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法律既然规定有事实的婚姻,就应该规定有事实的离婚

陈中华:法律既然规定有事实的婚姻,就应该规定有事实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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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梅与张超婚后仅共同生活3个月,便发生矛盾,后男方外出务工。女方首次提出离婚时男方不同意,此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再共同生活。半年多后,女方开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与他人同居4个月后,女方再次提出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为女方行为存在过错,公然挑战了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理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1日,李梅与张超办理结婚登记,次年2月举行婚礼。婚礼后不久,二人因金钱开支发生矛盾。当月底,张超外出务工。4月,李梅以二人性格不和为由,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张超认为二人仅是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开州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李梅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再共同生活。

2022年3月,李梅再次向开州区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张超主张李梅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李四以夫妻名义同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求李梅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张超还举示了李四诉李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及判决书,该案审理中李梅与李四均认可二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开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梅在与张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社会公序良俗,张超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李梅主张精神抚慰金,遂结合重庆市人均生活水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长以及李梅的过错程度,判决二人离婚,并由李梅向张超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0元。一审宣判后,李梅不服,向重庆二中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与张超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对离婚的过错不大,4万元精神抚慰金过高。重庆二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明:新时代倡导婚恋自由,但绝不容忍以婚恋自由为名破坏婚姻关系。本案中,李梅罔顾张超的感受,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在与张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不仅对张超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应以自身不存在过错为前提,若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则不能提出该项请求。依照法律规定,过错方的过错形式通常表现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本案中,虽然李梅与张超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时间均不长,但在二人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李梅的行为公然挑战了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理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认为:倒是这个法官的行为公然挑战了法律婚姻自由的底线。李梅以二人性格不和为由,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若法官当时判决离婚,就不会导致李梅没离婚就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后果,结果最终还是离婚,造成李梅不必要的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失。

去年,湖南衡阳女子宁顺花五年时间里四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的消息持续引发关注。据宁顺花称,因为在婚后发现丈夫陈定华有赌博嗜好,而且有家暴行为,从2016年起,宁顺花四次向衡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但均被法院驳回。期间,因为陈定华对宁顺花及其亲属威胁恐吓,法院两次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

从2016年起,因为婚后发现对方沉迷赌博,屡教不改,且恶言相对,宁顺花四次起诉离婚,但均被法院驳回。2016年12月,衡阳县法院第一次受理,法院认为,宁顺花未向法院提供确凿可信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7年7月,宁顺花第二次起诉。法院认为,只要原被告同心同德,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感情有可能和好。法院驳回宁顺花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这次判决后,宁顺花提出上诉,2018年4月,衡阳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宁顺花第三次起诉离婚。这次宁顺花提交了三份报警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陈定华曾经对她父亲实施暴力行为;在衡阳中院门口抢夺她的包、身份证等;以及陈定华曾到长沙威胁宁顺花弟弟,被派出所拘留。

衡阳县法院认为,双方在恋爱及婚后双方关系亲密甚好,为生活琐事虽有过争执,但无具体事由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虽有隔阂和意见,但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驳回宁顺花离婚请求。

2019年,宁顺花第四次起诉离婚。宁顺花表示,2016年11月13日两人开始分居,至当时已经分居三年。陈定华辩称,他愿意用实际行为给原告幸福,坚决不同意离婚。衡阳县法院认为,为保障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以不离婚更为适宜。2020年8月,衡阳县法院驳回宁顺花的离婚诉讼请求。

2021年3月3日,宁顺花第五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法院当日登记立案,并指定两名审判委员会委员及一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于第五次提起离婚诉讼,宁顺花说她不知道结果会怎样。“这么多次起诉每一次证据都更加充分,但还是被驳回,这次结果没有下判决书之前都是谜。”

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保护,也是再婚自由的前提。“婚姻自由”是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的重要议题之一。中国共产党于1939年启动了婚姻改革,当时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39年通过了《婚姻条例》,主张“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婚姻改革原则。双方可协议离婚,对于单方面要求离婚,依主次程度排列,只要出现下面十种情况之一就可以判决离婚:“(1)重婚;(2)感情意志根本不和,无法继续同居;(3)通奸;(4)虐待他方;(5)恶意遗弃;(6)图谋陷害他方;(7)不能人道;(8)患不治之恶疾;(9)生死不明一年以上;(10)其他重大事由” 。

1950年5月1日,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传递了许多新鲜的观念,如主张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此后的婚姻法随着时代的变化也在不断更新着。1980年的婚姻法为保障离婚自由和控制人口,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就可以判决离婚,以及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2001年的婚姻法针对“包养小三”、婚内出轨和家庭暴力现象,增加了3个要点,一是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是禁止家庭暴力;三是夫妻应相互忠实。

随着时代发展,对同居现象的讨论也日渐增多。同居,是当事人之间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两人一起共同生活,却不缔结婚姻。当事人有不结婚的自由,也属于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同居现象可作为婚姻自由的一种衍生,是人们选择的一种更自由的结合方式。但目前中国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保护性规定不够完整,无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权益 。

从以上案例中看,我认为:法律既然规定有事实婚姻,也应该规定有事实的离婚。也就是应该规定:分居半年以上(包括半年)定为事实的离婚,法院应当必须无条件判离婚。法律若不规定有事实的离婚,也就不应该规定有事实的婚姻。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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