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把正常人送去精神病院治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陈中华:把正常人送去精神病院治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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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澎湃新闻的报道:江西南昌女子李某反映自己因为举报一名辅警猥亵自己,被强行拉到精神病院2个月遭受虐待、辱骂。 涉事公安部门:当事人为辅警已离职。据李某说,今年4月份,她因为一起民事纠纷到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派出所报案,接待她的是一名姓赖的辅警。当天下午,赖某主动联系李某,称可以帮她,希望可以见面商讨案情。第二天,赖某穿着便装来到李某的住所,刚开始赖某还是比较正常的聊案情。可不多久,赖某就凑到李某身边,用手搭在李某肩上,李某顺势推开了他的手。但李某更加得寸进尺,用身体强行将李某压在床上。李某毕竟是女子,面对赖某的强制,也动弹不得,之后赖某对李某实施了猥亵。


过程中李某一直呼救,并表示要报警,赖某才停下离开。事后几天,赖某多次向李某短信道歉。而李某隔了几天前往派出所揭发赖某的不法行为。可令她想不到的是,当晚派出所多名警察将李某强行拉到了精神病院。而到了精神病院只是测了一下血压,并没有对其精神鉴定,直接对其入院治疗,甚至都没有通知李某家属。这一关就是两个月,在医院里遭受了 过程中赖某还在短信道歉。两个月后李某离开精神病院,自行检查并无精神病。而赖某在9月份离职。李某已将精神病院起诉至法院,是否存在猥亵已经介入调查。 


如果事件内容属实,那简直就是令人震惊。赖某虽然是辅警,但好歹也是在执法机关,基本的法制意识难道都没有,反而知法犯法!一依据《刑法》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赖某强制猥亵,应在五年以下判罚。其次是强奸罪(中止)。即赖某试图强迫李某发生关系,过程中伴随着强制猥亵行为,此时猥亵行为不单独定性而是作为强奸行为的部分。依据《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把正常人送去精神病院治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1)公安机关无权直接实施强制医疗。根据《刑事诉讼法》定规定,公安机关要启动强制医疗,前提应该是李某实施了刑事犯罪,因精神疾病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公安机关方可启动。同时,公安机关仅有启动的权力,需要提交检察院,并最终由法院决定。法院没有作出决定前,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仅能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本案李某仅仅是检举控告,并没有涉及暴力刑事犯罪。


(2)根据《精神卫生法》三十条,如果是精神病人存在自残或存在危及、危害他人危险,需要住院治疗,应该经过监护人同意;监护人不同意的,不得实施住院治疗。并且应当经过诊断和鉴定方可,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诊断和鉴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诊断和鉴定。所以,赖某强制将李某送医“住院治疗”程序也违反法律规定。


(3)既然赖某无权强制医疗、既然李某并无精神疾病,那么赖某强制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则就属于借此非法限制剥夺其人身自由。《刑法》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如果存在其他人员与赖某共谋实施,则还存在共犯的问题,相关人员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4))把正常人送去精神病院治疗,也是一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当然,如果李某所说不实,则李某涉嫌诬告陷害犯罪。因为她所指控的内容,将导致赖某遭受刑事追究这就是诬告陷害行为。《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真相到底如何,尚待警方调查。但李某的指控已经“非常严重”。无论怎样,警方都有必要查明事实,给出交代。不能冤枉好人也不能放过坏人!


我建议:对把没有患有精神病的人送入精神病医院治疗的人,和把没有患有精神病的人当作精神病患者治疗的医生,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严惩。要加大违法违纪成本,该严惩的必须严惩,不仅可以起到惩诫违法违纪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慑濒危人员、教育并激励守法守纪的其他社会人员。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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