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严惩拐卖犯罪分子,解救被拐妇女儿童

陈中华:严惩拐卖犯罪分子,解救被拐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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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丰县和陕西佳县相继出现“铁链女”和“铁笼女”事件之际,近日,国家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并明确将之作为“今年重点任务来抓”,这无疑是对于舆论关切和民意呼声的直接回应。


陕西榆林的农民李利民为了涨粉,李利民爆了很多猛料。其中包括他“捡到”一名来路不明的女子“小雨”,并与她生下一儿一女的事情。2009年李利民捡到小雨,随后通过监禁,毒打等手段把她关在类似铁笼那样的地方。这些都是李利民为了博眼球自己亲口说出来的。无论真实性有多少,显然,“铁笼女”确有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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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民在直播时亲口承认,小雨为他生了一儿一女,儿子于2012年出生,女儿2015年出生,他亲手把女儿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邻村人。除此之外,小雨还有一次流产经历。李利民说,他把流掉的胎儿装在了玻璃瓶里,陈放于家中。李利民还洋洋得意地在直播时向网友炫耀,他托人给小雨上了户口。就这样,“捡来”的女子有了身份、生日还成了他的合法妻子。


细心地网友还发现,李利民对小雨的虐待是真实的。小雨的身上不仅有清晰可见被绳子勒出来的痕迹,脚底板还有被大片烫伤的痕迹。李利民还有一辆三轮车,他专门在车后兜焊了一个超大的铁笼,笼子上挂着大锁。小雨见到有人来,瞬间就钻进了铁笼里,好像已经形成了条件反射。对于囚禁以及虐待妇女一事,他李利民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才是铁链女和铁笼女事件中最令人心寒的地方。



还记得丰县小花梅是怎么被发现的吗?不正是因为董某在短视频平台上炫耀自家的八个娃才暴露的吗?无论是董某还是李利民,他们既然敢于把监禁妇女的事实公之于众,可见他们打心里就不认为这事儿是违法的。不然怎么没有杀人犯直播杀人,小偷直播偷东西,劫匪直播抢银行呢?两个人不约而同都用了“捡来”一词,掩饰自己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实。


一句捡的,就能把一个来历不明的大活人搪塞过去,这些人该有多么愚昧啊!他们还敢上直播,说明是真的不懂这么干违法。又或者有恃无恐,认为屏幕前的人拿他们没有办法。是什么让他们如此愚昧无知,如此明目张胆?说明他们看过太多类似的例子。寻常到他们认为“捡”个女子或是买个女子,那都不叫个事儿。就像阿Q说的,和尚摸得,我摸不得?别人能买个老婆,我如何买不得?别人能捡个老婆,我如何捡不得?


这不是一个人的恶行,它的背后是一大片滋生罪恶的土壤。不信你们看,外面弄来一个女子,村干部,邻居竟然不闻不问,铁链挂在女人脖子上,铁笼把女人关起来,这么离奇的事,方圆百里就没有人多嘴问一句,你怎么能这样?犯法的你知道吗?没有,没有一个人这么做。不仅如此,还有人或是有偿或是无偿地为老光棍们服务。有人给他们办身份证,有人给他们办结婚证,有人给他们安排福利房,贫困补贴,还有人给他们送上“光荣之家”的称号。


多么光荣!竟然凭自己的本事弄回一个女人。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当这些女子和命运抗争想要逃离魔窟的时候,周围视而不见,又聋又瞎的村夫村妇却又奇迹般地活了过来,他们为虎作伥,成了老光棍的千里眼,顺风耳以及帮凶。抓一个董某,一个李利民根本于事无补。需要整治的是罪恶滋生的土壤。那些帮着隐瞒实情,给来历不明的女子上户口的基层,那些阻挠过苦命女子逃跑的帮凶,都应该被严惩。


自1月28日徐州市丰县董集村“一位精神失常的八孩母亲被铁链锁在小屋内”的视频被曝光后,丰县八孩女子事件就不断在舆论场上发酵。针对该女子是否被拐卖、被虐待的疑问,从丰县到徐州市再到江苏省委省政府的调查组共发布了5次通报。但遗憾的是,官方的通报不仅未能平息舆论场上的质疑,反而引发了进一步的讨论和争议。


《凤凰周刊》前编委邓飞2月15日在微博公开董志民与杨女1998年领到的结婚登记证(证件上名字为“杨庆侠”),让事件更添谜团。网民认为结婚证上的女子照片,与铁链女的五官容貌相差甚远,怀疑董家收买被拐卖的女子可能不止一人。一些网民也认为,论长相和年龄,视频中女子更像1984年出生、1996年走失的四川女子李莹。




