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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法院公开审判的任何案件、应当允许任何人录音录像

陈中华:法院公开审判的任何案件、应当允许任何人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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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媒体报道,湖南安仁法院日前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张湘平涉故意伤害罪一案,原定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即时庭审直播,但在该案庭审期间,网络直播页面显示因检方书面提出直播异议“并有正当理由”,合议庭决定该案的庭审直播取消。


一场事先张扬的庭审直播,最终未能如约出现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在其他庭审直播案件中,“直播未开始,请稍候”的提示语原本只出现在预定直播时间未到之时,但这次也出现在了线下庭审进行中。仅从公开信息来看,以检察机关书面提出“直播异议”的方式取消直播,此类案例并不多见。通过本案,公众有机会更深入地观察庭审直播实践的不同剖面,以及诉讼参与各方的诸项程序性权利的具体救济渠道和实现方式。


庭审直播之于本轮司法改革的价值,在社会各界(包括司法实践诸部门中间)应当说已有充分共识。早在2010年11月,最高法就发布《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规定》,庭审直播被视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扩大法制宣传效果”的重要方式。规定第二条明确,“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属于法院“可以选择”进行直播的案件范畴。也就在本条规定的但书条款中,列明了控辩双方均有权“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


刑事案件的控辩双方对庭审案件都有提出直播申请或者异议的诉讼权利,尽管在实践中由检方提出直播异议的案例并不多见,但控辩双方对直播与否这一问题的认识和主张存有差异,为制度设计所允许,且应当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对抗、实质化庭审的司法常态。走向实质化的庭审,控辩双方不仅可能围绕被告人的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展开激烈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管辖、回避以及公开等程序性问题呈现差异性观点。


从现有规定看,庭审直播案件的选择已将涉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案件等“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做了直接回避,在此基础上赋予了控辩双方同等的直播异议权,控辩双方提出不直播申请须有“正当理由”,而对理由正当、充分与否的判断则由享有直播决定权的法院有关部门做出。当控辩双方就庭审直播与否发生争议,具体控辩主张的依法查明、权衡和决断同样考验司法智慧。在控辩对抗的刑诉机制中,有权提出直播异议的一方需要面对的不仅是居中的司法裁量,还有依法履行反对职责的对手,从这一角度出发,对法院的庭审直播决定提出异议的理由正当与否,诉讼双方都需要充分的知情、辩驳和寻求必要的权利救济。


控辩双方围绕直播等程序性问题展开新一轮辩论,不仅有助于法庭对直播决定进行全面思考和修正,更是法庭尊重和保障诉讼双方程序性权利的基础。2018年9月,内蒙古高院官网曾刊发署名文章探讨“庭审直播中当事人权益保障缺位”的问题,指出“实践中庭审直播案件往往仅有内部审批,缺少口头或书面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在湖南安仁的案件直播争议中,则存在庭审直播实践的另一种表现——— 同意(甚至主动申请)直播一方在面对另一方不直播主张时,其程序性权利救济存在缺位。按照最高法“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像庭审直播与否,特别是直播异议方依法必须同步提交的“不进行直播的正当理由”等可能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服务信息,属于法院应当主动公开的范畴。对直播异议理由的全面公开,是具体司法实践必须完善的执行细节,作为制度上的一种对等设计,直播异议权不能因司法公开不足和救济缺位而无法真正落地。


另外,法院公开审判的任何案件、应当允许任何人录音录像。前段时间,我一位在公安局工作的朋友老婆因卖房子被人欺骗还被告上法庭,她说一审法院庭审笔录上与她说的完全两样,法官明显偏袒对方,对对方有利的笔录上有,对对方没利的笔录上没有。还有,没有旁听的人笔录上记有旁听的人,有旁听的人笔录上却没有记录旁听的人。另外,法院开庭时宣布法庭纪律,规定旁听群众和诉讼参与人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但法院法庭里自已的刻录设备却有故障。最后法院判她赔偿对方一百多万元,她只好上诉,并到处举报对方和法官。


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迳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依法公开进行。 总的来说,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开审判是裁判公正的保障。由于法律关于公开审判的制度的规定并没有得到认真的遵守,不仅导致公正的程序不能实现,而且因为审判公开不落实,许多案件的裁判采取了暗箱操作的方式,审判也缺乏应有的监督,司法腐败现象也由此得到蔓延和发展。可以说裁判不公司法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法定的公开审判制度未能得到认真遵守造成的,当前在审判方式改革中,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与其说是改革原有的审判方式通过公开审判,变“暗箱操作”为向社会公开,使法官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审判和裁判,堵塞了各种徇私枉法和腐败的渠道,切断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非正常联系途径,并极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监督。


