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吴春霞对精神卫生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陈中华:吴春霞对精神卫生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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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上访“被精神病”132天的周口农妇吴春霞,靠着一股拗劲,告赢了公安。吴春霞曾因上访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简称“第六分局”)的民警带走,将其拘留十日后送进了精神病院,时间竟长达132天。


1998年吴春霞与一个卖水泥的小伙认识。这个小伙叫李振红,与吴春霞同年不同月。1999年4月,二人结了婚,一年后有了儿子。结婚后,吴春霞去城里送纯净水,丈夫李振红不卖水泥了,也进城做了保安。因为是自由恋爱,在儿子3岁之前,这个小家的日子过得还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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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家庭的幸福生活因为李振红的出轨而终结。这年的一天,吴春霞送水回来,因为言语不和,遭到李振红的殴打。后来,李振红从对吴春霞打骂、砸东西,直到夺走孩子,将她赶出家门。李振红甚至当着政府官员的面放出话来说,“她进家我就打”。直到丈夫起诉到法院,要离婚,吴春霞才知道,丈夫有了外遇。乡妇联调解未果,只能让吴春霞出去躲避。此后,吴春霞从村委会一路告到省妇联,但都没有结果。


吴春霞决定到北京向全国妇联求助。这是她第一次进京上访。她住到了永定门长途汽车站附近。听说她去北京了,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蔬菜乡派出所的人到北京拦访。在国家信访局门口,吴春霞发现了拦访的人,赶紧躲进一辆出租车。刚上出租车,一位民警拦住出租车,把她从车里拽了出来,随后,吴春霞被架到北京陶然亭桥附近的一家宾馆。这个拦车的民警叫张晓东,时任蔬菜乡派出所指导员,与吴春霞夫家熟识。


2007年春天,在她起诉丈夫虐待罪的官司中,张晓东的大伯张恒斌涉嫌给法庭作伪证,吴春霞去讨说法,却被他打伤。2008年7月16日,是吴春霞与丈夫李振红因离婚又一次对簿公堂的日子。她直接从法庭上被抓走了,从此陷入更阴暗的生活中。据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沙北法庭的法官蔡羽中回忆,当时吴春霞正因儿子的抚养权与李振红争执不下,法庭的大门被撞开了,冲进来了几名男子,领头的问,谁是吴春霞?吴春霞应了一声,就被架出了法庭。“我从没有见过有人敢在法庭上绑架,太无法无天了!


”蔡羽中说。他记下车牌号,忙打110报警。很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一名副局长回电,告诉蔡羽中,抓吴春霞的是公安局的人。这让蔡羽中颇为疑惑与生气。等吴春霞反应过来时,她已经被带到了熟悉的周口市蔬菜乡派出所,这里有她的“老熟人”——派出所指导员张晓东。吴春霞称,在开庭过程中,第六分局的民警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冲进法庭将其带走并拘留十日,随后将其送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简称“精神病院”),住院长达132天。


出院后,吴春霞决心为“被精神病”讨个说法。2009年,她将精神病院和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简称“小桥办事处”)告上法庭。2012年6月,周口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小桥办事处及精神病院侵犯吴春霞人格权和身体健康权,赔偿15万元。2012年10月9日,吴春霞又将第六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公安局将她强送精神病院的行为违法。2013年5月6日,一审法院——周口市中院判决第六分局参与将吴春霞送往精神病院的行为存在过错,认定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同年5月17日,第六分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


第六分局的上诉理由有三:一是他们没有实施送医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是送医行为发生在2008年7月,吴春霞2012年10月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期限;三是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送医行为是小桥办事处实施的民事行为,并根据过错程度确定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否定送医行为的性质并再次进行评价不妥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吴春霞称,2008年7月26日她被送到精神病院时仍处于劳动教养约束中,只有公安才有条件将其送往精神病院。关于诉讼时效,2008年12月5日吴春霞从精神病院出来,之后于2009年10月向川汇区法院提起诉讼,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才诉至周口市中院,并没有超过诉讼期限。对于上诉的第三条理由,吴春霞称,民事判决确定小桥办事处承担非法侵权责任,精神病院承担非法治疗责任,并没有判决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吴春霞“最终还是胜诉了,省高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省高院认为,综合目前证据,第六分局主张未实施送医的行为不能成立。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精神病院,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因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据此,5月20日,省高院二审驳回第六分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吴春霞案对《精神卫生法》的出台,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2012年6月,吴春霞的民事诉讼胜诉,周口市中院在判决中认为精神病院应审查送治人的监护人资格,突破了精神卫生医疗行业将送治人直接推定为“监护人”的“潜规则”。2013年5月1日,我国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精神卫生法》正式施行,首次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也被称为“被精神病”的终结者。但是,至今“被精神病”的案件还是时有发生我建议对把没有患有精神病的人送入精神病医院治疗的人把没有患有精神病的人当作精神病患者治疗的医生都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严惩。要加大违法违纪成本,严惩的必须严惩不仅可以起到惩诫违法违纪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慑濒危人员、教育并激励守法守纪的其他社会人员。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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