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加大司法人员的违法成本,对徇私枉法者要依法严惩

陈中华:加大司法人员的违法成本,对徇私枉法者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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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董女士卧室中一张标明金额为27万元的借条,被借款者——其前情人张某“偷走”。董女士报警,想让张某还钱,张某则认为自己“是拿不是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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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借条复印件

而对于借条,当地警方一度“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立案,但此后又称“张某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最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案。面对董女士的投诉,当地检察院也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偷窃借条是否构罪?其行为是否可判定为“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红星新闻记者就此咨询了多名法律界的人士。

女方称其前情人潜入家中偷走借条

男方:只是拿走,不是盗窃

据董女士介绍,她与张某于2013年结识,当时各有家庭,后来发展成情人关系。2014年,张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13万元,后来又刷爆了她一张额度为15万元的信用卡。2017年,张某再次向她借了14万元。

董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两张借条复印件照片,落款日期均为2017年7月17日、借款人均为张某。其中一张借条显示的借款额为27万元,另一张为15万元。董女士称,两张借条均为张某在2017年7月17日所签,一张是将13万元的欠款与14万元的欠款合并后,总计27万元的借条;另一张是信用卡的15万元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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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明金额为27万元和15万元的两张借条

此外,两张借条均提及,借款人张某因生意需要向董女士借取现金,月利率为2%,按月还息。若逾期未能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将自愿按照借款本金总额20%向出借人承担违约金。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27万元借条明确写有借款期限为7个月。

然而,据董女士所述,自己每月都会催张某还钱,但张某只还了信用卡,累计还款金额不到14万元,且自2018年起,张某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

董女士称,2018年9月,自己与张某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两人遂结束情人关系。此后不久,董女士的母亲生病,她遂前往西安进行陪护。2019年1月,董女士在西安照顾住院的母亲时,再次打电话催张某还款。董女士称,当时张某却在电话中否认自己欠钱。随后,董女士赶回蒲城的家,发现放在卧室床下的借条不翼而飞。

董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视频显示,2018年12月29日,董女士家的客厅监控拍摄到一名男子走进位于画面左侧的房间;1分多钟后,男子手中拿着白色物体走出房间,坐在客厅中休息片刻后离开。董女士据此认为,正是张某趁其不在进入她的家中,将借条“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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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显示,2018年12月29日11时40分许,出现在董女士家客厅的张某,手中持有白色物体

此外,董女士还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一段据称是她与张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男方称已将从董女士处取得的借条“弄烂了”。

董女士的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张某曾陆续向董女士偿还部分欠款,目前15万元的信用卡欠款已基本还清,“因此,张某偷走的借条,实际有效额度约为27万元。”

2021年10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与张某取得联系。张某称,自己与董女士自2013年开始交往。2015年董女士离婚后,自己一直与其同居。2018年两人分手后,他搬离董女士家,但依然持有董女士家的钥匙。

张某承认,交往期间,自己曾向董女士借款。但他认为,董女士当初让自己开借条,是希望以此施压,促使他离婚。张某称,他于2018年底拿走借条,是因为当时怀疑董女士“和另外一个男人走了”。

张某向红星新闻记者强调,15万元的信用卡欠款自己已还清。对于另一张借条中的27万元,张某则表示“数字不真实”。而对于是“拿走”还是“偷走”借条,张某称,“两年来,警方、检察院工作人员多次找我谈话,最后都认定我不是盗窃。如果我真是盗窃,现在还能在这和你说话吗?”

警方立案后以无犯罪事实撤案

检察院:不立案理由成立

对于这张标明金额为27万元的借条,警方曾立案后又撤案处理。一张蒲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8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对于董女士借条被盗一案,“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现立案侦查。”然而数月后,蒲城县公安局又对该案进行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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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立案告知书》

2020年6月17日,一自称蒲城县公安局迎宾路派出所民警的手机号向董女士发送短信称,“对于你所反映的关于张某偷走借条一案,现经公安机关查明及对张某询问审查,及法制部门审核,张某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张某盗窃董某某借条一案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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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短信

而蒲城县公安局向董女士下达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也显示,称“我局办理的董某某欠条被盗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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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撤销案件决定书》

董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收到派出所撤案处理的短信后,她曾向民警询问具体的撤案理由。对方口头解释称,由于张某在接受民警调查时,承认了两人之间的债务,也承认自己偷了借条,因此“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不构成盗窃罪”。

