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副市长兼任市公安局长

陈中华: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副市长兼任市公安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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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公检法受政法委协调,而公安办案受检察院监督,如果公安厅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就变成了公安管检察和法院系统了,使得检察院、法院的独立办案、独立审判时常受到干扰,多年来一直饱受争议。令人欣慰的是,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此种局面开始有重大改变。最近有报道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法委书记已经不再兼任公安厅长了。但大多数市区的副市区长还兼任着公安局长,其实,正是这些的副长兼任公安局长容易出问题。


近日,人民网人民科技官方帐号人民资讯:命案22年未破,实习警察却成了嫌疑人?关押期间遭逼供:办案人员拿棍子打我下体。22年前,李春雷作为一名实习警察,参加过一桩凶杀案的现场勘查;2020年,这桩凶杀案尚未结案,他却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刑事拘留。他不明白,为什么嫌疑人的身份会落到自己头上。李春雷说,被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的159天,他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了双重伤害,对他而言,这是一段“炼狱般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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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在被转为取保候审状态的两个月后,李春雷分别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信访材料,要求两级检察院就柳南区公安分局对他的立案侦查情况以及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期间的刑讯逼供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目前,他已经向两级检察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2020年8月31日,李春雷被拘留,他一度认为“警方搞错了”

突然被抓,还以为“警察弄错了”

2020年8月30日中午,李春雷坐上了从广州开往柳州的火车。作为柳州战争史博物馆的创建者,他与当地媒体合作策划了一个国防科普巡回展。当天下午,展览将在两所学校里举办,两位校长正等着和李春雷签约,让他负责学校下半年的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课程。

下午3点左右,火车到站。李春雷正要起身,突然被两名警察控制住。对方给他反手戴上手铐,亮出自己的证件:“我们是柳州市柳南区公安分局,现在依法对你进行刑事传唤。”李春雷懵了:“你们肯定抓错人了。”他告诉警察,身份证在自己裤子的右边口袋,可以查证。

两名警察检验完毕后说,“没错,就是你,你终于回来了。”李春雷不明白对方的意思,由于父亲居住在柳州,他几乎每周都会从广州回去一趟,怎么会是“终于”呢? 李春雷被两名警察押下火车,带到了站台上其他警察面前,旁边还架着一台摄像机。对着摄像机,一位警察向他宣布刑事传唤的消息,没有提到案由,李春雷只记得,他询问时,对方说:“在适当的时候,会有适当的人告诉你。” 随后,警察把李春雷从特别出口带到停车场,送上警车。

在警车上的十多分钟里,李春雷设想了各种被刑事传唤的原因:偷税漏税?可自己没做过,就算是忘记报税,顶多也是税务部门的管辖范围;是他之前去香港,带了两本违禁书籍回来?可这件事发生在多年前,他早就不知道把书扔到哪儿去了;是竞争对手恶意举报?那也不至于动用刑警。李春雷找不到答案,他安慰自己,“一定是警察弄错了。”

监视居住决定书

22年前,曾参与办的一起命案

到了五里卡办案中心,李春雷被带到审讯室问话,柳州市刑侦支队五大队大队长覃某向他提起了22年前发生在柳州市鑫泰小区的一桩凶杀案,对方给李春雷出示了《拘留通知书》,告诉他,警察在现场发现了他留下的生物组织。

回忆慢慢浮现在脑海里。李春雷想起,1998年,作为广西警官学校的一名准毕业生,他曾以实习警察的身份在五里卡派出所(时称“机场派出所”)见习。大约在1998年2月2日下午,派出所接到报警,他和另一位正式民警阚议华去案发现场进行勘查。

李春雷向警方回忆,自己在现场待了5、6个小时,由于时间过去太久,他保留下来的记忆不多,只记得死者躺在客厅中间,有尸臭和尸溶现象,他进了其中一间房,在客厅也参与了一些协助工作,他在现场还看到法医解剖尸体的部分过程。

他表明自己并不认识死者及其家人,只是在实习期间听其他警察说过,死者死亡时年龄在40岁左右,她所住的房子是柳州市的第一批经适房,死者用这个房子从事组织卖淫等违法活动。李春雷了解到,死者的社会关系复杂,直到2月11日左右,他的实习期结束,案子仍未侦破。

