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精神病女被拐卖后,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陈中华:精神病女被拐卖后,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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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网络上出现陕西佳县“小雨”的有关帖文,引发网民关注。对此,榆林市立即成立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妇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的联合调查组,在陕西省西安市、汉中市和青海省西宁市公安机关等部门单位的支持配合下,依法依规调查取证。现将查明情况通报如下:


一、“小雨”系汉中市佛坪县失踪女子陶某侠


经调查,网上帖文所称“小雨”系指在榆林市佳县金明寺镇元团峁沟村与该村村民李某民共同生活的女子,现户籍登记名“陶某侠”,曾用名“唐小宇”。李某民,男,现年48岁,2018年3月在快手短视频平台注册,用户名为“我是李奇峰”,经常在快手平台上直播、发布反映其与“小雨”生活情况的视频。


(一)据2022年3月1日,陶某文(陶某侠的哥哥)对照片辨认,认出“小雨”是其失踪的妹妹陶某侠。


(二)据2022年3月3日,陶某文及其亲属、佛坪县袁家庄街道袁家庄村负责人及部分村民现场辨认,认出“小雨”是陶某侠。


(三)据2022年3月8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陶某进(陶某侠的父亲,2020年9月去世)遗物上提取的生物检材与“小雨”、陶某文血样的DNA比对结果,认定陶某进是“小雨”和陶某文的生物学父亲。


(四)据2022年3月10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小雨”和陶某侠的人像比对结果,认定“小雨”是陶某侠。


(五)据2022年3月11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小雨”和陶某侠的指纹、笔迹鉴定结果,认定“小雨”是陶某侠。


(六)针对网传“‘小雨’疑是2009年9月青海民族学院失踪女大学生王国红”的问题,青海、陕西公安机关多次进行查证核实,王国红的亲属也曾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具体为:


1.2020年11月13日,青海省青鼎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荣(王国红的父亲)血样与“小雨”血样进行DNA比对,排除了王某荣是“小雨”的生物学父亲;


2.2021年12月16日,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管理中心对乔某存(王国红的母亲,2019年6月去世)生前遗留毛发与“小雨”血样进行DNA比对,排除了乔某存是“小雨”的生物学母亲;


3.2022年3月5日,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荣血样、乔某存生前遗留毛发与“小雨”血样进行DNA比对,排除了王某荣、乔某存是“小雨”的生物学父亲、母亲;


4.2022年3月14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王某荣血样、乔某存生前遗留毛发与“小雨”血样进行DNA比对,排除了王某荣、乔某存是“小雨”的生物学父亲、母亲。


综合以上调查辨认、检验鉴定结果,认定“小雨”是汉中市佛坪县失踪女子陶某侠,不是青海民族学院失踪的王国红。


二、“小雨”既往生活经历、走失过程


围绕“小雨”的既往生活经历、如何走失等问题,公安机关在西安市、汉中市佛坪县、榆林市佳县等地进行了实地走访、依法调查、侦查取证。


(一)据陶某文、陶某升(陶某侠的二叔)、陶某(陶某侠的姑姑)等陈述,1983年,“小雨”在佛坪县袁家庄街道袁家庄村出生。2002年5月,在佛坪县高中就读期间,出现言语混乱、精神错乱等状况。2002年6月,在洋县某卫生院精神科治疗。2003年6月,回到家中长期服药控制病情。2010年8月,在西安市周至县陶某家居住期间两次走失,第一次走失后8月31日被亲属从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接回,此后再次走失。


(二)经调查,2010年9月,吴某娃在西安市鄠邑区某广场遇见“小雨”,见其精神不正常,遂带回自己家中。之后,吴某霞(吴某娃的姐姐)联系王某明(李某民的三哥),称其弟弟家中有一精神异常女子可介绍给李某民当媳妇,并索要所谓为该女子看病等花费的1万元。李某民从王某明处得知消息后,从榆林赶到鄠邑区,与王某明一起见到吴某霞和“小雨”等人。9月14日,李某民、王某明将8000元交给吴某霞、吴某娃,李某民带着“小雨”回到佳县共同生活至今。


