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湖南湘西州精神病院,应当尽快释放李田田

陈中华:湖南湘西州精神病院,应当尽快释放李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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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12月22日报道称:曾发文批评基层中小学教育“形式主义”的李田田被曝失联。数名接近李田田的人士透露,近期李田田曾反映遭湖南湘西州永顺县教体局、公安局多部门上门谈话,并称被“强行”送往地方精神卫生机构。

于凡诺说:湘西女教师李田田得了精神病啦?近日,湘西女教师李田田,网传被强制送往精神病院治疗,引发热议。

在网传的几张李田田微信聊天截图中,李田田说:

昨天下午6点9分:

他们又来了,教育局又带了一群人,强行来我家里了。

下午4点51分:

一群人,现在要强行带我去医院住院打针。我该怎么办?

下午5点43分:

他们刚刚十几人推开门,把我手机抢了。我目前一个人被强行带走了。

而在另一份网传李田田的微信朋友圈截图中,李田田说:

昨天被县教育局……登门,现在又被教育局和医院的人登门,以精神有问题为由,要求我住院打针治疗,否则将开除和抓捕……如果我死了,那就是一尸两命。

希望大家救救我,还有我未出世的孩子。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按照目前各方推测,李田田被带走调查,大概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个原因,疑是她在微博发声。

据说她发了一则力挺上海震旦学校被开除女教师的帖子,称那个教师的讲课“没有丝毫问题,有问题的是她的学生、开除她的学校、官方的报道、以及沉默的知识分子”等等。

不过,据李田田微信朋友圈消息截图,她对此予以否认,她说:微博不是我本人发的,我到现在也才知道。

另一个被推测的原因就是,清算旧账,与此前她曾" 发难 " 当地教育系统有关。

她曾于2019 年 10 月 11 日,写作发布《一群正被毁掉的乡村孩子》的文章,得罪了当地县教体局。

其实,关于这一点,央视新闻在2019年10月20日,下午17点16分,发表的《热评丨纾解“李田田之问” 让对话机制更通畅》文章中表示:

连日来,李田田的命运牵动人心:她会不会被“穿小鞋”?其笔名叫小辫子,她会不会被“抓辫子”,乃至被扣帽子、打棍子?

难道说央视当年的一语成谶或者说一语成真?

不过,眼下的问题是,

李田田已身怀六甲,她到底去哪了?

李田田是否消失了?

如果是,她到底为何消失了?

是因为声援被带走,还是她真的有精神病,还是有更多别的事。倘若是违法犯罪,那么听听法院审理。倘若是精神病发作,那么听听精神病院主治医生的病情分析。

昨日,《环球时报》胡锡进说:她是否被送进精神病院了?这当中是否有什么隐情,需要当地官方给出信息。

这句话也让我突然想起,

如果是有隐情,请听听,

人民日报当年曾发表《戳破形式主义泡沫,还需更多 " 李田田 "》的评论文章,其中有一句话:

无论是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还是攻克事业发展的难关,我们都需要虚心听取 “李田田们”的意见,更不能对敢于说真话的人进行打击报复。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主动请群众评判,这样才能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在新时代展现新作为、再建新功绩。

本文无意于对李田田引发永顺县多部门上门谈话一事发表评论,只对其“重度抑郁”是否需要强行送医做一些科普分析。

一般来说,重度抑郁症患者的表现是:大脑和神经系统功能严重失调,身体和精神处于高度抑制阶段,动力严重缺失,基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社会活动。因此,重度抑郁症患者一般是难以对社会造成严重威胁的。

这个时候,患者本人由于极度悲观绝望,可能会有一些自伤、自杀的意思表达,但一般来说,也很难有足够的动力具体计划并实施自伤和自杀行为。

因此,如果患者处于重度抑郁阶段,在接受药物治疗的同时,身边亲友恰当的应对措施是守护和陪伴,并适当隔绝其社会活动,避免环境刺激,让患者呆在其最习惯、最安心的场所,感到安全、安静、放松,才有利于其恢复。

此时最好的心理干预手段,是适度纵容,尽力满足患者此前被压抑的欲望,排除“情绪地雷”。患者身边的亲友,应表现得乐观、坚定、从容、平和,不要过多关注患者,避免给患者更多刺激。

基于上述理解,我认为,即使出于良善的动机,永顺县有关方面多次上门,强行将李田田送医的行为也是不妥的。

首先,如果李田田处于“重度抑郁”阶段,其伤人、自伤和自杀的动力缺失,应该不会给社会和自身带来明显而即时的伤害;其次,李田田数次发微博呼救,表明她本人当时极度紧张,此时外界强行“帮助”她,会进一步刺激并引发她的惊慌,恐将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故此,重度抑郁患者需要温暖的关怀和贴心的守护,其要旨是无言的陪伴,而不是说教。要让患者知道,其需要时,有人在;不需要时,就可以安静呆着,即“有求必应,无求不扰”,而绝不能不断施加外界刺激。这就可以大大防止患者可能的自伤、自杀风险,有助于其恢复。

综上所述,对于重度抑郁症患者,违背其个人意愿强行送医,不仅涉嫌违法,从精神病学专业角度看,也是不妥的湖南湘西州精神病院应当尽快释放李田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应当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第三十六条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四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另外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战略重地,严格把关高校言论是在情理之中,但当老师的言论被学生断章取义恶意举报被追责,作为学术平台的高校将如何发挥探求真理、传授知识的作用?学生如果可以恶意加工视频举报不被追责,人人自危的老师们还能潜心研究学问吗?司法机关应当尽快介入查处,若该名讲师确有发表错误言论,造成重大教学事故和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就应该给予开除。若是学生恶意加工视频举报,就应该给予追责,并尽快为该名讲师平反。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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