意杀人案[C]// 2019全国教育教学创新与发展高端论坛论文集(卷二). 2019.

 

9. 曾庆香. 新闻话语中的原型沉淀[J]. 新闻与传播研究, 2004(2).

 

10. 秦文秀. 原型理论在新闻叙事中的文本分析——以山东辱母案为例[J]. 东南传播, 2017(7).

 

11. 戴红娟. 会话中合作原则的违反[J]. 学理论, 2011(5).

 

12. 腾讯网.“张扣扣杀人案”舆情报告[EB/OL]. https://new.qq.com/omn/20180301/20180301G0A5HS.html.

 

(责编:刘扬、赵光霞)

 

附:

 

陈中华:关于张扣扣杀人报仇案,法制日报不要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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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 2018-02-23,张扣扣案:有人煽动以暴制暴是开法治倒车。据新浪新闻02-20报道;张扣扣姐姐:王富军打死我妈 让他弟弟王正军抵罪。来源:大白新闻[记者/王山而统筹/陈威]2018年2月17日,汉中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2月15日发生在汉中南郑区新集镇的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投案自首,案件成功告破。此案已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张扣扣父亲回应称,从未想过儿子会杀人。张扣扣姐姐则表示,王富军打死了我妈,却让他弟弟王正军抵罪。


      从大年三十至今,网络上到处都是张扣扣案。一位号称“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的网友在微博上声称,“张扣扣在杀母凶手得不到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杀了凶手,是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的,司法机关应当尽快释放张扣扣,才能震慑那些有钱有权有势的犯罪分子。


      如此荒悖的言论竟然有人附和、有人点赞,实在令人有种穿越回无法无天、私刑兴盛时代的感觉。现在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说到哪里我们都要讲法。


      何为法治?一言以蔽之,以法律维持社会秩序。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国家制定颁布了刑法,其三大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扣扣于光天化日之下连杀三人,其情节轻重,正常的人都自有判断,相信法院最终也会依法独立公正判断。即便找遍刑法,我们也找不到可以对张扣扣网开一面、“应当尽快释放”之条文。


       一边呼吁司法公平公正,一边却无视法院对故意伤害张扣扣母亲致死的王正军已作有罪判决的法律事实,杜撰“杀母凶手得不到法律制裁”的虚假事实,慷慨陈词要 求司法机关尽快释放三条人命在手的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明显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从自然法到成文法,从天理、人情到国法,故意杀人都必须受到惩罚。张扣扣因为对王正军故意伤害其母亲致死判决结果不满,以暴制暴,连杀三人,是典型的故意杀人行为。而在一些人口中,事实被歪曲,激情被虚构,情绪被煽动,更有人在网络上公然提倡以暴制暴、私力复仇。这是在开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倒车,还是要颠覆一个民族宝贵的法治精神?

 

据《新京报》报道,南郑区法院已将此事向陕西省高院汇报,省高院已经委托市中院合议庭对王正军案进行再次合议。相信这个案件后续在舆论的关注下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必须强调的是,无论一个案件有多么复杂、多么受关注,对其也绝不能丧失基本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信奉法治,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法律程序进行,尊重司法权威。张扣扣案成为最近舆论焦点,众说纷纭,沸沸扬扬,无论是媒体、自媒体还是司法机关,都需要沉着冷静理性,说精准的话,做精准的事,说合法的话,做合法的事。

 

我的全文如下;

 

     经媒体不断更新案情的发展,案件的因果缘由有了大致的脉络,在嫌犯张扣扣幼年,其母亲被死者之一打死,死者利用自己的关系网,免于刑责,幼年的张扣扣心里便埋下了仇恨的种子,张扣扣长大后参军入伍,退伍后没有正式工作,至今35岁仍未婚,复仇的种子在他内心生根发芽,密谋良久的杀人计划终于在大年三十这天实施,造成了这场骇人听闻的惊天大案。

 

