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请胡锡进不要等欧金中、杀了人后再出来谈法律

陈中华:请胡锡进不要等欧金中、杀了人后再出来谈法律


陈中华.jpg


近日,人民日报社主办的《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福建莆田的一村民欧某中杀人在逃,受到网上舆论的热议。网上集纳了欧某中之前发的求助网帖,他在那些求助信息中表示自己翻盖房屋受到“村霸”的阻挠,长期上访求助无门。另外接受媒体采访的村民说,欧某中“为人和善”,多年前还跳海救过人,这些信息引起很多人对欧某中的同情,并且对其所在村镇基层组织“不作为”强烈不满。这些可以说来自于人们同情弱者的天性,还有对一些政府机构官僚主义和不作为的厌恶。莆田市秀屿区已经针对网友反映的基层干部不作为问题启动调查程序,如果网传的信息属实,相应的追责完全可以预期。


同时老胡要说,无论针对这条线索的调查结果是什么样的,欧某中杀人的罪恶性质都不会改变。他因为生活中的纠纷对邻里一家的五口下手,砍死2人,伤3人,其中一名伤者是10岁的孩子,不仅法律必须对他严惩,我认为道德层面也不应为他提供任何开脱。现在不清楚那家被杀的邻里是否就是欧某中在求助网帖里说的“村霸”,但无论如何,那家人有不遭杀戮之灾的权利。更何况即使那家的主人与欧某中形成了过节,那家的其他成员也是无辜的,尤其是那个10岁的孩子。在今天的中国决不应存在为欧某中这样行凶杀人进行辩解的道义,他的杀人行为被全社会谴责应当是无条件的。


老胡支持每个受了委屈的人以法律允许的各种方式追求正义,我支持在出了欧某中杀人案之后,对他绝望的产生原因开展调查,搞清楚他是否受到了邻里欺负以及这种欺负的性质,同时调查当地基层组织是否存在严重的不作为,导致了欧某中选择绝路。我同样支持公平正义建设永远不能歇脚、需要不断加力推动的主张。但我反对对欧某中行凶杀人这一残暴罪行进行任何辩护和美化。我认为欧某中不仅要受到法律严惩,还须受到社会的同声谴责。对他的开脱将造成严重的是非混淆和价值误导,将会刺激一些有潜在犯罪动机的人,让他们觉得只要“道义上讲得通”,行凶杀人就有可能得到公众的原谅甚至支持,还可能逃脱刑罚。这样的叙事与我们大家的共同利益背道而驰,必须坚决反对之。


QQ截图20211016071456.jpg


从胡锡进对福建莆田欧金中杀人事件过程的描述看,我认为: 莆田欧金中杀人案的真正凶手是当地政法机关中的不作为者,是当地政法机关对欧金中多年多次的控告不作为, 加上上级政法机关的官僚主义,对上告的案件不直接查处,一级一级地转回当地查处。导致欧金中状告无门替天行道, 为本该由政法机关执法的而执法而已。所以,不应该抓杀欧金中 ,抓杀欧金中, 是治标不治本的, 应该抓杀的是政法机关中的为官不为者。这样,才能震慑那些有钱有权有势的权贵们。使有权有钱有势的权贵们不敢肆无忌惮地欺压百姓胡作非为,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百姓状告无门的问题。


“人们唯有遭遇不公时,才知道公平的价值”,约翰-罗伯茨大法官在他儿子初中毕业典礼上的致辞,我铭刻在心。不是我们不知道公平的价值,而是我们更清楚划下的红线在哪里。但我想问,当自行协调遇阻,村委会调解未果,上级政法机关不作为,导致欧金中最终铤而走险的这5年中,本该出现的公众舆论救济在哪里?你胡锡进情何以堪那!所有像人民日报社主办的《环球时报》等正规媒体的记者们,都只盯着明星的头发,官员的花边和国家的大棋了吗?老百姓的疾苦过于细小,不应该得到关注了吗?欧金中又不是没有求助过主流媒体!所以,请胡锡进们不要等欧金中杀人了再出来谈法律。


现在警方已经发出了悬赏通缉令,发现活的欧金中奖励2万元,发现死的欧金中奖励5万元。一个老实巴交的普通农民遇到这种通缉令,估计是死定了。欧金中该不该死暂且不论,只是中国有一句古话,叫做杀人可恕,情理难容。也就说是判断一个人是该杀还是该恕,不能只用杀人本身来判断,也就是不能只用法律来判断,同时还要根据情理来判断,根据天理来判断,根据道理来判断。从情理、天理、道理上来讲,如果欧金中该杀,那么把欧金中逼上杀人道路的那么多部门的那么多官员,特别是当地的恶霸保护伞,又有哪一个不该杀,不该抓,不该罚?如果他们当中任何一个人能够履行自己的职能,用他们手中完全能够制约一个村霸的权力去制止这个村霸的恶行,欧金中就不会走上杀人道路。


