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劳荣枝被迫犯罪,应依法从轻惩处

陈中华:劳荣枝被迫犯罪,应依法从轻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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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一案在江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劳荣枝在庭上拒绝认罪,否认有亲手杀人情节,否认和法子英合谋作案,表示自己是被法子英拿家人生命安全做胁迫的被迫服从协助。


在认识劳荣枝前,法子英曾因抢劫、流氓罪被劳教3年,还因抢劫、伤害罪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服刑8年。1994年,30岁的法子英和20岁的劳荣枝在朋友婚宴上相识。2年后,二人离开九江,绑架、抢劫、杀人,逃窜多地。1999年,法子英在与警方枪战中被击中右腿抓获。当年底,法子英被处决。


在劳荣枝的庭审陈述中。她反复强调,她的犯罪行为是受到了法子英的“胁迫”,“没有合谋,我也是受害者”“因为她的威胁,我从受害者变成了被告人”。此外,劳荣枝还表示,法子英长期对她进行精神上的压制和肉体上的折磨,“他殴打我的头部,我的头骨被打凹陷,我的嘴唇上也有缝针,我的身上也都是淤青,我长期穿着裤装,因为我的身体上没有一寸好的皮肤。”


法子英恶贯满盈,劳荣枝5年追随。既然朝夕相处都是痛苦,虽然自己“胆小怯弱”,也尽管亲眼看见法子英强奸熊啟义的妻子,劳荣枝为什么没有选择逃跑、报警,她的解释是“法子英知道我老家住处,害怕报复我的家人”,我“脱离不了他的魔掌”。


对于二人的生活细节,劳荣枝在庭审现场也有所透露。当时想和法子英分手,但是一直遭到了法子英的胁迫,说当时需要24小时的和法子英在一起,而且动不动就会殴打自己,当时也为了法子英多次流产,自己也被其打伤多次。但是自己也不敢去报警,因为害怕受到他的报复,也怕他报复自己的家人。


检方对多起案件指控中,劳荣枝在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做陪侍小姐(俗称“坐台”)是为了物色作案对象,她辩称,坐台纯粹是为了生活,“法子英不工作,我要供养他……他好吃懒做,冬天躺在床上,一般夏天作案,还喜欢打麻将。”


劳荣枝还透露,法子英平时喜欢看《法制日报》,他经常模仿报道中的犯罪情节作案,比如定制铁笼囚禁受害人殷建华,“我从来不看法制报道,我那个时候喜欢看《还珠格格》……现在我喜欢玩手机、看今日头条,但是对法制板块并不感兴趣。”


20年前,法子英“发自内心的笑容”后面的心理活动,我们无从窥探。20年间,劳荣枝又是怀着对法子英怎样的情感?审判庭上,聚光灯下,她说“在新闻里看到法子英被枪毙,心里很高兴,为民除害了。”


我觉得第一次杀人,很可能是法子英胁迫她的,拉她下水,有了命案法某就会以同案犯威胁她,以后她不得不干了,也不敢逃跑报警了,这应该贴近案件的真实。被法子英盯上前的21年,她从未违法犯罪,摆脱法子英后的20年,她从未违法犯罪,这些自主行为反映的,才是劳荣枝的本质。


被迫犯罪本来就是无罪的,更何况没有任何劳荣枝犯罪的物证!开庭时劳荣枝清晰表达了她的立场和观点:1、自己是被胁迫参与作案,本身也是受害者。法子英只视她为工具,有打骂虐待,还以其家人生命安全作为要挟,逼迫她听命行动。 2、无亲手杀人情节;无合谋作案地位;3、所有命案发生前,都不能预知被绑架的受害人一定会被杀害,杀人都是法子英的独自决定。


另外,也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劳荣枝亲手杀人。一个是所有死亡的被害人被杀时,现场都没有其他目击者,也没有消息说公诉方拿出了其他具有“唯一确定性”的客观物证,可以直接证明劳荣枝有亲手杀人的行为。另一个方面,同案另一个犯人法子英在被处决之前留下的口供里,把所有杀人行为都大包大揽到自己身上。唯一一个和“劳荣枝杀人”有关系的口供,是他曾说过自己去其中一位被害人家里前,交待劳荣枝“如果我十二点还没回来,你就把人杀了逃跑吧”,但是后期又推翻了这个口供,说实际是自己杀掉的。因此,无论是物证还是人证,都没有可以证明劳荣枝动手杀人的证据。


其次,想证明劳荣枝“共同合谋作案”也缺乏证据。毕竟两个犯人中的另一个已经被处决,而留下的口供又都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想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合谋”,缺乏直接证据,只能靠联想和推测把间接证据作为主要指控证据,但都缺乏一锤定音的效果。当年劳荣枝只不过二十三四岁的女孩,说她贪财我信,说她合谋杀人是主犯我怎么也不信,如果说她本性想杀人,二十多年的逃亡她犯过罪吗?人总是要理性思考的。 从整个事情发展分析,劳荣枝不是主犯,并且她也没有杀人,而且很多被法子英杀害的人,她都不知道,而且她也是受害者。并且那些死去的男人,个个都好色,到处沾花惹草,还自己跟着劳荣枝到她住宿处,他们为自己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我认为:劳荣枝被迫犯罪,应依法从轻惩处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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