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人民无法得到法律的公正,自然法则就是最后的正义

陈中华:人民无法得到法律的公正,自然法则就是最后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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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9日,因自己的婚房被北高营村村委会拆除,持射钉枪将其所在村的党支书何建华杀害。11月24日,河北省石家庄中院判决贾敬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下达了对贾敬龙杀人案的死刑核准裁定书。2016年11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贾敬龙执行死刑。 


最高法院复核批准了贾敬龙射钉枪杀人案的死刑判决,死刑问题再度引发社会关注。贾敬龙原来是河北一个好青年,但是村庄的黑恶政治将他逼成了一个杀人犯。在他将要举办婚礼不到20天前,村长硬是强拆了他精心布置的新房,后来也没有归还本应偿付的补偿款。在备受屈辱、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他愤起杀死了村长,而之后曾要自首,却因被围殴致伤而未成。一审、二审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罔顾诸多减罪情节,仍然判处贾敬龙死刑并执行,这完全是对国家权力的严重滥用。


又是河北,2017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终审判决书,判处毕志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冀鹏家人共计2万余元。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涞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当地农民毕志新故意杀人案。法庭上,毕志新及其律师称,毕志新是在得知妻子被同村的冀鹏强奸后,因事件一直未得到解决而不满,才最终动刀杀死了冀鹏。


庭后,记者曾多处走访,试图弄清当初曾秀被强奸事件的解决过程。涞源县公安局称,曾对此案发出《起诉意见书》,已向检察院报批捕,但未获批准;而涞源县检察院则表示,没有接到该案的批捕申请。据检察机关指控,35岁的毕志新获知妻子曾秀被同村的冀鹏强奸后,对该事一直没得到解决而不满。2015年2月5日23时许,毕志新携镰刀、菜刀前往冀鹏家复仇。在冀鹏家附近,毕志新与冀鹏相遇,两人发生厮打。毕志新持镰刀砍击冀鹏头、面、颈部及四肢数刀,后又持菜刀砍击冀鹏头、颈部数刀,致冀鹏死亡。经法医鉴定,冀鹏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律师在法庭上为毕志新作了罪轻和从轻处罚的辩护。他认为,毕志新是基于自己老婆遭受被害人冀鹏多次强奸之严重侮辱,且报案后警方又一直借口证据不足不予查处,上访回来又被拘留,其受辱心理长久得不到排遣,进而走向自己找冀鹏了断之路引发了本案,属于典型的义愤杀人,成立刑法第232规定的“情节较轻”应当在3至10年量刑的故意杀人;毕志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据此可减轻被告人的责任;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都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此外,律师还提出,涞源警方在查处毕志新妻子被冀鹏强奸一案中,存在严重失职,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他称,毕志新夫妻对冀鹏强奸案报警后,警方对冀鹏采取拘留后不该放人时放人了,该报批捕时不报批捕,对冀鹏名为监视居住,实际上既不监也不视,放任自流,夫妇俩进京上访反映警方渎职回来反被关押,从而激化矛盾。因此,警方对该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贾敬龙,一个钉杀村长的杀人犯,在两审被判“斩立决”之后,竟遭舆论一片“刀下留人”的呼声,其中不乏劳东燕、于建嵘、贺卫方、张千帆等法学教授的呐喊,此种奇景,顿时激起了律师君那“百撕以求一解”的钻探之心。2013年5月6日,对河北农民贾敬龙来说,是一个特殊的日子。凌晨1点,数量轿车围住贾宅,砖头与瓦块一齐飞进贾家小院,躲在被窝里的贾敬龙明白,决定生死的时刻来临了。再过十九天,贾敬龙就要跟心爱的姑娘成婚了,婚房就是贾敬龙亲自精心装修起来的自家二层小楼。然而,这栋小楼却因为挡了村长何建华进军房地产的财路,被何手下的强拆队虎视眈眈。


贾敬龙片刻不敢离开小楼,他明白,守住婚房就守住了婚约,守住婚房就守住了后半生的幸福,守住婚房他的人生才会圆满。对此,他曾托二伯去求何村长,希望允许他使用旧宅结婚,待置换新房到位之后再行拆迁,遭到何村长断然拒绝。何村长的心思也不难理解,村里承诺的置换房何时能到位,村长自己心里都没谱,而拆除贾家小楼,已是房地产项目迫在眉睫的需求,贾敬龙一个人呆在里面就够难啃的了,再让他娶个媳妇儿生个娃,那还得了?


