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卖淫嫖娼是种无受害人的犯罪,应当依法依规从轻处罚李易峰

陈中华:卖淫嫖娼是种无受害人的犯罪应当依法依规从轻处罚李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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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演员李易峰多次嫖娼被北京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引起社会舆论热议。其实,嫖娼和“包二奶”,很多人认为并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以钱财为媒介,而进行性交易的行为,有人认为,嫖娼是基于生理需求并可以理解,而“包二奶”虽是道德问题却不可容忍,但结果恰恰相反,嫖娼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而“包二奶”虽有违道德却并不违法,如果涉及到党员干部时则涉嫌违纪。那么,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为什么一个违法而另一个又不违法?

一、嫖娼与“包二奶”的相同点

(1)都涉及性行为

不管是嫖娼还是“包二奶”,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发生性关系,或变相性行为。(2)都涉及钱财

在嫖娼中,嫖客一方需要向对方支付嫖资,以获得性服务,而“包二奶”中的男子则需要通过赠送房、车或零花钱等方式,来与异性维持这段不正当男女关系。

二、嫖娼与“包二奶”的不同点

(1)主体不同

男士都可以成为嫖客,无论是否已婚;“包二奶”的一方则必须为已婚男士,若未婚那也就无从谈起。

嫖娼和“包二奶”,很多人认为并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以钱财为媒介而进行性交易的行为,只不过一个是短期零售,一个是长期批发。

两者都会对社会稳定,家庭稳定造成危害,后者更甚,但嫖娼行为却受到严厉打击和处罚,但“包二奶”却不会受到严厉打击和处罚。

有人提出,嫖娼和“包二奶”都是双方的自愿行为,即然“包二奶”无罪,那么嫖娼也应该像“包二奶”一样被法律所包容——即无罪化。

嫖娼是基于生理需求的行为,这可以理解,而“包二奶”虽是道德问题,却不可容忍。

南京的女辅警案,众多官员被拉下馬,其中一个派出所所长竟能随便拿出100万给女辅警和解,他的钱从何而来?难道就凭他当所长的工资收入吗?

嫖娼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受到严厉处罚,罚几千元,还要通报家人和单位,而“包二奶”虽有违道德却并不违法,如果涉及到干部时则只涉嫌违纪,风头过后,啥事也没有。

我认为:卖淫嫖娼是种无受害人的犯罪应当依法依规从轻处罚李易峰否则嫖娼和包二奶都应受到同样的打击和处罚。当然,如果政府可以把卖淫嫖娼合法化便再好不过了,因为这样就赋予了性工作者法定的权利,可以使其享受相关保障。但是强奸犯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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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卖淫及其他相关边缘性交易违法,是治标不治本的。性交易已然存在,如果我们可以认可其为合法,各方都可以得到相关利益保障。这可以有效减轻政府在执行反卖淫法以及支付额外执法费用时的压力。再者,国家还可以通过税收,外汇和就业率增长等方式来增加收入。同时,由于每个性工作者都会被要求接受医学检查,一经发现感染疾病便可接受及时充分的治疗,国家由此也能为其他民众维系一个更加安全的生活环境。更重要的是,卖淫合法化能保障性工作者的权利,使他们有机会过上一种本该拥有的正常生活。

十几年前,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研究所潘绥铭教授,曾做过一次全国范围的随机抽样调查。调查的对象是20岁至64岁的已婚或同居男女。而调查的内容则是他们的性生活状况。结果发现,在这随机挑选的3824位男女当中,每月连一次性生活都不到的人超过了28%。也就是说在十多年前,中国超过四分之一的夫妻已经达到了“无性婚姻”的标准。然而,“无性婚姻”的存在真的可以维持好婚姻吗?在热播的《三十而已》中,钟晓芹和陈屿一个月才有一次性生活。两个人的状态完全不像夫妻,倒像是搭伙过日子的“室友”。不亲密、缺沟通,最后矛盾越积越多,两人离婚。

多数看似“无性”的婚姻当中,都有一方甚至是双方拥有其他的性伴侣——出轨了。而且出轨的对象中,有异性,也有同性。美剧《致命女人》当中,刘玉玲饰演的Simone,就遇到了同性恋的老公Karl“骗婚”。Karl是Simone的第三任丈夫。两人结婚多年,人至中年的Simone已经十几年没有性生活了。Simone一直以为是因为年纪大了,所以丈夫Karl没有过多精力。直到她发现了丈夫和另一个男人亲吻的照片,才知道,Karl不是没有性欲,只是他把性欲给了别人。

