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重庆警察开枪致人死亡案,执法记录仪应当尽快公布

陈中华:重庆警察开枪致人死亡案,执法记录仪应当尽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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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0日18时50分许,北碚区龙溪路港大电动城门口发生一起纠纷,北碚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处置中,当事人翁某(男,49岁)对民警处理不满,与妻子陈某袭击民警,民警遂使用枪支将翁某击伤,翁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检察机关已介入,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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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庆警察开枪致人死亡事件,我认为现在评论孰是孰非为时尚早,因为各种信息都比较片面,无法完全复原当时的事情经过。但是现在警察出警都是有执法记录仪的,到处也都有视频监控,一看便知希望当地政法机关尽快公布执法记录仪和视频监控,让不明真相的老百姓早日知道真相绝不要拖拖拉拉遮遮掩掩,就是真的是当事警察违法开枪也只是他一个人,并不能代表全体警察

2017年3月29 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自揭其短”何以获点赞》的文章指出,在司法机关勇于“自揭其短”并受到众多点赞的背后,折射的是规范执法的不断深入,司法公开公正的前进脚步。这源于河南温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温县”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该局民警办理一起电信诈骗案件时,涉嫌刑讯逼供,致使一名犯罪嫌疑人死亡。温县检察院已对此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依法惩处违规违法办案人员,并及时发布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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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则通报一经发布,不仅未因“自揭其短”而被广泛质疑、否定,反而赢得众多网友点赞:“自己主动站出来承认刑讯逼供并立案调查,正能量满满!”刑讯逼供是司法领域中让人深恶痛绝的毒瘤,许多冤假错案的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发生在公安局的刑讯逼供案件固然暴露出公安机关管理不严、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但“自揭其短”同样值得肯定。

点赞,来自主动依法纠正错误的担当。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失职乃至违法时,是查明真相、及时纠错,还是文过饰非、欲盖弥彰,体现的是司法机关的责任担当。用依法处置实现自我纠错,以信息公开赢得舆论信任,彰显出执法司法理念的进步。

点赞,源于坚持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自觉。人民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是司法前进的方向。坚持司法公开、主动接受舆论监督,是保障公平正义实现的客观需要,也是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只有将案件主动置于舆论聚光灯下,才是司法公开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结果。

点赞,在于善于引导舆情、破除涉警舆论偏见的作为。警察执法活动中发生死亡事件,公众往往将责任一股脑归为“执法者不当执法”,即便最终证明与警方无关,也无力改变公众的偏见,更不要说主动公开了。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少说、晚说甚至不说,很容易让社会舆论跑到事实前面。当权威信息无法占领舆论制高点,公众自然会形成偏见和批判性预设。

事实上,在司法机关勇于“自揭其短”并受到众多点赞的背后,折射的是规范执法的不断深入,司法公开公正的前进脚步。在这次事件中,检察院参照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十部分: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具体就是看当时翁某的袭警行为有没有危及到出警警察的生命安全。

出警的警察只要是符合开枪条例的,就没有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不符合的,他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该出手时也不能随便出手!我们国家对于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有明确的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如果警察违法开枪,需要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目前重庆的检察院已经介入调查,我相信事件真相会很快水落石出。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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