村民的眼睛都盯着贾家小楼看呢,不趁机立威,更待何时?5月7日下午,强拆队开来挖掘机,强拆楼房主体,贾敬龙宁死不离。强拆队摁住贾敬龙的父亲,打伤贾敬龙的表哥和堂兄弟。贾敬龙自二楼跳下,强拆队立即上前殴打贾敬龙。贾敬龙的妹妹报警后,警察带走贾敬龙录口供,直到8日凌晨。录完口供回来,贾家小楼已成一片废墟,房中物品尽皆砸埋其下。婚房没了,婚期延后,贾敬龙数次找何村长要求置换新房或拆迁补偿款,无果。两个月后,女方解除婚约,另嫁他人。贾敬龙开始举报、上访,无果依旧。


北高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何建华,在村里绝对是个说一不二,跺跺脚地皮颤三颤的角色。2009年2月,河北石家庄启动“三年大变样”工程,何村长借着政策东风,大搞房地产开发。贾敬龙的父亲贾同庆在村西有一亩多麦地,村里要修路,在未经贾同庆同意的情形下,直接推到青苗,事后才给予补偿。同样的事情在村里不断发生,事后的补偿也开始分了轻重缓急,或者看领导的心情。若有村民不服从,即对其实行“三停制裁”:“停水、停电、停发村民应享受的一切福利保障”。再不服,朝其院里扔礼花弹、打砸玻璃,施予身心双重恐吓。


2015年2月19日,农历大年初一,北高营村搭起舞台,庆贺新年,何村长登台对众村民发表新年讲话。当了一年多访民也没人理会的贾敬龙提着一个纸袋站在人群里,何村长讲完话刚下台,贾敬龙疾步上前,闪电般掏出一把改装后的射钉枪,对准何村长的头部扣响,何村长应声而倒,村民一片哗然。贾敬龙跳进一辆旧红旗轿车,开往派出所自首。


村治保主任带人驾车追上,将贾敬龙的腿打断,然后报警。法庭上,控辩双方曾对这一事实是否构成自首展开激烈的辩论。律师君以为,从贾敬龙身携数把射钉枪只伤了何村长一人来看,从贾敬龙题在回迁房的那首诗所显露的品格来看,从贾敬龙哭告无门一年多后才决意使用私力救济来看,贾敬龙已然不想苟活于人世,这样的人,有逃跑的必要吗?如果逃,逃向警局才是合理的解释。


贾敬龙在法庭上也丝毫没有贪生怕死的流露,惟一痛苦流涕的是投案不成被打断腿,治伤花了七万多,当时本不想浪费医药费,办案警察却欺骗他说治疗费全部公家出,后来才知道医疗费全是父母出的,希望法庭主持公道,把这笔钱退还给他的父母。


贾敬龙已生无可恋,最高院死刑核准,遂了他的心愿。然而,他真的该杀吗?中华武侠文化源远流长,反抗强权、抵制暴政的好汉,在民间素有英雄侠义的口碑。贾敬龙,一个会写诗的农民,在婚房被强拆、挖掘机打鸳鸯散、四处维权无人理的情形下,被迫拿起武器,私力救济,虽然杀了人,却得到了民众的同情。网上铺天盖地的“刀下留人”呼声,大概来源于此吧。


还有湖北省宣恩县农民的吴西华,骑车不小心撞倒民警杜平的亲家,随后遭到杜平等人用脚踩脸殴打,派出所未处理此事。“偶遇”在擦皮鞋的民警杜平,被吴西华用水果刀刺伤身亡。吴西华称“我被人打了没得人管,我把人杀了就有人管了”。法院判吴西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被一恶警按在泥水中用脚踩在脸上殴打。他讨说法没人理,于是决定给这个恶警一个说法,他在街上找到恶警,刀从右耳下颈部插入,从左颈穿出,血瞬间像打开的水龙头从鼻孔、口腔汩汩而出。他最终被判死缓,为国内杀警不被死刑第一人,他是湖北吴西华。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要让更多的人看到知道,给那些仗势欺人敲响警钟,肆无忌惮,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是不会有好下场的!请不要再欺负人民!


