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毛泽东:司法机关要有错必纠的原则,立法要有民主和科学的原则

毛泽东:司法机关要有错必纠的原则,立法要有民主和科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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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特别是在领导新中国法制建设中,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原则和思想。毛泽东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等司法原则。他强调 :“对任何人,应坚决废除肉刑,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毛泽东要求司法机关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他说,“发现了错误,一定要改正。无论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司法部门、监狱、劳动改造的管理机关,都应该采取这个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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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立法是毛泽东一贯倡导的群众路线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在制定1954 年宪法时,他就指出,原则基本上是两个 :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在他的亲自主持下,宪法草案经过了三次大规模的群众性讨论。


1.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和司法原则


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无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上,还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毛泽东一贯坚持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突出强调从革命和建设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出发,根本是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1954年,在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时,他指出 :“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这是他为起草宪法确定的基本指导方针。毛泽东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等司法原则。他强调 :“对任何人,应坚决废除肉刑,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毛泽东要求司法机关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他说,“发现了错误,一定要改正。无论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司法部门、监狱、劳动改造的管理机关,都应该采取这个态度。”


2.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


民主立法是毛泽东一贯倡导的群众路线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在制定1954 年宪法时,他就指出,原则基本上是两个 :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在他的亲自主持下,宪法草案经过了三次大规模的群众性讨论。第一次是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计千余人进行讨论 ;第二次讨论,全国约有一亿五千万余人参加,提出了1180420 条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形成了一场真正的人民立宪运动 ;第三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宪法草案最后修改稿进行了讨论。毛泽东说,“这个宪法草案之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


在强调民主立法的同时,毛泽东特别注重科学立法。他说,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在制定1954 年宪法时,他亲自参加草案的起草工作。每一章、每一节、每一条,他都参与讨论,有时甚至是逐字逐句的推敲修改。草案初稿完成后,进行修改拿出“二续稿”“三续稿”。随后聘请了法律顾问、语文顾问对“三续稿”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修改,通过“四续稿”。毛泽东强调“这个初稿可以小修改,可以大修改,也可以推翻另拟初稿”。可见其科学缜密的态度。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毛泽东在领导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从国情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他于1953 年指出:“原则性要灵活执行。应当是那样,实际是这样,中间有个距离。有些法律条文要真正实行,也还得几年。比如婚姻法的许多条文,是带着纲领性的,要彻底实行至少要三个五年计划。”毛泽东在1954 年的多次讲话中阐述,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原则性。要实行社会主义原则,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一天早晨一切都实行社会主义呢?这样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灵活性,就行不通,就会遭到反对,就会失败。”


4.“古为今用”和“洋为中用”的立法原则


由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在摧毁国民党伪法统的基础上起步的,可以说是从零开始,因此,毛泽东在领导新中国法制建设时,不仅注重研究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和历史上的立法经验,同时,也关注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这就是“古为今用”和“洋为中用”。毛泽东在评价1954 年宪法时指出 :“它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了最近几年来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这个宪法草案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从清末的‘十九信条’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到蒋介石反动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到蒋介石的伪宪法,这里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在1954 年宪法起草过程中,他说 :“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


5.认真守法、严格执法的思想


毛泽东在重视立法工作的同时,也特别强调要认真守法、严格执法。他说:“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他还要求每个人都要遵守宪法。“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实行的……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在谈到肃反工作时,他指出,“肃反要坚持,有反必肃。法制要遵守。按照法律办事,不等于束手束脚,有反不肃,束手束脚,是不对的。要按照法律放手放脚。”


6.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毛泽东历来主张,在人民内部、干群之间、官兵之间、人与人之间应该建立起平等的、互助的、同志式的关系。除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许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从他参与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到他领导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再到他主持领导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贯穿了这一法制原则。建国前夕,他指出,某些犯有重大错误的干部和党员,“群众不但有权对他们放手批评,而且有权在必要时将他们撤职,或建议撤职,或建议开除党籍,直至将其中最坏的分子送交人民法庭审处。”1957 年1 月,他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强调,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并不是只要你民主人士守法。毛泽东还曾说过,“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在实践中,毛泽东对那些虽身居高位,却犯有严重罪行的腐化分子,也绝不姑息,严格按法律来处理。建国初期,他挥泪斩马谡,将犯有严重贪污罪的天津地区负责人刘青山、张子善处以极刑。此举不仅成为反腐倡廉的经典范例,同时也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作了最好的诠释。


以上所列仅是毛泽东关于法制方面诸多论述中的一部分。实际上,毛泽东关于法制方面的论述内容非常丰富。毛泽东同志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又体现了中国特色。它不仅对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同时,对我们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目前,有些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裁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造成信访局门庭若市,而国家信访局实质上仅是一个中转局,一般是把上访(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一级一级地向下转,最后还是转回当地查处,无形中导致老百姓状告无门,造成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像胡文海、陈水总杨佳、张扣扣一样,自行执法,甚至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最高人民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当前法院院长不是真正由民选、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要直接审判,绝不能犯官僚主义发回当地重审,让当地法院自己改判自己的判决是不可能的事。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审判,起初工作量会大些,过段时间就会少了,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公正审判,严格追责,地方法院的法官就不敢不公正审判,地方法院的法官不敢不公正审判了,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自然就减少了。


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是利民又利党国的。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清朝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国敌人的入侵,大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的厄运。


历史教训告诉我们,不要小看两个农民因一块屋地、一头耕牛所打的官司,更不要因为这样的官司很小就认为徇私枉法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司法工作人员头顶上的国徽可不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而是提醒我们肩负关系到党国政权存亡之重任的。“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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