2022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对吴某娃、吴某霞等涉嫌拐卖妇女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侦办中。李某民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三、网传“小雨”遭受虐待等信息不实


针对网传“小雨”遭受虐待、山洞“监狱”、“铁丝网”等问题,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勘验、调阅相关资料、走访当地村民,医疗机构全面检查“小雨”身体状况。


(一)经调查,网传的山洞“监狱”实为李某民居住地周边山崖上的三处土窑,一处存放土豆、一处已坍塌、一处存放柴草,均未见栅栏、门窗等封闭围挡设施及安装痕迹。


(二)经调查,网传的“铁丝网”实为李某民居住地西侧鸡棚、羊舍安装的金属网护栏(约80厘米高);“窗户上密集钢筋”实为窗户上安装的防盗窗;大门口和房顶的电线杆安装有两个摄像头,用于羊舍和院落安全防护。


(三)经调查,网传图片中“小雨”疑似脚底烫伤,实为“小雨”脚底污垢,且视频直播时踩上煤末。之后,李某民为澄清网民质疑,在视频直播中展示了“小雨”洗脚后无伤疤的正常情况。


(四)据元团峁沟村负责人、李某民所在村组11名村民陈述,“小雨”精神异常,生活不能自理,日常饮食起居由李某民照顾,未发现李某民虐待“小雨”等情形。


(五)据2022年3月3日佳县人民医院(二级甲等医院)、榆林市级医疗专家(精神科2名、神经内科1名、骨科1名)和3月6日西安大兴医院(三级甲等医院)体检结果,三次结果一致,“小雨”全身皮肤(包括双下肢、足底)未见明显疤痕、淤青、擦伤,四肢关节活动正常无畸形,脊柱、骨盆、四肢X线片未见陈旧性骨折愈合痕迹以及其他骨质异常。


综合以上调查结果,网传“小雨”遭受虐待、山洞“监狱”、“铁丝网”等信息不实。


四、网传“铁笼子”实为三轮车车棚


针对网传“怕小雨逃跑安装的‘铁笼子’”等问题,公安机关多方走访、实地查证。


(一)经调查,2017年至2021年期间,李某民驾驶机动三轮车接送儿子上下学;2020年,李某民给三轮车安装了铁皮车棚(长160厘米、宽110厘米、高85厘米,正前方留有长35厘米、宽23厘米的窗口,正后方双开门,并配有门栓),用于遮挡风雨。因“小雨”生活不能自理,李某民接送儿子时都带着“小雨”,并在车棚内放置被子、凳子,行驶途中插住或者锁上车棚门。2021年,儿子住校后,李某民将车棚拆卸下来,一直作为养鸡棚使用,现置放于李某民居住地院墙外。


(二)据元团峁沟村负责人、李某民所在村组11名村民、学校老师陈述,李某民经常驾驶带车棚的机动三轮车接送儿子上下学。


综合以上调查,网传“铁笼子”实为李某民所有的三轮车铁皮车棚,网传“小雨”被囚禁的信息及图片不实。


看了调查结果,就是精神病女被拐卖后过上了幸福生活呗?    。另外,虽然收买拐卖妇女过了时效追诉,那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生孩子,这不算强奸吗?应该按强奸罪定罪处罚。而强奸罪最高是死刑,因此没有过二十年,并没有超过追诉期。我认为:取消起诉申诉的时效,正义才会永远不缺席。建议尽快取消追诉时效,以免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在江苏丰县和陕西佳县相继出现“铁链女”和“铁笼女”事件之际,近日,国家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并明确将之作为“今年重点任务来抓”,这无疑是对于舆论关切和民意呼声的直接回应。