第二,贯彻公开审判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公开审判不仅是法定的正当程序,而且是与其他的法定的程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程序的公开性,要求公开审判案件的法官当事人应有权对主审法官依法提出回避的请求,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认证及辩论的程序、裁判的结果应当在法庭上公布等等这些正当程序都可能因为公开审判制度而不能认真实行而难以采用。尤其是公开审判不仅与其他程序联系在一起,而且是整个程序制度的核心。例如,广泛推行公开审判与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采用是联系在一起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要求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法院应将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法院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因此经济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应采纳辩论原则,主要由当事人举证和辩论,从而达到公开审判的效果。


第三,公开审判是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的重要方式。一方面,通过公开审判,在法庭上讲清事实、说明是非、极大的保障了裁判的公正性,树立了法官和法院“讲理、公正、廉洁的形象”事实是由证据证明的,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最有效的澄清事实的方法,而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公开查证核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在法庭通过当事人的辩论,进一步澄清事实,相反如果不是在法庭上当面认证和质证,而是由法官取证,难免出现暗箱操作,甚至出现造假案、收集假证据的情况,冤错假案难以避免。另一方面,公开审判也为锻炼法官的业务能力提供了条件。


第四,公开审判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要措施,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实行公开审判也是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的要求,广大民众既然享有对司法的监督权,也应当享有对诉讼过程了解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知情权,民众了解审判过程才能知法懂法,并能够相信审判是公正的,而司法机关有义务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第五,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第六,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但是,当前各级法院却怕接受监督——规定旁听群众和诉讼参与人不能对庭审录音录像。法院的这一行为和现在正进行的法治建设背道而驰!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出台,但法院系统却还在抱着传统的非法治的做法,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怕接受监督——规定旁听群众和诉讼参与人不能对庭审录音录像。


《新京报》曾于2009年报道了很典型的一例:2009年6月12日,湖北省枣阳市一名小区业主,因用相机拍录法院执法活动被拘留,法院签发给的拘留决定书上写着: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在记者对该事件采访过程中,湖北省枣阳县法院院长田玉斌在解释该条时说,在法庭拍摄要受到限制,而公开场合的法院执行活动,可以看作法庭的延伸。目前虽然还没有规定说非法用录像机拍摄法院执法活动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对于“不许拍摄执法活动”规定所依据的法条,田玉斌只是说:“我们习惯了这样,当地法院一直都这么把握。”


我认为,法院拘留拍摄录像公民,没有任何法律根据,中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拍摄录像违法。此外,拍摄对法院的执行够不成妨碍,妨碍公务无从谈起。当前当事人以及律师权益屡被侵犯,限制辩护、剥夺辩护、阻碍辩护、殴打律师的事件已经发生了很多。录音或摄像,只是一种客观记录活动,特别是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案子的庭审和执行实况进行录音或摄像,是其自己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公民的此种权利不能被各级法院任意剥夺。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些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导致信访局门庭若市,造成有些状告无门的人而滥杀无辜报复社会。几千年前历史表明,吏治腐败普遍表现形式是司法腐败。各级官员代表着皇帝、国家统治者行使国家权力,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朝廷的形象。因为司法公正与否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关系到老百姓对国家信心、认可度。假如,全天下老百姓对国家的统治者都不认可,则国家危矣。因此,对待司法机关中的腐败分子,绝不能心驰手软。


为了整顿吏治、肃清贪腐,历代统治者可谓绞尽脑汁、方法用尽,有什么检查制度、御史巡按制度,还专门设立吏部选拔、考核官员,甚至不惜严刑峻法。汉武帝、武则天重用酷吏惩治贪腐,朱元璋用骇人听闻的残酷的刑法来威慑官吏犯罪,永乐等明朝皇帝用东厂、锦衣卫来监督、侦查大小官员的一举一动,效果也是不太明显。林冲因司法不公被逼上梁山,李岩被陷害入狱后揭竿而起,历史上多少英雄豪杰因司法腐败而挺身而起、斩木为兵,一呼百应、天下景从,到头来是“一夫作难而七庙隳!”


古今中外的领导人、政治家们深知司法腐败危害的严重性,对官员犯罪、司法腐败深恶痛绝。因为他们深知,司法腐败是国家腐败,是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关系到政权是否牢固的根基。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绝不允许政法系统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只有依法强化监管,提高责任追究执行力,才能把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关进笼子,才能让权力在阳光下接受监督,而且不留任何死角,不能靠官员来监督官员,要让法律制度、舆论媒体、人民的监督,才能最大限度消除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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