若以上新闻是真的我认为:“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司法机关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张扣扣是在杀母凶手得不到法律应当的制裁之情况下杀了凶手,是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的,司法机关应当尽快释放张扣扣,才能震慑那些有钱有权有势的犯罪分子。法律死了,儿子没有死。我为张扣扣点赞。这是一个儿子对母亲的挚爱,这是一个人对司法不公的宣战。他,放过了仇人的妻儿,可以说,是一个顶天立地的男子汉。当个体无法得到法律公平,自然法则,就是最后的正义。有了张扣扣们,才能使权贵们不敢胡作非为,才能实现司法公平正义。

 

近日,我发表了《张扣扣愤杀杀母人自首,司法机关应当尽快释放》的文章,受到了新京报的指责,说什么“点赞”张扣扣,为杀人嫌犯叫好,看似打着正义的旗号,实则混淆了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是非观。但新京报又说在法制不甚健全的社会,或许行得通。这无形中也赞同了我的观点。

 

当前,中国的法律是有,但并无实行,可以说中国的法治是有名无实的,而且司法还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就当作实行了“任何刑事案件也都并非孤立的事件,司法机关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张扣扣是在杀母凶手得不到法律相应制裁的情况下才去杀凶手的,司法机关应当尽快释放张扣扣,才能震慑那些有钱有权有势的犯罪分子。当个体无法得到法律的公平,自然法则,就是最后的正义。

 

既然法律无法保护我,我何不自己来,这就是全世人的心理。张扣扣杀人无非就是如此。这不仅仅是大家讨论的法律问题,也不仅仅是以暴制暴的社会问题,还包含人性善恶问题,以及何为正义、如何维护正义的思辨问题。比如,我们可以因为外族入侵而合法杀人,那是为了正义抛头颅洒热血的英雄壮举。而同胞杀人却不能得到惩罚,受害者就不能用同样的暴力拿回正义?扪心自问,如果是我,也许我也会视生死不顾,选择用自己的方式拿回属于我的正义。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我看来,这其中“执法必严”是最重要的,因为古人早就说过:不患寡而患不均。所以执法的公平性是最重要的,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能他偷个自行车,拘留十天,我偷个自行车,就判我五年,这不公平。所以,张扣扣一案的重点就在于:当年对王家人的判罚,是否公平?如果王家人当年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给予了足够的量刑,那么这个案子就结了,张扣扣没有复仇的理由,他今天的行为,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杀人犯行径,他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但是——我要说但是了如果22年前,也就是1996年的那个秋天,王家人依靠自己的势力摆平了司法,根本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张扣扣今天的行为,就充满了正义感:他是在替司法说话,他是在完成当年法律没有完成的事情。他隐忍了二十年,以自己的行为告诉了世人,什么叫“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你们杀了我的母亲,那么不管过去多少年,你们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公平。如果连这个公平都达不到,那么我们每个人的母亲,都可以被随便滥杀。所以,如果当年的判罚不公,那么不仅是王家三人,还有当年参与办案的人,那些徇私枉法的人,他们都该死。

 

人生在世,有两大仇不可不报:杀父之仇,夺妻之恨。就是一条狗,你踩了它,它还要跳起来咬你,何况一个人?如果我们这一点都做不到,那就连狗都不如。张扣扣的行为,充满了绿林气息,他求的是一种江湖武侠式的“公平”,就像郭靖拿着剑对郭芙说:“你伸出右臂来,你斩断人家一臂,我也要斩断你一臂。”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种公平,本来是应该由法治来给张扣扣的。

 

但现实,逼着他走出了这武侠的一步。相信很少人会有这种体验:在十来岁时,亲眼看着母亲被活活打死,而且凶手还得不到法律相应的惩处,这种仇恨,恐怕就算过上十辈子也无法消弭。但张扣扣背负着这样的仇恨,还是守住了自己的底线,他不杀一个女人和孩子及无关人员。他说:与你们无关,我只杀他们。只惩罚该死之人。如果当年的司法不公,那么,张扣扣的行为就是公正的司法程序。

 