我认为;当政法机关保护不了人民的时候, 人民就应该有保护自己的权力。毕志新是由于老婆被人多次强奸,报案后当地司法机关不予查处,去北京上访回来又被拘留,是在有冤无处申的情况下,自行执法,惩罚罪犯,属正当杀人,贾敬龙及吴西华也是一样的,希望法院判贾敬龙及吴西华和毕志新无罪。有此判决后,以后权贵就不敢肆无忌惮欺压百姓。退一步说,即便从追求政策效果的角度来看,就贾敬龙案而言,杀了贾敬龙,后果很严重,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判是极不明智的。因为除了政府方面的利益之外,法院在做出相应的裁判时,首先应当考虑裁判结果对未来预防效果的影响。本案如果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将产生极其糟糕的社会效果:未来那些被逼入绝境的人,一旦抱定必死之心,势必会选择滥杀无辜,彻底地站在社会的对立面,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所以,从追求政策效果的角度,也不宜对贾敬龙案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民众最关心的不是贾敬龙的生死,而是案件背后暴露出来的公力救济的缺失。从法律上讲,贾敬龙枪杀何建华一事在性质上属于私力救济,这是法律坚决不允许的。但是,杜绝私力救济的前提,应当是公力救济的顺畅与高效。据说,贾敬龙在枪杀何建华之前,也曾寻求过公力救济,如报警、谈赔偿、上访,一系列的公力救济途径无效后,他才走上了不归路。如果情况属实,当下民众公力救济的不畅和效率低下,恐怕才是最大的问题。


当今的中国乡村几乎每天都在上演官员抱团共同欺压百姓的黑幕,而强圌拆则是其中最野蛮最血腥即最黑的一幕。这一点在贾敬龙一案中可以说反映的非常明显。在这起案子中,冲在前面直接欺压村民贾敬龙的无疑是北高营村所谓的“父母官”——村主任兼村支书何建华。首先,按照中国颁布的行政法,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点作为村主任的何建华不会一点不知道,但何建华压根就没把这条法律当回事,在北高营村村委会没有获得法院授权的情况下,何建华就派打手强圌拆了贾家的房子。这桩事明摆着是知法犯法。什么是村霸?大家可以体会了吧。


更恶劣的是,这种强拆还是用流氓手段进行的。为了逼迫阻止强拆的贾敬龙就范,何建华的打手居然用1米长的片斧瞄准他爸爸的腿,贾敬龙见状不得不妥协从楼上下来,结果被他们一拥而上,用棍棒打的半死。挨打的不仅是他,还有他爸爸和表哥。最后,房子被强拆后,何建华的打手居然还顺手牵羊带走了贾敬龙家的两条藏獒。这就不仅是强拆,而是强拆加打劫了!


当地派出所110倒是来了,但奇怪的是一开始警车竟然被堵在村口到不了贾敬龙家,直到他因为挨了顿打没法再阻止强拆后,却顺顺当当地来了,来了后按常理总该把打人的人和挨打的人都带回派出所问案情吧,谁知带走的竟是贾敬龙一人。第二天,当贾敬龙再次来到派出所,要求补充笔录,讨要说法时,派出所不但不给他补充笔录,还劝他回去,说他影响了他们办公,等抓了人通知他过来辨认。过了两三天,当贾敬龙又一次来派出所讨说法时,又和上回一样被踢了回来,他们竟然让贾敬龙找村委会协商解决。这不明摆着在保护何建华吗!


