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把李宜雪送去精神病院治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陈中华:把李宜雪送去精神病院治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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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南昌女子李某(李宜雪)反映自己因为举报一名辅警猥亵自己,被强行拉到精神病院2个月遭受虐待、辱骂。 涉事公安部门:当事人为辅警已离职。据李某说,今年4月份,她因为一起民事纠纷到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派出所报案,接待她的是一名姓赖的辅警。当天下午,赖某主动联系李某,称可以帮她,希望可以见面商讨案情。第二天,赖某穿着便装来到李某的住所,刚开始赖某还是比较正常的聊案情。可不多久,赖某就凑到李某身边,用手搭在李某肩上,李某顺势推开了他的手。但李某更加得寸进尺,用身体强行将李某压在床上。李某毕竟是女子,面对赖某的强制,也动弹不得,之后赖某对李某实施了猥亵。

过程中李某一直呼救,并表示要报警,赖某才停下离开。事后几天,赖某多次向李某短信道歉。而李某隔了几天前往派出所揭发赖某的不法行为。可令她想不到的是,当晚派出所多名警察将李某强行拉到了精神病院。而到了精神病院只是测了一下血压,并没有对其精神鉴定,直接对其入院治疗,甚至都没有通知李某家属。这一关就是两个月,在医院里遭受了 过程中赖某还在短信道歉。两个月后李某离开精神病院,自行检查并无精神病。而赖某在9月份离职。李某已将精神病院起诉至法院,是否存在猥亵已经介入调查。 

如果事件内容属实,那简直就是令人震惊。赖某虽然是辅警,但好歹也是在执法机关,基本的法制意识难道都没有,反而知法犯法!一依据《刑法》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赖某强制猥亵,应在五年以下判罚。其次是强奸罪(中止)。即赖某试图强迫李某发生关系,过程中伴随着强制猥亵行为,此时猥亵行为不单独定性而是作为强奸行为的部分。依据《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把正常人送去精神病院治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1)公安机关无权直接实施强制医疗。根据《刑事诉讼法》定规定,公安机关要启动强制医疗,前提应该是李某实施了刑事犯罪,因精神疾病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公安机关方可启动。同时,公安机关仅有启动的权力,需要提交检察院,并最终由法院决定。法院没有作出决定前,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仅能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本案李某仅仅是检举控告,并没有涉及暴力刑事犯罪。

(2)根据《精神卫生法》三十条,如果是精神病人存在自残或存在危及、危害他人危险,需要住院治疗,应该经过监护人同意;监护人不同意的,不得实施住院治疗。并且应当经过诊断和鉴定方可,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诊断和鉴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诊断和鉴定。所以,赖某强制将李某送医“住院治疗”程序也违反法律规定。

(3)既然赖某无权强制医疗、既然李某并无精神疾病,那么赖某强制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则就属于借此非法限制剥夺其人身自由。《刑法》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如果存在其他人员与赖某共谋实施,则还存在共犯的问题,相关人员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4))把正常人送去精神病院治疗,也是一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当然,如果李某所说不实,则李某涉嫌诬告陷害犯罪。因为她所指控的内容,将导致赖某遭受刑事追究这就是诬告陷害行为。《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真相到底如何,尚待警方调查。但李某的指控已经“非常严重”。无论怎样,警方都有必要查明事实,给出交代。不能冤枉好人也不能放过坏人!

据李宜雪说,其因报警称被辅警赖某猥亵一事,被丁公路派出所送进江西省精神病院接受强制治疗。期间,遭受了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灌药、捆绑、电疗等非人的虐待、殴打以及侮辱。最长的一次,李宜雪曾因拒绝服用精神病药被绑在床上7天7夜,吃喝拉撒全部在床上。这种非人的折磨,非当事人难以体会其中的切肤之痛。更让人愤怒的是,在江西省精神病院,李宜雪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还有很多类似情况的人。比如,有一个55岁的阿姨,因去社区办出入证双方发生争吵,结果就被送进来了。还比如,一个18岁左右的小妹妹,因半夜睡不着在小区里面走动,也被送进来了.......

目前来看,江西南昌女孩李宜雪是在用一己之力依法维权。她说过,相比于猥亵她的辅警赖某,将其强制送入精神病院的民警们还有对其收治的江西省精神病院的行为更加恶劣。这种恶劣是真的恶劣,因为它会让我们置身于一种恐怖的社会氛围中。说你是精神病不是也是;说你不是精神病是也不是。事实上,这种被精神病的案件已经发生了多次。可以说,这是破坏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毒瘤。

《新京报》2008年12月8日刊发报道《上访者的“精神病院”》,称山东多位访民被鉴定有精神病,并被送入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徐学玲就是其中之一,她还不知道自己被鉴定了。直到2015年5月,上访多年的徐学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之后,2015年5月28日,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徐学玲作出一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称徐上访过程中无精神病表现。在这份鉴定书中,多名曾任泉沟镇信访办主任、副主任及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称,徐学玲表达能力很强,说话有条有理,思维清晰,“就是正常人的精神状态”。

2016年4月1日,徐学玲一审被山东省新泰市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理由是其在“非正常上访”过程中,“强拿硬要”新泰市泉沟镇镇政府37700元现金。多家媒体就此事刊发评论,微信公号“团结湖参考”刊发题为《有些基层政府娴熟地将精神病变成维稳手段》的评论认为:“在徐学玲身上,精神病的妙用被利用得淋漓尽致……基层政府娴熟地将一种疾病变成维稳手段,公权侵犯私权的姿势多到让你招架不住。”

湖北省十堰市网友彭宝泉“被精神病事件”:湖北省十堰市的网友彭宝泉,因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后,被送进派出所,并被派出所送进当地的茅箭精神病医院。河南漯河市农民徐林东“被精神病事件”:帮助残疾人状告镇政府而被送进精神病医院的漯河农民徐林东,六年半里被捆绑48次、电击54次,曾因上访“被精神病”132天的周口农妇吴春霞,靠着一股拗劲,告赢了公安。吴春霞曾因上访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简称“第六分局”)的民警带走,将其拘留十日后送进了精神病院,时间竟长达132天。

每个人都有软肋信访者举报者的软肋是“有100种办法刑事你”,父亲的软肋是“孩子”,未打疫苗老人的软肋是“养老金”。事实上,对很多提出问题的正常人来说,“被精神病”更是一个颇具杀伤力的软肋。我建议:对把没有患有精神病的人送入精神病医院治疗的人,和把没有患有精神病的人当作精神病患者治疗的医生,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严惩。要加大违法违纪成本,该严惩的必须严惩,不仅可以起到惩诫违法违纪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慑濒危人员、教育并激励守法守纪的其他社会人员。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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