张扣扣这次动机很纯粹,就是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杀死杀母亲的仇人!中华大地之所以生生不息就是因为有了千千万万的母亲,她们不是简单的数字,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是千千万万每个家庭,简单说是孕育自己的孩子,说大了就是孕育整个中华民族!如果一个男人连孕育自己乳汁的母亲都保护不了,还谈什么捍卫家园,保家卫国?我相信天理!世间自有公道!但是这公道天理迟迟不来!这社会不能没有公道!苍天不能没眼!于是张扣扣就自己来处理这件事,维护天道!如果当年有公道,今天张扣扣就不会替天行道!苍天必须有眼!不然这社会真的就乱套了。犯罪分子就会目无党纪国法更加肆无忌惮欺压百姓,得民心者得天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人民就是等于伤害党的道理。

 

国家制定法律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人民的权益。绝对不是为了欺压掠夺人民。自然正义高于一切。自然正义是个体拥有的最后人权。什么是自然正义?暴力,是人民得不到法律公平,最后的合法权利。作为个体的人,需要法律和政府来保护自己。如果法律虚设,政府立法只是为了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那么,民众就有权采取暴力手段获得公平正义。求助无果。那么,张扣扣自己启动了自然正义正义模式:自己复仇,得到正义。

 

一个不公平的法律审判,恶劣过十个杀人犯罪。如果非要斩杀张扣扣,后果十分严重,将会造成无数滥杀无辜的同类案件发生。杀一个,死,何不杀十人,百人?逼张扣扣变杨佳胡文海。司法不公,违法在先。司法失职,不能解决问题在后。张扣扣不过是启动了“自然正义”模式。何罪之有?即便是有罪,绝对罪不该死!法的公平,比法的严峻,更有社会约束力。当故意谋杀毒死外国人可以判死缓,中国谋杀罪死刑就可以取消了。当贪污受贿一个亿可以判无期,贪贿死刑也可以取消了。当捡鸟蛋可判15年,买塑料仿真枪可判无期,脖子快被砍断都不能无限正当防卫,法律就是专对小民的。厚此薄彼、护官害民,这不是社会主义法制,甚至也不是封建法制,那是权力横行的祸国殃民法,不想要天下的草寇法。

 

请问新京报,当政府法律迟到或缺席时怎么办?人民有冤同级告不了又不可越级告怎么办?何况,当前还有很多地方政法机关还把上访当作犯罪处理,把上访人抓回去拘留判刑,如果张扣扣不自己处理怎能得到处理?违纪犯法的人怎么能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我还是认为,在当前法治仅是精神的时候,有了张扣扣们,才能使权贵们不敢仗势欺人胡作非为。放了张扣扣,才能使以后的张扣扣不会报复社会滥杀无辜。放了张扣扣,才能体现司法的公正,放了张扣扣,才能显现执政党的公心,放了张扣扣,才能彰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当法律不能为民众伸张正义的时候,当民众对法律彻底失望之时,民众就会代替法律行使伸张正义!这是统治者要十分明白的一个道理!不行了可以来个民意调查看看。

 

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另外,司法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张扣扣案提起再审近日“为母复仇”的退役军人张扣扣,因故意杀人罪被二审判处死刑,引起舆论沸腾。不少人对张扣扣产生同情,认为判决太重,此案令不少人想起了之前的于欢案。山东少年于欢在目睹母亲遭受讨债分子百般羞辱,而警方到达后仍未解除拘禁的情况下,拔刀胡乱捅刺,造成一人死亡。于欢被判无期徒刑,引发公众极大愤慨。后来山东高院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虽然是建立在相关事实认定基础上,但不能不说舆论压力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张扣扣案刚发生时,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这个杀人凶手——大家都把张扣扣当成了又一个于欢。


我认为:司法机关应当将张扣扣案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司法机关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给张扣扣一个生的机会,震摄的将是所有作恶的强势,维护的是国、民、党希望与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会向良性方面发展。一个法律案件的审判,表面上与每位公民无关,然而现实反映的却是每一位公民摊上张扣扣事件后应吸取的教训,并矗立起一盏象征出路的法律明灯。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张扣扣案提起再审,理由如下:


1,退役军人张扣扣是在杀母凶手得不到法律相应制裁和其父多次上访无果的情况下才去杀凶手的。


2,退役军人张扣扣没有滥杀无辜,且投案自首。


3,退役军人张扣扣在儿童期(13岁)时经历的重大生活事件即其母被杀害与其所具有的偏执性人格障碍在法律关系上存在着因果关系。张扣扣家属找了国内三个比较权威的精神病法医专家做了一个论证。论证的结论是,张扣扣有急性应激障碍,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4,退役军人张扣扣因“为母复仇”被当地一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据公开报道,“张扣扣杀人案”二审开庭前,围绕此案是否要启动精神病鉴定的争议很大,张扣扣的家人和辩护人已申请对张扣扣进行精神病鉴定,以确定他在13岁时经历的母亲被打死一事是否对他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有影响,但一二审法院都对张扣扣的家人及辩护人的请求不予准许。我认为张扣扣有没有精神病?这个法律人说了不算,只有医学专家才有发言权。司法机关应满足张扣扣的家人和辩护人的申请,这样对各方都能有交代。不管从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来考虑,这都是利要远远大于弊的选项。


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法律也是有情的;同是故意杀犯,根据情况可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张扣扣从轻处罚,才能使权贵们不敢胡作非为,才能震慑那些有钱有权有势的犯罪分子不敢肆无忌惮的胡作非为,才能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当个体无法得到法律的公平,自然法则,就是最后的正义。


这个世界上除了法律,还有天理人心,还有正义公道!张扣扣亲眼目睹自己的母亲被王家四个男人恃众当场打死, 幼小的他抱着母亲的尸体痛 不欲生,还看着自己母亲的遗体被扒开头皮锯开头骨当众解剖,如果这样都还没有 刻骨的仇恨,那还算是个人吗?? ? ! ! !那只是一具"遵纪守法”的行尸走肉罢了!


孔子在《礼记》中教中华儿 女:"应该如何对待杀害父母 的仇人? --睡在草垫上,枕着盾牌,不做官,和仇人不共戴天。不论在集市或官府,遇见他就和他决斗,兵器常带在身,不必返家去取!"世上人人皆以父母为最至亲至爱,最至亲至爱之人被恃强凌弱的残杀,不拫仇那就是畜生不如!!


武松杀潘金莲为兄拫仇之前不是没有走过法律途径,但是阳谷县太爷收了西门庆的银子只手遮天,连武都头这样的体制内人士都只有愤而私行复仇,更何况面对只蹲了四年多就出来横行街市并从未对张扣扣家赔礼道歉的王家恶霸父子昵!


有位网友关于“如果张扣扣面对母亲遭如此残杀而不报仇那将畜生不如”的观点,也是绝大多数网友的观点。可见,老百姓抗议的不是一份不公的法律判决,而是在抗议被变成畜生的命运!老百姓维护的并不是张扣扣的生命,而是在维护人类最基本的天理人伦!


一个没有血性的民族,是注定会像猪狗那样被宰杀的民族!这一点历史已经证明,并且被无数次地反复证明。一个没有天理的民族,是注定会遭天谴的民族!这一点还没有被证明,老百姓也不愿意得到这个证明,所以才掀起了维护天理的舆论浪潮。说到底,老百姓维护的是中华民族的未来,是中华文明的传承,是14亿中国人民的前途!


