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司法绝不能向不法让步、对正当防卫者以暴制暴

陈中华:司法绝不能向不法让步、对正当防卫者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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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引导社会公众敢于和善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综合考量。不法侵害往往事发突然,防卫人在本能的情况下很难准确进行理性把握,法官要充分考虑防卫人事中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进行判断,不能脱离防卫情境强人所难。


澎湃新闻2020年09月27日:“陕西版反杀案”在庭审结束近两年后终于尘埃落定。9月25日,这起曾备受关注的故意伤害案迎来了二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浪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陕西高院在终审中认定,死者李雷曾三次将酒瓶强塞到王浪手中,并挑衅对方朝自己头部击打,王浪在面对李雷的寻衅滋事行为时,持酒瓶先后砸击其头部及肩部6下,并用酒瓶断茬捅刺李雷左胸及左腋下两下,致其伤及心脏,失血性休克死亡。李雷在受伤死亡前并未对王浪造成任何实质性伤害,其言语挑衅威胁、肢体推搡等一系列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法院认为,王浪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行为制止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据此作出“防卫过当”认定及有罪判决。


检方: 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对比相差悬殊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7年12月10日,王浪与朋友苗某在陕西省泾阳县某酒吧内喝酒时,被害人李雷及两名朋友进入酒吧,从其旁边经过时,李雷认为王浪用眼睛瞪他,即上前质问,并拿起烟灰缸扔向王浪,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双方的朋友及酒吧工作人员劝阻无果后,当晚20时36分许,冲突升级,王浪与李雷各持酒瓶扭打在一处,随后相继倒地。


约1分钟后,李雷起身离开酒吧,又在门外停留约1分钟后再次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泾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李雷系被他人用带有弧状边缘的不规则带刃器物刺扎胸部,伤及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8年6月28日,咸阳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了案件系李雷引发,但同时认定王浪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浪有期徒刑9年。


一审宣判后,王浪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该案于2018年12月20日在陕西高院二审开庭。


据该案的二审判决书显示,陕西省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王浪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从不法侵害行为看,被害人李雷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仅实施轻微暴力行为,而王浪却持啤酒瓶猛击李雷头、背部,在啤酒瓶破碎后又捅刺李雷胸部,其防卫行为、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对比相差悬殊,防卫措施缺乏必要性。


检察员同时指出,从防卫行为保护的法益与造成的损害后果来看,王浪保护的是身体健康,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则体现为生命权,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死者三次将酒瓶强塞王浪并挑衅


陕西高院经审理查明,在李雷与王浪发生口角后,李雷将烟灰缸扔到王浪胸前并上前质问,冲突升级后,李雷曾三次将酒瓶强塞到王浪手中,并挑衅对方朝自己头部击打,双方友人劝阻无果后,先后转移到旁边休息。此后,王浪多次面带笑意并抬起右手意图安抚李雷,均被李雷用手打开。


就在劝阻者离开约1分钟后,李雷第三次将手中酒瓶强塞给王浪并挑衅王浪砸其头部,自己也从桌上拿起另一个酒瓶,王浪仍陪笑解释,李雷用左手推搡王浪颈部附近一下,王浪呆立片刻后,反握酒瓶朝李雷头、肩部砸击6下,李雷准备还击时因脚下打滑没有站稳,酒瓶也掉落在地,王浪则在酒瓶破碎后,持酒瓶断茬朝李雷左胸和左腋下捅刺两下。


值得注意的是,在王浪攻击李雷前,关于李雷的行为,在二审庭审中,王浪及其辩护律师均描述为“李雷用手掐住王浪脖子”,而陕西高院在二审判决中则认定为“用左手推搡王浪颈部附近一下”。


王浪的辩护律师徐昕及王万琼在二审庭审时均表示,王浪是在受到李雷一手掐捏脖子,致其有窒息感、另一只手持酒瓶连续击打的情况下,迫不得已对李雷实施还击。


但陕西高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认定,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李雷除了开始用烟灰缸扔向王浪,持啤酒瓶挥舞、推搡王浪,以及后来与王浪争执过程中,将王浪的手多次打开并推搡王浪颈部附近以外,未对王浪实施任何实质性的击打行为,甚至在遭到王浪多次持酒瓶击打头部、肩部时,李雷也未进行有效还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雷有掐捏王浪颈部及手持酒瓶连续击打王浪的行为。


