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必须要依法依规合理表达

陈中华: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必须要依法依规合理表达


陈中华.jpg


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发扬人民民主、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政治制度。《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信访也要依法依规合理表达,若以非法的、过激的手段信访,以致侵害他人权利,扰乱政府行政管理、社会公共秩序的,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从信访条例第二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及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中看,信访者只要不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各级政法机关的接访人员就不应该对正常信访者进行拦访截访否则,接访人员就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信访者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依法追究拦访截访者的刑事责任。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自己的诉求必须有理性的判断,是否确实合理合法,解决是否具有现实性,切忌较死理儿,甚至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对于那些有理诉求的访民,希望能通过正确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切记不要被他人利用给国家和社会添乱。


当然,各级政府部门也应竭力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不要把具有合理诉求的群众逼到进京上访之路。公安司法部门在适用寻衅滋事罪名前,要严格把握情节严重的标准,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优先适用治安处罚,并分清群众的合理诉求和无理闹访,区别对待。对于那些无理闹访、缠访,甚至以上访为业、雇佣上访、暴力上访的,要依法打击。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 - 副本 (2).png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13683233288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国际新闻信息网 | 管理登录
0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