既然法律无法保护我,我何不自己来?这就是全世人的心理。张扣扣杀人无非就是如此。这不仅仅是大家讨论的法律问题,也不仅仅是以暴制暴的社会问题,还包含人性善恶问题,以及何为正义、如何维护正义的思辨问题。比如,我们可以因为外族入侵而合法杀人,那是为了正义抛头颅洒热血的英雄壮举。而同胞杀人却不能得到惩罚,受害者就不能用同样的暴力拿回正义?扪心自问,如果是我,也许我也会视生死不顾,选择用自己的方式拿回属于我的正义。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非要斩杀张扣扣,后果十分严重,将会造成无数滥杀无辜的同类案件发生。杀一个,死,何不杀十人,百人?逼张扣扣变杨佳胡文海。司法不公,违法在先。司法失职,不能解决问题在后。张扣扣不过是启动了“自然正义”模式。何罪之有?即便是有罪,绝对罪不该死!法的公平,比法的严峻,更有社会约束力。


司法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


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虽然张扣扣杀了三人,但是,我完全不觉得他对社会有威胁,相反,对社会有威胁的倒是被他杀掉的那几个仗势欺人的人。在我看来,张扣扣是个集忠孝仁义为一身的悲剧性人物,报名参军是为忠,为母报仇是为孝,不杀无辜是为仁,投案自首是为义。对于这个汉子,当他需要法律时,法律转身离去;当他拿起刀报仇时,法律又回来了。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请刀下留人”。


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也许有人会认为放了张扣扣,会造成复仇泛滥,弄得人同兽类,国将不国。我认为惩杀张扣扣,社会才真的会乱套了,权贵们会更加目无党纪国法肆无忌惮地欺压百姓,导致官逼民反,党失政权国家混乱。由国家公权力,取代个人对他人的生杀予夺之权,这是人类发展、文明社会的必须。但是,法律本身也是一种报复制度,只不过换了主体,是建立在大多数人的利益上。人类的复仇愿望是很难消除的,私仇丛生,正是因为法律缺失,坏人得不到有效惩罚,正义得不到伸张所致。仅仅有法可依是不够的,真正能做到有法必依这才行。要让原始的私力救济绝迹的,不是司法限制而是司法公正程度。


我知道;复仇必然无止境,就看谁是最后的强者,但只信强者显然不是我们的追求;我们应该追问是谁制造了复仇的土壤,暴民并非天生,要从根上解决才能避免。最理想的当然是大家都有法治的自觉,而法治始终也能确保每一个个案的公平正义,否则靠机械司法则问题无解。如果我们真心吸取了同态复仇恶性循环的教训,真正领会了以暴制暴则暴不止的本质,我们就应该更加谦卑更加谨慎地利用好手中的司法权力,不容许存在任何的勾兑交易,只有尽量实现每一起个案的正义,法治信仰才能自然地建构起来,公众才会自觉诉诸于法律,而不是严重到同态复仇的这种私力救济方式。只有法治思维成为每一个个体的自觉,尤其司法者的自觉,法治治理体系才能最终建立起来,我们的法治社会才能得以维系。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我看来,这其中“执法必严”是最重要的,因为古人早就说过:不患寡而患不均。所以执法的公平性是最重要的,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能他偷个自行车,拘留十天,我偷个自行车,就判我五年,这不公平。所以,张扣扣一案的重点就在于:当年对王家人的判罚,是否公平?如果王家人当年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给予了足够的量刑,那么这个案子就结了,张扣扣没有复仇的理由,他今天的行为,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杀人犯行径,他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但是——我要说但是了,如果22年前,也就是1996年的那个秋天,王家人依靠自己的势力摆平了司法,根本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张扣扣今天的行为,就充满了正义感:他是在替司法说话,他是在完成当年法律没有完成的事情。他隐忍了二十多年,以自己的行为告诉了世人,什么叫“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你们杀了我的母亲,那么不管过去多少年,你们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公平。如果连这个公平都达不到,那么我们每个人的母亲,都可以被随便滥杀。所以,如果当年的判罚不公,那么不仅是王家三人,还有当年参与办案的人,那些徇私枉法的人,他们都该死。


不让爱母亲何以爱党国,山东于欢辱母杀人案已经终结,但留给社会的反思远没有结束。我们一直宣传祖国是“母亲”,要求老百姓爱国,保家卫国。可是一个男人连自个家园都保卫不了,如何卫国?如果连自己亲生母亲都保护不了,何谈保护国家这个“母亲”?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同情,更没有无缘无故的点赞。张扣扣的行为也无疑不是无缘无故的。如果没有有权有势的王家人的欺凌,如果不是张母被王家人打死,如果22年前杀张母的凶手能得到法律的应有严惩,张扣扣会复仇吗?能有22年后的这场惨案吗?