陕西榆林的农民李利民为了涨粉,李利民爆了很多猛料。其中包括他“捡到”一名来路不明的女子“小雨”,并与她生下一儿一女的事情。2009年李利民捡到小雨,随后通过监禁,毒打等手段把她关在类似铁笼那样的地方。这些都是李利民为了博眼球自己亲口说出来的。无论真实性有多少,显然,“铁笼女”确有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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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民在直播时亲口承认,小雨为他生了一儿一女,儿子于2012年出生,女儿2015年出生,他亲手把女儿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邻村人。除此之外,小雨还有一次流产经历。李利民说,他把流掉的胎儿装在了玻璃瓶里,陈放于家中。李利民还洋洋得意地在直播时向网友炫耀,他托人给小雨上了户口。就这样,“捡来”的女子有了身份、生日还成了他的合法妻子。


细心地网友还发现,李利民对小雨的虐待是真实的。小雨的身上不仅有清晰可见被绳子勒出来的痕迹,脚底板还有被大片烫伤的痕迹。李利民还有一辆三轮车,他专门在车后兜焊了一个超大的铁笼,笼子上挂着大锁。小雨见到有人来,瞬间就钻进了铁笼里,好像已经形成了条件反射。对于囚禁以及虐待妇女一事,他李利民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才是铁链女和铁笼女事件中最令人心寒的地方。



还记得丰县小花梅是怎么被发现的吗?不正是因为董某在短视频平台上炫耀自家的八个娃才暴露的吗?无论是董某还是李利民,他们既然敢于把监禁妇女的事实公之于众,可见他们打心里就不认为这事儿是违法的。不然怎么没有杀人犯直播杀人,小偷直播偷东西,劫匪直播抢银行呢?两个人不约而同都用了“捡来”一词,掩饰自己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实。


一句捡的,就能把一个来历不明的大活人搪塞过去,这些人该有多么愚昧啊!他们还敢上直播,说明是真的不懂这么干违法。又或者有恃无恐,认为屏幕前的人拿他们没有办法。是什么让他们如此愚昧无知,如此明目张胆?说明他们看过太多类似的例子。寻常到他们认为“捡”个女子或是买个女子,那都不叫个事儿。就像阿Q说的,和尚摸得,我摸不得?别人能买个老婆,我如何买不得?别人能捡个老婆,我如何捡不得?


这不是一个人的恶行,它的背后是一大片滋生罪恶的土壤。不信你们看,外面弄来一个女子,村干部,邻居竟然不闻不问,铁链挂在女人脖子上,铁笼把女人关起来,这么离奇的事,方圆百里就没有人多嘴问一句,你怎么能这样?犯法的你知道吗?没有,没有一个人这么做。不仅如此,还有人或是有偿或是无偿地为老光棍们服务。有人给他们办身份证,有人给他们办结婚证,有人给他们安排福利房,贫困补贴,还有人给他们送上“光荣之家”的称号。


多么光荣!竟然凭自己的本事弄回一个女人。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当这些女子和命运抗争想要逃离魔窟的时候,周围视而不见,又聋又瞎的村夫村妇却又奇迹般地活了过来,他们为虎作伥,成了老光棍的千里眼,顺风耳以及帮凶。抓一个董某,一个李利民根本于事无补。需要整治的是罪恶滋生的土壤。那些帮着隐瞒实情,给来历不明的女子上户口的基层,那些阻挠过苦命女子逃跑的帮凶,都应该被严惩。


自1月28日徐州市丰县董集村“一位精神失常的八孩母亲被铁链锁在小屋内”的视频被曝光后,丰县八孩女子事件就不断在舆论场上发酵。针对该女子是否被拐卖、被虐待的疑问,从丰县到徐州市再到江苏省委省政府的调查组共发布了5次通报。但遗憾的是,官方的通报不仅未能平息舆论场上的质疑,反而引发了进一步的讨论和争议。


《凤凰周刊》前编委邓飞2月15日在微博公开董志民与杨女1998年领到的结婚登记证(证件上名字为“杨庆侠”),让事件更添谜团。网民认为结婚证上的女子照片,与铁链女的五官容貌相差甚远,怀疑董家收买被拐卖的女子可能不止一人。一些网民也认为,论长相和年龄,视频中女子更像1984年出生、1996年走失的四川女子李莹。