暂且不说什么党性宗旨,就拿武松血溅鸳鸯楼来比较,5年来欧金中所上访的那些官员,他们哪一个不是与张团练和张都监的罪恶性质相同?他们哪一个人不知道把包括89岁老人在内的一家人逼得长年露宿郊野,最终肯定会闹出人命?即便是没有人被杀死,那位89岁的老人也会被暴雨淋死!这种拿着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却把老实巴交的人民群众逼上杀人道路的行为,难道不比手刃村霸的犯罪更加严重吗?再说那个无端把欧金中全家逼上死路的人,又有哪一点不比蒋门神更加该杀?蒋门神只是霸占了施恩家的酒店,但是并没有要逼死施恩全家,而这位村霸却要无端逼死欧金中全家,欧金中只是为了全家活命才不惜丢掉自己性命要与对方全家同归于尽,请问除此之外他还有其它选择吗?


或许那些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的人又会说什么欧金中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要知道欧金中恰恰是在耗费5年时间,求助了包括司法部门在内的所有相关部门全都失败后,又求助了所有官方媒体手段和民间媒体手段也全都失败后,于万般无奈之下才选择了这个他唯一能够选择的最后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凡还有其它任何选择,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怎么能够选择提着砍刀去杀对方全家呢。可以说,当今中国最丧尽天良的说法,就是对那些天天上访,一生上访 甚至世世代代都在上访,但最终仍然陷入绝望的人说什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了,但凡是还有丝毫人性的人,绝不会对他们这样讲。请问,有哪一个背负冤枉的人不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呢?如果不是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欧金中干嘛要走上经年累月都看不到尽头的上访之路呢?但凡是法律还能够让上访者看到丝毫希望,又有谁会走上自杀或杀人的绝望道路呢?


重要的事,我重复一下,抓杀欧金中, 是治标不治本的。这不,前几年抓杀张扣扣后,今年又出个欧金中。因为,如果政法机关有作为,权贵们就不敢胡作非为 ,权贵们不敢胡作非为了,就不会存在老百姓被欺压的问题,也就自然没有状告无门的问题。 另外,希望上级的政法机关不要犯官僚主义,要从这起莆田杀人案中汲取教训,在当前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的现实情况下,不要去指望当地政法机关自己查自己。因自己查自己是违背人性的,是不可能办到的事!


绝不能孤立地看待张扣扣案。如果孤立地看,他连杀三人,当然极其血腥暴力,活该枪毙。血亲复仇也绝对不是暴力杀人的理由。但张母被害案的判决是否伸张了正义,王家的权势是否影响了司法判决,王正军是否顶罪,这才是张扣扣案的原点。道理很简单。现代社会禁止血亲复仇,就是要用法律代替家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所以,法律必须确保自己是公正的。否则,禁止血亲复仇就变得毫无意义。司法若然不彰,就是美国总统威尔逊所说的“法不治时代”,民众就有理由索回自然法的复仇之权。


国家制定法律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人民的权益,绝对不是为了欺压掠夺人民,自然正义高于一切。自然正义是个体拥有的最后人权。什么是自然正义?暴力,是人民得不到法律公平的最后合法权利。作为个体的人,需要法律和政府来保护自己。如果法律虚设,恶霸权贵们得不到法律的惩罚。那么,民众就与法律一样,有权采取暴力手段获得公平正义。退一步说,中国之大,有些不公法律没有照顾到也正常,但是,法律应当允许状告无门者自行执法,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法律应当允许状告无门者自行执法,才能使恶霸权贵们不敢肆无忌惮地违纪犯法胡作非为。有此法规后,恶霸权贵们就不敢肆无忌惮地违纪犯法胡作非为,恶霸权贵们不敢肆无忌惮地违纪犯法胡作非为了,就不会产生状告无门的自行执法者。


关于法律应当允许状告无门者自行执法问题,顺便小议一下由此激活的同态复仇与复仇文化。所谓的同态复仇,是一种复仇习俗,氏族、部落成员或集体在遭到外来伤害时,受害方给对方以同等的报复,以命偿命,以伤抵伤,加害者氏族或部落则交出惹祸人,以求得整个氏族或部落的集体安全。执行同态复仇往往由受害者近亲进行。这样的剧情在影视剧中比比皆是,在现实中也屡见不鲜。曾经的胡文海、杨佳、陈水总、张扣扣......人们记忆犹新。