处处碰壁,走投无路后,贾敬龙也想到了维权。但据他在自辩词中说:“我尝试了各种维权的方法,在此不再述说,其实告何建华的人多了,多位村民,包括北高营地界上的公司企业及外面社会人士。但谁都告不下,一方面何建华自作聪明,不留痕迹甚至多人调他当年住劳教和监狱的档案材料都无果而终,身后又有不止一个保护伞,他黑白两吃,黑的找黑恶势力毁你,多人受害。”可见,除了派出所,对何建华官官相护的还有当地的“相关部门”。只是贾敬龙没在自辩词中点出它们的名字,我们暂时无法知道罢了。


再说审判环节,尽管贾敬龙罪不至死,具有从轻量刑的诸多理由,但从一审二审直至最高法院,都众口一词地判贾敬龙死刑。他们其实并不是不知道贾敬龙罪不至死,他们也不是不知道何建华是何等人物,贾敬龙为什么要杀何建华以及何建华是否该杀,问题是他们跟何建华属于同一个体制,他们的屁股是坐他那边的,纵然他们没拿何家的钱,但为了震慑底层百姓对这个他们与何建华们共同受益的体制的反抗,也就是说为了维护他们的共同利益,他们肯定要判贾敬龙死刑。所以,各级法院其实也对何建华官官相护。而对何建华官官相护其实也就是在变相地欺压贾敬龙。


何建华等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不仅公然毁坏他人合法财产,导致贾敬龙房产灭失,经济受损。还导致其婚姻破产,一个年轻人原本应该有的幸福生活戛然而止。此后贾敬龙试图通过当地公检法司甚至纪委,依法解决自己的问题。但是两年多来,他除了被糊弄和嘲笑,什么也没有得到。我们的党和政府,多年来一直在鼓励人民群众反抗压迫。无论是文献资料还是当代出版物,都能找到党和政府要求人民群众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表述。那么贾敬龙面对犯罪分子的违法强拆,他勇于反抗,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各级党和政府的精神要求,他是用实际行动在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枪杀恶霸村长,就是为民除害。


当然,党和政府也要求人民群众依法、守法、护法。贾敬龙的房子被拆了,他依法上访表达诉求,这是依法、守法、护法的表现。但是,穷尽两年时间,法律并没有给一个依法、守法、护法的农民一丝公平正义。这时他该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由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法治国家,民是国之本,这是毫无疑问的。在这样的一个国家里,老百姓应该安居乐业,生活安宁富足。


贾敬龙的房子被犯罪分子拆毁,按理说贾敬龙作为国家的主人之一,完全应该由国家出面、法律出面,来解决掉压迫贾敬龙、侵犯贾敬龙神圣财产权的犯罪分子何建华。但是,贾敬龙的房子被违法强拆的时候,法律在哪儿?贾敬龙两年上访申诉却无人问津时,国家在哪儿?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兔子急了还咬人,何况人乎?民虽弱,尚有蝼蚁之怒!贾敬龙举枪杀人,实在情非得已,乃恶人所逼!国家和法律保护不了自己的人民,却又不允许人民用自己的手段保护自己,这实在是毫无道理。


另外;听闻贾敬龙杀人,我不惊讶,这已不是新闻。听闻贾敬龙被判死刑,我依旧不惊讶,这也不奇怪。听闻死者何建华儿子何志辉继承村长职位,我惊讶的无以复加!。据网上说;何建华死了,何建华的儿子当上村长。贾敬龙的死刑复核都下来了,贾敬龙家被拆房的补偿款给了吗?拆迁房分到了吗?何建华死了,贾敬龙判了,但这个小小的北高营村似乎是一如既往,并没有改变什么。


