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尊重律师就是尊重法律、尊重公正就是尊重政治

陈中华:尊重律师就是尊重法律、尊重公正就是尊重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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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红星新闻报道,海口市中级法院一起涉黑案庭审现场,审判长疑似爆粗口并驱赶两位辩护律师事件引发关注。“被驱赶”的律师李长青称其对法庭的质证方式有疑问而提出异议,并要求依据规定对关键证据单独举证,申请审判长回避。这遭到涉事审判长拒绝,他还以涉事律师干扰法庭为由,让法警将其带离法庭,中间还疑似爆粗口。


实际上,现实中法官与辩护律师发生冲突,甚至将律师赶出法庭的事件并不鲜见。涉事审判长将律师赶出法庭做法是否妥当,需要在充分认识法官驾驭庭审权、被告人辩护权及辩护人执业权的基础上作出评判。


关于法官对庭审的驾驭权,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其属于各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所一致认可的权力。主要指法官有权对庭审活动予以指挥、引导、干预、裁断。可以说,现实中导致法官与辩护律师发生冲突的事件,无不是干预权与辩护权的冲突与博弈。


干预权指法官有权鼓励、许可诉讼参与人实施某些庭审活动,限制、禁止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实施某些行为。干预的具体方式包括提示、打断、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等。


谁也不能否认的是,凡是参加庭审的诉讼参与人,必须服从法庭的指挥,即“服从为先、意见保留”。通俗来说,就是诉讼参与人应服从法官的指令与安排,即便认为法官的言行存在违规违法之处,也应在庭审后再投诉、举报,而非当庭与法官“辩论”“顶嘴”。


这样的道理既朴素又易懂。如足球比赛中,参赛方应无条件服从裁判指挥,而非当场责难裁判,否则,极有可能收到红牌。同样,如果庭审时每个人都无视法官而为所欲为,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争着说,抢着说,甚至夹杂骂声、哭声,严肃的法庭也就成了笑话,任何人的权利都将得不到保障。


事实上,根据《法庭规则》等规定,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律师认为法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不得以维权为由干扰庭审正常进行。如果法官无权“打断”辩护人的不当发言,无权安排庭审进程;如果辩护人可以坚持以自认为完美的方式质证,动辄以法官存在违规行为申请回避,可以随时“打断”法官发言的话,整个庭审也就变成了杂乱无章,一地鸡毛的菜市场。


但作为法官,必须坚持居中裁判原则,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不得随意剥夺或武断限制。即便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挑衅”等违规言行,也应依法文明处置,不宜随意训斥,更不该“爆粗口”。在该事件中,涉事审判长口出脏话,这就很难逃脱“有违司法礼仪”的诟病,也很容易牵连到司法公信力。


在法庭上,即便要处理什么情况,也该是依法而为,用法治语言交锋,而不是爆粗口——哪怕很多案件案情复杂,很多当事人和律师“难缠”。说到底,不偏不倚地居中裁判,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是合格法官所必不可少的司法礼仪和基本素养。这也是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权利,维护法庭权威和公信的关键所在。


针对此次庭审的纠纷,还需要当地进一步调查,用公正权威的结果回应舆论关注。但是,这次直播在公众面前的纷争,也给司法机关提了个醒。作为对庭审活动具有驾驭权的法官,理当合理分配诉讼各方的权利,合理安排庭审进度,进而让庭审活动既严肃又精彩,不至于将原本是辩护人与公诉人的“辩护对抗”,转化为辩护人和法官的冲突。


刚刚结束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和全国检察长会上,两高“当家人”不约而同提到了律师: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对法官老是把律师赶出法庭百思不得其解;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则要求“对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意见必须及时审查,特别是要严格执行高检院制定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严禁滥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会见”。


相比于以往在许多会议上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泛泛而谈,这次两高向社会公开传递的信号中,直接点名了“死刑复核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这两个舆论关注度极高的敏感问题,以明确的姿态给律师撑了腰。同时,以两根当下最难啃的“硬骨头”为例来说事,也颇有“举重以明轻”的意味。


现实中,因为个别“死磕派”律师的不理性行为和部分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律师形成的偏见,一些办案人员在与律师打交道的过程中常常抱有不信任感。有的认为律师是在“替坏人说话”;有的则觉得律师的介入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影响了司法“效率”。


于是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机关对律师百般刁难,“滥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会见”就是典型的明证。贿赂案件中,律师会见当事人总会遇到“依法”刁难,原因就在于刑事诉讼法在放开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还留了个口子: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的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由于刑诉法并未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作出明确定义,因此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往往一句“特别重大”,就把律师打发了。


然而,真正细究起来,那些刁难律师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刑法开宗明义,其目的一手是“打击犯罪”,另一手是“保障人权”,如果单方面强调司法机关办案的方便和效率,就成了一条腿走路的瘸子;另一方面,依循严格的程序和落实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司法机关自身的保护。前不久沉冤得雪的呼格吉勒图案,就跟当时侦查机关急于破案、审判机关没有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不无关系。社会越发达,案情就越是盘根错节,面对复杂的局面,有时真相就显得晦涩难明,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和权利保障作为依靠,岂不等于是给自己“埋雷”?