曾经有人在微博上提问大家是否能够接受婚前性行为。很多人表示:可以接受。因为在婚前拥有性生活,起码能知道双方在性爱方面是否能够达成一致,是否和谐。暂且不说婚前性行为的存在是不是必要。从大家的评论中可以看出,多数人都非常在意婚后的性生活是否和谐。“饮食男女,人之大欲。”性欲本就是人类众多欲望当中,极为重要的一种。婚姻和爱情同样需要经营,而“性生活”就是婚爱当中关键的一部分。

卖淫是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地的最古老的职业之一,对于卖淫、嫖娼,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地方完全合法,有的只处罚嫖娼,有的只处罚卖淫,有的则完全合法,如新加坡、德国、荷兰的阿姆斯特丹、美国拉斯维加斯等地的红灯区、香港的一楼一凤。而中国大陆是双罚制,然而在古代中国,卖淫与纳妾一样却又是合法的。卖淫嫖娼之所以被禁止,起因是社会主义道德从根本性上反对将人“物化”、“工具化”和“商品化”。但在社会现实里,我们需要认识到,卖淫和嫖娼行为之所以无法彻底禁止,是因为“性”从需求的本质上和衣食住行等仅具有等级差异,而不具有纯粹性之分。科学家的实验表明,在动物世界里,大猩猩也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公母大猩猩将食物与性服务进行等价交换。而且从人权的法理角度看,既然一个人都完全拥有以最严厉的方式处分自己身体的权利,如自杀或者吸食大麻(如加拿大、荷兰是合法的),为什么不能卖淫嫖娼呢?

主张性服务业合法化,并非鼓励卖淫嫖娼,而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预防和安保措施。我们固然不愿看到性的商品化对道德的冲击,但权衡利弊,处于灰暗地带的卖淫嫖娼更有可能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性病、艾滋病蔓延而得不到有效防治,患者也得不到及时救助,性工作者被地下黑社会产业链所控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基层保护伞收取保护费而大肆权钱交易……既然劳动改造与教育不能消除性服务行业,那么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上述弊端,如何在保护道德防线、社会安宁不被突破与保障性工作者的自由、尊严与财产利益之间做到平衡,这确实是我们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部分国家和地区行之有效的方式是,通过立法,划定特定区域(即“红灯区”)使之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合法化”,这些红灯区远离学校、居民区和闹市区,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的滋扰。同时对性工作者发放执照,定期进行体检和性安全培训,成立工会,依法纳税,促进经济收益为社会所用。同时大力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扫除霸、黑等恶势力组织和场所,保障性工作者的人身自由、性格尊严和财产利益不受侵犯。

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还在于确保平等、公平与正义,更在于捍卫自由和人权。衡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法治水平、自由水准和人权保护程度,就是看处于社会最低层、最孤贫无助的那一个群体的权利是否得到全方位、无差别的对待。

虽然在多元的社会里,每个人的价值观是不同的,但我们都无法否认一点——性需求是人的基础需求之一,是人性中天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是贫苦人的安身立命之所,符合正义的良法同时应与情理并行不悖。法律不是用来迫害、压制、禁锢人性的权柄,而应是顺应人的天性,符合自然规律和科学价值,并给予必要之救济的力量。

良法惠及每一个人,不分贵贱,不搞差别待遇。同时,善意、同情与包容是我们这个社会得以维系的基本感情,无论一个人是否反对卖淫嫖娼,无论道德是否高尚。我们都应该尊重每一个性工作者的人格尊严和自由选择的权利,给予他们必要的容忍,这才是一个正常社会的应有之义。由此观之,卖淫嫖娼理应合法化。

卖淫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也是多年来许多国家的热点话题,从很大程度上讲,人们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个所谓的“世上最古老的职业”是否应该合法化。