对于这起凶杀案当年的情况,当年跟李春雷一起出警的警察阚议华向记者表示,事情过去了22年,他已经记不起当年的情况,如今他也没有再参与这起案件的调查,不清楚具体状况。

李春雷称,实习期结束后,他从大学毕业,在区直司法部门担任司法警察,一直任职到指导员。2011年至2012年,他还同时担任了柳州市融安县大良镇的乡镇党委书记。2014年,李春雷利用业余时间拍摄的纪录片得到了不错的反响,于是提出辞职,开始创业。2016年,他逐渐把事业重心从柳州迁移到广州。多年过去,他没有再接触过与这起凶杀案有关的信息。

直到2020年8月30日被传唤,李春雷才想起这桩案子。他最初觉得,这件事最多几个小时就能弄清楚,他还想着之后参加下午的活动,要向校长们解释迟到的原因。

但李春雷没想到,之后的75个小时里,他被近20名办案人员连番问话,困了刚想闭眼睡觉就会被办案人员叫醒,他在纸上写下申请律师的诉求,一直没有得到答复。

9月1日,柳州市柳南区公安分局南站责任区刑侦大队长陈某来到办案中心,和李春雷聊了1个多小时。李春雷在实习期间就与他相识,在当年的凶杀案中,陈某负责案件的协调保护工作,如今,他是这起案件的负责人。陈某告诉他,警方已经把这件事向领导和专家汇报,他已经被警方锁定。李春雷表示,自己几乎没有得到说话的机会。

9月2日晚上,李春雷被转移到柳州市第二看守所。离开前,专案组办案人员递给他一份《认罪认罚协议书》,让他签字,被他拒绝。 待在看守所的4天里,专案组办案人员又找李春雷问了两次话,但时间都不长,且李春雷向看守所的警察申请会见律师后,警察也同意为他预约,李春雷觉得,事情终于要结束了。

李春雷第一次与律师见面时的记录,律师询问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时,他说“有一些”

称监视居住期间遭受逼供

李春雷说,还没来得及见律师,他先等到了一份《批准逮捕决定书》。在他的印象中,办案人员出示的这份决定书上,印着柳南区人民检察院的公章。他还同时见到了一份《监视居住决定书》,从2020年9月7日开始,他在五菱宾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李春雷的妻子称,直到9月14日,她才从律师那里得知丈夫被采取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没有人主动联系过我们。”

李春雷称,在监视居住期间,他遭到了刑讯逼供。

第一次从9月9日持续到9月11日。李春雷回忆,在宾馆里,他被办案人员反铐在老虎凳上,柳州市刑侦支队五大队大队长覃某与副大队长分别踢他的左右膝盖,侦查员李某多次把他的双手拉下,将老虎凳的背面顶在他的腰上,让他站不起来,也蹲不下去。

李春雷记得自己一次次疼到晕过去,又一次次被弄醒,对方说只要不认,就不会放开。审讯期间,他只能喝水,没有得到食物,也不能休息。李春雷称,区里的刑侦大队长陈某也去到现场,办案人员再次拿出《认罪认罚协议书》让李春雷签字,同样被他拒绝。

李春雷介绍,在11月10日至11月12日,他遭受了第二次刑讯逼供。他记得,自己被带到了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地下室物证保管中心。李春雷称,办案人员用警棍拍打他的下体,他的手指还被用圆珠笔逐一夹住,在李春雷的记忆中,有4支圆珠笔被夹断。当时,办案人员第三次将《认罪认罚协议书》放在他的面前。李春雷记得,陈某告诉他:“想不起来不要紧,你只要认罪,我们会帮你还原现场和经过。”李春雷再次拒绝签字。

对于李春雷而言,监视居住期间的日常生活更难熬。李春雷称,从9月10日开始自己就一直被锁在老虎凳上,他的双手被铐在凳子的两侧,只有上厕所时才能打开。

吃饭也遇上了困难。从9月10日到10月10日,他每天只能得到一顿食物,量的多少由看护人员掌控,有时,他能得到一小碗白米饭,有时是一个外卖肉卷,或者是一个月饼。食物的供给时间也不定,中午、晚上、凌晨,都有可能。10月11日起,食物供应增加到每天两顿。