现代司法环境里,律师的介入本身就有制约监督办案机关行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双重功能,不能简单视之为“麻烦制造者”,而是应该重视律师在整个司法生态的构建中起到的平衡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机关以办案来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同时,不能又悄悄把自己的权力放出了笼子。


尊重律师就是尊重法律,尊重公正就是尊重政治。法律作为国家的统治工具,本来就是政治的一部分,根据政治需要而制定,为政治目标服务。从宏大角度来说,讲政治当然不算有错。 但是,面对一个个具体案件,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人,尊重法律,忠于法律,敬畏法律,就是最好的讲政治。反过来,不尊重法律,不忠于法律,不敬畏法律,才是最不讲政治。


法律和司法制度的设置,本意是为了防止冤枉,保障人权,而不是惩罚恶人!要是惩罚所谓的恶人,在古代和封建社会,不要说官府,民间都有的是办法。 比如沉潭,把人捆起来绑上石头,再沉到深水池塘或者河里,就是所谓的惩恶。只是这种方式惩恶,冤魂太多。随便一点小事,就可能被乡绅或宗族沉潭。少女思春,寡妇改嫁,都会被沉潭。1919年,夏明翰烈士在衡阳声援五四运动,被祖父抓起来,就威胁要沉潭。在母亲和弟弟的帮助下,夏明翰才破窗逃出,到长沙投奔毛泽东。


现代社会的一个标志,就是最大限度保障人权! 为了最大限度保障人权,才建立了现代法律和司法制度。 在法律框架内,警方侦查罪行,检方出庭指控,律师出庭辩护,法官裁定判决。 法检公和律师,分工制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最大限度减少冤案!要是法官和检方成了法律共同体,穿一条裤子,共同施压被告和辩护律师,必然是冤案丛生。现代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意义,也就荡然无存。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司法改革白皮书(2013-2018)》中披露,2013年以来,纠正了重大刑事冤假错案 46 起,涉及 94 人。 被判无罪释放的张志超和吴春红,分别被冤枉坐牢 15 年和 16年。纠正张志超一案用了 15 年,纠正吴春红一案用了 16 年。而纠正已经被执行死刑的聂树斌一案用了 22 年,已经被执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图也用了18年。


1996年,18岁青年呼格吉勒图向警方报案,反映有女子被杀,却被当作强奸杀人犯逮捕,并被判处死刑,执行枪决。2006年,真正的凶手赵志红主动承认是自己所为,有关部门依然装聋作哑。直到2014年年底,在舆论的压力下,重审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呼格吉勒图沉冤得雪。这些被冤枉的人都处于社会底层,无钱无权无背景,面对强大的公诉机关,根本没有还手之力。


每一个冤案背后,都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一个个活生生的的家庭! 冤枉一个人,毁灭一个家! 一人惨遭折磨,全家饱受痛苦!如果当初有律师勇于出头辩护,通过有效辩护,就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冤假错案。有了律师的有效辩护,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罪轻者能够依法得以从轻乃至免除处罚。确有重罪者,罚当其罪,且在刑事追究过程中,有效保障其基本人权。 给律师应有的尊重,就是给法律应有的尊重!给刑事辩护应有的空间,就是给司法正义应有的空间! 律师角色的弱化,必然是被告人权益的弱化! 刑事辩护的边缘化,必然是司法正义的边缘化! 把律师赶出法庭,实质是把法律赶出法庭,把正义赶出法庭!


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是利民又利党国的。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当前,有些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裁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造成信访局门庭若市,而国家信访局实质上仅是一个中转局,一般是把上访(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一级一级地向下转,最后还是转回当地查处,无形中导致老百姓状告无门,造成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像胡文海、陈水总、杨佳、张扣扣、欧金中等人一样,自行执法,甚至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最高人民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当前法院院长不是真正由民选、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要直接审判,绝不能犯官僚主义发回当地重审,让当地法院自己改判自己的判决是不可能的事,也是违背人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审判,起初工作量会大些,过段时间就会少了,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公正审判,严格追责,地方法院的法官就不敢不公正审判,地方法院的法官不敢不公正审判了,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自然就减少了。


清朝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国敌人的入侵,大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的厄运。


历史教训告诉我们,不要小看两个农民因一块屋地、一头耕牛所打的官司,更不要因为这样的官司很小就认为徇私枉法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司法工作人员头顶上的国徽可不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而是提醒我们肩负关系到党国政权存亡之重任的。“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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