在亚洲和非洲,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禁止卖淫及其相关活动,如开妓院、拉皮条等;美国除内华达州以外,其他地区也禁止卖淫。目前,艾滋等性传播疾病不断蔓延,性剥削、性暴力日益猖獗,买卖人口屡见不鲜,所有这些问题令这些国家头疼不已,这也成了他们禁淫的主要原因。然而,在荷兰、德国、印尼、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性交易是合法的。而墨西哥、阿根廷、奥地利、法国、意大利等国家虽不允许开妓院和拉皮条,但也允许卖淫。有人认为,性交易合法化不仅是性工作者的福音,更会为整个国家的经济带来生机。还可以保护未成年人还能减少性暴力、性犯罪。

下面是“禁淫”国家为何应效仿德国、新西兰等国,将卖淫合法化的十大原因。

1. 性交易合法化使性工作者更健康

在澳大利亚举行的国际艾滋病会议上提交的一项新研究发现,如将性交易合法化,性工作者中艾滋病患者将会下降33%-46%。这一结果看起来有些矛盾,但却不无道理。事实上,在“禁淫”国家中,由于缺乏相关的医疗救助和社会服务,性工作者感染疾病的风险更高。况且,他们还面临着歧视、侮辱、暴力等重重压力。这样一来,他们想要实现安全性行为就更加困难重重。另外,一些情况使得他们不得不放弃使用安全套,比如说受到恩客和皮条客的威逼,或者担心自己被捕时使用过的安全套反而会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物,这就使得性工作者经常战战兢兢。倘若美国及其他国家政府能将性交易合法化,性病患者会大幅减少,更重要的是,性工作者的安全也得到了保障。一旦卖淫合法化,我们便可以要求所有性工作者使用安全套,定期进行性疾病检测,进而维护他们的人身安全,阻止疾病扩散。相信执行这些政策并不会有太大阻力,毕竟,性工作者想拿身体换的是钱,而不是满身疾病。在内华达州,所有性工作者都必须每月抽血检验是否染上艾滋病毒或梅毒,同时,每周还要进行淋病,批衣菌等病毒检测。此外,使用保险套也成为硬性规定。

2. 性交易合法化减少性暴力、性犯罪

大量研究资料表明:性交易合法化可减少强奸、性暴力以及一些其他性犯罪的发生。来自于罗德岛一项调查就说明了两者之间的关系。1980年,罗德岛的立法者们在非常偶然的情况下,将“卖淫即犯罪”这一条款删掉了,然而直到2003年,这一情况才为人们所关注和知悉。但严格说来,在人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淫合法化已生效了近30年(1980-2009)。这30年里,卖淫女的数量大幅上升,私人性交易市场不断壮大,但令人震惊的是,强奸案数量却下跌了31%,淋病患者也减少了39%。

为何卖淫合法化可以减少性犯罪的出现,个中原因,我们可以列出一箩筐。一旦卖淫合法化,性工作者在遇到危险,或与皮条客及恩客发生争端时,可正大光明地向警方求助;其次,性工作者可以脱离残暴的皮条客的控制,自己做买卖,进而减少了性暴力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再者,欲求不满的人大可以找性工作者来满足其生理需求,而不必通过强奸来泄欲。这种观点看似实在令人难以接受,但仔细想来便会发觉其确有道理。已故的印度记者兼小说家特·辛格曾说道:“我们为打击卖淫做出的努力越多,无辜女性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3.卖淫合法化可以保护未成年人

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发国家,童妓问题都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据调查显示,至少有100万儿童因卖淫而遭受侵害。在美国,超过十万儿童沦为雏妓,并且这个数字每年都在持续上升。

性剥削是有利可图的,因其违法性所招致的法律风险,使得皮条客可以喊出更高的要价。在以美国为首的大多数发达国家中,被迫卖淫者的年收入约七万美元。或许这便是为什么尽管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试图杜绝这一现象发生,但受害儿童的数量仍在持续增长,性剥削在世界各地依旧如此猖獗的真正原因之所在。

撇开利益不谈,童妓市场得以存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成年人卖淫犯罪化。当一个人难以找到成年妓女时,就一定会寻求皮条客的帮助,而此时皮条客们大半会帮忙联系雏妓来满足其性欲。很多倡导卖淫合法化的人相信,如果人们可以合法地与18岁以上的女性进行性交易,儿童卖淫现象就会显著减少。因为没人想被起诉并处罚,人们便只会寻找自愿的成年人与之进行性交易,而非设法秘密进行。通过使卖淫合法化并制定实施更严格的配套法律规范,我们或许可以逐渐杜绝雏妓的出现。

