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劳荣枝跟法子英前没有犯罪,离开法子英后也没有犯过罪

陈中华:劳荣枝跟法子英前没有犯罪,离开法子英后也没有犯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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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22.8.20)是劳荣枝案进行二审的第三天,将继续开庭审理。进行最后一轮的举证质证,双方如有新的证据将会提交,随后将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由于上诉人劳荣枝及辩方律师多次强调之前的讯问笔录中多处非劳荣枝本意,系误解以及讯问人员自行解读添加,一再要求法庭公开同步讯问录像,昨天下午,法庭播放了一段讯问录像。据了解今天辩方律师会继续要求法庭播放相关讯问录像,以佐证己方提出的异议。

2020年12月21日上午9点,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一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另案处理)系情侣关系,两人在1996年至1999年间,分别在南昌市、温州市、常州市、合肥市共同作案,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2021年9月9日,劳荣枝案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三罪并罚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劳荣枝上诉。

劳荣枝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认可,自己在案件中没有参与辅助杀人、绑架,也没有合谋行为。她多次称自己极度厌恶法子英,是被其诱骗并以家人做威胁,自己没有蓄意谋害他人。在庭审中,劳荣枝供述其在朋友婚礼认识了法子英,被法子英诱骗外出赚钱。“法子英是个非常凶险的人,他就是个魔鬼。”她提到,1996年到1998年期间,自己有二次流产,还遭到法子英的侵犯和控制,和他在一起时,身上从来不超过100块钱。之所以没有报警或离开法子英,是因为怕家人遭到报复。

2020年12月25日晚,劳荣枝二姐发声,劳国枝说自己妹妹单纯,认识妹妹的人对妹妹评价都很高,是法子英害了她。庭审现场劳荣枝说自己被法子英性侵而且流产第一天就被性侵,两位法律援助都没有为劳荣枝辩护。劳国枝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了一段视频,视频中劳国枝多次指责劳荣枝案的法律援助辩护不力并要求更换劳荣枝的律师。

劳国枝表示自己参加了劳荣枝的庭审,庭审现场劳荣枝不知道自己的律师是法律援助还是家里人帮忙请的律师。为此劳国枝质疑陈某华隐瞒自己法律援助的身份,质问陈某华有何用意?劳国枝表示自己家人一直想见这个法律援助陈某华,想说一下劳荣枝的事情,但是陈某华一直以没有必要拒绝见面。劳国枝还表示庭审现场,检方出示了一张劳荣枝母亲写的材料,劳荣枝当场否认,因为劳荣枝的母亲不识字所以不可能写相关材料,但是陈通华和一位姓张的律师都不为劳荣枝辩解。同时在劳荣枝说到被法子英性侵一事,陈某华以及张姓律师都没有为劳荣枝辩护,劳国枝表示很生气。

劳国枝还表示,法律援助在开庭前和劳荣枝接触多达16次,但是都没有和劳荣枝家人接触。劳国枝说劳荣枝嗓子哑了是因为过多的审讯、疲劳审讯,但是两位法律援助都没有为劳荣枝辩解,因此两位律师都没有尽到职责,劳荣枝家人希望换掉这两位法律援助。法子英的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并没有确认劳荣枝参与合谋杀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劳荣枝杀人。那么,所谓“女魔头”说法只是媒体基于传说的猜测和猎奇标题罢了。法律上的事实,是需要确凿的证据去证明的。法子英已经伏法,劳荣枝到底是参与抢劫、绑架、杀人还是被胁迫,时过境迁,很多证据已经湮灭,劳荣枝的口供最为关键。因此,在舆论压力下,加班加点拿下口供是办案机关迫切要做的。