贾敬龙在庭审中说:“必须提到的是,我通过官方和私下一直找何建华沟通,在而后两月当中,我一直找何建华妥协和议和,然而何建华一错再错,我迎来二次强拆。……私下我找二伯贾同祥找何建华商量:‘你怎么也等孩子结了婚你再搬’,而何建华气哄哄的说:‘结了婚,可能不?不定哪天给他拱了哩。’何建华此时已不准备和谐解决,因为(我)将2月27日强拆视频公之于众,对何建华来说我家成了出头的椽子,又是独门小户,他正是要找这难得的反面教材杀一儆百,谁挑战我权威,就没好下场,以树立其专横独裁的威信,让百姓生畏,而统统这些就注定了13年5月7日带血强拆的必然发生,那一天我家几个人挨打,村民上百人有目共睹,我家人流的是血,不是番茄酱。……高营所长李松及民警来我家了解情况,我家诉求就是25万合理补偿和我结婚,在我家他也表示合理,不过分表示协调。但走出我家就再没来过,因为一旦我家和何建华条件不能协调,他只能官官相护,坐视了事件的恶化。”


从这段述说里可以看到,拆迁之时打了人,流了血,用贾敬龙的话来说:“我家人流的是血,不是番茄酱。”光天化日之下,上百村民围观中,人打了就打了,血流了就流了,当时没有任何人制止,事后没有任何追责与赔偿。房子也是拆了就拆了,但贾家应得的拆迁款应该是在工程预算中的。这个钱不是何建华给的,他只是一个经办人,他带人拆房子,也负责拆迁赔偿款的发放。拆了贾家三层楼的房子,25万的补偿款要求确实不过分,连派出所所长都认为是合理的。那么,需要追问的是,贾家应得的拆迁款去哪里了?这个钱整整两年何建华扣着不给,也没有要给的意思,这才导致悲剧的发生。也就是说,这个钱如果不是何建华的上级扣下来,那就是何建华私吞挪用了,而他私吞下来就是贪污。整个射钉案就是何建华违反党纪国法私吞挪用拆迁款引起的。


在一审庭审中,贾敬龙还哭诉:“但我时时惦念的只有我的家人,父母,我父母经受了这么多,他们身心憔悴,爸爸身上至少增加了3种老年性疾病。即此,村委会仍在刁难我家老人,几月前,村里发放最后一套回迁房,没有我家,原因不言而喻。我杀了何建华,他儿子又掌握北高营大权,作为报复,不给我家分房,我父母仍走在维权路上,举步维艰。找了镇政府,镇政府推荐人大代表,截至现在就是不给,我父亲的身体已经突破住院的红线,他们再经受不了任何形式的打击,我逼上了绝路,现在又要把我家老人逼上绝路。现在支撑他们的就是儿子的命运和正义,恳请谁能为我家老人做主啊?”


何建华死后,他的儿子当上了村长。这个事实让人震惊,难道村长的职位也是世袭的?何建华本人已经连任四届村长。既然激起民愤被杀,那么他有没有过错?他是如何为官的?在村长职务上有没有贪污腐败?有没有欺凌乡里?这些都没有调查清楚,急急忙忙的,他的儿子又当村长了。何建华的儿子继任村长,那么何建华的贪污就不可能查清了。何建华的儿子是怎样当上村长的?程序是否合法?老子死了,儿子立即即位为村长,难道北高营村是他家的世袭封地?何建华的儿子当了村长,他的孙子是不是要当作未来的村长来培养?这是北高营村还是何高营村?


就村民来说,他们的生存依赖这片土地,他们能见到的,直接面对的官员就是村长。村长职位的固化甚至世袭化,带给他们的只能是一个土皇帝。在这个小小的村庄何家简直可以一手遮天,而事实也确实如此。何建华儿子当上村长之后,就可以公报私仇把贾家应分的房子扣着不给。农村人可能认为贾敬龙杀了何建华,何建华的儿子就不该给贾家分房。但这在法律上完全是错的。贾家的房子是拆迁置换房,是应得的财产,新上任的村长没有任何理由扣留。就算法院最后判定贾家需要赔偿何建华,那也是贾家拿到赔偿款及拆迁置换房之后,再按照法院要求赔偿。因此,就凭何建华儿子公私不分,不给贾家分房一点,就可以说他不是一个合格的干部。


贾敬龙的死刑已经核准,但是贾家的权益仍然没有得到公正的维护。不仅是贾家的权益仍然没有得到维护,北高营村村民的权益都很难得到维护,而且他们还敢怒不敢言。因为,村长是老村长的儿子,一切还都是何家说了算。