4.卖淫合法化有助于打击贩卖人口

将卖淫合法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或许有助于打击贩卖人口。虽然反对将卖淫合法化的人们声称如果将卖淫以及拉皮条开妓院等活动合法化,将导致人口贩卖的增长,但最近的一些报道和研究不仅不支持这一观点,反而站在了其对立面。德国在卖淫合法化之后,2001到2011年间贩卖人口的案件数量显著下降了10%。令人更加欣喜的是,由于年少者不再被强迫从事性交易,因而只有极少数的儿童被卷入其中。德国性工作者的平均年龄为31岁。

性交易合法化的关键益处在于它能够建立起执法人员和性工作者之间良性有效的关系,而这种良好的关系,可以使得性工作者成为执法人员发现贩卖人口案件线索的主要信息来源。与许多人的想法相反,禁止卖淫反而能给人贩子提供掩护,因为这让人贩子拥有了利用法律来威胁受害女性——尤其是年轻女性的筹码。而禁止卖淫的规定也使得被强迫卖淫的妇女儿童因惧怕被逮捕或处罚而不敢报警。

一旦性交易合法化,受害的妇女儿童将更乐意站出来向执法官举报人贩子,变态的恩客和贪得无厌的老板。

5.卖淫是一种无受害人犯罪

不可否认,有些卖淫女扮演着受害者的角色,对那些因被绑架或被强迫而从事卖淫活动的女性而言,犹是如此。但相信就绝大多数情况而言,卖淫是一种无受害人犯罪。正如有些人所说,一些女性自愿有偿提供性服务,并未受任何强迫。

我们应该认识到女性之间的个体差异。尽管有些女性视性爱为一件神圣的事,只会跟自己所爱并将相伴终生的人发生关系,也还是有其他一些女性把性爱看成一项普通的活动,只要她们愿意就可以跟任何人上床。事实上,有些女人宁愿通过跟刚认识不久的人上床来获得收入,也不愿意屈身于小餐馆做点单、清洗厕所这类小事过活。 但也有女人宁愿受穷也不愿把身体交给不值得的人。还是那句话,每个女人都不尽相同。

就像赌博和吸毒一样,卖淫也是一项成年人间你情我愿的活动。正如罗格斯法学院(Rutgers Law School )的雪莉·F·科尔伯(Sherry F. Colb )所言:“在无人受伤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都具备相应的承诺能力且自愿交易,卖淫就是一种‘无侵害的犯罪’”。

6. 卖淫合法化可以节约国家开支

在卖淫被认定为非法的许多国家里,政府为专项治理这一问题需花费数十亿美元。在美国,执法部门每逮捕一个性工作者,算上逮捕、审判和监禁费用在内,累计需花费至少2000美元。更因其国内存在为数众多的性工作者,美国政府每年花费超过1亿2千万美元用于防治卖淫。

你我心知肚明,这些花费均来自于我们为支持政府建设而缴纳的税款。你们觉得这样使用值得吗?当然不值!因为警察费尽心机逮捕性工作者,并用我们的钱去支付庭审和听证会的开销后,那些人只需交点罚款或被监禁几天,等他们出来后又会重操旧业,这是一个永无休止的循环。不管我们投入多少钱去治理卖淫,也只是徒劳无功而已。

因而正如那些提倡卖淫合法化的人所言,让卖淫合法化比继续认定其为非法要明智得多。严格说来,如果使卖淫合法化并付诸实施,是可以带来许多积极影响的。因为这样一来政府将不必再花钱去雇佣额外的警力逮捕性工作者或执行相关法律,也不必再支付卖淫者在监禁期间的用度。难道我们真的没有更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使用税款了么?(必然不是如此呀!)

7.卖淫合法化可以增加国家税收

与其他产业一样,卖淫合法化以后可以产生一系列有利于国家的连锁效应——主要体现为增加国家税收。一旦性工作者和妓院老板们获得了法律许可,他们就可以进行商业性经营,在获得合法收入的同时向国家缴纳税款。众所周知,卖淫是一个暴利性行业。调查显示,在美国内华达州,平均每个从妓人员每周的收入高达3000美元,有人甚至会挣得更多。试想一下,在美国如果所有的性工作者都获得了法律许可且应按规定向政府缴纳税款,那么美国政府可以从这个产业中获得多少税收呢?

