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用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法律,坚定为受侵害的老百姓撑腰

陈中华:用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法律,坚定为受侵害的老百姓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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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监察网公布的一份决定书引发网友怒赞。缘于一位父亲将猥亵女儿者打至轻伤2级,检方最终决定不起诉。

这位35岁的父亲张某某是陕西渭南白水县的农民。2021年6月12号,他得知自己的女儿被一男子张某乙猥亵后,冲到其家中,用脚将其蹬倒在地,又向其头上用拳头捶打了两三下,并将瓷碗砸向其头部。后经司法鉴定,张某乙轻伤二级。今年3月7号,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这名父亲移送白水县检察院起诉,而最终检察院审查决定不起诉。

检察院的理由是:第一,虽然这名父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刑法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情节,而且自愿认罪认罚。第二,也是最关键的,就是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177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所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真的是大快人心!不得不说,检察院的审查决定于法有据、于情有理、公正公道、让人信服。尽管殴打事实认定清晰,但检方不是孤立地看单一事实,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综合看问题,全面审查考量。

当然,也有人质疑。这样的话以后会不会有更多的人用暴力来解决问题?我觉得这样的担忧是完全没有必要的。首先,检方并没有否定这名父亲的犯罪事实。但是要考虑到他的动机、前因后果。

大家有没有关注到这个细节:这位父亲才35岁,所以你想他的女儿能有多大?应该是个未成年人啊!猥亵儿童罪是要在强制猥亵罪的基础上从重处罚的。而这名父亲为了保护女儿,将猥亵者打伤。那么哪一方的过错和危害程度更大呢?哪一方的性质更恶劣呢?

而且这位父亲敢作敢当,主动自首、认罪认罚,这些都是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和从轻处罚的重要事实依据。所以检方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有理有据的。这不是在提倡用暴力解决问题,而是震慑犯罪分子,用法律坚定地为真正受侵害者撑腰,惩恶扬善、伸张正义,必须点赞。

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这名猥亵者必须从重处罚!

2020年7月9日凌晨为防止13岁的女儿被二婚的丈夫蒋某银性侵,重庆女子刘某会在将正在睡觉的蒋某银锤杀。历经二年,重庆市二中院于2022年6月23日一审宣判:蒋某银欲奸淫继女,但因遭阻止后未能得逞,随后蒋某银上床睡觉,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形成的现实、紧迫危险已消除”,刘某会“对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产生错误认识”,在蒋某银已停止不法侵害时将其杀害,属于“防卫不适时”,不具有防卫性质,判决刘某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从本案的一审判决书看,死者劣迹斑斑,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暴力殴打刘某会及其子女,一家人长期处于其淫威之下。特别是蒋某银在2019年就将黑手伸向当时六年级的继女龙梦筱(化名),当时女孩拼命反抗,裤子被扯烂了,但是蒋某银仍“用手侵犯她,导致她出血”。之后,身为继父的他,一直毫无廉耻地要让继女做自己的“小老婆”。在案发前一晚,蒋某银兽性大发,欲实施性侵,刘某会将其死死抱住,任其扇耳光、殴打。蒋某银未能得逞,却声称“一定要将她睡到”,“(次日)早晨要在门前公路上强奸龙梦筱给路人看”,便倒头睡去。身为母亲的刘某会,觉得“防得住今天,防不住明天”,当晚将其锤杀。

蒋某银一觉醒来会不会继续施暴?这在刘某会看来,几乎是必然的,而且,作为母亲她很清楚,当众性侵,最大受害者是自己的女儿。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这位法官分明是亵渎法律尊严,破坏社会崇高道德。父亲强奸女儿,该杀。应判弘扬社会正义,维护崇高道德。

其实,这样专业的司法定性,距离刘某会的真实处境相当遥远。刘某会是一个母亲,是一个没有接受过义务教育的文盲,是一个受到8年家暴没有报警,得知女儿被性侵,却害怕“家丑外扬”的农村妇女。刘某会用一种“错误”的方式保护了女儿,但是设身处地为她考虑一下:在当时当地,基于她的认知水平、能力,有没有其他的选择?难道一定要在性侵孩子时才能锤死他?“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报警之后,家暴者可能变本加厉……总让人觉得:案发前,法律的保护离刘某会有很远,案发后,法律的审视又很近。

我认为:刘某会抱住死者,只能是暂时中断犯罪,而且死者扬言第二天当街强暴未成人,危险依然存在,死者随时醒来,一触即发,也就是犯罪仍在进行中,此时采取果断措施终止犯罪,应属正当防卫。法律惩恶扬善,不能等恶行造成无法承受后果才去做。一个男人正在实施犯罪时,一个女人能敌得过一个男人吗?只能趁其不备下手。 法律应该对这类行为判无罪。不应该对这位妈妈判刑,如果她不奋力保护女儿,男的就会毁了这娘俩!