我认为;贾敬龙有罪但罪不该死;1,首先,国家犯法在先:强拆,违背人民意愿。国家制定法律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人民的权益。绝对不是为了欺压掠夺人民。人民有权拒绝任何人强行拆除自己的房屋,哪怕是猪圈茅坑。2,其次,国家失职在先:贾敬龙在长达两年的控告申诉过程中,没能解决问题。人民纳税,养了公检法和上访局,目的是:保护人民不受欺压和侵犯。贾敬龙的问题,为什么不能得到公平解决?3,还有,自然正义高于一切。什么是自然正义?暴力,是人民得不到法律公平。最后的合法权利。作为个体的人,需要法律和政府来保护自己。如果法律虚设,政府立法只是为了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那么,民众就有权采取暴力手段获得公平正义。贾敬龙耗费了两年,上告无门,求助无果。那么,他自己启动了自然正义正义模式:自己复仇,得到正义。自然正义,高于一切,是个体拥有的最后人权。


一个不公平的法律审判,恶劣过十个杀人犯罪。如果非要斩杀贾敬龙,后果十分严重,将会造成无数滥杀无辜的同类案件发生。杀一个,死。何不杀十人,百人?逼贾敬龙变杨佳。政府强拆,违法在先。政府失职,不能解决问题在后。贾敬龙不过是启动了“自然正义”模式。何罪之有?即便是有罪,绝对罪不该死!


法的公平,比法的严峻,更有社会约束力。当故意谋杀毒死外国人可以判死缓,中国谋杀罪死刑就可以取消了。当贪污受贿一个亿可以判无期,贪贿死刑也可以取消了。当捡鸟蛋可判15年,买塑料仿真枪可判无期,脖子快被砍断都不能无限正当防卫,法律就是专对小民的。厚此薄彼、护官害民,这不是社会主义法制,甚至也不是封建法制,那是权力横行的祸国殃民法,不想要天下的草寇法。


近年来各地司法部门在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钱不唯理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现象。司法腐败了,钱是法,权也是法,黑白全靠钱、权安排。法律成了金钱的奴隶,以法治国便无从说起,更成为笑谈。司法腐败是最可怕的“社会毒瘤”,更是以法治国的毒瘤。它的可怕之处在于无限增生,蔓延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包括公、检、法和政府机关在内,以执法为幌子,以攫取钱财为目的。


一些有权人、有钱人搞花钱捞人、花钱买命、提前出狱,为什么能得手,原因就是政法队伍中存在腐败现象。有的干警同黑恶势力串通一气、充当保护伞,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一些黑恶势力杀人越货,不但没有被惩处,其头目反而平步青云,甚至戴上“红顶”,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后面的保护伞很大!政法机关和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要根治司法腐败,就要有“特色”时期的特殊手段,不能在任何法律实施中,存在执行的弹性。比如:刑期是对前期犯罪的惩戒,所以,减刑不能成为罪犯的奖赏。况且,表现好坏是没有准确的标准的。保外就医除急诊和住院治疗及不能行走的外,不能让罪犯养在家中。有的省区,给老人盖敬老院没钱,但把监狱盖的比别墅还漂亮。当然,普通罪犯是进不去的。


看看前些年,减刑和保外就医成了有的罪犯的救命稻草。本来是无期,但没几年就堂而皇之的因表现好而出狱了;还有的保外就医不回去了。有的出狱后还扬言翻案,甚至打击举报人。有个省的副书记,减刑出来后,门庭若市,威风不减当年。种种此类,无不使人浮想联翩。我国司法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司法领域腐化堕落、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低估,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种“泛化”显然是长期积累的叠加效应。被媒体曝光的司法不公案件已不计其数,但是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时,我们的惩戒、问责制度却刚性不足,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会日积月累、逐级升级。而由于过分的容忍,徇私枉法者对法律、公平的敬畏也逐渐荡然无存,极有可能为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埋下“地雷”。


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司法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宪法,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现在,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到处找门路、托关系、请客送礼,不托人情、不找关系的是少数。过去讲“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有理的也到处找人。这从另一角度说明,老百姓要办点事多么不易,不打点打点,不融通融通,不意思意思,就办不成事!这种现象一定要扭转过来!