有网民讽刺道:“铁链女越活越年轻,鼻子也挺了,眼睛更好看了,徐州疯县医美举世无双,代价只是牙周炎,比去韩国好多啦!”针对DNA比对,也有网民要求公开更多细节,包括要求官方澄清这次用来比对、作出结论的DNA、血液样本,是不是调查组重新取得的,还是用回此前旧的样本等等。有网民说,最新通报看完之后,觉得该处理的都处理了,但不知为何,还是有种在隔靴搔痒的感觉。总的来说,无论理性或感性,颇有一种不肯罢休的架势。


继丰县的故事后,陕西佳县又被曝光了“铁笼女”,而这次被曝光的内容,远比丰县要残忍的多。



佳县和丰县相同点在于,都是通过网络被知晓了内幕,不同的地方在于,丰县是被网友戳穿,佳县则是施暴者自己承认。


事情其实早在2020年就已经发生了,只不过当时并没有热度,所以也没有引起网友的关注,导致女孩一直被人遗忘。



这次之所以能冲上热搜榜,也是借了丰县的“东风”而已,受害者可能名叫“王国红”,她于2009年失踪后就下落不明。



王国红失踪后,父母就一直苦命寻找至今杳无音信,王国红母亲也因思女心切得了重病,于2019年带着遗憾离开了。


2020年有网友曾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在一个位于陕西佳县的主播的直播间中,发现一女子疑似王国红。



这个疑似王国红的女子名叫“小雨”,曾在佳县村民李利民的直播间中出现多次,整个人已经疯疯癫癫、精神失常了。



从年龄上可以看出来,李利民明显比小雨要大得多,这一点是极其不正常的,因为一个落后的山村,怎么可能出现“老夫少妻”?


据看过直播的网友透露,李利民还曾在直播间中,多次有意无意暴露了许多他与小雨之间的猛料......


起初,李利民为了吸引粉丝关注,曾多次在直播间爆猛料,他亲口承认和小雨在2009年便开始同居,和王国红失踪时间一致。


后来,小雨曾多次想要逃跑,便遭到了李利民的毒打以及各种折磨,这也是网友怀疑小雨会精神失常的主要原因。



除此之外,没有人性的李利民甚至炫耀小雨为他生下了一子一女,儿子留下传宗接代,女儿被他三万元卖了。



到底重男轻女到何种地步,才能把刚出生的女儿卖了?我真的无法想象,不过更让我震惊的还在后面,李利民将老底全盘托出。

李利民好像什么都不怕一样,他拿出了“托人”给小雨上的户口进行炫耀,还把自己虐待小雨的全过程描述出来。


妇女不是笼中鸟 在不长的时间内,接连暴露女性受辱事件,值得人们的重视和警惕。在朗朗乾坤之下,不仅有妇女幸福的生活场景,不排除还有屈辱女性的悲惨境遇,不知隐藏在哪个鲜为人知的角落,被一些人无底线地袒护,甚至助纣为虐、成为帮凶,这样的黑暗一幕实在丑陋,与文明新时代和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水火不容。 拐卖妇女是罪大恶极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绝不宽容,尤其是对于拐卖者和购买人,应该采取同等的惩处手段,彻底斩断拐卖活动的利益链条。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和当地群众,不应有错误地保护本地人的思想,随意逾越道德法纪的底线,为不法分子撑起保护伞,就是对不幸女性的一种变相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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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我建议:


1,中央政法委应当尽快成立由公安部牵头的调查组。这个案子的调查组必须有独立性,不能受地方权力掣肘。这个调查组的成员,不只有公安部的刑侦人员,还要有全国妇联的维权人员,还要有医学科技人员,还要有法律援助律师,不但要保证调查独立性,还要保证调查全程依法依规。进行全面调查,彻底查明事实真相,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2,重新开展DNA比对检测。有关八个孩子的身份问题,网上传言很多,说有多个男性跟铁链女发生过关系。要打消传言不继续发酵,有必要对所有当事人进行抽血检测DNA,既包括八个孩子,还包括传言中的所有男性,最后以公安部公开的检测结果为准。