2022年06月26日:辽宁丹东“父女黄码看病闯卡被拦后袭警”一事火上热搜。6月21日,一对“黄码”父女外出取药途中在卡口被拦截并欲冲卡后,与执勤民警发生争执,过程中女子倒地,其父亲上前击打民警,事后女子被行拘10日,其父因涉嫌袭警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件真相被曝光后引发网络舆情,有不少网友为“丹东袭警”事件中的父女鸣不平,事发时涉事民警口中的一句“录上了没有”更是让该民警被网友扣上了涉嫌“碰瓷”的帽子,涉事民警的执法专业水平及真实身份也因此遭到质疑。6月26日,有网友在网上发文称,袭警事件中的“倒地警察”,根本就不是一个民警,而是一名志愿者,“所以当时没戴帽子,也没携带执法记录仪”。 

有网友在网上发文扒出涉事民警的“真实身份”针对网上传闻,天目新闻记者致电丹东市公安局求证,得到回复称:网传消息不实,系有人借机炒作。“这个消息肯定是假的,我们已经接到了相关反映,如果核实到传播谣言者身份,我们将会依法对其做出处理。”

随即,天目新闻记者联系到涉事民警所在的丹东市一经街边境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案件目前仍在进一步处理之中,若有后续进展将会公开通报。

我认为,这个被有病老人打倒地的警察,不是假警察也是不合格的警察,被有病老人打一下就摔倒地了,将来怎么保卫老百姓?警察第一时间不是关心郝女士摔伤了没有,而是问自己碰瓷倒地录好了像沒有,这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

我觉的这个没戴帽子也没携带执法记录仪的当事警察是在寻衅滋事,不让郝女士去取药救父命也不让其回家,还把巳经倒过地下已经受伤的郝女士再从车里拉出扔倒在地上。我看郝女士和其父亲都不应该受到惩戒(父亲救女儿天经地义),但碰瓷的警察应该以寻衅滋事罪严惩。

丹东袭警事件发生后,丹东官方居然也和唐山官方的做法如出一辙。事件发生后,官方选择了沉默,也一度出现了诸多谣言。针对目前的现状,靠当地自己查处自己已经无可能了,建议公安部应当尽快介入调查处。

法律是一整套国家装置。它不能只有形式逻辑的躯壳,它还需要填充更多的血肉和内涵。古代私力复仇具有一定正当性,基础在于当时公力救济的不及时、不充分。当国家不能让被害人充分实现公正、感受公正的时候,给私力救济一定空间就是必要的。在现代法治环境下,如果被害人的公正通过国家司法追诉的方式得不到实现,私力救济也是很有必要的。

国家司法可以最大限度给被害人公正,这是就总体而言的。具体到个案,不排除出现公正不及时甚至不公正的情况,即使这种时候,私力救济仍不被国家司法认可的话,就会造成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惩罚,导致被害人的公正永远得不到,最终会使邪恶战胜正义。司法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如果完全摒弃民间的立场,完全忽略个体当事人的感受,有可能会导致正义的错位甚至正义的窒息。

“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司法机关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一个没有血性的民族,是注定会像猪狗那样被宰杀的民族!这一点历史已经证明,并且被无数次地反复证明。一个没有天理的民族,是注定会遭天谴的民族!这一点还没有被证明,老百姓也不愿意得到这个证明,所以才掀起了维护天理的舆论浪潮。说到底,老百姓维护的是中华民族的未来,是中华文明的传承,是14亿中国人民的前途!

司法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

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实施自然正义时就不可能精确计算,要么实施过度要么实施不足,无论过度还是不足,都会毫厘不差转化为高昂的社会成本。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当前司法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司法部门在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出现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钱不唯理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现象。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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