这也是为什么二审代理律师2019年12月11日在南昌第一看守所会见不到劳荣枝的原因。她是12月5日押解回南昌后,被关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可那天看守所工作人员在收了二审代理律师的材料后,说“查无此人”。当二审代理律师打电话给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两位民警后,他们的回答均是“要向领导请示汇报”。但该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需要批准才能会见的案件。下午,二审代理律师跟家属分别去了市检察院和公安局,他们根本讲不清劳荣枝关在哪里,为何不让会见。在研究了一天之后,12月12日,南昌市公安局一纸通告,说劳荣枝拒绝家属委托的律师,申请法援律师,并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以法援律师占住了劳荣枝两位辩护人名额。

在众目睽睽下,南昌警方以最让人不解的方式,把委托律师排除于刑事诉讼程序之外。此后二审代理律师向市检、省检陈书,均无果。《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但劳荣枝的近亲属已经依法委托了辩护律师,不属于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形。而且,即使有法律援助律师,根据《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法援在得知有委托律师后,正确的做法也应该是终止法律援助。委托律师在先,法援在后,要解除委托,程序上也应该是委托律师会见劳荣枝后,再由其本人提出,而不是越厨代庖。

不让家属委托的律师介入,是不想乱了既定的方案。劳荣枝的口供很不好拿,侦查初期,警方审讯力度很大,频繁地长时间的提讯。用劳声桥的话说,“疲劳审讯、诱供”才拿到劳荣枝的口供,但庭审时又翻了。劳荣枝在庭审中的陈述与此前笔录内容出入很大。在庭审中,她说自己是被法子英诱骗和胁迫下走上了犯罪道路,但自己没有参与杀人,自己也是受害者。她说的也许是事实,也许是辩解,但只有言词陈述是很难证明真伪的。在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是无法定罪的。而被告人口供恰恰是最不稳定的证据。劳荣枝在庭上屡次要求测谎,都被审判员否决。

这就是劳荣枝案目前面临的程序和证据困局。在程序上,因为不允许家属委托的律师介入,指定法援律师,并非劳荣枝本人的真实意愿。长时间的疲劳审讯和指控、诱供可能是存在的,否则庭上的翻供显得太突兀。劳荣枝的智商在线,她以自己的示弱,赢得司法机关的信任,所以这起本应争议很大的抢劫、绑架、杀人案件才得以如此高调公开审理,允许媒体报道,允许旁听。而庭审中,预定的剧本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至于检控方不得不面临庭审情况突变带来的压力,但如此开放的庭审不可能中途收缩。劳荣枝家属看到了生机,而全国网友也已经从网上报道中看到了分歧所在。这与杨松发案控制舆情的现象完全相反。

2020年12月17日上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杨松发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宣判,依法宣告杨松发无罪。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综上,认定杨松发杀害刘某某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法院采纳杨松发及其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改判杨松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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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这一困局,恰恰是南昌市公安局和南昌市检察院自己作茧自缚造成的。很多矛盾和分歧,本来可以化解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最不济也在庭前会议中,不至于带到法庭上。但是,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认为已经控制了局面,认为劳荣枝温顺地听从了他们认罪的建议。所以,才会有三个罪名的高调起诉和体现自信的庭审公开。但没想到,劳荣枝对指控的事实并不认可,辩称其受到法子英威胁,并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合谋的行为。虽然这不能否认其是共犯,也不能免除其承担刑事责任,但无法排除的可能性是,劳荣枝被胁迫参与犯罪。

我没有审查全案的证据,无法对此案作出一个确定性的结论,但庭审中展示的证据冲突,已经在我心里构成了一种合理怀疑。虽然劳荣枝为法子英提供受害人熊某家的钥匙、其手绘的熊某家的平面图和公安机关调查阶段拍摄的熊某家格局照片高度相似,虽然检方证实,在物色对象过程中,劳荣枝是主要的实施人,劳荣枝也去取钱了,但这些都不足以证明其参与杀人,也无法排除其参与犯罪是受到法子英胁迫。劳荣枝怎么被法子英控制并成为犯罪工具,其庭审中的很多解释,对受胁迫参与这种情形是有一定说服力的。

