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这三个孩子的死亡非常离奇,公安机关应当尽快立案侦查

陈中华:这三个孩子的死亡非常离奇,公安机关应当尽快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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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有案不立”、“不破不立”、“以罚代立”、“立而不究”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有碍法律的正确实施,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而且造成了对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由此,加强立案监督,防止和克服上述不良现象的存在就成了一个紧迫的问题。


2021年09月24日极目新闻,夫妇寻找“真相”13年:3个孩子上学途中离奇身亡 警方不予立案13年前,他们在老家留守读书的三个孩子,在上学的途中离奇失踪,直到四天后才被人发现。警方出具的鉴定结论通知书显示,三个孩子系饥饿、寒冷、劳累、惊恐等多种因素导致的体力衰竭所致死亡,决定不予立案。对此,夫妻俩都表示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此事或许还存在着一些疑点。13年来,他们一直没有放弃探寻“真相”,希望能给三个孩子一个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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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失踪

申开英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是云南省镇雄县泼机镇泼机村村民,婚后她和丈夫育有三女一男共四个孩子,分别是大女儿邓莹、二女儿邓月、三儿子邓虎和四女儿邓竹。

为了一家的生计,申开英和丈夫早年便前往昆明打工生活,在陌生的城市里,夫妻俩靠着吃苦耐劳的拼劲,慢慢站稳了脚跟。起初,四个孩子也是跟在她和丈夫身边的,但由于一边带孩子一边工作,压力实在太大,他们把老大和老二送回了镇雄县泼机镇老家,老三和老四则留在了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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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2日,姐弟三人像往常一样,在吃过午饭后,步行去学校上课。然而,爷爷奶奶却在当天下午2时许,接到了多位学校老师的电话,称没看到三个孩子的身影。一开始,孩子的爷爷奶奶和学校老师猜测,姐弟三人可能是去了其他亲戚家,但大家多方寻找,始终没有孩子的下落和消息。

邓率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第二天,警方以及镇上组织的一支100余人的队伍,也加入到了搜救行动中。终于,在4月26日,也就是孩子离奇失踪的第4天后,他们在龙王山另一处山头上,发现了孩子们的踪迹。

得知孩子们的消息后,申开英发了疯似地赶往现场,“我想着万一情况紧急,还能给孩子们做做人工呼吸,但赶到后才发现三个孩子已经都没了。”会想起当年的那一幕,申开英黯然神伤,她说当年自己看到那一幕后,当场晕了过去。

时至今日,邓率仍忘不了那时的情形。他说,二女儿邓月和三儿子邓虎在同一处被发现,两人均面朝地面,邓月的外衣已经不在身上,邓虎也未穿外衣,“二女儿身上没有明显的伤痕,但儿子腹部位置有几块青紫痕迹。”

更让邓率疑惑的是,孩子们身上不翼而飞的衣服,最终在数十米开外的一棵树上被找到。他说,即使是像他这样的成年人,想把衣服挂上那棵树也不容易。

邓率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当时在离姐弟俩约400米的一处位置找到了大女儿邓莹,她双手紧握,眼睛睁得大大的。在找到孩子们的遗体后,镇雄当地公安部门出动法医对三个孩子进行了尸检。

通过邓率夫妇提供的一份《鉴定结论通知书》,极目新闻记者看到,2008年事发后,镇雄县公安局指派相关工作人员,对邓莹、邓月、邓虎三姐弟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姐弟三人系“饥饿、寒冷、劳累、惊恐等多种因素导致的体力衰竭所致死亡。”

然而,直到2014年7月24日,也就是事发6年后,邓率才收到了当地警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上述通知书显示,“邓率于2008年4月提出控告的姐弟3人死亡一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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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通知书

对于这样的结果,夫妻俩都表示难以接受,在他们看来,三个孩子的死存在诸多疑点。申开英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当年三个孩子被发现的地方,与去往学校的方向正好相反,并且孩子遗体所在的位置,与书包被发现的位置并不在同一个山头,两个位置步行需要花费至少半个小时。

邓率还提出了另外一处疑点,其声称当年他们发现三个孩子的遗体时,在半山腰上曾出现一个名男子,行迹十分可疑,“可惜当年没有拍下照片或视频。”

为此,夫妻俩走上了一条寻找三个孩子死亡真相的道路,他们多次找到当地公安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希望警方能够重新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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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镇雄县多个政府部门,但电话均未接通。此前,镇雄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他们对此事高度重视,目前正在积极处理中。我认为:这三个孩子的死亡非常离奇,公安机关应当尽快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87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立案监督包括控告人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两种形式。


立案监督的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控告人和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活动实施监督的方法和步骤。由于控告人和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不同,所以,二者对立案监督的程序也不相同。


1.控告人的监督。控告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2.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应注意以下几点: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的材料来源有两方面:


①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


②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处理。


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10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送达通知立案决定书时,应该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15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否实行监督,如何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刑事诉讼法就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的监督作了专门规定,从而使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和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对侦查工作的监督职能,有利于打击和惩罚犯罪,防止罪犯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有案不立”、“不破不立”、“以罚代立”、“立而不究”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有碍法律的正确实施,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而且造成了对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由此,加强立案监督,防止和克服上述不良现象的存在就成了一个紧迫的问题。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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