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不容任何人任何组织分裂出去

陈中华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不容分裂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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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最近,民政部连续公布了3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引起了社会各方的热议。记者发现网上有不少网友在谈论“非法社会组织”时,往往把它们与民政部2016年曾经公布的13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混为一谈,引起不少思想混乱。其实,“非法社会组织”与“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有很大区别,不是一回事。就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详细解读了“非法社会组织”与“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的区别。


一是含义不同。概括地说,“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也包括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社会组织。“离岸社团”主要是指内地居民在境外登记条件较为宽松的国家或地区依规注册、却在中国境内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山寨社团”是指“离岸社团”中与内地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完全相同或极其相似的组织。依据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的法律属性为境外非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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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不容任何人任何组织分裂出去在中国香港合法成立的社团机构,不能称为“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因为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民政部把在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定义为离岸社团、境外社团、非法社团、境外注册、山寨社团,难道香港不是中国的中国一个特别行政区吗?民政部此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法规相勃。希望民政部不要做分裂中国的尽快改正


什么是“一国两制”?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自古以来,香港就是中国的领土,如果用“离岸社团”和“境外注册”一词来曝光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社团,读来就有“排斥”和“分裂”的味道。民政部刊文作此用词,会误导社会舆论,甚至容易误导人民群众戴着“有色眼镜”看待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社团;此举不利于祖国的和平统一。


其次,每年在香港登记注册的企业社团数以万计。俗话说“凡事有个先来后到”,如果这些社团是从香港合法登记注册在先,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民政部曝光台公布名单时,定义这些在香港合法登记的企业社团为“山寨社团”非常不妥!文字表述明明可用:香港社团、企业社团、同名社团、香港企业社团等更为清晰准确的词汇,民政部私立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台公布名单时却非要在文字上打“马虎眼”,将这些社团统统定义为“离岸社团”和“山寨社团”。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台应更正“离岸社团”“山寨社团”这两个用词,因为名单中大部分社团属于在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社团,这些社团不属于境外注册,不属于离岸社团,更不是山寨社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可视为中国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国社团,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所保护。近年来,中国内地民间的全国性社团越来越多。据有关资料统计,90%的民间社团均为中国公民在香港注册后在内地从事经营和开展活动。有人认为这些在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中国内地并不认可。这是一个关系到国人团结,文化繁荣,强国战略的研究课题。


其实,给香港社团扣这顶“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帽子十分不妥。既不利于国人团结,又不利于强国战略。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四条记载:“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不可否认,中国内地是有一些从事非法谋利的社团。但妓者和砖家不能因此将所有香港社团“一棒打死”,或将其定义为“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加上中国内地社团本身有些“排除异己式”的思想观念,久而久之使得香港社团在中国内地的号召力和凝聚力被降低。但是,话说回来。中国内地社团的发展现状其实也不容乐观。


2007年7月,先后有76家媒体报道了“全国小记者培训活动中心”欺骗性培训事件,牵出其挂靠的“中爱联”(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8年未年检、涉及营利性活动。由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和“中爱联”主办的“共和国脊梁”人物评比表彰活动,违反社会组织“不得向会员单位收取费用”等有关规定,主办单位受到民政部作出的行政处罚。8月,民政部分别对中国经济报刊协会、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中国散文学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国报纸副刊研究会、中国纪实文学研究会、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等8家社会组织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惩戒其以挂名方式参与由企业具体承办的活动、不履行主办单位职责、对活动疏于监管等行为。


2015年1月21日,中纪委在官方网站就书协“官气”太重问题再次发文警告“领导干部不要到艺术家的盘子里抢肉吃”,还称“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热衷于到艺术家协会谋取一官半职,可以说是‘蔚为风尚’。君不见某个省份的书法家协会副主席,竟达几十人之多,令人瞠目结舌。” ?


2015年5月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每周通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3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2015年4月27日至5月3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3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其中,国家发改委通报了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均涉及中国价格协会。


由此可见,考量一个社团是否正规和权威,不能仅凭:主管主办单位、行政级别、登记注册地、社团名称、会员人数来进行“表面考量”;还应当通过该社会团体本身的宗旨、制度、行动、成果来进行“本质考量”,最需要考量的是,该社团为会员和人民办了多少实事,对社会发展进步做了多少贡献。


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一词的【释义】1.言谈;谈论。2.言词;发表的议论或意见。因此,撰写此文,讨论香港社团在本国领土的普遍发展状态是中国公民的自由。“结社”一词是何意?意思是组织团体。也就说,除了言论自由,中国公民还有出版书籍、组织团体、参加集会等自由。


所以,中国公民在香港(本国领土)合法登记注册社团,然后在本国领土组织集会,开展活动,被定为违法一说,未免过于牵强。如果认为论据不足,那么再看看2000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1号《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请大家注意:上述内容(一)所强调的“未经批准”并没有明确指出未经哪一级行政机构批准,也没有指出未经哪些区域行政机构批准。上述内容(二)所强调的“未经登记”并没有明确指出未经哪一级行政机构登记,也没有指出未经哪些区域行政机构登记。如果再综合上述内容(三)的话;那么只要是在香港(本国领土)合法登记注册又没有被撤销登记的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在本国领土进行活动,怎么能被定义是违法呢?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指出: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宪法”一词,是排在最前的,可见我们最先需要遵守的应该是宪法,其次才是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都不能和宪法对抗,必须维护宪法权威。那些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看都没看,就直接下结论定义香港社团在本国领土进行活动属于“民间非法组织”的记者、律师、专家,我想问问你们:难道香港不是中国的领土吗?难道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吗?难道香港市民就不是中国人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当你们没有遵守宪法,草率定义香港社团为“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的时候,请问:“你们是否违反了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如果有国家工作人员,看到上述内容认为不妥。那么请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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