复仇文化是中华文化的另一奇葩,抗日也好,剿匪也罢,“为XX报仇”响彻云霄,勇气倍增。君子报仇十年不晚、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不共戴天、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更是耳熟能详。倘若打开汉语词典或者网上搜索一下,复仇的成语及典故成百上千。无论是人治社会还是法治社会,都会有以强欺弱、仗势凌人甚至无恶不作的团体与个人,法律一旦失去公平正义,甚至为虎作伥,那么,复仇与复仇情结也就在所难免了。


 我没有喝过洋墨水,不知他国是否有怎样的复仇文化,“恐怖袭击”与“恐怖组织”应该比张扣扣有过之而无不及吧!我曾呼吁从轻惩罚张扣扣,才能使有钱有势的权贵们不敢肆无忌惮地违纪犯法胡作非为,被理屈词穷的<<法制日报>>祭起反恐的大旗,批我是在“开法治倒车”,于是我突发奇想:倘若35岁的未婚青年张扣扣不是为母报仇杀人,而是因为争抢女朋友而杀人,会否在3000万光棍中引发“犯罪复制效应”?到底是谁在“开法治倒车”,悲剧产生的根源在哪,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目前:信访人—国家信访局(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省信访局—市信访局—县信访局—被投诉部门(没解决)被投诉部门编造一份说明材料给信访部门,这事就算解决了,天下和谐。结果信访局必然沦为收发室和中转站,告状的信回到被告手中,怪不得有些地方官员对访民说,你别说告到党中央国务院,你就是告到联合国去我也不怕,最后还得转回来由本人查处。这就会造成人民状告无门,导致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像胡文海、杨佳、陈水总、张扣扣一样自行执法,甚至滥杀无辜报复社会。


现在的国家信访局其实就是个中转局,把上访的案件都转回当地查处,甚至转给被举报人查处,有些地方政府还派人在国家信访局门口非法抓捕上访人,你说老百姓到何处说理? 在状告无门的情况下,社会的自卫不可避免。这种情形持续久了,很容易引起社会的暴力反抗。再者,这种暴力往往是自发的尤其是在被迫之下的自发,所以也往往是不可预期的和不可控的。 政府应该把大量的维稳的人财投入到为老百姓维权上,化解社会矛盾。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在当前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的情况下,对老百姓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而上访的案件,党中央国务院绝不能转交回地方查处,让地方自己查处自己的问题是不可能的事,人手不够可以招聘,起初工作量会大些,过段时间就会少了,只要中央直接查处,各地就不敢做不公正的事,各地不敢做不公正的事,就不会产生访民。党中央国务院务必要意识到: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切实畅通人民群众的诉求上访渠道,是惩治腐败、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创建和谐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必要措施。


 司法的初衷,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之公平正义,即为最广大民众心中之公平正义。应当将每个案件、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考量罚,不能只究其果不究其因。我曾说过,如果非要斩杀张扣扣,后果十分严重,将会造成无数滥杀无辜的同类案件发生。杀一个,死,何不杀十人,百人?逼张扣扣变杨佳、胡文海、陈水总。政法不公,违法在先。政法失职,不能解决问题在后。张扣扣只不过是启动了“自然正义”模式。何罪之有? 即便是有罪,绝对不该死! 法的公平,比法的严峻,更有社会约束力。


当故意谋杀毒死外国人可以判死缓,中国谋杀罪死刑就可以取消了。当贪污受贿一个亿可以判无期,贪贿死刑也可以取消了。当捡鸟蛋可判15年,买塑料仿真枪可判无期,脖子快被砍断都不能无限正当防卫,法律就是专对小民的。厚此薄彼、护官害民,这不是社会主义法制,甚至也不是封建法制,那是权力横行的祸国殃民法,不想要天下的草寇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绝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政法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


另外,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司法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


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当前,有些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裁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造成信访局门庭若市,而国家信访局实质上仅是一个中转局,一般是把上访(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一级一级地向下转,最后还是转回当地查处,无形中导致老百姓状告无门,造成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像胡文海、陈水总、杨佳、张扣扣一样,自行执法,甚至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最高人民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当前法院院长不是真正由民选、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要直接审判,绝不能犯官僚主义发回当地重审,让当地法院自己改判自己的判决是不可能的事。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审判,起初工作量会大些,过段时间就会少了,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公正审判,严格追责,地方法院的法官就不敢不公正审判,地方法院的法官不敢不公正审判了,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自然就减少了。


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是利民又利党国的。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清朝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国敌人的入侵,大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的厄运。


历史教训告诉我们,不要小看两个农民因一块屋地、一头耕牛所打的官司,更不要因为这样的官司很小就认为徇私枉法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司法工作人员头顶上的国徽可不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而是提醒我们肩负关系到党国政权存亡之重任的。“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 - 副本 (2).png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13683233288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国际新闻信息网 | 管理登录
0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