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同步录音录像的八大审查规则

同步录音录像的八大审查规则

一、审查规则

完整的审讯录音录像是还原审讯过程的最佳方式,但囿于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对每次讯问活动都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且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个案中的同步录音录像质量参差不齐。

应结合讯问笔录、提讯证等证据综合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只要有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员(主要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辩护律师)应逐份与讯问笔录进行对比审查,对重要的同步录音录像,还应制作同录文字稿再行审查。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有两个主要目的:①审查供述是否存在不记、错记、漏记等情形;②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一)审查是否存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而未录音录像的情形

必须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

①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②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④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⑤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⑥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⑦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⑧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做无罪辩护的;

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⑩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

讯问笔录中载明要全程录音录像但实际上并未录音录像的,可能存在虚假记录或隐瞒审讯视频等情形。

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而未录制的案件,如被讯问人提出质疑,侦(调)查机关又无法证实讯问合法性的,相关供述应予以排除。

案例4-22张某故意杀人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云03刑初139号。)

争议焦点: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该份讯问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对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第三次、第四次供述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审讯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公安机关的说明理由得不到相应证据的支持,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

(二)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

同步录音录像应自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在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指印结束后停止。如果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非同步的问题,该同步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可能存疑,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因被讯问人不配合,讯问人员可能关掉同录设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后又重新同步录音录像,这种情况属于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应视为无效。

案例4-23刘某某、罗某某贩卖毒品案(刑事审判参考第869号案,载《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1集(总第92集)。

争议焦点: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且不能印证讯问笔录的合法性,该份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法庭审查了刘某某第三份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经查,该份供述中注明了对该次讯问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但笔录记载讯问时长2小时19分,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仅持续12分10秒。法庭播放了该录音录像,发现录音录像的内容仅为侦查人员向刘某某宣读讯问笔录,不能反映讯问过程。

并且,录像中反映刘某某有一定疲倦的表情。该录音录像并不能印证刘某某有罪供述收集的合法性。虽侦查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但审理法院最终以无法排除非法取证为由未将第三份供述作为定案根据。

(三)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时间是否与提讯证、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一致

大部分案件中,侦查机关一般只附卷移送部分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无法核实实际的审讯时间和同步录音录像时间。但辩护人可以通过对比提讯证记载的时间以及被讯问人自述讯问经过来核实全部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移送。

案例4-24王某受贿案【ZW(】刑事审判参考第1166号案,载《刑事审判参考》2017年第3集(总第108集)。【ZW)】

争议焦点:不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侦查机关在立案后对上诉人王某的讯问笔录,其中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2011年4月21日1份、4月22日1份、4月28日1份、4月29日9时30分至11时55分1份、5月4日1份,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在王某对此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无法确保讯问笔录的合法性,亦无法确保讯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故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四)审查讯问场所的设备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审查讯问场所的计时装置、温度计显示的信息是否符合要求,可以通过查阅讯问场所的设备装置记录的信息审查是否存在采用冻、饿、烤等审讯方式。

(五)审查录音录像资料袋是否密封,保管流程是否合法

录音录像应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并由专门人员进行保管。如因录音录像保管不当导致无法还原审讯现场原貌,不能排除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况的,相关供述可依法排除。

(六)审查录音录像的内容与笔录是否一致

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与笔录内容是否存在实质性出入,如有实质性出入,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

(七)审查被讯问人接受讯问时的神情神态是否正常

查阅审讯视频时,主要从眼神、脸色、肢体动作、语速等审查被讯问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部分同步录音录像中,被讯问人的语速、措辞极为流畅、平稳,犹如备(念)稿供述,则可能存在事后补录或同步录音录像被剪辑、中断等情形,应予以仔细审查。

(八)审查是否违规使用戒具

审讯时如违规使用戒具导致被讯问人违背自身意愿作出供述,则相关供述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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