司法腐败就是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利用手中职权为自己谋利益。他们把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利做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只要能捞到好处,在他们眼里,那里还有什么天理良心、公平正义。一切昧着良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逼良为娼的事情都能干得出来!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受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他们对待中央反腐败的政策采取阳奉阴违,表面应付,实际抵制的态度。使得中央反腐败的各项措施不能落到实处。他们对腐败知情人员提供的举报线索予以扣压,不办、不报。甚至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陷害和报复。


司法腐败最根本的表现是置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天理良心于不顾,把权利和金钱做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在每每遇到和权利、金钱相牵连的案件时,不加思索地将法律的天平向权利和金钱一方倾斜。司法和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司法是人们判定一个社会是正义还是邪恶的最直接的窗口。比如人们常说的“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就是人们通过旧中国的司法腐败对旧中国的基本认识。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腐败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


法律是任何社会必须具备的一个底线,并且往往是穷者和弱者需要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相信法律,那么穷者、弱者怎么来保护自己呢?如果他们相信法律俨然成为了富者和强者的工具,那么他们要做些什么来保护自己呢?暴力就是这样产生的。人们对事件的关注已经超越了法律本身。很显然,当法律失去保护弱者的作用时,愤怒就会泛滥,而愤怒会进一步削弱法律的价值。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况非常让人担忧。长此以往,一个“恨”字就会越来越凸显,就会失去社会的稳定乃至安全。权力和金钱结合,凌辱、欺压底层的弱者,这些年来,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社会底层是最大的受害者。社会作为一个集体毫无保护,社会中的个体更没有得到保护。


被冀鹏强奸的曾秀梅说她想了很多,绝望、无助和不解萦绕在心头,对她而言,这样的结果完全不能接受和理解,“强奸我的人只关了一个星期,我们去要说法,却被关了10天。”我认为;状告无门有冤无处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自行执法惩罚罪犯。毕志新是由于老婆被人多次强奸,报案后得不到当地政法机关的查处,去北京上访回来又被拘留,是在状告无门有冤无处申的情况下,自行执法,惩罚罪犯,属正当杀人。希望法院判毕志新无罪,并追究当地政法机关的责任,有此判决后,以后犯罪分子就不敢肆无忌惮,政法机关也不敢不作为。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最高人民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当前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要直接审判,绝不能犯官僚主义发回当地重审,让当地法院自己改判自己的判决是不可能的事,也是违背人性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审判,起初工作量会大些,过段时间就会少了,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公正审判,严格追责,地方法院的法官就不敢不公正审判,地方法院的法官不敢不公正审判了,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也就自然就减少了。


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对政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


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司法机关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张扣扣是在杀母凶手得不到法律应当的制裁,其父上访几年都无果之情况下杀了凶手,是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的,司法机关应当尽快纠正对张扣扣的判决,才能震慑那些有钱有权有势的犯罪分子。当人民无法得到法律的公正,自然法则就是最后的正义。有了张扣扣们,才能使权贵们不敢肆无忌惮地胡作非为,权贵们不敢胡作非为,社会也就自然安定,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再完美的法律体系也不能天然构成法治实践。实际的法治体系是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脱离了“政治性”的约束,如果不顾实际的社会阶级结构和时代特点,抽象地推行所谓“司法独立”、“法官中立”和律师的“独立性”,法律从业者的廉洁自律和司法公正就越难以保证,甚至是明目张胆的腐败行为也往往无法追究。法律监督、司法审查等监督机制再完善,也难以杜绝检察官起诉罪名的选择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律师的辩护行为依照自由市场上待价而沽的原则,演变成金钱和国家暴力的公开、合法勾兑。文艺作品是现实社会矛盾和时代精神的反映,从《杨三姐告状》到《我不是潘金莲》再到《嘉年华》,离开了“权力”保证的任何权利,都不过是一张一戳就破的废纸。


