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违法征收农民土地拆迁房屋,不但要承担赔偿还构成犯罪

陈中华:违法征收农民土地拆迁房屋,不但要承担赔偿还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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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中国人赋予家的含义,是人的安身立命之所,她代表的是一个人的归宿,如同生命。 最近几年,各种强拆事件在中国大地上频频发生,酿成了太多的人间悲剧。暴力拆迁事件屡见不鲜,《物权法》苍白的就如同一张废纸。当权益人无法被法律保护的时候,必然要产生极端,由此我们不能不困惑,一边是貌似庄严的法律,一边却是一些无法无天不按照法律来的“政府和开发商”,一边是要维权的弱势被拆迁者,

   

 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白鹤滩镇花桥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发生一起爆炸案:一李姓妇女,因为不满政府征地拆迁,带上炸药包进入服务大厅的协议签订现场后,怀抱一岁多的小孩,点燃了导火索后实施自杀式爆炸。当地政府初步通报称,该事件造成4人死亡15人受伤。从网友拍摄的照片上可以看到,爆炸现场位于一楼的一间临街铺子里面,地上血迹斑斑,很多杂物都散落在血迹之中,爆炸产生的巨大威力,将门口的水泥柱子都炸掉一块。从照片上还可以看到,房间的地板上躺着几名受伤的人,全身都是血肉模糊的样子。

   

宜黄被强拆当事人迫于无奈自己浇灌汽油烧伤……南陵强拆是南陵县建设委员会执法大队长曹小海亲手把“汽油”泼向两个老人及整个房屋……南陵强拆是绑架行径,无异于杀人放火……为什么一幕幕野蛮拆迁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事件轮番上演?究其根源,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为了谋取不良政绩观、与开发商权钱交易的结果;这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盲目的追求政绩,只看到所谓的城市化进程和索取的钱财,心中没有百姓利益。因此,他们滥用职权,视强拆为家常便饭,除暗中支持、指使及参与开发商违法野蛮强行拆除外,还授意某些官员以公共利益为幌子,打着国家建设征地或开发建设旗号直接领导、组织和策划野蛮强拆。

   

是否唯有通过强制的途径来解决拆迁问题,考虑到被拆迁人百姓的正当利益,重新审视方案,寻找合理解决的有效途径;是否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法定程序,有值得人民信赖的公信力参与,把强制工作充分做好做得细致入微。这些,地方政府官员比谁都明白,可他们从不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上,总是以牺牲老百姓的利益为代价非法达到自己的目的。

   

 纵观各种强拆事件,地方政府是罪魁祸首,是强拆官员和开发商幕后的保护伞,强拆官员与“保护伞”官员官官相护、狼狈为奸,强拆官员及“保护伞”官员与开发商官商勾结、臭味相投;“保护伞”对强拆行为麻木不仁,对违法暴力拆迁采取默许或怂恿的态度,对其造成的罪恶想方设法采取隐瞒、庇护和纵容的态度。他们不惜损害百姓利益为根本来换取扭曲的政绩、不断升迁的官帽及开放商的贿赂。因此,往往逼迫或者留给被拆迁人求得正当权益最有效的办法只有用生命作代价采取极端的方式了!

   

 坚持依法拆迁,严禁暴力拆迁,这是党和政府的要求,也是百姓的期盼。客观而言,在各级政府的要求以及舆论压力之下,近年来国内的暴力拆迁、野蛮拆迁现象确实有所减少,一些道路工程反而因为拆迁“钉子户”的存在而不得不改道,或者是让“钉子户”的房屋矗立道路中间,马路在房屋面前被一分为二。尽管围绕这些“钉子户”也产生了不少的争议,但至少说明拆迁方法治意识的自觉,对依法拆迁的尊重与遵守。


遗憾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地方政府,所有地方的拆迁部门,都有这样的法治意识,都能秉持依法拆迁的理念,比如像南昌西湖区目前正在进行的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就又让我们看到了暴力拆迁、野蛮拆迁的影子。所以被“不小心碰倒”的不是当事人的房屋,实则是国家法治精神。当在没有谈妥拆迁补偿标准,没有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把当事人的房屋夷为平地,那么被践踏在挖掘机下面的,就不仅仅是房屋,还有法治。


城镇化过程中必然会有拆迁,有拆迁就可能产生“钉子户”,但无论多么难缠的“钉子户”,无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有多大,都应该坚持在法律的前提下解决纠纷,都应该远离暴力和野蛮。从以往的经验来看,真正不讲道理、漫天要价的“钉子户”少之又少,而拆迁户之所以成为“钉子户”,绝大多数情况都是补偿标准过低,或者是补偿条件过于苛刻所致。


退一步说,即便对方是那种蛮不讲理、漫天要价的钉子户,拆迁方还可以通过提起法律诉讼,依照法院判决进行拆迁工作,这同样也是坚持依法拆迁。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拆迁方宁可暴力、野蛮拆迁,也不愿意走法律渠道,从根本上还是因为其补偿标准过低,补偿面积过少,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治社会依法拆迁,这是不应该有任何异议的。


我认为:政府行政机关违法暴力拆迁,拆的是人民的心和党和政府的形象,现在一些官员动辄滥用职权,明明涉嫌犯罪,就因为没人较真,结果被他们自己以“违反群众工作纪律”之类的轻松理由蒙混过去。但官员滥用职权的动力现在日甚一日,比如捞政绩、徇私舞弊,相反社会却在奉行驼鸟政策,官员自然倾向于滥用职权,最后发展到习惯性地滥用职权。对那些违法暴力拆迁的人,必须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否则,玷污了法律的神圣,不但影响依法治国进程,还严重伤害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侵犯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侵犯害党的政权,对违法征收农民土地拆迁房屋者必须严惩不贷。土地房屋是老百姓赖以生存的根本,只要是合法的土地房屋,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侵犯,即使为了公共利益征拆,也要在合理补偿到位并获得被征收拆迁人同意后才能实施拆迁,但实践中,却仍然存在征收方在补偿没到位前就违法对土地房屋进行暴力强拆强征,这分明是滥用公权力强征强占,涉及刑事犯罪。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


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严查,绝不姑息。


对非法实施强拆的实施刑事处罚,遏止非法拆迁、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是社会各界强烈呼吁的焦点,更是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方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论证、公布并修改;被征收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补偿;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立法来看,市、县级人民政府被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征收工作。房屋被强拆的,只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以,征收强拆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权或职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民事主体自行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6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如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给予强制执行的拆迁案件均应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如构成犯罪应予以刑事立案。


作为公民的居住用房或商业用房,不仅自身价值较高而且还承担着多重社会属性,居者有其屋是社会稳定的有利保障。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法征收农民土地拆迁房屋触及罪名:


1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该罪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绑架罪: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5破坏生产经营罪:拆迁过程中,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的,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寻衅滋事罪:拆迁过程中,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7侮辱、诽谤罪::拆迁过程中,以暴力手段等侮辱被拆迁人或其他人的,应当以侮辱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另外,遇到暴力征收拆迁时,一要及时报警。实践中,有些被征收拆迁人认为警察和拆迁方是相互袒护,报警没用...但其实,报警的目的首先是保护自身生命安全,打击违法犯罪是警察的职责,报警记录便于日后维权,后期也可以追诉警方相应责任。二要证据收集。遇到征收拆迁,可提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院落进行拍照取证,强拆后对现场拍照、录像,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越完整越有利于后期采取法律途径维权!三要保持冷静,冲动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更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四要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律师的丰富经验可以帮助维护自身利益,因为拆迁涉及法律、程序等繁杂,稍有不慎,很可能造成败诉或无法获取合理补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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