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司法独立 ”难以保证”司法公正

陈中华:司法独立 ”难以保证”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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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司法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


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另外,要严格区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西方所谓 “ 司法独立 ”和“法官中立” 的原则界限 ,突出中国律师“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性质 ,坚持司法实践中的“政治性”原则,再完美的法律体系也不能天然构成法治实践。实际的法治体系是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脱离了“政治性”的约束,如果不顾实际的社会阶级结构和时代特点,抽象地推行所谓“司法独立”、“法官中立”和律师的“独立性”,法律从业者的廉洁自律和司法公正就越难以保证,甚至是明目张胆的腐败行为也往往无法追究。法律监督、司法审查等监督机制再完善,也难以杜绝检察官起诉罪名的选择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律师的辩护行为依照自由市场上待价而沽的原则,演变成金钱和国家暴力的公开、合法勾兑。文艺作品是现实社会矛盾和时代精神的反映,从《杨三姐告状》到《我不是潘金莲》再到《嘉年华》,离开了“权力”保证的任何权利,都不过是一张一戳就破的废纸。


坚决制止借口司法工作的专业性,用所谓防止“舆论干预司法”为名,弱化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因势利导建设与拓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民参与司法的渠道。与其任无组织的事实上的公众参与司法存在,任其容易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甚至产生某些人操纵舆论损害司法公正甚至冲击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甚至整个法治体系的流弊。不如对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热情因势利导,以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公开审判中的旁听制度为依托加强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旁听,在党的领导下、人民群众监督下,公开透明遴选人民陪审员,用好管好人民陪审员。


过去几十年来,美国发生多起白人警察暴力执法导致黑人死亡事件,并引发大规模抗议游行和社会骚乱,而涉案警察往往被判无罪或免于起诉。200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路泽恩县曝出丑闻,两名法官关闭政府少年监狱,与人合伙成立私人少年监狱,收受数百万美元贿赂,将几千名少年轻罪重判入狱以保证其私人监狱获利。说到底,现实生活中,所谓的依据法官的“良心”来行使司法权的 “司法独立”、“法官中立”和律师的“独立性”等制度设计,实际上只不过是在不威胁资本主义基本秩序的前提下,对法庭这种国家暴力的竞价购买,不过是资产阶级垄断法律资源和国家权力,以金钱为后盾欺压人民群众的遮羞布。


脱离了“政治性”的司法实践活动,必然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落空,特别是使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落空。会导致花得起钱的人轻易获得金牌律师团队耐心细致地区分怎样的性器官接触只是“蹭一蹭”而绝不同于“插入”,而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农家女刚一发声就被威胁侄女辈正要参加中考而不要“把事情做得太绝”却得不到及时足够的法律保护,14岁女童和猥琐“干爸爸”的性行为也会被千方百计解释成情侣之间的“自愿”行为。因此,必须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无产阶级政治原则。


第一,司法机关要同时从质量和普惠性两方面同时入手改善供给。法官要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明确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一重大原则,在严格依据法律的基础上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充分考虑审判的社会影响。


第二,对于审判中发现的法律明显滞后的情况,要及时向法律检察机关和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向党的政法领导机关进行反映,以推动立法机关通过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三,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及人民司法的统一,对群众的疑惑要及时依据法律进行沟通,但不建议法官直接就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向社会公众进行解释,法官个人向社会公众发表自身对个别法律条文的褒贬判断或暗示的行为,更应当严格禁止。


第四,要站在坚持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高度,依法重新明确律师的“国家法律工作者”性质,按照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忠于委托人的顺序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律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决不允许社会主义律师蜕变成剥削阶级豢养的“挑词架讼”,不管是非曲直和社会后果的“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讼棍”,要让律师真正充当司法公平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守护神,而不能堕落为法律自由市场上权势者的公共打手。


第五,要充分考虑不同社会阶层在市场中获得优质法律服务的不平等性,将法律服务自由市场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建立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服务市场并使之成为法律服务的主体,尽快把基本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范围,逐渐实现基本法律服务供给的均等化。


第六,将党的领导和司法公正有机结合起来。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领导人不得干涉具体案件审理。同时以党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杜绝实践中各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保证法律从业人员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做到带头守法、模范守法。


总而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离不开对无产阶级政治的坚持。法律服务的首要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公平和法律的严肃性,市场是实现法律服务目的的工具,而不能成为目的本身。目前,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中的一股邪气不是司法政治化,而恰恰是放弃政治、不讲政治。脱离了政治,司法无非是权势阶级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和统治权力的在另一个场所的扩张,必然是金钱和权力的勾结,必然掉入金钱操纵,只不过是更方便权势阶层雇佣打手、颠覆黑白垄断而已。


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同时全面落实“政治性”要求,明确并逐步实现司法资源和公共产品性质,同时以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有序参与司法来保证司法资源获取的平等性和司法活动的人民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司法腐败,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同国家政法机关的关系,才能避免民间暴力和私力救济重新具备社会合法性从而使得法治建设的成果毁于一旦。才能真正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政法机关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政法机关活动密切相关。政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政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政法机关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政法工作的人,还是官僚腐败,不作为乱作为、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目前,有些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裁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造成信访局门庭若市,而国家信访局实质上仅是一个中转局,一般是把上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一级一级地向下转,最后还是转回当地查处,无形中导致老百姓状告无门,造成一些遭遇不公不相信司法的当事人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像胡文海、陈水总、杨佳、张扣扣、欧金中一样,自行执法,甚至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最高人民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当前法院院长不是真正由民选、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要直接审判,绝不能犯官僚主义发回当地重审,让当地法院自己改判自己的判决是不可能的事,也是违背人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审判,起初工作量会大些,过段时间就会少了,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公正审判,严格追责,地方法院的法官就不敢不公正审判,地方法院的法官不敢不公正审判了,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自然就减少了。


清朝鸦片战争的时候,大清王朝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国敌人的入侵,大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的厄运。


历史教训告诉我们,不要小看两个农民因一块屋地、一头耕牛所打的官司,更不要因为这样的官司很小就认为徇私枉法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政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对政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政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政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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