董女士及其律师认为警方的判断不合理,随后以信访形式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投诉。董女士提供的照片显示,一份落款为“蒲城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日期为2021年9月2日的“群众来信回复函”中,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表示,“经我院第一检察部审查认为:蒲城县公安局对董某某欠条被盗案的不立案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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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群众来信回复函”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于10月28日致电迎宾路派出所办理此案的民警。对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派出所确实对董女士借条被盗一案进行了撤案处理,但不便告知撤案原因及其它细节。随后,记者致电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参与审理此案的检察官,对方表示不便接受媒体采访。

我认为,张某盗窃大额借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罪。二人之间的关系或将影响判决结果,但不影响构罪认定。此外,张某虽承认了二人之间的债务及自己偷窃借条的事实,但其系于事后做出表态,不能以此判定其实施偷窃行为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条虽然不属于代币券、储蓄单等典型的有价支付凭证,但同样是包含着财产价值,且可以兑现的财产权利凭证。最高法、最高检于2013年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张某在董女士并不知晓的情况下,盗走董女士对其的债权凭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董女士的财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这分明是一起由盗窃案引发的司法工作人员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徇私枉法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一新曾在发布会上介绍了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对2018年以来政法机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开展大排查,认定公安系统27.3万件。公安系统因执法办案等问题处理处分干警9.6万人,近八成涉及有案不立、压案不查。

简单计算,就是说全国公安系统3年有27万个案件“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平均每年在9万件左右。这个数据还是比较惊人的,按每个案件涉及到1人计算,也就是说至少每年有9万人逃脱了法网。

罪恶得不到惩治,无疑是对善良的嘲讽,也是对社会公平的侮辱。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

按照网上公开搜索到的公安机关“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清单”,整治重点是:

1、有案不立整治重点

(1)警情未依法及时进行分流;

(2)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要求,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

(3)违法受案立案;

(4)对受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在系统外流转案件等问题。

2、压案不查整治重点

(1)履行法定侦查(调查)职责懈怠,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不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2)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终止侦查;

(3)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

(4)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保证金不及时退还;

(5)对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不及时执行回复;

(6)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处罚而不处罚或者降格处罚的、决定治安拘留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不属于调解范围而以调代处的,对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等问题。

3、有罪不究整治重点

(1)符合移送起诉条件不及时移送起诉;

(2)违规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侦查取证工作懈怠,保而不侦、以保代侦;

(4)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

(5)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办理等问题。

说来,“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是现阶段制约执法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平正义的突出问题。这些做法违反法定程序的要求,可能导致变相放纵犯罪,进而影响公平正义的及时有效实现,也是老百姓最大的痛点。

特别是对于有被害人的犯罪,因执法、司法机关怠于履行依法追究犯罪的法定职责,不仅直接导致被害人救济无门,还将严重影响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有些案件长期不破不立,更是严重影响老百姓的获得感。

从理论上讲,对上述违法行为除了党委、人大、政协、媒体等监督渠道,法定渠道就是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检察监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15日)指出: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增强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的能力,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规范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切实保障人权。

但仔细分析上述教育整顿中发现的全国公安系统3年有27万个案件“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案件,我们看不出有多少是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发现的。但公众会把这个功劳更多记在教育整顿身上,但这种教育整顿只能是临时性的,而不是长效机制。要建立长效机制,就得在立案监督上下功夫,老百姓有监督的意愿,法律监督机关发挥监督的职能。同时要加大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成本,严格执行司法工作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徇私枉法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司法工作人员依照党纪国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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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是利民又利党国的。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当前,有些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裁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造成信访局门庭若市,而国家信访局实质上仅是一个中转局,一般是把上访(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一级一级地向下转,最后还是转回当地查处,无形中导致老百姓状告无门,造成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像胡文海、陈水总、杨佳、张扣扣、欧金中一样,自行执法,甚至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最高人民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当前法院院长不是真正由民选、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要直接审判,绝不能犯官僚主义发回当地重审,让当地法院自己改判自己的判决是不可能的事,也是违背人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审判,起初工作量会大些,过段时间就会少了,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公正审判,严格追责,地方法院的法官就不敢不公正审判,地方法院的法官不敢不公正审判了,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自然就减少了。


清朝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国敌人的入侵,大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的厄运。


历史教训告诉我们,不要小看两个农民因一块屋地、一头耕牛所打的官司,更不要因为这样的官司很小就认为徇私枉法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司法工作人员头顶上的国徽可不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而是提醒我们肩负关系到党国政权存亡之重任的。“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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