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中国是世界上最有自由民主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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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公民参与管理本国事务的途径,旨在增进民生福祉,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民主应是全过程、面向全体人民的,体现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保障人民权利,满足人民需求,维护人民利益。民主制度的实践不是刻板的,应考虑到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及文化特色。各国人民有权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民主实践形式和方式。一个国家是否民主,只能由这个国家的人民来评判。


自从西方提出所谓的普世价值以来,民主一直是西方普世价值的核心。但对什么是民主?其内涵一直是不明确的糊涂账。西方甚至将民主简化为“一人一票”的投票权。其实西方的一人一票完全是虚伪的。以美国为例,且不说它利用资本的力量剥夺了很多人的投票权,而且其选举结果也不是按票数多少而是按“选举人票”来决定的,因而出现了希拉里得的票数超过特朗普反而败选的情况。这次特朗普与拜登的选举对决,更酿成了美国民众因不满大选结果而占领国会的闹剧。作为西方“民主灯塔”的美国,其民主实践尚且如此,何况其他国家?所以凡以民主为旗号而进行颜色革命的国家,没有一个是成功的,反而是陷入动乱、人民遭殃的境地。


然而,西方民主实践的失败并不影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利用“民主”的旗号来打压其他国家,维护美国的帝国主义霸权。前不久,美国居然还有脸召开了所谓的“全球民主峰会”,继续利用民主的旗帜来欺骗世界人民。声明指出:西方国家“企图以意识形态划线,强迫他国接受这些国家的‘民主标准’,通过拼凑各种小集团、‘情景式’联盟垄断民主定义权,这实际上是对民主的践踏,以及对民主精神和真正民主价值的背叛。”


西方民主在实践中的破产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民主究竟是什么。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基础上,我国正式提出了科学的民主定义,这就是“民主是公民参与管理本国事务的途径,旨在增进民生福祉,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民主应是全过程、面向全体人民的,体现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保障人民权利,满足人民需求,维护人民利益。”这个民主定义表达了民主的本质,概括了我国革命民主实践的成果。中国人民的社会主义建设伟大成就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个定义的正确性。


其实,中国是世界上最有自由民主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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