他记得,有些看护人员把空调冷气打开,让出风口对着自己。10月,柳州的气温已经较低,他穿着短袖短裤硬撑,有些班次的警察看不下去,会给他围上两条浴巾。直到10月底,他才得到家人一个多月前就已经寄来的秋装。

李春雷说,每次碰上专案组里的侦查员杨某和辅警苏某值班,他总免不了被“虐待”。据李春雷讲,对方常常以“你需要活动一下”为由,让他不停地跳跃和走动,一旦他停下来,就会遭到杨某和苏某的殴打。

被监视居住以来,李春雷多次申请会见律师,但一直都没有得到答复。李春雷妻子与律师的聊天记录显示,9月至10月,律师曾多次联系柳南区公安分局,申请与李春雷见面,却被以“领导不允许会见”等理由拒绝。

9月底,李春雷的父亲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柳州市政法委等多个相关部门投递了信访材料,表明儿子与律师会见受阻的情况。10月27日,李春雷的父亲接到柳州市政法委的电话,对方告诉他,一定会让李春雷见到律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11月4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也给他的父亲发了短信:“我院会依法处理,保障律师正常执业权利。”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第八检察部曾就李春雷会见律师受阻一事进行协调。

李春雷的父亲称,11月24日,他接到了一通电话,对方称自己是柳南区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这位工作人员告诉他,申请会见需要律师先提交相关的案件材料,并向李春雷的父亲询问了律师的姓名与电话。

12月2日,李春雷得以与律师徐佳宁见面,他向律师反映了自己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当天的会见记录显示,律师问李春雷:“你是否有(被)刑讯逼供?”李春雷回答:“有一些。”

李春雷说,会见律师当晚,专案组的办案人员把他从五菱宾馆转移到了警方租来的一间房子里,老虎凳被换成了普通的椅子。12月18日开始,李春雷被允许在晚上睡觉时打地铺。食物也由柳南区公安分局统一供应。

李春雷表示,现在尚不能公开自己遭到刑讯逼供的证据,“因为刑讯逼供是严重的职务犯罪,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证据,属于国家秘密,如果灭失或泄露,会影响罪与非罪及证人安危。”

对于监视居住期间的管理,李春雷也提出质疑。李春雷说,在自己被监视居住期间,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没有进行巡回检查。而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后24小时以内,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实地检查并填写监督情况检查记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应当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每周不少于一次,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月4日转为取保候审当天,李春雷在柳州市人民医院的就诊记录

申诉维权,两级检察院进行调查

2021年2月4日,半年的指定监视居住期限将满,柳南区公安分局给李春雷出具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将他转为取保候审状态。

取保候审后,李春雷决定对自己的这段遭遇进行维权。 2月18日,李春雷到柳南区公安分局索要《批准逮捕决定书》和《监视居住决定书》,却只得到了《监视居住决定书》,对于《批准逮捕决定书》,警方给他的回答是:“没有。”对此,李春雷明明记得,自己曾见过这份决定书。

为了弄清事实,李春雷曾委托律师就“是否曾准许批捕”这一问题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查询申请,检察院在书面答复中提到:“经系统查询,未受理来访申请人李春雷涉嫌的刑事案件。”李春雷找到相关工作人员,对方告诉他,柳南区公安分局没有把案件的任何相关材料递交到检察院。

2021年4月20日,李春雷及负责其诉讼与维权阶段的律师韦锦标向柳南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请,要求对柳南区公安分局的立案侦查进行法律监督,并提出,在李春雷被拘留和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涉嫌刑讯逼供,要求检察院调查。

4月23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书面答复李春雷,对他的申诉进行调查。同一天,李春雷委托律师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信访材料,材料于4月26日补充完毕。当天下午,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回复李春雷,案件已被依法受理。目前,他已经向两级人民检察院提供了大部分证据。

目前,李春雷仍没有解除嫌疑,要按照要求配合调查。

4月28日下午3点,应柳南区公安分局红光责任区刑侦大队要求,李春雷再次来到五里卡办案中心,就22年前的凶杀案做一次例行传讯问话。问话过程中,李春雷提出,希望公安局能撤销对自己的强制措施,但警方却告诉他“证据很充足”,因为如果他只是去勘查,不可能在现场留下这么多痕迹。但具体警方所说的证据是什么,李春雷始终不清楚。

