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绝对不能犯官僚主义

陈中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绝对不能犯官僚主义


陈中华.jpg


近日,看到红星新闻刊发的一则题为《河南父子反杀夜闯家门者被判死缓 省检未抗诉:他不一定行凶》的文章部分内容,说是河南新乡市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因举报村支书贪腐,2009年7月2日晚,村民张好峰家遭到村支书之子许振军带人上门报复;十数天后的7月19日晚,许振军再次闯入张家,双方在院内发生冲突后,许振军被砍中要害死亡。新乡中院、河南高院均认为,张好峰父子故意杀人,不构成正当防卫,最终二人被判处死缓。张好峰父子及其亲属坚称,该行为系正当防卫,并申诉了11年。2019年3月,张好峰妻子常卫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检将该案交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


2020年11月10日,河南省检出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称,案发前17天,许振军纠集他人闯入张家伤人,案发当晚,许振军再次闯入张家,对于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但“仅仅依据许振军上次有明显过错的经历,并不能直接确定其本次一定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并无明显不当,决定不提请抗诉”。张好峰妻子说会继续申诉。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是刑法提倡和鼓励的,法不得向不法低头是社会正义对正当防卫提出的基本要求。当人们还在讨论“扶与不扶”、“少一事不如多一事”、“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引起的系列案件时,一方面说明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机械和偏颇,有的法法院一年当中都难以认定一起正当防卫案件,有的部门采取“和稀泥”的办法,各打五十大板,谁吃亏谁有理,谁受伤谁就是被害人的理念深入脊髓,于是便出现上面的不应的争论。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或许规定的过原则,但并没有给正当防卫的认定设置过高的门槛,说到底,还是理念及理论滞后在作怪,遇到案件先看主观故意,先看行为人是否有高尚的动机,再确定行为的好坏,颠倒案件的认定顺序,过于注重惩罚人们的思想及想法,处处可见主观主义刑法的影子,既不当地侵犯了人权,也不利于法益保护。


从《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两种类型正当防卫,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防卫人采取一般防卫时,有限度的要求,因为一般防卫的对象从法益侵犯程度上来说,相对要小,因此,刑法对一般防卫时,设置了限度的要求;而行为采取特殊防卫时,除了应具备一般防卫的要求外,只是对限度条件不作要求,因为,特殊防卫针对的对象对法益的侵犯程度高,如《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不仅针对行凶者可以实施,针对其他违法行为仍可以实施一般防卫,一般防卫也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所谓防卫准备是指防卫对即使发生的不法侵犯作准备的行为,如准备刀、枪、棍棒等工具。有人认为,都做好准备了,还谈什么正当防卫,那不就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嘛;也有人认为,准备棍子在门后埋伏,不管死者进来干什么,都可能成立正当防卫;还有人认为,在边境上修建防御工事,如果敌人入侵而将其打死,就是杀人行为?诸观点,都与正当防卫的认识有关。


关于正当防卫的成立理论上分为两个方面:防卫意志和防卫意识。其中对防卫意识的不同回答,决定着防卫准备是否排斥正当防卫的成立。结果无价值论者采防卫意识不要说,认为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对于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完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无价值论者或四要件说采防卫意识必要说,认为正当防卫不仅针对客观法益侵犯行为,还要在高尚的动机支配下的善良想法。


两种不同理论观点导致人们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不同,如果采防卫意识不要说,则准备防卫准备,即为实施正当防卫准备工具的行为,不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采防卫意识必要说,由于行为人准备了防卫工具,就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要么为故意杀人,要么为故意伤害。


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就是法益侵犯,对于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如精神病人正在杀人、12岁孩子正拿刀砍人,我们不能说精神病人杀人或12岁孩子杀人,虽然具有客观不法性,但因欠缺责任,不是犯罪行为就否定正当防卫,任何人都应当也有理由对其实施正当防卫,甚至采取无过当防卫。因此,防卫准备不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本案中,父子俩准备棍子在门后埋伏的行为为防卫准备,不否定父子俩正当防卫的成立。


正当防卫、防卫行为与防卫过当三者之间有一定联系,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不存在刑事责任的问题,防卫过当的前提是承认行为人的行为为防卫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连防卫行为都不算,谈不上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问题。防卫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时,就是防卫过当讨论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对于夜间非法侵入住宅者,最少可以实施一般防卫。况且,当时不少居民都看到了,村支书儿子许振军带着五、六个人不停地用手敲打、用脚猛踹张好峰父子家的大门。在许振军在砸门企图闯入的过程中,张好峰的儿子张海宾让妹妹多次报警并躲在房间里面。张海宾和父亲张好峰父子俩站在院子里,每人手拿一根木棍,等警察到来。随后,许振军闯入,两方发生肢体上的冲突,最终导致许振军死亡。这样的情况,无论如何,父子俩的行为可以评价为防卫行为,可惜的是本案连防卫行为都没有被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我国刑法理论主流观点早就有过讨论,并达成一些共识,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法倡导法不得向不法低头,正当防卫不仅要以正对犯罪行为实施,也可以针对一般违法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实施。本案中,张好峰父子俩针对夜间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最少应评价为一般防卫,根据当时的情况,可以采取特殊防卫。即使极端一点,父子俩的行为也是一般防卫行为,应减轻或免除处罚。从法益衡量角度来说,刑法要保护一种合法有序的社会秩序,举报贪污的行为,便值得刑法保护。期待正当防卫制度能越来越合理,以此扶正社会风气。


司法绝不可以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刑事审判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张好峰父子二人的行为,再怎么说至少不会被判处死缓。可是从新乡中院的畸重判决,到最高检将该案交由河南省检立案复查后的奇葩结论,对于这起似乎有导向性的案例裁判,真是令人费解!  从新闻报道中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僚主义作风相当严重,这起事因举报者受到暴力报复、具有导向性的案例,怎么能不直接查办,反而交给有明显偏护权贵的当地司法机关查办。在目前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的情况下,人民有冤时,没有上级的直接查办,是根本得不到解决的。


当前,有些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裁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造成信访局门庭若市,导致一些状告无门的人,自行执法,甚至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最高人民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当前地方法院院长不是真正由民选,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要直接审判,绝不能犯官僚主义发回当地重审,让当地法院自己改判自己的判决是不可能的事,也是违背人性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审判,起初工作量会大些,过段时间就会少了,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公正审判,严格追责,地方法院的法官就不敢不公正审判,地方法院的法官不敢不公正审判了,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自然就减少了。


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公正司法,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


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暴力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


另外,维稳要先维权,维权才能维稳,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就是维权,单纯维稳,不解决具体的利益问题,是治标不治本,只能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久而久之还会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人民到中央上访,主要原因是因为老百姓不相信地方政府,其实质也是人民对中央信任的一种体现。中央应该直接查处,国家信访局绝不能当中转局,人手不够可以招聘,起初工作量是会大些,但过段时间就会少了。只要中央直接查处,各地就不敢做不公正的事,各地不敢做不公正的事,就不会产生访民。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jpg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13683233288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国际新闻信息网 | 管理登录
0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