法院: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陕西高院认为,李雷实施的扔烟灰缸、掀翻桌椅、言语挑衅威胁、肢体推搡等一系列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未对王浪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后来的事实也证明,王浪在整个冲突过程中未遭受严重侵害。该院据此认定王浪的防卫行为强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防卫造成的损害结果与所保护的权利对比也相差悬殊,属于防卫过当。


另一方面,陕西高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王浪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该院据此维持了咸阳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对王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但撤销了此前有期徒刑九年的量刑部分,改判王浪有期徒刑五年。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9月25日宣判当天,王浪的父亲对澎湃新闻表示,不能接受法院的有罪判决,将继续为儿子申诉。


我认为,在这起案件中,王浪的行为是标准的正当防卫。二审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表现除了一定的善意,法院认为王浪在面临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情况下,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行为制止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法院又认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何才能做到精准防卫?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这显然是强人所难”。可以想象,如果被害人不死,依照他如此嚣张跋扈,报复起来后果不堪设想。


正当防卫,本应是推动公众同不法行为作斗争和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手段。但近年来,一些片面强调防卫对等,强调“人死为大”等混淆舆论的声音,使社会公众对于正当防卫这一合法手段的认知出现了偏差。,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同日新京报报道:9月26日,贵州瓮安县法院针对引发关注的“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发布通报,称将组织人员展开工作。9月27日,陈泗翰母亲对记者表示,全家人知道消息后心情比较平静,后续想要还孩子一个公道。2014年4月30日,初三学生陈泗翰与李景全因琐事发生打斗,当天陈泗翰遭到李景全等人多次殴打,陈泗翰被殴打过程中拿刀刺在李景全胸部,李景全死亡。2014年8月,陈泗翰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8年,2020年8月25日,陈泗翰刑满释放。陈泗翰的父母认为儿子是正当防卫,表示要申诉到底。


时间回到2014年4月30日。据媒体报道,案发当天早上,陈泗翰与李小东在学校食堂发生冲突,被李小东及其同伴围殴,问他服不服,并放话威胁他放学后等着。没有等到中午放学,陈泗翰就遭遇了第二次霸凌。李小东带了一二十人找上门,一群人对陈泗翰拳脚相向。中午放学后,李小东等人又把陈泗翰拉到学校附近的花竹园小区,李小东问他服不服,不服就单杀(一人拿一把刀对杀)。在殴打过程中,陈泗翰将卡子刀拿出来,刺在李小东的胸部。随后,李小东用随身携带的卡子刀刺在陈泗翰的左背部。接着,陈泗翰又用卡子刀刺在李小东的胸部,然后转身逃跑。之后,李小东死亡,陈泗翰被送往医院进行手术救治。


陈泗翰的父母始终认为儿子是“正当防卫”,并打定主意要申诉到底,还孩子一个公道,很多网友也为他鸣不平认为陈泗翰的做法属于正当防卫。在防卫限度的问题上,我国司法实践“重结果,轻行为”的观念根深蒂固,以至于在不少判例中,侵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出现几乎与防卫过当画上等号。结合近些年来发生的于欢案、邓玉娇案等争议较大的涉及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也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践在很长一段时间对防卫限度的判定“唯结果论”,防卫时只要出现死亡结果,一般都会追究正当防卫人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原因一是为了平息死者家属的情绪,如果判处正当防卫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死者家属会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因为站在他们的角度,即使存在不法侵害,也不至于把人杀死;另一方面,防卫人觉得自己毕竟杀人了,也不会对判处刑罚有太大异议,而且防卫过当在量刑时会对其进行减轻处罚。


然而,这一带有偏向性的态度经过长期积累,逐渐演变成“谁遭受的损害更大谁有理” “面临危险,逃跑才是硬道理”的认定倾向,同时也产生了“死者为大” “谁能闹谁有理”“谁弱谁有理”等乱象,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在面对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时,我们应该摒弃从结果推理行为的思想观念的唯结果论,而是需要综合考虑防卫行为所具备的起因、实施防卫行为的时间、防卫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以及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等条件,不能简单地以造成侵害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等损害结果,认定防卫人实施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犯罪。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公民在危急时刻为了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而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正当防卫不应当是“以暴制暴”,而应当是“以正对不正”,是司法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跳出唯结果论的思想观念,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不仅可以有效警示潜在犯罪分子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同时也可以鼓励公民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样才能引导公民更好地参与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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