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只有依法严惩泄密的人,才能让举报人有安全感

陈中华:只有依法严惩泄密的人,才能让举报人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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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其中一项重大任务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可见,全面建成法治社会,离不开全民参与,而行使举报权是全民参与依法治国的一种重要途径。


近日,据媒体报道,河南周口一男子前不久向该市环保局扶沟县分局打电话匿名举报一家工厂排污,结果匿名举报被该工厂知道,将其打成颅脑损伤。该企业还威胁说,“谁再举报,举报一次打一次”。不少村民怀疑,是当地环保局泄露了匿名举报者的信息。


公众高度关注这一事件,侧面反映了大家对举报人信息被泄露的担忧。近年来,一些地方曾发生多起举报人信息遭泄露,甚至被打击报复的案例。比如,震惊全国的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某出事,也和匿名举报信息被泄露有关。人们担心,举报人信息被频频泄露给被举报人,会影响反映问题的积极性。


发现不合法不合规的问题,一些人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正是出于对职能部门的信任,以为他们能公正执法。但是,如果举报意味着人身安全风险,以后谁还敢揭发坏人坏事?谁还敢反映身边的非法问题?让举报者担风险,会让违法乱纪者更嚣张。


举报是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和监督的有力方式。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能否及时得到调查,举报举证的保密性和举报人的安全能否得到充分保障,都反映出相关部门对群众监督的态度。到底是解决问题,还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看举报人的遭遇就能知道。


打黑除恶和反腐败的经验都表明,泄露举报者信息,不仅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更会侵蚀群众对有关部门的信任,还是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者信息泄露往往与“内鬼”有关,背后常有官商勾结、官黑相护等利益勾连。一些执法者跑风漏气,变成被举报人的“保护伞”,丢了初心,站在了群众的对立面。


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要求相关部门保护举报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依法追责。举报人信息被泄露不是新问题,只有织密举报人信息的保护网,并依法严惩泄密的人,才能让举报人有安全感,让违法乱纪者受到应有的监督。


河南扶沟这一事件的舆论仍在发酵,有关部门应及时深入调查,尽快给举报人和社会一个让人信服的交代。无论结果如何,都希望这一事件能给各地相关部门提个醒: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而不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才是对待举报的正确姿势。


推动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是中央确立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国家推动的一项改革措施。发挥全民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就是要保护每一个普通人的举报权,一方面要严格执法,重拳打击泄露举报人信息、侵害举报人隐私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规,形成保护举报人信息的长效机制。


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应承担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彻查信息泄露源头、主体、手段。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纪给予处分。对于其他相关责任人,如给举报人造成一定物质、精神损害的,要依法给予公开的处罚、警告或者批评教育,对其形成震慑。


护航举报人合法权益贵在治本。立法部门对于已有法律中保护举报人的相关规定,要加以细化,确保静态的条文表意明确、行之有效;对于实际中存在,但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形,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论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及时出台政策、规定,明确保护举报人的机构、权力、职责,以及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党政、纪检监察部门还应加强释法宣传,对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到举报人信息的机构、部门、工作人员,加强监督和保密教育。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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