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医院医生见死不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陈中华:医院医生见死不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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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络反映“郑州120延误救治大学生”事件后,郑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积极主动、人文关怀的原则迅速调查处理,回应社会关切。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事件专项调查组,进驻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采取谈话问询、调取录音和文档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全面调查;郑州市纪委监委对调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同步对相关人员启动问责。现将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调查情况

经调查,5月17日(郑州疫情期间)上午10:27:56,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接到河南大学大三学生彭某君报诊电话,调度员张真颖接听,通话时长8分13秒,与网络录音一致。

随后47分钟内,张真颖回拨彭某君电话11次,无人接听,微信彭某君未通过微信验证。12:15:52,调度班长代文欣接到电话报诊,称有室友喘气困难,位置在明理路河南大学龙子湖校区,12:16:55,调派救护车出诊,接报诊后,郑大一附院郑东院区急救站接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指令;12:18:05,救护车出诊,随车医生联系报诊人了解患者情况并进行急救指导;12:25:32,救护车到达河南大学龙子湖校区;12:31:15,急救人员进入彭某君宿舍进行现场急救,向在场老师口头告病危,电话联系家属告病危,通知医院急诊科抢救室做好接诊准备;12:50,彭某君被监护转运至郑大一附院郑东院区急诊科抢救室,后收住急诊ICU至5月30日;5月30日20:42病情变化,抢救至21:20,家属签署放弃抢救同意书和离院告知书。

二、存在问题

(一)对急症患者病情判断有误。调度人员受理报诊电话时,主观认为报诊人为年轻大学生、病情不危急,把重点放在反复追问准确地址上、未及时调派救护车,业务不熟练,且言语不当,不符合《河南省市级120急救指挥中心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第六项第4条“调度员服务用语规范,具备基本的急救知识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调度分流能力”的要求。

(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不足。调度人员处理复杂问题方法单一,应对接诊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情况能力不足、敏感性不够,仅采取回拨电话、添加微信的方式联系病人,未及时与110联动,采取更加有效的处理方式。

(三)重要事项上报制度执行不力。调度班长代文欣、调度科科长燕重远未按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调度部报告反馈制度》第1条“遇到重大事故时,按照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逐级上报”执行。主持工作的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副主任康晓琴(主任一职空缺)对重大事件敏感性不强,对风险隐患未能及时向上级汇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处理情况

(一)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调度员张真颖,业务不熟练,对急诊患者病情研判有误,调度用语不规范,对急症报诊敏感性不够、处理能力不足、处理方法单一,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开除处理。

(二)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调度班长代文欣,对调度员管理指导不到位,对本班派诊中出现的疑难和特殊事件处理、沟通协调力度不够,对重大问题请示报告不及时,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政务撤职处分。

(三)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调度科科长燕重远,对调度员日常培训管理指导不到位,对本部门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调度工作制度和急救电话受理操作规程问题督促检查不力,重大问题请示上报不及时,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四)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副主任康晓琴,对分管的调度科工作重视不够,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和存在的风险隐患请示报告不及时,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原学岭,作为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分管领导,对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指导不力,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诫勉谈话。

此次事件教训深刻、发人深省,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对彭某君同学的离世表示深切哀悼,向逝者家属表示诚挚的慰问,同时诚恳向家属和社会道歉,全力配合家属处理好善后工作。

郑州市医疗急救系统要深刻汲取此次事件教训,引以为戒,以坚定的决心、负责的态度、有力的措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提升院前急救水平,优化培训和智能化建设,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认为,那些工作态度不认真,反应能力不行,共情能力差的人不要安排在医疗救护警务等需要救死扶伤的行业工作,回拨11次无人接听 不是验证人已经不省人事了吗?还等什么呢?

北京顺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22年5月29日)在微信上通报,宋姓死者(32岁)本月11日因胸痛用手机拨打急救热线120。负责救治男子的顺义120急救分中心值班车组医生刘晓云,多次拨打医院发热门诊热线与查看死者病史,分中心副主任过后还要求车组立即出车前往救治。47分钟后,值班车组在死者女友打电话说男子的病情加重后才出发。

值班车组在七分钟后到达现场,发现男子躺于路边后,将男子抬上救护车送院抢救,但最终回魂乏术,初步诊断为猝死。

通报指值班车组医生未及时出车,对急症患者病情研判有误,也未对急症患者进行自救指导。顺义120急救分中心被指没有对值班车组医生进行岗前培训,顺义区医院则被指对顺义120急救分中心管理不到位,顺义区卫生健康委也对顺义区医院监督管理不严格。

由于刘晓云对此次事件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顺义区卫生健康委给予刘晓云开除处理。顺义区委卫生健康工委书记王新兵对此次事件发生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顺义区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赵跃华对此次事件发生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顺义120急救分中心主任赵雪田对此次事件发生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鉴于其无党内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据报道:120接电后,先是告知其居住地属于顺义区划定的疫情管控区需向村委会报告,又告知顺义区医院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接收患者,正在联系区妇幼医院。 虽然都管控了,也考虑到居民的看病需求。上海那次哮喘病人因拦不下救护车而去世,现在北京也发生了类似的事。

救死扶伤是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天职。然而,有关方面三令五申也好,地方法规规定可处罚款也罢,其实都有意无意忽略了一个前提,那就是,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见死不救,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有十分明确的惩处规定,根本勿需再劳神费力出台新的法律或规定。

首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这些规定都具有不庸置疑的法律效力,医院和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见死不救,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其次,医院见死不救行为的危害和性质有时并不止于此。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实生活中,一些医院和医务人员只认钱不认人,坚持不见钱不治病,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经从违规违法上升为犯罪的性质,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对于医院见死不救并造成严重后果,无论是“最高罚款2万元”,还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惩处力度都明显偏轻。正确的做法是,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刑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有关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责任和刑事责任,直至令有关责任人员被判刑坐牢,为自己见死不救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这样才能有助于遏制见死不救的违法犯罪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对见死不救的医疗人员,以纪代法以罚代刑罚款撤职开除了事。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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