  3,尽快调查清楚受害女性的身份。据网传,“铁链妈妈“的真名可能叫李莹。到目前为止,这只是传言,并不能作为真实结论。真正能阻止传言变成谣言的最好方式是找出真相。根据已有的线索和现有的科技手段,要调查清楚受害女性的身份非常简单,现在难就难在没有人愿意启动实质性调查程序,只有独立调查组才能排除干扰展开调查。


  4,独立调查组对徐州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失职渎职调查。很显然,在收容被拐女性这一问题上,徐州方面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问题,在调查“铁链妈妈”这一具体案件问题上,徐州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失职渎职问题,甚至可以讲,在这两个方面,徐州某些部门存在违法嫌疑,应该对他们补充调查,必须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5,独立调查组从速从快调查此案。按目前的状态,感觉地方部门仍有拖的想法,他们以为抓了3个人,此案就可以进入尾声,拐卖一事和收买一事就可以过关。事实上,绝对不能这样作结,尽快调查完“铁链妈妈”一案后,首先是要给公众一个交待,然后要转入到对全国被拐妇女的全面调查工作中去,解救其它的被拐妇女。


  6,全国人大对《刑法》相关法条进行重新修改。当前的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定罪量刑显然偏轻,一般性拐卖妇女儿童通常只能判五到十年,一般收买者只能判三到五年,不足以震慑犯罪。曾经,普法考试题中有一道题,一学生假期掏个鸟窝被判八年,而大多数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实际也只判五到八年。难道一个人还不如一个鸟窝的权利和价值大?这样的法律必须修改!


其实,外界可以明显感受到,近些年国家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治理力度明显升格。比如,去年1月开始,公安部就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查找被拐失踪儿童的“团圆行动”。截至去年11月底,全国成功侦破拐卖儿童积案290余起,抓获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690余名,全年累计找回历年失踪被拐儿童10932名。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还专门提到,要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这种指向性,结合了一些案件暴露的现实情况,也为各级部门和地方开展查处和解救行动,指明了方向。


应该看到,不少妇女被拐卖现象,在当地熟人社会中并不“隐蔽”,但囿于传统乡土伦理的失守、基层治理的失灵,往往都被“默认”为正常,形成了一种强大的足以遮蔽罪恶甚至为罪恶“洗白”的社会结构性力量。在很大程度上说,此次专项行动的效果要最大化,就必须尽力突破这一社会惯性力量的阻碍。


当然,地方政府的观念也要更新。在现实中,一些地方之所以对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表现得不那么积极,甚至睁只眼闭只眼,除了是对妇女权益的重视不足,也或是畸形的政绩观使然,如担心问题曝光后影响地方形象。但现实案例已经表明,纵容罪恶、推诿责任、掩盖问题,才是真正误伤、拖累地方形象。


公安部也明确提到,要“加强被拐妇女儿童的康复安置、关爱帮扶、隐私保护,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这就需要探索出一种充分尊重不同案件中的当事人的具体权益,又具备可复制性的综合治理方案。


专项治理,主要是致力于对陈年积案的“打捞”,也是以积极行动向全社会释放出保护妇女权益、严治拐卖犯罪的鲜明信号。但从长远来看,社会也更期待,在拂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历史尘埃,实现对“存量”罪恶清理的同时,能够进一步为相关治理体系的完善凝聚共识,扫清障碍。


建议,通过立法完善,实现“买卖同罪同罚”,提高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罚力度、把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案件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以及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职责和执行机制。构建一套从预防、发现、打击到解救、安置等的全链条反拐、打拐治理的完善体系。


现在,很多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尤其是被行政行为侵害时,首先选择信访。信访当然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可很多人不知道,如果信访时间太长,一旦超过行政诉讼时效,则会面临“起诉无门”的局面。


泾县法院曾经审理了一起土地管理行政征收案件,原告老陆因申诉信访导致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最终被裁定驳回起诉。这一案例对于很多信访群众颇有提醒意义。


2006年8月,泾县人老陆 (化名)租了他人10亩土地办粉丝加工厂,之后,他在该土地上盖了几间厂房,并架设了电线。 2009年春节过后,老陆外出打工,然而,到五六月份回来时却发现,在他租赁的土地上被人盖起了敬老院,原本的厂房和电线均被拆除。