其实,正是当年法律的缺失才导致了张扣扣今天的出手杀人;正是法治不公,张扣扣才自己寻找公平;正是法律没有为张扣扣的母亲伸张正义,才致使张扣扣拿刀自己替母伸张正义——虽法律已死,但儿子尚在!司法腐败和法治缺失的欠账终归要还。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惨案注定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在汉中避免,没准就会在其他地方发生。法治不明则复仇兴这是千古不变的规律,但愿我们能引以为戒,不再有这样的悲剧发生!


人生在世,有两大仇不可不报:杀父之仇,夺妻之恨。就是一条狗,你踩了它,它还要跳起来咬你,何况一个人?如果我们这一点都做不到,那就连狗都不如。张扣扣的行为,充满了绿林气息,他求的是一种江湖武侠式的“公平”,就像郭靖拿着剑对郭芙说:“你伸出右臂来,你斩断人家一臂,我也要斩断你一臂。”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种公平,本来是应该由法治来给张扣扣的。


但现实,逼着他走出了这武侠的一步。相信很少人会有这种体验:在十来岁时,亲眼看着母亲被活活打死,而且凶手还得不到法律相应的惩处,这种仇恨,恐怕就算过上十辈子也无法消弭。但张扣扣背负着这样的仇恨,还是守住了自己的底线,他不杀一个女人和孩子及无关人员。他说:与你们无关,我只杀他们。只惩罚该死之人。如果当年的司法不公,那么,张扣扣的行为就是公正的司法程序。撇开这个案子,从网络和媒体披露的问题,以及耳闻目睹的现实看,司法界的贪婪和腐败触目惊心,从民事到刑事很难有十分干净的地方,而且还要自欺欺人一再麻醉正在越来越好。当人心都思佐罗的时候,法律成了屁,司法成了笑话,不正本清源光靠删贴禁言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我知道;复仇必然无止境,就看谁是最后的强者,但只信强者显然不是我们的追求;我们应该追问是谁制造了复仇的土壤,暴民并非天生,要从根上解决才能避免。最理想的当然是大家都有法治的自觉,而法治始终也能确保每一个个案的公平正义,否则靠机械司法则问题无解。如果我们真心吸取了同态复仇恶性循环的教训,真正领会了以暴制暴则暴不止的本质,我们就应该更加谦卑更加谨慎地利用好手中的司法权力,不容许存在任何的勾兑交易,只有尽量实现每一起个案的正义,法治信仰才能自然地建构起来,公众才会自觉诉诸于法律,而不是严重到同态复仇的这种私力救济方式。只有法治思维成为每一个个体的自觉,尤其司法者的自觉,法治治理体系才能最终建立起来,我们的法治社会才能得以维系。


如何对张扣扣处罚,是关乎党国存亡的,若判张扣扣有罪,肯定不得民心,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没有公平正义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法律是任何社会必须具备的一个底线,并且往往是穷者和弱者需要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相信法律,那么穷者、弱者怎么来保护自己呢?如果他们相信法律俨然成为了富者和强者的工具,那么他们要做些什么来保护自己呢?暴力就是这样产生的。很显然,当法律失去保护弱者的作用时,愤怒就会泛滥,而愤怒会进一步削弱法律的价值。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况非常让人担忧。长此以往,一个“恨”字就会越来越凸显,就会失去社会的稳定乃至安全。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绝不能孤立地看待张扣扣案。如果孤立地看,他连杀三人,当然极其血腥暴力,活该枪毙。血亲复仇也绝对不是暴力杀人的理由。但张母被害案的判决是否伸张了正义,王家的权势是否影响了司法判决,王正军是否顶罪,这才是张扣扣案的原点。道理很简单。现代社会禁止血亲复仇,就是要用法律代替家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所以,法律必须确保自己是公正的。否则,禁止血亲复仇就变得毫无意义。司法若然不彰,就是美国总统威尔逊所说的“法不治时代”,民众就有理由索回自然法的复仇之权。


