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冤假错案不能由国家赔偿了事,应由办案人员赔偿并追究刑责

陈中华:冤假错案不能由国家赔偿了事,应由办案人员赔偿并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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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2008年1月,顾雏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顾雏军申诉后,撤销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2021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顾雏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冤假错案不能由国家赔偿了事,应由办案人员赔偿并追究刑责。从过往冤假错案的追责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发现,在每一起冤假错案平反之初,媒体总是群情激愤地提出要追究曾经办案人员的责任,而各主管单位也言之凿凿地表达一定会对相应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但从实际情况看,呼格案中被处理的27人里,除了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外,其余公检法系统的26人均只是受到了诸如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以及行政记大过这样的党内或者行政处分而已,颇有些罚酒三杯的感觉。而且唯一的刑事处分的冯志明也不是因为呼格案被处分,而是因为其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才受到了刑事处罚。


而诸如聂树斌案直至其父聂学生离世都未见任何处理结果;浙江叔侄案中的女神探也只是据说受到了内部追责,但到底追的是什么责,到底是何种处理也一概不知。倘若最终所有的追责都走向内部处理、党内或者行政处罚,流于“记个大过、罚俸三月、要不再来个取消年底三八红旗手评选”这种无足轻重的处罚的话,难以从根本上震慑住办案人员徇私枉法不作为乱作为制造冤假错案


从刑事追责的角度,其实刑法早已设置好可能的入口。刑法247条刑讯逼供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而对于法官还有可能构成399条的徇私枉法罪。


很多冤假错案的刑事追责过程中,都会因为案件年代久远而最终以刑法87条的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为由不再加以追责。但是由于绝大多数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都在一直进行着申诉行为,本身可以适用刑法88条追诉期限延长的条款。而即便该案发生在88条相关内容增设的1997年以前,也可以通过适用201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对刑事追诉期限制度有关规定如何理解适用的答复意见”来进行补足溯及力,实现刑事追责的可能性。因此从法律制度层面,并不存在无法对冤假错案相应责任人进行刑事追责的可能性。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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