有网民讽刺道:“铁链女越活越年轻,鼻子也挺了,眼睛更好看了,徐州疯县医美举世无双,代价只是牙周炎,比去韩国好多啦!”针对DNA比对,也有网民要求公开更多细节,包括要求官方澄清这次用来比对、作出结论的DNA、血液样本,是不是调查组重新取得的,还是用回此前旧的样本等等。有网民说,最新通报看完之后,觉得该处理的都处理了,但不知为何,还是有种在隔靴搔痒的感觉。总的来说,无论理性或感性,颇有一种不肯罢休的架势。


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我建议:


1,中央政法委应当尽快成立由公安部牵头的调查组。这个案子的调查组必须有独立性,不能受地方权力掣肘。这个调查组的成员,不只有公安部的刑侦人员,还要有全国妇联的维权人员,还要有医学科技人员,还要有法律援助律师,不但要保证调查独立性,还要保证调查全程依法依规。进行全面调查,彻底查明事实真相,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2,重新开展DNA比对检测。有关八个孩子的身份问题,网上传言很多,说有多个男性跟铁链女发生过关系。要打消传言不继续发酵,有必要对所有当事人进行抽血检测DNA,既包括八个孩子,还包括传言中的所有男性,最后以公安部公开的检测结果为准。


  3,尽快调查清楚受害女性的身份。据网传,“铁链妈妈“的真名可能叫李莹。到目前为止,这只是传言,并不能作为真实结论。真正能阻止传言变成谣言的最好方式是找出真相。根据已有的线索和现有的科技手段,要调查清楚受害女性的身份非常简单,现在难就难在没有人愿意启动实质性调查程序,只有独立调查组才能排除干扰展开调查。


  4,独立调查组对徐州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失职渎职调查。很显然,在收容被拐女性这一问题上,徐州方面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问题,在调查“铁链妈妈”这一具体案件问题上,徐州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失职渎职问题,甚至可以讲,在这两个方面,徐州某些部门存在违法嫌疑,应该对他们补充调查,必须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5,独立调查组从速从快调查此案。按目前的状态,感觉地方部门仍有拖的想法,他们以为抓了3个人,此案就可以进入尾声,拐卖一事和收买一事就可以过关。事实上,绝对不能这样作结,尽快调查完“铁链妈妈”一案后,首先是要给公众一个交待,然后要转入到对全国被拐妇女的全面调查工作中去,解救其它的被拐妇女。


  6,全国人大对《刑法》相关法条进行重新修改。当前的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定罪量刑显然偏轻,一般性拐卖妇女儿童通常只能判五到十年,一般收买者只能判三到五年,不足以震慑犯罪。曾经,普法考试题中有一道题,一学生假期掏个鸟窝被判八年,而大多数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实际也只判五到八年。难道一个人还不如一个鸟窝的权利和价值大?这样的法律必须修改!


其实,外界可以明显感受到,近些年国家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治理力度明显升格。比如,去年1月开始,公安部就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查找被拐失踪儿童的“团圆行动”。截至去年11月底,全国成功侦破拐卖儿童积案290余起,抓获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690余名,全年累计找回历年失踪被拐儿童10932名。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还专门提到,要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这种指向性,结合了一些案件暴露的现实情况,也为各级部门和地方开展查处和解救行动,指明了方向。


应该看到,不少妇女被拐卖现象,在当地熟人社会中并不“隐蔽”,但囿于传统乡土伦理的失守、基层治理的失灵,往往都被“默认”为正常,形成了一种强大的足以遮蔽罪恶甚至为罪恶“洗白”的社会结构性力量。在很大程度上说,此次专项行动的效果要最大化,就必须尽力突破这一社会惯性力量的阻碍。


当然,地方政府的观念也要更新。在现实中,一些地方之所以对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表现得不那么积极,甚至睁只眼闭只眼,除了是对妇女权益的重视不足,也或是畸形的政绩观使然,如担心问题曝光后影响地方形象。但现实案例已经表明,纵容罪恶、推诿责任、掩盖问题,才是真正误伤、拖累地方形象。


公安部也明确提到,要“加强被拐妇女儿童的康复安置、关爱帮扶、隐私保护,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这就需要探索出一种充分尊重不同案件中的当事人的具体权益,又具备可复制性的综合治理方案。


专项治理,主要是致力于对陈年积案的“打捞”,也是以积极行动向全社会释放出保护妇女权益、严治拐卖犯罪的鲜明信号。但从长远来看,社会也更期待,在拂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历史尘埃,实现对“存量”罪恶清理的同时,能够进一步为相关治理体系的完善凝聚共识,扫清障碍。


建议,通过立法完善,实现“买卖同罪同罚”,提高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罚力度、把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案件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以及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职责和执行机制。构建一套从预防、发现、打击到解救、安置等的全链条反拐、打拐治理的完善体系。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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