实施自然正义时就不可能精确计算,要么实施过度要么实施不足,无论过度还是不足,都会毫厘不差转化为高昂的社会成本。张扣扣就没有精心计算,仇家只杀了他妈一人,他却一气之下宰了父子三,这就叫自然正义实施过度的巨大社会成本。但这能怪张扣扣吗?不能,因为有限理性也是人性,其本身也是自然正义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为了降低自然正义的社会成本,就需要一个能够精确计算正义的公共法官,这个公共法官就叫国家。如果国家这个公共法官从不缺席,张扣扣还会过度酿造手刃父子三的社会成本吗?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鉴于审理原案的南郑县法院判决书有多处疑点,判决书中列举的七名重要证人中,王富军被张福如、张丽波指为真实凶手,而杨桂英被爆料实为王氏兄弟之母,其可信度实在值得质疑。当年原案的疑点既然引起舆论哗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张扣扣案提起再审,排查是否有司法不彰现象。事关司法正义,事关世道人心,复查必须启动,复查必须严格,绝不能敷衍了事。


如果事实证明,张母被害案的审理完全合乎正义,未满18岁的王正军就是凶手,张姐张丽波、张父张福如的指控毫无根据,那张扣扣就是一个偏执的、被仇恨冲昏脑袋的杀人凶手,当然应该由法律实施最严厉的惩罚,以儆效尤,执行死刑也不为过。但如果复查结果表明,张母被害案的审理是有瑕疵的,没能实践司法正义,殴死张母的并非王正军,而是另有其人,那张扣扣的行为起码应该获得一定的谅解,应该像前清为父报仇的杨献恒一样,被从轻发落,判处死缓或更轻的徒刑甚至可以当庭释放。


报复性反应是是任何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和本能。任何物种不具有这种本能,都将被自然界淘汰。畏惧他人报复会减少对他人的侵犯,报复本能为人类创造了一种博奕论意义上的合作互不侵犯,从而使人类进入了“文明”。


而复仇本质上就是报复。报复是即时的复仇,复仇是迟滞的报复。根据现代法律,如果当场反击、即时报复,有可能会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从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复仇之所以被现代法律禁止,理由之一是被侵犯者有时间寻求公权力救济,可以寻求司法替代。国家垄断合法暴力,个人复仇行为被法律强制转化为司法程序。


而复仇之所以具有迟滞性、后发性,往往是因为当时不具有即时报复的能力。年仅13岁的张扣扣当时也曾想上去“拼命”,但被父亲阻拦。据张扣扣姐姐陈述,母亲被打死后,张扣扣抱着母亲,一边流泪一边发誓:“我长大要为你报仇。”当时的力量对比悬殊,张扣扣经过理智权衡,选择在自己“长大”后再去报仇。


张扣扣的复仇心理过程可以概括如下:(1)王家对其母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2)眼睁睁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死去;(3)目睹母亲的尸体在马路边被公开解剖;(4)内心遭受了难以想象的痛苦和羞辱;(5)内心的愤怒被激发,心理失衡,产生强烈的复仇欲望;(6)王正军被轻判,王家没有道歉和足额赔偿,复仇的欲望未能排遣;(7)社会融入不畅,社会支持系统缺乏,强化了复仇欲望;(8)暴力反击,复仇欲望发泄,心理恢复平衡。


现代法律之所以禁止私力复仇,是因为提供了司法这样的替代选择。然而公权力并非无边无际,他在伸张正义的时候也必然存在各种局限,有其无法抵触和覆盖的边界。当公权力无法完成其替代职能,无法缓解受害者的正义焦渴的时候,复仇事件就有了一定的可原谅或可宽恕基础。


无论是儒家经典的“荣复仇”,还是众多历史典籍和文学作品中的快意恩仇,复仇某种程度上就是民间版的自然法。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对复仇行为要么赦免其罪、要么从轻处罚、要么予以嘉勉,但从未进行从重处罚。而人伦天理和法制统一的矛盾冲突在王朝社会就已经存在,并非今天才有。