为此,老陆首先选择信访。他数次到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但未得偿所愿。 2017年,当再次向出租人索要厂房及电线征收赔偿款未果后,老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当地政府对其厂房及电线的征收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本案中,老陆在诉状及庭审中均陈述其在2009年五六月份就已经知道当地政府作出行政行为且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一直到2017年4月17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过了诉讼期限。


说到这里,很多信访群众可能会疑问:自己一直在找政府、一直在信访,怎么会过诉讼时效呢?不少人认为,因为信访耽误的时间,应当从诉讼期限中扣除。


对此,法官指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他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而根据司法解释,“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


期间,老陆虽曾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仅仅是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属于应予扣除的期间。故老陆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遂作出上述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7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绍武,男,193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代理人马国立。委托代理人石志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乳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78号。法定代表人周兵,市长。


再审申请人崔绍武因诉乳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行终字第3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审判员李德申、代理审判员周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绍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鲁行终字第388号行政裁定,本案一、二审及再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本案的事实是被申请人假借“虾池滩涂收回整理”之名行“土地征收”之实。而知道“土地征收”这一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的时间点应为公布土地征收决定之日。再审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违法征地行为一直在进行维权,再审申请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合理信赖和提起其他诉讼而耽误的时间,不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再审申请人通过相关诉讼于2015年4月才知道被申请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征地的事实后,于2015年5月14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土地征收程序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再审申请人起诉乳山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及行政赔偿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再审申请人曾于2010年10月8日提起过民事诉讼,请求给付征地补偿款、安置费、地面附着物补偿款等,在该民事诉讼中,就已经查明乳山市国土资源局与乳山口镇人民政府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2008年3月6日乳山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2009年兰家村委会通知再审申请人解决虾池承包合同等一系列事实,因此再审申请人最迟至2010年,就应当知道涉案土地被征收的事实,其于2015年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并非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起开始计算。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其于2015年4月才知道征地行为违法,起诉期限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再审申请人对于救济途径的选择,并非属于法定的“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其一直在维权,耽误的期限应当予以扣除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崔绍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崔绍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宝建、审 判 员  李德申、代理审判员  周 觅、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潋。


这样的裁决,恐怕只有那些以耻为荣的、黑了心的坑蒙拐骗者会对此更欢呼点赞,而深受此害者,会对此深痛欲绝的、尤其是即些不懂法的法盲。目前,有些司法腐败的执权者,往往也把诉讼时效当个宝,他们不惜遗力地把此做为违法乱纪的挡箭牌和遮羞布,或者当成包邪庇腐的武器和手段,置公正于死地。当自己的受到损害之后,与对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是由诉讼时效的规定的,对于超过期限提起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是可以不受理的,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控告申诉也是一样的。这就会造成老百姓状告无门,导致一些人自行执法,甚至报复社会滥杀无辜。以上两个案件,这样的裁决,我想任何人都会感到不服的,这也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官僚主义作风,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取消控告起诉申诉时效,正义才会不缺席。


诉讼时效与宪法法律往往是死对头,有了它就可以使正义缺席而凌驾于法律之上,甚至一些司法机关部门,在发放裁决结果上玩“猫腻”,让时效成为缚搏你维权的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从上述情景来看,国家宪法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是有严格规定的,但一些司法机关的裁决,尤其是时效的引用,对宪法规定来讲,是一种抵制,尤其是在无事实证据和检察机关监督失力的状况下,更以法律规定只监督一次而不对其监督失力违法必究,显然是矛盾并且不适应的,更不用说会使正义缺席的。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行政诉讼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司法保障,但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时效的制度安排不仅缺乏诉讼时效制度的法理基础,同时也有碍行政诉讼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这一立法初衷的实现。从弘扬法治理念,推进我国新时期法治有序建设出发,我国立法上宜取消行政诉讼时效制度。