律师韦锦标表示,目前李春雷的主要诉求有三个:要求公安机关终止对李春雷的侦查,解除李春雷的取保候审状态;其次,在监视居住期间,李春雷由于不能对外联络,生意遭到了巨大损失,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国家不会为监视居住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赔偿,但由于李春雷在该过程中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律师认为这类情况属于变相拘留,可以向国家索要赔偿;另外,如果能证实李春雷在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期间被刑讯逼供,他们要求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5月6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称,关于李春雷向两级检察院提出的申诉与控告,目前两级检察院仍在初步调查中,尚未立案。

李春雷说,5月7日,针对监视居住期间遭受刑讯逼供和体罚虐待的情况,李春雷到柳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做了3个半小时的笔录。5月8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柳南区公安分局在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李春雷进行了询问。

记者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致电柳州市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对方表示,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具体情况暂时不方便透露。本文来源:北青深一度。


近年来,不断有冤假错案被纠正。在这些案件中,刑讯逼供迅速为悬案画上句号,却放走了真正的罪犯,也夺走了蒙冤者的人生。最近张玉环的案件是震惊了非常多的人,很多人对此都是非常在意一个细节,那就是张玉环表示自己曾经遭受过“刑讯逼供”。几乎所有冤案都有刑讯逼供,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例,诸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杨波涛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等,都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最终促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长久以来,刑讯逼供被世界各国司法界认为是一种有违人权的取证方法,一直被明令禁止。中国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应该建立审讯全程录音录像监控制度,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法庭上当被告人提出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时,一般做法是侦查人员只要出庭作证或者出具书面证言说明其侦查行为合法就行。此时,要证明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举证责任就落到被告人的身上,而被告人作为相对弱势一方,要证明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是十分困难的。


  一直以来,各地都有一些冤假错案出现,导致部分公民权利遭受侵犯。而冤假错案所以会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案件侦查阶段,部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所致。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通过刑讯逼供手段获取不真实的口供,容易导致检察机关与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审查起诉与审判环节受到误导,从而最终酿成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唯有在公安侦查环节切实防范刑讯逼供行为发生,才会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乃至杜绝冤假错案发生。


  而部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所以会对相关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主观上的原因是为了尽早破案,缓解自身破案压力,乃至经由破案立功受奖、获得升迁。客观上的原因则是因为尚未全面建立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导致公安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行为不能受到有效的制约,部分公安人员于是为了尽快“破案”,有肆无恐地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而全面建立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公安人员如果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就会留下证据,这样也就有利于遏止部分公安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即便案件到了审判环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提出遭受过刑讯逼供,法庭只要调取公安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就可还原事件真相。如果公安确实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不但其采集的“证据”会被当做非法证据排除,而且相关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公安人员,还可能会受到法律追究。这样也就有利于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发生,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不过与此同时需要看到的是,即便全面建立了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当犯罪嫌疑人提出遭受到刑讯逼供时,部分公安机关也可能会以“监控坏了”等理由,试图掩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这就要求在全面建立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同时,经由立法确立刑讯逼供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由公安机关为刑讯逼供案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确立了刑讯逼供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公安机关提出“监控坏了”,就将因为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这样也就有利于防范部分公安机关以“监控坏了”为由,掩盖其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发生,令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切实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司法正义对诉讼程序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控辩平等,不仅要注意控辩双方权利分配在数量和形式上的对等,也要兼顾双方自身取证能力的差异,从而在配置权利义务时适当偏向弱者,以实现控辩双方诉讼力量在实质上的均衡。刑讯逼供一般是在被刑讯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取证、举证十分困难。当被刑讯者恢复人身自由后再控告曾遭受刑讯逼供时,往往因时间久远而丧失了调查条件。加之侦查机关也可能为刑讯逼供案件的调查设置障碍,被刑讯者履行举证责任的难度和阻力可想而知。


  基于以上原因,要遏制刑讯逼供,必须让用刑讯逼供获取的有关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使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能够被揭露,“在被告人没有举证能力的情况下,就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过配置必要的技术设备,建立监督制度,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以防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三份,由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以及有权第三方分别保管。同时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所有审讯必须在看守所的讯问室进行,由看守所以第三方身份对审讯过程进行监督。