劳荣枝多次声泪俱下强调自己是在法子英的胁迫下才参与作案,她也是受害者而不是得利者;她在和法子英生活期间被法子英控制、胁迫,导致多次堕胎,她36岁的时候确诊患有宫颈癌与死神擦肩而过、被打头骨凹陷等;非法所得财产也是由她暂时保管,在部分案件中只是配合法子英,且杀人的犯罪后果她均未预见。

对于上述说法,出庭检察员提出质疑:你有多次离开法子英的机会,为什么没有选择离开?劳荣枝:“我年纪小,有点依赖他。”劳荣枝称,自己“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认为法子英随时会出现在她的面前,或者伤害她的家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劳荣枝与法子英存在事前共谋,对于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其没有杀人的故意,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所抢的财物,其只是暂时保管,没有支配权。

因为法子英是黑社会中的一个老大,劳荣枝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何况法子英狱友一刘军还跑到她学校多次威胁。劳荣枝的二姐还说,法子英威胁劳荣枝,说有一个杀人犯叫雷鸣,80年代九江的,他杀害了他女朋友的一家五口,是因为这个女的要离开雷鸣,雷鸣一气之下就把他女朋友一家五口全部杀害了。法子英就威胁劳荣枝说,如果你离开我,我也同样这么对待你们家。

在劳荣枝的庭审陈述中。她反复强调,她的犯罪行为是受到了法子英的“胁迫”,“没有合谋,我也是受害者”“因为她的威胁,我从受害者变成了被告人”。此外,劳荣枝还表示,法子英长期对她进行精神上的压制和肉体上的折磨,“他殴打我的头部,我的头骨被打凹陷,我的嘴唇上也有缝针,我的身上也都是淤青,我长期穿着裤装,因为我的身体上没有一寸好的皮肤。”

法子英恶贯满盈,劳荣枝5年追随。既然朝夕相处都是痛苦,虽然自己“胆小怯弱”,也尽管亲眼看见法子英强奸熊啟义的妻子,劳荣枝为什么没有选择逃跑、报警,她的解释是“法子英知道我老家住处,害怕报复我的家人”,我“脱离不了他的魔掌”。对于二人的生活细节,劳荣枝在庭审现场也有所透露。当时想和法子英分手,但是一直遭到了法子英的胁迫,说当时需要24小时的和法子英在一起,而且动不动就会殴打自己,当时也为了法子英多次流产,自己也被其打伤多次。但是自己也不敢去报警,因为害怕受到他的报复,也怕他报复自己的家人。

一审之前不让自聘律师等程序过程很诡异,自己遭遇到法子英的多次殴打,嘴巴被打缝针、后脑勺被打凹陷。“既然恐惧法子英,你已经先拿到钱了,为什么不离开法子英自己跑?”检察官问。“如果我跑了,他会杀我全家的。”劳荣枝还说自己年纪小,已经被法子英“拖下水”,不敢面对坐牢。庭审时,劳荣枝还说到,在最后一桩案件安徽合肥案自己没能等来法子英后,就选择了离开出租屋,留下了一个字条:“我在家等你,爱你。”怕他血洗她全家,从此再也不想见到他。”直到2000年左右,看到法子英被枪决的消息,她自己心中的石头才落地。

20年前,法子英“发自内心的笑容”后面的心理活动,我们无从窥探。20年间,劳荣枝又是怀着对法子英怎样的情感?审判庭上,聚光灯下,她说“在新闻里看到法子英被枪毙,心里很高兴,为民除害了。”我觉得第一次杀人,很可能是法子英胁迫她的,拉她下水,有了命案法某就会以同案犯威胁她,以后她不得不干了,也不敢逃跑报警了,这应该贴近案件的真实。被法子英盯上前的21年,她从未违法犯罪,摆脱法子英后的20年,她从未违法犯罪,这些自主行为反映的,才是劳荣枝的本质。