当自己的受到损害之后,与对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是由诉讼时效的规定的,对于超过期限提起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是可以不受理的,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控告申诉也是一样的。这就会造成老百姓状告无门,导致一些人自行执法,甚至报复社会滥杀无辜。以上两个案件,这样的裁决,我想任何人都会感到不服的,这也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官僚主义作风,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取消控告起诉申诉时效,正义才会永远不缺席。


“一 案十年仍喊冤,终将疑案到淳安。吏员有妇偶过此,何日谋杀何地奸。”这一首小诗,说的是明朝嘉靖年间,淳安知县海瑞智断冤案的故事。有个吏员潘天琪外出公干,投宿徐继的妹夫戴五孙家。正值徐继来向妹夫讨还其借的三两银,二人说僵动手打起来,徐继用石头将妹夫打死,沉入江底,反说自己妹妹与潘天琪通奸,合谋害死妹夫。桐卢、建德、道安三县令会审,一致通过徐氏凌迟处死,潘天琪斩首。后来,徐氏一再喊冤,海瑞从诸多卷宗与案情判断中,发现了贪官与奸人勾结,逼潘招供的事实,解了二人的十年冤屈,亦查处了背后的官员腐败问题。这种不畏繁难、虽久必究的精神,在今天的政法工作中必须要充分体现。


民事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刑事诉讼时效:刑事犯罪诉讼时效并不像民事诉讼时间固定的,刑事犯罪的诉讼时效可根据人民法院的量刑来决定有效的诉讼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经过下列期限的将不会被在追诉。1. 犯罪嫌疑人处触犯的刑罚最高的量刑不满5年的有期徒刑,那么受害者有5年的诉讼时效来起诉犯罪嫌疑人。2. 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刑罚量刑最高刑罚为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那么受害者的有效诉讼时间为15年。3. 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刑罚最高量刑在10年以上的,那么受害者有效诉讼时间为15年。4. 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刑罚是属于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的。那么受害者的有效诉讼时间为20年。如果因为案情重大,或者是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的,可以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并经过核准,仍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


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起诉时效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六个月;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时效: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民事申诉时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是,以下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刑事案件申诉时效:一般是2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申诉时效:申诉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司法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


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民意就是人民的意志、人民的意愿和人民的要求。因为民意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民意是检验正义的标准,民意是权力有效行使的基础和保证。任何忽视、不重视或不尊重民意甚至践踏民意的做法和行为,最终都将会得到民意的冷落,受到民意的谴责,遭到民意的抛弃,失去民意的支持和信任就意味着工作的方向是错误的,也意味着行使权力失去了合法性。


近年来,民意与量刑的关系逐渐成为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问题。司法实践的经验表明,民意影响量刑已成为无可回避的事实,特别是在经媒体报道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中,通过社会舆论表现出来的“民情”、“民愤”往往对法官的量刑活动有重要影响,法官的最终判决必须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然而,理论和实务界都有人对参考民意进行量刑的做法提出异议,甚至根本否认民意的存在。这种观点不仅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实践上也行不通。合理的民意应当作为法官进行刑事裁判的酌定量刑情节之一。


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是利民又利党国的。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当前,法律法规规定了诉讼申诉时效,以及有些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裁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造成信访局门庭若市,而国家信访局实质上仅是一个中转局,一般是把上访(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一级一级地向下转,最后还是转回当地查处,无形中导致老百姓状告无门,造成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像胡文海、陈水总、杨佳、张扣扣、欧金中等人一样,自行执法,甚至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最高人民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当前法院院长不是真正由民选、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要直接审判,绝不能犯官僚主义发回当地重审,让当地法院自己改判自己的判决是不可能的事,也是违背人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审判,起初工作量会大些,过段时间就会少了,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公正审判,严格追责,地方法院的法官就不敢不公正审判,地方法院的法官不敢不公正审判了,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自然就减少了。


清朝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国敌人的入侵,大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的厄运。


历史教训告诉我们,不要小看两个农民因一块屋地、一头耕牛所打的官司,更不要因为这样的官司很小就认为徇私枉法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司法工作人员头顶上的国徽可不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而是提醒我们肩负关系到党国政权存亡之重任的。“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办乱作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办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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