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政法机关公开的信访听证会、绝不能变成为秘密的听证会

陈中华:政法机关公开的信访听证会、绝不能变成为秘密的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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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有位穷尽司法程序的朋友紧急口头委托我,带位律师去参加其信访的听证会,必须笫二天下午三点到达,因为坐高铁就需要十个小时,晚上又没有高铁的车,我们只好连夜从北京坐飞机赶过去。检察院却违规召开。一是临时通知、二是只准我的朋友带一个人入场、三是不准我的朋友播放他的厂房被毁坏现场之视频和出示各类证据、四是听证结束后律师离开时要搜查律师的背包(应该是怕录音吧)。


我认为:政法机关召开的信访听证会,应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公开听取各方意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绝不能变成为秘密的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应当把司法办案过程公示于众,让信访人将所有问题、疑惑、证据全部摆出来、讲清楚、弄明白,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疑虑,让司法结果更容易被公众、当事人所理解和接受,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认同感。否则,不如不召开,开了会增加信访人对政法机关的不满现在我的朋召开的信访听证会不满又开始想到处信访了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五条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听证会参加人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三章 听证会程序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


(二)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三)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


(四)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听证员确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有特殊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举行。


听证会席位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


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的程序和纪律。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第十八条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


公开听证直播、录播涉及的相关技术和工作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公正司法,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清朝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国敌人的入侵,大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的厄运。


历史教训告诉我们,不要小看两个农民因一块屋地、一头耕牛所打的官司,更不要因为这样的官司很小就认为徇私枉法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司法工作人员头顶上的国徽可不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而是提醒我们肩负关系到党国政权存亡之重任的。“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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