再者说,政府可以以这样的合法化许可为契机,每年向性工作者,妓商和性消费者征收年费,这又会为政府增加额外的一笔收入。当然,如果色情产业能够被恰当管理,那么恩客们也会觉得更有安全感,性需求随之上升,从而拉动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更会有游客会为了体验性服务来此游玩,外汇收入也将随之增加。

8.卖淫合法化将赋予性工作者劳动就业权

每一个被合法雇佣的劳动者都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保障,例如安全权,最低工资标准,保健福利金,假日津贴以及反对非法歧视等等。但是在很多国家,卖淫被列入违法范畴,性工作者不能合法地进行工作,更无从得到这样的权利保障。

当一个非法性工作者被她的顾客或老板辱骂虐待,或者没有获得相应的报酬时,她竟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只因其并不受联邦就业标准法的保护。即使在一个不安全之地被强迫进行无防护措施性交,她也无力抗拒。更糟糕的是,患有艾滋病的性工作者甚至无法进行康复治疗,纵然这是她们为了延续生命所急需的帮助。

如果卖淫可以合法化,那么性工作者就获得本就属于他们的权利和服务。当她们不幸被强暴或虐待时,就可以向警方报警,甚至提起诉讼。除此之外,他们还可以像其他人一样接受基础教育和享受医疗服务。

既然各行各业的人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性工作者自然也毫不例外。

9.卖淫不可能被禁止

为何卖淫会被叫做“世界上最古老的职业”,其原因是显而易见的。这一职业古已有之,并且还将继续存在。即便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联合起来想要禁止它,也不会成功。

不管我们为制止卖淫做了多少努力,总还是有人愿意花钱买乐子,更有人愿意出卖身体赚钱。卖淫已经成为世界各地许多文化的一部分,想要彻底根除,绝非易事。因而与其浪费金钱采取毫无用处的规则措施,倒不如让其合法化。我们既然可以让诸如赌博,抽烟,酗酒这类饱受争议的行为合法化,为什么卖淫不可以呢?

10.性工作者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

每个人都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身体。性工作者想要通过出卖肉体来赚钱,那么就去做啊,那是她的权利。没人有权干涉别人如何支配其身体及生活,当这种干涉仅出于认为对方的行为违背了通行的道德观念时,就会变得尤为不合理。

不管性工作者因何种原因参与到卖淫中,为了钱?抑或是为了获得快感?我们都没有权利质疑或阻止他们,因为这是他们的选择。根据法律,每个人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他们有权决定自己是否通过出卖身体来赚钱。难道我们不是在用自己的身体赚钱吗?

卖淫嫖娼是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就存在而且几千年来从未真正消失过的行为。性交易的双方愿打愿挨公平交易,又没有碍着谁。何苦动不动就要扫黄。大家知道,我国目前男女比例严重失调,更何况权贵可以利用手里的职权和钱财养二奶三奶,又更是加剧了这一危机。那穷苦的劳动人民没钱讨媳妇应该怎么办才能解决性饥渴问题呢?如果不把卖淫合法化,他们就只好被迫偷偷摸摸地去嫖娼,冒着犯法被抓的危险。这些人在我看来真的很可怜。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我坚持认为有家的男人应该对妻子忠诚,不要去寻花问柳。这么说吧,即便卖淫合法化了,我自己也是不会去的。但是我还是坚决拥护其他性生活不幸福或者有需要的男人可以拥有合法嫖娼的权利。我们应该看到,色情行业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以前有段顺口溜怎么说的来着:一不偷二不抢,坚决拥护党;无噪音无污染,关键时候小声喊;不占地不建房,干活只要一张床,这些都是很形象的比喻。从经济学角度看来,这个行业确实是投资小产出快的无烟工业,值得大力培养。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既然政府对偷鸡摸狗的色情行业睁只眼闭只眼,还不如干脆合法化。合法以后可以要求所有妓女登记在册领取牌照,按时交税并且定期检查身体。这样子把妓女统一管理起来,一方面国家可以有一笔不菲的收入,可以用来改善民生,维护性生活不和谐的婚姻。另一方面良好的管理可以保证及时发现问题,避免性病传播失控。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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