  另外,要依法加大追责力度,对刑讯逼供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纵观这些年来 ,我国法治社会的刑讯逼供者的成本代价实在太低,以至于刑法对于刑讯逼供者的惩罚法条也形同虚设,冤案平反后,刑讯逼供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寥寥无几。象呼格案,如此年轻的生命被逼死(残酷用刑的嫌疑不能排除)冤杀,相关办案人员竟然只落得个警告处分,而其它影响重大的冤案刑讯逼供者呢,不要说至今逍遥法外,就连个党纪政纪处分也没有公开看到。


  2005年5月,河南商丘因侦破“5•4命案”,刑警梅舰、赵礼鹏、沈其才、蒋涛对嫌疑人丁XX 审讯过程中,以捏睾丸、香烟烫,及殴打、捆绑等恶劣手段,对丁实施刑事讯逼供,迫使丁XX 作出故意杀人的虚假供述,导致丁XX 因涉嫌故意杀人等罪名被依法逮捕。后“5•4命案”告破,该四名刑警被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提起公诉,但法院却认为,其行为与领导安排、指挥及破案心切的急功近利心里有一定关系,且刑讯逼供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犯罪情节较轻。四名被告人均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而判决四名被告人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稍懂法理常识的社会人们想想,该案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理由成立吗?该判决还有公平与正义吗?


  2010年,原河南省平舆县法院院长刘德山被有关部门带走控制调查遭逼供,获释后感叹:我用中国法律审案近30年,从看守所释放好后才真正认识中国的法律和理解中国的法律,30年间我至少审理过近千例刑事案件,每一次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庭都称遭遇刑讯逼供,可我没有一次采纳过被告人与律师的辩护,现在回想起来,我是一个罪人,我关押15个月被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算是老天爷给我的一个惩罚和报应吧!刘德山案就是司法审判无视审查刑讯逼供之因果报应的一个最大讽刺写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等法规明文规定,刑讯逼供犯罪量刑三年以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比照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地直至判处极刑。躺在纸面上白底黑字的法律是公正的,但落到执法者手中行使之时,却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而无法维持公正。如果我们依然还要强调司法的公平与正义的话,除了加重刑事案件审判、在审查案件侦查阶段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情节事实的审理程序实体方面机制建设之外, 又何不掀起一场秋后算账式的、全面排查历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当中存在的刑讯逼供违法犯罪行为,让以往的案件当中的刑讯逼供违法犯罪行为也无处遁形地受到追诉,从而严打刑讯逼供、震慑司法腐败。


  我认为,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必须要从严追责问责。冤假错案一旦形成,对一些人的人生会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 张玉环被羁押二十多年之后无罪释放的消息让很多人唏嘘不已。 正义是等来了,但无疑已经迟到,迟到的正义就打了折,张玉环及其家人沧桑的境遇很清晰地折射出了这一点。 都说正义不会缺席,我想这不仅是针对张玉环这样的受害者,对于那些在审讯过程中出现的不法行为,同样要以正义之名追究责任。 还有,当初导致张玉环被判刑的那个案子,既然张玉环不是凶手,还是要尽力找到真凶,这个案子也需要正义来结案。正义就该是标准的配置,不缺席、不打折也别迟到 。


  道歉和赔偿都不应成为纠正这起冤假错案的终点。只有追责到底、问责到人,改进程序疏漏,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才能进一步彰显依法纠正类似冤假错案的长远意义。司法正义是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还应体现在对责任的追究上。应该追问,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导致冤案生成,对失职、渎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肃追责, 不仅是为还一个完整的公道,也可以查补各种漏洞,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上演,这是纠正冤假错案的应有之义。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十八大以来,强化问责成为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鲜明特色。新近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明确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加强问责,才能显示出制度的刚性,才能确保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才能确保每个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才会强化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对失职、渎职者严肃执纪、问责到底的意义,更在于进一步树立法律的尊严,教育引导广大公安干警和司法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办案、匡扶正义。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决和冤假错案应当及时纠正,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中国的司法决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要严惩,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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