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贪赃枉法的官员,绝不能重罪轻判

陈中华:贪赃枉法的官员,绝不能重罪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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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检官网7月11日消息,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傅政华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傅政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司法部部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傅政华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政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傅政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触目惊心、令人发指,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影响极坏,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严重危害,对司法机关政治生态和队伍形象造成极大破坏。公开简历显示,傅政华也一个属于“边腐边升”带病提拔的贪官。如何打破官员边升边贪、越贪越升的怪圈?

首先,严格落实选官用人追责制度,有权必有责,权责须相当。当问题干部受到查处后,对责任人进行追究。纪检部门必须严格履职,纪检部门应强化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不断加强监管反腐力度。有效利用群众反映、网络实名举报、组织监督检查等手段,坚持露头要打、潜伏要挖,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让严打成一阵风,吹过了就散了,彻底斩断公仆变硕鼠的机会。  

其次,相关领导必须严格执行选官用人制度,在干部成长过程中始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正确用人导向,规范和拓展干部晋升渠道,加大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的力度,加大公开、公示力度,坚决封堵“带病提拔”的入口。

最后,必须提升党员干部的防腐拒变的能力。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群众观、道德观等,通过警示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在前车之鉴下,保持清醒认识,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提升防腐拒变的能力。保证政通人和、风清气正,杜绝小人得志、贪官横行,牢固党的执政根基。

任凭官僚腐败愈演愈烈,最终必然造成亡党亡国。贪官的存在,会不停地制造冤假错案,导致社会矛盾、贫富不均,产生群众与党和政府的紧张和矛盾。当群众与党和政府的矛盾越积越深后,容易形成十分危险的“政治堰塞湖”。所以,官员官僚腐败,一定要严惩不贷,该杀的必须杀。除体制机制方面尚需改革和完善之外,加大违法违纪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像傅政华这样的贪官必须杀,才能以儆效尤。

近年来,我发现很多落马的“大老虎”都是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极少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让人感觉“贪官不死”好像成为“潜规则”。这些罪大恶极的腐败份子,本来足可以枪毙几次的罪,却都变成了有期无期徒刑,理由是认罪态度好,退回脏款等等!如果这样就可以抵罪的话,这跟清朝的议罪银有何区别?这不是鼓励腐败吗?给人的感觉就是反正就算是东窗事发,到时候退回脏款,老实认错就ok了,先捞再说。

官员腐败对党对国对人民的危害实在是太大了,贪官的巨额贪污不仅仅是吞噬巨额GDP和吞噬着社会和谐基础和社会发展动力:更重要的是吞噬党的执政权力。官员腐败践踏党的先进性,轻则损害党的形象,重则导致“党亡政息”,使党丧失执政地位,这在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中已经得到证实。党的先进性、奋斗纲领和崇高宗旨,是通过一个个党员干部的模范言行和优良作风表现出来的,而腐败分子及其腐败行为践踏党的纲领,亵渎党的宗旨,沾污党的形象,腐蚀党的肌体。如果党的性质和宗旨规定的是一套,某些党员干部的行为是另一套,执政党就会丧失民心,走向衰亡。可见,反腐败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绝非危言耸听。

第一,贪官腐蚀人们的信仰。在中国,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市场经济管理的软弱无力,当前两级分化极其严重:富者可抵华尔街,贫者有逊贫民窟,人们对共产主义已经失去信心,再加上贪官横行,劣迹昭彰,人们怎么相信社会的发展会给他们带来幸福生活呢?

第二,贪官又会蚕食人们的奋斗精神。毋庸置疑,我国有绝大多数青少年都是有志青年,他们有远大理想,他们兴致勃勃的想干一番事业。可是,当他们接触社会现实之后,他们恍然大悟,他们的聪明才智,奋发努力,远远抵不过一些贪官的巧取豪夺。贪官们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令不少青年心灰意冷,失去了奋发向上革命精神。

第三,贪官也破坏了人们的相互信任。在正常情况下,人们以德为本,以情相交,形成互敬互爱。可是由于官员们贪污腐败祸水横流,污染了社会空气,导致了官与官之间,官与民之间,缺乏信任,欺骗盛行。现在人与人之间,特别是官与官之间,民与官之间,客气话和应酬话多了,交心话和大实话少了,与其说这是被此有隔阂,不如说这是在提防,各自都在保“隐私”行为。

第四,贪官更会搞乱法治秩序。法治秩序既是治国之本,也是民生之本。在贪官面前,什么法律,什么制度,什么政策,什么原则等等,都是一句空话。贪官的贪婪之心,冒险之心,侥幸之心,靠山之心,以及官员优越感之心理等等,使贪官们失去了理智,胆大包天,为所欲为,欺压百姓,无恶不作,以权力和金钱“摆平”一切,可以使百姓状告无门。贪官们的胆大妄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管理和社会秩序,长此以往,国家的前途是不堪设想的。

第五,损害国家形象。根据联合国有关部门调查,目前中国的清廉指数远远排在世界后面,比我们所谓的腐朽的资本主义国家相差甚远,甚至比香港,台湾澳门等都根本无法相比。如果说清廉指数排位前几十位的都是资本主义国家,官员的腐败直接影响国外的投资,没有任何投资者愿意与一个官场腐败的政府合资合作。再有,外逃贪官把人民的辛苦钱肆意在国外挥霍,买房买车豪赌,在国外已经极大损害了党的形象和社会主义中国的形象。

第六,加剧社会矛盾。目前公众对政府的不满,对很多现象的不满,究其原因就是官员的腐败,公众往往把官场的腐败归咎为对政府的整体不满,应该说目前的官民矛盾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在很多地方,官民的矛盾急剧激化,甚至导致武力冲突。扩展开来,官场上下级的矛盾,部门之间的矛盾,争权夺势,欺上瞒下等等现象使党和政府官员的社会公信力极速降低,在很大程度上,腐败官员已经成为千夫所指,众矢之的,老百姓对惩治腐败的呼声远远超过其他任何社会问题。老百姓对贪污腐败的憎恶程度甚至超过对其他刑事犯罪,可见当今中国腐败之严重,老百姓恨之切,腐败不除国无宁日。

现在贪官污吏十分猖厥,由单个贪官发展到群体贪官,由贪几万几百万发展到贪几千万几个亿,党风政风每况愈下,清廉的人受到排斥打击,腐败分子越贪越升。党和政府威信遭受严重损害!目前的腐败问题已经到了官逼民反的程度,亡党亡国迫在眉睫,不用铁腕反腐不行了。不得罪腐败分子,就会得罪全国人民,这是一笔再明白不过的“政治账”。贪官污吏处处可见,从严惩处绝不能讲讲而已。反腐败关系民心向背,关系执政党生死存亡。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严重的腐败往往带来严重的社会危机,造成经济停滞、社会溃败,政权更迭。要保持党的政权和社会稳定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司法机关在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必须对腐败分子严惩不贷,该杀的必须杀,绝不能重罪轻判。那些喜欢重罪轻判的法官,也应该受到追究。重罪轻判是对党对国对人民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罪恶的纵容和鼓励。

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当前司法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司法部门在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出现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钱不唯理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现象。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党要加强对司法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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