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截访本质上就是架空中央,堵塞党与群众的唯一通道

陈中华:截访本质上就是架空中央,堵塞党与人民的唯一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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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陈裕咸家属处获悉,昨日(20日)上午,陈裕咸家属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寄送了《刑事抗诉申请书》,认为一审法院对截访团伙主要成员牛力、苏日力格及其他涉案人员量刑过轻,要求对牛力、苏日力格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其他涉案人员也应当加重处罚。

2017年6月初,63岁的江西上犹人陈裕咸,因伪劣种子案进京上访,随后被截访团队控制。生前的最后8小时里,他遭遇了胶带封嘴、绳捆手脚、鞋塞嘴巴,送医不治身亡。当地政府与截访人员合作,遣送访民的事实也随之曝光。

牛力、牛铁光等1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分别因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案件于2018年5月24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0年6月9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12名截访人员均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3至14年,其中主犯牛力、苏日力格获刑14年,陈云、郭林鋆获刑11年。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包括截访公司负责人牛力在内的12名主要嫌疑人被抓获后,牵出了江西赣州上犹县信访局雇佣截访人员遣送访民的事实。我认为,访民陈裕咸的命也是人命,截访致死的人必须判死刑,并进一步调查相关信访干部涉嫌严重违法的行为,并追究这些信访干部的刑事责任。

底层百姓含冤有难,长期得不到申诉解决,不得不向上级上訪,这本是天赋百姓之起码权力,即使在封建时代,百姓蒙受冤屈,高举血书,官府尚允许草民“敲鸣冤鼓,拦驾喊冤”!百姓之所以上訪,无非渴望冤情得以昭雪,不公得以匡正,诉求得以解决!正义得以伸张,恶者得以惩罚,贪腐得以肃清,此行为古已有之。

地方某些官员为了所谓政绩,其实质只是个人一己之私利,在国家合法信访接待场所,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敢于超越《宪法》,不择手段,雇佣地痞流氓,社会混混,冒充或者假借警察身份、名义,恐吓无辜上訪百姓,手段无所不用其极。用暴力威胁、控制他人!其每一桩截訪都是对百姓犯罪!对无辜弱势者之残害!个别冒用警察名义截訪,本身就是败坏人民警察形象之违法犯罪行为,理应严惩!

劫持拦截正常信访百姓,甚至骚扰信訪人家属,其实质就是实实在在破坏国家信访秩序,败坏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为人民服务之宗旨。

国家各级信访部门都是为访民服务的,信访场所之大门一概是为百姓敞开的,其工作人员自然是为接待访民服务的!

 国家三令五申保证信訪渠道畅通,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得无故堵截上訪群众,但依然还有一些地方领导动用公权力胡作非为,堵截群众,干扰信訪秩序,破坏《宪法》。

信訪,本来是基层普通群众与上级甚至高层唯一信息通道,下情上达,高层才能知民意,识民情。任何形式的截訪甚至拘留无辜上訪者,本质上就是架空中央,堵塞党与群众的唯一通道,割裂老一辈几十年心血创立的党和政府与百姓的血肉关系!是将党和政府置于群众对立面之危险行为!是对国家信訪秩序的蔑视与破坏!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截訪,就是滥用的公权力行为!用权唯私、用权随意、用权霸道,最终只能是害人害己、祸国殃民、遗患无穷。

当前,有不少地方政府使用暴力等手段拦截上访者进入上级党政机关已是公开的事情,这被老百姓形象地称为“劫访”。有些地方党政对上访人进行打击和政治迫害可谓是触目惊心,抄家、没收财物、关押、拘留、判刑以及雇佣黑社会报复等手段极为常见,甚至演化成“安元鼎”类似的恶性事件。地方政府在赴京的路上设置了重重关卡,在国家信访局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附近也密布各地驻京办的眼线。

此外,有不少地方政府还采取各种措施将赴京上访和越级上访者进行管控,如对访民在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亲戚朋友采取“连坐法”,只要访民上访,便处置其在机关工作的亲人朋友,促使其紧盯上访者。甚至采取将接回的访民进行拘留、判刑或强制性送往精神病院等极端措施。“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一条根本的历史规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党中央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侵犯老百姓的人权,就是等于侵犯党的政权之逻辑,对侵犯老百姓的人权者,必须要严惩不贷,绝不能手软。