被迫犯罪本来就是无罪的,更何况没有任何劳荣枝犯罪的物证!开庭时劳荣枝清晰表达了她的立场和观点:1、自己是被胁迫参与作案,本身也是受害者。法子英只视她为工具,有打骂虐待,还以其家人生命安全作为要挟,逼迫她听命行动。2、无亲手杀人情节;无合谋作案地位;3、所有命案发生前,都不能预知被绑架的受害人一定会被杀害,杀人都是法子英的独自决定。

另外,也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劳荣枝亲手杀人。一个是所有死亡的被害人被杀时,现场都没有其他目击者,也没有消息说公诉方拿出了其他具有“唯一确定性”的客观物证,可以直接证明劳荣枝有亲手杀人的行为。另一个方面,同案另一个犯人法子英在被处决之前留下的口供里,把所有杀人行为都大包大揽到自己身上。唯一一个和“劳荣枝杀人”有关系的口供,是他曾说过自己去其中一位被害人家里前,交代劳荣枝“如果我十二点还没回来,你就把人杀了逃跑吧”,但是后期又推翻了这个口供,说实际是自己杀掉的。因此,无论是物证还是人证,都没有可以证明劳荣枝动手杀人的证据。仅仅依据口供断案,就不可能还原事实真相进而得出公正的判决。

其次,想证明劳荣枝“共同合谋作案”也缺乏证据。毕竟两个犯人中的另一个已经被处决,而留下的口供又都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想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合谋”,缺乏直接证据,只能靠联想和推测把间接证据作为主要指控证据,但都缺乏一锤定音的效果。当年劳荣枝只不过二十三四岁的女孩,说她贪财我信,说她合谋杀人是主犯我怎么也不信,如果说她本性想杀人,二十多年的逃亡她犯过罪吗?人总是要理性思考的。从整个事情发展分析,劳荣枝不是主犯,并且她也没有杀人,而且很多被法子英杀害的人,她都不知道,而且她也是受害者。并且那些死去的男人,个个都好色,到处沾花惹草,还自己跟着劳荣枝到她住宿处,他们为自己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今天的故意杀人案,由于科技的进步,各种摄像头、DNA、通讯工具等等证据,在证据种类和证明内容上,远远比20多年前要丰富得多。 或许,这就是为什么今天有人主张,认定劳犯下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的原因。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不应该忽略的是,如果劳在当年就能归案,用当年的证据标准去审视当年的证据,能否指控成功,判处故意杀人罪? 这个问题,大家自己思考吧。 但是,要指出的是,劳在归案后,侦查机关种种迷一样的操作让人费解,比如律师会见不顺利、法援律师的占位、家属委托的律师无法介入等等,这也是让一些律师、劳的家属和劳的支持者大力诟病的地方。

我觉得,侦查机关要从本案中反省一些作法。说白了,办案要依法操作,如果自己认定自己是正确的,就更不要给人留下口实,不然会遭到反问:你们怕什么呢? 这次的庭审披露公安机关对劳荣枝审讯的时间精确到23小时58分,仅差2分钟。是逼供了,被引诱、欺骗或回到刚才的疲劳审讯,因为这些应该都有同步录音录像,法庭应审查是否有剪辑,全程不间断,录音录像起止时间与讯问笔录起止时间是否一致、同步;录音录像中嫌疑人的精神状态,看守所出具的健康检查笔录等等都是有迹可循,所以法院应公开让大家综合判断。 

我希望每一份涉及生死的判决都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之上,而不受舆论裹挟。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展示,当事人的供述,都只有在法庭审理上才能得知。受害人的律师说当年的老虎钳铁笼子铁丝箱子等肯定不可能保留到现在。这不就是说明证据不足吗?据了解,劳荣枝的辩护人曾提出需要本案唯一幸存者刘某出庭质证,但刘某以涉及隐私为由不愿出庭。既然证人都没有,证据也不足应当改判。

劳荣枝跟法子英前没有犯罪,离开法子英后也没有犯过罪。任何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司法机关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司法的初衷,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之公平正义,即为最广大民众心中之公平正义。应当将每个案件、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考量罚,不能只究其果不究其因。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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