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 严格落实选人用人追责制度,杜绝官员边腐边升带病提拔

陈中华: 严格落实选人用人追责制度,杜绝官员边腐边升带病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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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克勤受贿案,对被告人杨克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杨克勤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杨克勤,男,汉族,1957年10月生,安徽临泉人,197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学位,先后担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办副主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吉林省和全国人大代表

1978.10——1980.07,安徽省政法干部学校(公安学校)公安专业学习;

1980.07——1988.03,安徽省委政法领导小组、政法委干部(其间:1981.08——1984.08,在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函授学习);

1988.03——1989.06,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秘书;

1989.06——1992.02,安徽省委政法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2.02——1994.09,安徽省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其间:1993.03——1994.09,借调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工作);

1994.09——1997.09,中央政法委办公室秘书处处长(其间:1995.08——1997.09,借调香港工委保安部工作);

1997.09——1998.05,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8.05——2004.08,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室副主任(其间:1996.09——1998.07,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财贸经济系商业经济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2004.03——2004.07,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4.08——2007.07,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

2007.07——2012.01,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其间:2011.02——2013.09,在长江商学院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2.01——2012.02,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2012.02——2019.08,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第十一届吉林省委委员,吉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2019年8月终止),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吉林省人大代表(2019年8月终止)。 

违纪被查

2019年7月1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杨克勤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辞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批准免去杨克勤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终止代表

2019年8月1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吉林市人大常委会接受杨克勤辞去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杨克勤的代表资格终止。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由吉林省选出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党组原书记杨克勤,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责令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杨克勤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法双开

2019年12月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克勤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纪法底线,以权谋私,以案谋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超标准装修周转房,收受礼品礼金;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卖官鬻爵,破坏地方检察系统政治生态;知纪违纪,执法犯法,在企业经营、解决诉讼纠纷、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力干预司法,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形象和公信力;道德失守,家风败坏。

杨克勤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杨克勤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吉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12月11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杨克勤作出逮捕决定。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0年1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克勤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克勤利用担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0年8月1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受贿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克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克勤先后利用担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及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家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35.6141万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杨克勤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克勤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杨克勤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获刑

2021年5月17日上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受贿案,对被告人杨克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杨克勤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克勤先后利用担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及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家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35.6141万元。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克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从检察院的指控来看,杨克勤是一个在多个岗位一路升迁一路收钱边腐边升带病提拔的官员。杨克勤这样的一个人,当上了一个省检察院的检察长必然会制造很多冤假错案,也老百姓状告无门,导致一些状告无门的人,像胡文海杨佳张扣扣一样,自行执法,报复社会滥杀无辜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的安全政权社会的稳定

官员“边腐边升”,亦称“带病提拔”,是指由于腐败犯罪分子作案隐蔽、手段狡猾及对干部的考察考核不实不细,致使其边腐败作案,边被提拔重用的现象,也包括干部在走上新的岗位或提拔到更高职务前就有严重的腐败问题,且“病灶”未“治愈”而继续得到使用或提拔的现象。“边腐边升”现象,严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加剧干部任用不正之风,恶化政治生态。

长期以来,一些干部不讲规矩不守纪律,涉腐传言不断,“官声”恶劣,却在仕途上一路绿灯,不断升迁,让群众深感困惑。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文章曾指出:很多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是发生在担任下级一把手期间;有的省已查处领导干部中,半数以上属于带病提拔;有的一把手甚至带病在岗10年、20年,还屡被提拔。

为官一任,不仅没有造福一方,反而因为不干净而成为当地群众眼中的“问题干部”,给当地群众留下骂名,人人希望他早些“下马”,而就是这样的干部,竟成为上级眼中的“香饽饽”,不仅稳坐官位,甚至越升越高,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污染着一个地方的从政环境,更损害着党的形象和威信。

党的十八大以来,虽然反腐败斗争和从严治党力度空前,但仍有一些地方和单位干部存在着“带病提拔”、“边腐边升”现象,甚至在官场出现了“不跑不送,原地踏步”的顺口溜。由此可见,人事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如何严防和纠正干部“带病提拔”问题是摆在当前特殊历史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防止和解决以“带病提拔”为代表的选人用人不正之风问题,中央层面也出台了诸多制度规定,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等。虽然相关规定众多,但仍然带病提拔现象仍然经常出现。根源就在于一些地方长期对这些党纪法规备而未用,追责问责半途而废、“浅尝辄止”,这自然会让一些官员敢于“破规”、“破法”,使得选人用人上乱象丛生,从而造成了“破窗效应”不断发生。

在我国,从理论上说,各级官员都是人民公仆,应向人民群众负责,人民群众对他们的任用有选择权。但目前“他们的真正责任机制,是千方百计地向直接拥有决定他们职务高低、去留的上级机关负责。这种理论与实际的严重脱节以及领导者责任机制的严重扭曲,不仅助长了少数腐败分子滥用权力的嚣张气焰,而且也是近年来‘买官卖官’等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这种官员选拔制度,“违背了一条政治学公理:谁产生权力,权力就对谁负责。”

历史教训足以让人惊醒。“以‘议行监合一’的权力结构(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体)和等级授职制用人体制(层层任命制而非选举制)为核心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既是苏联模式的两大核心标志,也正是苏联党和国家‘改变颜色’的两大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原因。”所以,必须要用“以民选官”来取代现行的“以官选官”模式,才符合科学执政对干部选拨制度提出的要求。各级官员必须首先从具体单位的人民群众中选举出来,接受本单位人民群众的监督,首先获得本单位群众的认可,然后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历史上,苏绰的“以贪反贪”定律,也具有相当的警世意义。即使没有“苏绰定律”在历史上的存在,但“以贪反贪”的思想历代均有表露。这种“以贪反贪”导致了中国历朝历代贪污横行,吏治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正是中国吏治腐败的真正历史根源和政治根源,也是中国历史政治的真正痛处所在,以致使中国社会难逃历史设定的轮回灾难。北周仅存二十余年即被隋文帝杨坚所颠覆,说明“以贪反贪”那一套是行不通的。

因此,要彻底杜绝官员“带病提拔”。首先,要严格落实选人用人追责制度,有权必有责,权责须相当。对于被发现的问题干部,要调查其边腐边升的过程到底受到了哪些人的支持,是否有人当了“说客”。 只有挖出萝卜带出泥,震慑提拔“病官”者,方能彻底斩断“边腐边升”的利益通道。当问题干部受到查处后,对责任人进行追究,才能把带病干部阻断在升迁的半路上。其次,要勇于揭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神秘面纱,最大限度的扩大干部选任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度,真正使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权力才不敢在选人用人上“指手画脚”,才会最大限度的保证能者、廉者上,庸者、腐者下的政治生态大格局。

目前;有些党内人士看人一提民主政治就害怕失去政权,其实正是实行民主政治才能使党的政权长期稳固的,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听人民的话按人民的意办事,岂能不得民心。另外,民主也是多元的,各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相应的民主模式。君主立宪、一党独大、两党轮流、多党竞争等,都是维护和实现民主标准的有效手段。但其标准或核心价值则是单一的:对公共事务实行公开讨论决定、公开对话和公开争论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之下,中国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的民主模式。我认为;中国应该实行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就是一党执政,由党主持领导人民严格依照宪法选官立法,依法治国。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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