维稳要先维权,维权才能维稳。单纯维稳,不解决具体的利益问题,是治标不治本,只能是“按下葫芦浮起瓢”,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截访实质上是一种架空中央的行为,中央应当密切联系群众,畅通民意诉求渠道,目前的信访制度对中央自身也很不利的,下面人干什么都不知道,就会有被架空的危险。况且,老百姓上访维权,是对党中央信任的表现,表面上看是为自己,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际上看是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是在弘扬民主和法制,是在推动中国的司法进步,让中国的法制社会形象得到充分彰显,这是利国利民的,是应该得到政府肯定、鼓励和支持的,是不应该被打压的。

现行信访制度实行的是“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以信访局在办理同级的信访事项时实际只起到了一个“收发室”的作用。信访工作只是“来信转转,来访谈谈”一般到国家信访局上访的大多是在地方上冤屈没有得到解决的,如果在当地能得到解决,谁愿意千里条条冒着被拘留、被拦截、被恐吓、被追捕、被打死、被打伤、被强奸、被精神病的风险来北京诉冤。国家信访局若不直接查处上访案件,地方官也不把国家信访局放在眼里,各地方官员心理就有天高皇帝远的思维,总想着,你告到中央去也得转回来当地查处,怪不得有些地方官员说,你别说告到中央,你告到联合国去我也不怕。

现在的国家信访局其实就是个中转局,把上访的案件都转回当地查处,甚至转给被举报人查处,有些地方政府还派人在国家信访局门口非法抓捕上访人,你说老百姓到何处说理? 在状告无门的情况下,社会的自卫不可避免。这种情形持续久了,很容易引起社会的暴力反抗。再者,这种暴力往往是自发的尤其是在被迫之下的自发,所以也往往是不可预期的和不可控的。 政府应该把大量的维稳的人财投入到为老百姓维权上,化解社会矛盾,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的政权才能天长地久。

另外,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自己的诉求必须有理性的判断,是否确实合理合法,解决是否具有现实性,切忌较死理儿,甚至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对于那些有理诉求的访民,希望能通过正确渠道和法律程序主张自己的权益,切记不要被他人利用给国家和社会添乱。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下述32种上访行为属于违法犯罪:

01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2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6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07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08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9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时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5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8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9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21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2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3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应当立即制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4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6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8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9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0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31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收集、固定证据后,要依法及时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32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指导意见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非法上访、 毁人毁己毁家庭

 家庭影响   

非法上访,特别是在越级非访中,极端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法群体性聚集引发的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等违法行为,个人触碰法律红线,还可能影响子女亲属。不仅把自己的一辈子毁了,也可能把孩子的一辈子毁了!

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及入伍和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如果家长有犯罪行为的话,子女等直系亲属不能参军入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招考中,类似的影响同样存在。报考公安一类公务员的话,如果父母等直系亲属在服实刑的话,政审方面肯定是通不过的。如果是其他部门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有此类情况者不能录取,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带来一定影响,同等条件下肯定是择优录取。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刑法中的设置的前科报告制度。

个人影响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对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设置了重重职业和行为的限制,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以下行业均不得录用:

1. 公务员 

2. 法官 

3. 人民法院书记员 

4. 人民陪审员 

5. 检察官 

6. 人民监督员 

7. 警察 

8. 律师 

9. 基层法律服务人员 

10. 公证员 

11. 司法鉴定人员 

12. 外交人员 

13.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 

14. 行政执法人员 

15. 教师 

16. 幼儿园工作人员 

17. 执业医师 

18.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 

19. 会计

20. 注册会计师 

21. 期货从业人员 

22.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人员 

23. 企业破产管理人 

24. 保险精算师 

25. 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26. 保险营销员 

27. 拍卖师 

28.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 

29. 直销工作人员 

30. 专利代理人 

31. 证券从业人员

32.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33. 导游

34.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35. 基金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

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

37. 注册建造师

38. 注册安全工程师

39. 注册测绘师

40. 公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人员

41.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

42. 锁具修理经营者

43.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保安人员

44. 保安

45.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

46. 土地估价师

47.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48. 拒绝护照签发

为了社会稳定

为了家庭幸福

请正确合法行使信访权利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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