诚然,现代的社会基础已与古时不同,现代的法治理念已与之前迥异,但儒家经典和传统律法背后所反应的人性基础和善恶观念仍然延续至今,并未全然中断。今天的我们是由过去的他们所塑造,今天的司法又怎能轻易地与传承千年的历史一刀两断?正如美国联邦大法官卡多佐所说:“不要支离破碎的去看待法律,而要将法律看作是一个连续、一往无前的发展整体。”审视和处理张扣扣案,历史的维度和民间法的维度不仅不是多余的,反而是必不可少的。


正义必然是个体化的、分散化的,司法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如果完全摒弃民间的立场,完全忽略个体当事人的感受,有可能会导致正义的错位甚至正义的窒息。23年前的悲剧,某种程度上正是由这样的原因导致的。23年后,我们还要再一次重蹈这样的错误吗?


张扣扣的行凶对象有着明确而严格的限定,对于一般的民众并无人身危险性。在回答为何要向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行凶时,张扣扣解释道:“是老二先挑起来的,是老二先打我妈的,王三娃是用棒把我妈打死的主要凶手,王校军是王三娃打死人之后打通层层关系的幕后操作人,王自新就是煽风点火的人,没有王自新说的‘打,往死里打,打死了老子顶到’这句话我妈也不会死,所以我才要杀死王自新他们四个人。”至于当时同样在家的杨桂英,虽然是王正军的母亲,但因为与23年前的案件无关,张扣扣并未对她有任何伤害举动。


王家亲戚王汉儒在公安机关作证:“我当时劝张扣扣……张扣扣跟我和王利军说:‘与你们没有关系,你们不要参与’。烧完车后,我听张扣扣说:‘我等了22年,我妈的仇终于报了’, 并在村道上举起两只手边走边说:‘等了22年,终于给妈妈报仇了’……”张扣扣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足以说明张扣扣不是一个危害社会的人。他的复仇行为导致了三条生命逝去,但他也有节制的一面,他的行为不会外溢到伤害无辜的程度。


张扣扣这次动机很纯粹,就是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杀死杀母亲的仇人!中华大地之所以生生不息就是因为有了千千万万的母亲,她们不是简单的数字,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是千千万万每个家庭,简单说是孕育自己的孩子,说大了就是孕育整个中华民族!如果一个男人连孕育自己乳汁的母亲都保护不了,还谈什么捍卫家园,保家卫国?我相信天理!世间自有公道!但是这公道天理迟迟不来!这社会不能没有公道!苍天不能没眼!于是张扣扣就自己来处理这件事,维护天道!如果当年有公道,今天张扣扣就不会替天行道!苍天必须有眼!不然这社会真的就乱套了。犯罪分子就会目无党纪国法更加肆无忌惮欺压百姓,得民心者得天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人民的人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道理。


是否冤冤相报要取决于、司法是否维护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公众将公平正义的渴望更多地投向了司法的公正性。但在一些地方法院,由于利益驱动和监督缺失,司法腐败行为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潜规则”。近年来流行的一句顺口溜——“吃了原告吃被告”,说的就是枉法的法官。一旦出现司法腐败,解决社会纠纷的法院就开始在制造新的纠纷。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甚至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又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解决纠纷,向“黑社会”求助,这将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


另外,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国的政权,司法公平正义关系到我们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不要小看两个农民因一块屋地、一头耕牛所打的官司,更不要因为这样的官司很小就认为徇私枉法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法官头顶上的国徽可不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而是提醒我们肩负关系到党国政权存亡重任的。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领导,重点监督纠正司法不作为乱为、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完善律师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畅通诉求渠道,防止老百姓状告无门,导致报复社会滥杀无辜。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决,决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暴力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司法机关要有人监督还要有人领导才能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中国的司法决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对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认为:人民网应当把陈中华的文章全文附上,更显得有凭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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