坚决制止借口司法工作的专业性,用所谓防止“舆论干预司法”为名,弱化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因势利导建设与拓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民参与司法的渠道。与其任无组织的事实上的公众参与司法存在,任其容易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甚至产生某些人操纵舆论损害司法公正甚至冲击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甚至整个法治体系的流弊。不如对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热情因势利导,以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公开审判中的旁听制度为依托加强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旁听,在党的领导下、人民群众监督下,公开透明遴选人民陪审员,用好管好人民陪审员。


过去几十年来,美国发生多起白人警察暴力执法导致黑人死亡事件,并引发大规模抗议游行和社会骚乱,而涉案警察往往被判无罪或免于起诉。200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路泽恩县曝出丑闻,两名法官关闭政府少年监狱,与人合伙成立私人少年监狱,收受数百万美元贿赂,将几千名少年轻罪重判入狱以保证其私人监狱获利。说到底,现实生活中,所谓的依据法官的“良心”来行使司法权的 “司法独立”、“法官中立”和律师的“独立性”等制度设计,实际上只不过是在不威胁资本主义基本秩序的前提下,对法庭这种国家暴力的竞价购买,不过是资产阶级垄断法律资源和国家权力,以金钱为后盾欺压人民群众的遮羞布。


脱离了“政治性”的司法实践活动,必然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落空,特别是使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落空。会导致花得起钱的人轻易获得金牌律师团队耐心细致地区分怎样的性器官接触只是“蹭一蹭”而绝不同于“插入”,而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农家女刚一发声就被威胁侄女辈正要参加中考而不要“把事情做得太绝”却得不到及时足够的法律保护,14岁女童和猥琐“干爸爸”的性行为也会被千方百计解释成情侣之间的“自愿”行为。因此,必须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无产阶级政治原则。


第一,司法机关要同时从质量和普惠性两方面同时入手改善供给。法官要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明确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一重大原则,在严格依据法律的基础上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充分考虑审判的社会影响。


第二,对于审判中发现的法律明显滞后的情况,要及时向法律检察机关和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向党的政法领导机关进行反映,以推动立法机关通过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三,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及人民司法的统一,对群众的疑惑要及时依据法律进行沟通,但不建议法官直接就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向社会公众进行解释,法官个人向社会公众发表自身对个别法律条文的褒贬判断或暗示的行为,更应当严格禁止。


第四,要站在坚持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高度,依法重新明确律师的“国家法律工作者”性质,按照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忠于委托人的顺序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律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决不允许社会主义律师蜕变成剥削阶级豢养的“挑词架讼”,不管是非曲直和社会后果的“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讼棍”,要让律师真正充当司法公平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守护神,而不能堕落为法律自由市场上权势者的公共打手。


第五,要充分考虑不同社会阶层在市场中获得优质法律服务的不平等性,将法律服务自由市场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建立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服务市场并使之成为法律服务的主体,尽快把基本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范围,逐渐实现基本法律服务供给的均等化。


第六,将党的领导和司法公正有机结合起来。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领导人不得干涉具体案件审理。同时以党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杜绝实践中各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保证法律从业人员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做到带头守法、模范守法。


总而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离不开对无产阶级政治的坚持。法律服务的首要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公平和法律的严肃性,市场是实现法律服务目的的工具,而不能成为目的本身。目前,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中的一股邪气不是司法政治化,而恰恰是放弃政治、不讲政治。脱离了政治,司法无非是权势阶级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和统治权力的在另一个场所的扩张,必然是金钱和权力的勾结,必然掉入金钱操纵,只不过是更方便权势阶层雇佣打手、颠覆黑白垄断而已。


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同时全面落实“政治性”要求,明确并逐步实现司法资源和公共产品性质,同时以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有序参与司法来保证司法资源获取的平等性和司法活动的人民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司法腐败,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同国家政法机关的关系,才能避免民间暴力和私力救济重新具备社会合法性从而使得法治建设的成果毁于一旦。才能真正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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