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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学生打老师是应有罪,老师打学生更应有罪

陈中华:学生打老师是应有罪,老师打学生更应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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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一段 “男子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引发社会热议。今年7月10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一案,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常某因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常某当庭表示上诉。


    我觉得,那些所谓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常某一年六个月徒刑,可以体现提倡尊师重教的说法,不但纯属痴人说梦,甚至很可能适得其反!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尊师重教,首要的是这个教师值得尊重!常某触犯的是“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的标准是致人轻伤以上,显然没有达到量刑标准,于是“寻衅滋事罪”伺候,这个口袋罪最是伤天害理,应快废除。以常某二十年后还来寻仇,其执着有异常人,但法院不是息事宁人,反而激发怨怼,一年半后张老师还是躲远点为宜!

     

    据说,常某上初二时因在课上打瞌睡,被老师张某责罚蹲在讲台下面。期间,张某对常某的头部和身上多次脚踹。之后,张某又要求常某面对黑板罚站,并要求常某在手中举起一块木板。常某年幼时经常遭受老师欺负体罚,甚至羞辱,造成了严重的心里阴影,据常某妻子称,常某晚上常梦到被老师殴打,吓得双手抱头惊恐而醒……


    对此,洪岚(化名,当事学生常尧妻子)发朋友圈,说具体时间为上午9点半,“希望法律能开眼,给我和家人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她在同记者对话时还说,希望这次张清林老师能出庭,厘清一些问题,比如是否接受道歉等。“要给常尧判刑,是不是他希望看到的?希望像有的教育工作者说的那样,现场能化干戈为玉帛。”


    潇湘晨报:你觉得怎样才算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洪岚:不希望有人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我们的律师在上次庭审时也说:在了解案情,调取证过程中一再发现有关领导干预案件,不让能够证明事实的人出证,已经出证的同学迫于压力将证据收回,他们能证明常尧被老师踹头、背插木板。更为恶劣的是让侦察机关调查律师是否给证人做思想工作和承诺。这种阻止证人作证、对律师进行不公正调查是错误的行为。 


    毫无疑问,虽然常某上课打瞌睡也有错,可是常某之所以20年对此事都挥之不去,这说明了什么?一个老师让自己的学生记恨那么多年,无论这个学生品学如何,这个老师都称不上是个好老师。不错,要尊师重教,但老师首先要爱护学生才是。试想,如果我们的老师都像张某那样,那该会对孩子,对我们的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其实,正是20年前老师殴打学生,才导致了20年后学生的“报复”;正是张某没有为人师表,才给常某幼小的心灵留下了难以弥合的创伤;正是20年前张某师道尊严荡然无存,才致使学生和老师结下了“梁子”。现在,年幼的常某终于长大成人,所以就出现了当街拳打老师的一幕——这样的师生关系正常吗?


    20年前老师殴打羞辱学生,武力代表正确;20年后学生殴打羞辱老师,拳头就是道理。时间已经过去了20年,但一切依旧。20年前老师殴打羞辱学生,学生豪无还手之力,没有人为他做主;20年后学生殴打羞辱老师,有“寻衅滋事”为老师做主,但师生间的“仇恨”依旧!


    20年的恩怨不可能最终以法庭的宣判而结束,这一对师生互触底线,也不会最后由“寻衅滋事”出面而扯平。常某已经当庭表示上诉了。20年前老师当众打学生,20年后学生当街老师,这已经是教育的失败了!20年了,仇恨的种子不但并未死去,反而发了芽,且越长越大!


    纵观这对师生的“血海深仇”,无非是你打我一拳,我还你一脚,又没有什么不共戴天,我不明白,为什么不调解,不和解?为何非要请出“寻衅滋事”?毕竟不是杀父仇人,毕竟是一对师生,如果不是“寻衅滋事”中途“横插一刀”,如果这对师生握手言和,那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局面?这岂不是教育和尊师重教的完胜?!


    一个国家和社会要做到尊师重教并非这么简单。起码,无论如何不能靠“寻衅滋事”来尊师重教。“寻衅滋事”不是“口袋”,什么都能往里装。“寻衅滋事”不但尊不了师,重不了教,很可能会推波助澜、火上浇油、适得其反!


    另外,“学生打老师”坐实后被判一年半徒刑,使我联想到了“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赤裸裸的不公平,尤其是“仁、义、礼、智、信”只局限于“君”、“父”、“夫”之间而不适用于前者对“臣”、“子”、“妻”一方!长此以往,中国的“法治”还会不会玩出“新三纲(比如师为徒纲、官为民纲、富为贫纲)五常(比如地、富、反、坏、右)”?

    

    学生打老师有罪,老师打学生凭什么无罪?就像十年前的唐福珍案,官商黑三位一体强拆她的工厂无罪,她组织员工抵抗无效而指望以自焚息事宁人却被批为“暴力抗法”!人都死了还要被扣上一顶“违法”的帽子,“恶法害人”的事件还能演绎出多少悲剧?


    西方国家为什么很少听说“钉子户”有“暴力抗法”这样的罪名?就算要就事论事,西方国家有“学生打老师”被判一年半而老师无罪可罚之类的案例吗?必须强调的是,老师打学生有何“合法”乃至“神圣”可言? 


  我坚信此次判决足以再度刷新老百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词之一“法治”的认知。被越来越多的“叫兽”摧残的新一代“佛系青年”还不够低调吗?从中小学阶段就被灌输“只要学不死,就往死里学”的00后们还能对少年时代的老师们留下多少“美好回忆”?鲁迅“救救孩子”的呐喊不值得暴打学生的老师自省吗?


  有人替暴打学生的那个老师辩护“二十年前中国‘严打’期间的无头命案很多,这等小事在当时根本不值一提;现在中国社会越来越文明了,对动手打人者的量刑也有必要随之而从严”……此类辩护似乎深谙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但“君子报仇十年不晚”、“有仇不报非君子”、“以直报怨”等观念何以沿袭至今而家喻户晓?


    当然,儒家思想有精华也有糟粕,对此我还是那句话:就事论事!我认为儒家思想适用于“修身、齐家”而不配“治国、平天下”,被当年的学生们公认为“四大暴君”之一的那个老师是不是懂得“暴君催生暴民以暴制暴”的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


    “礼不下庶人”的封建礼教,鲁迅曾概括其“功能”为“吃人”。如果真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就理当放之四海而皆准地讲“打人不对”,不管打人者是老师还是学生,何况“现在中国社会越来越文明了”,争论怎样打人才算“合法”又何来“和谐”可言?这里有必要强调:“惩戒权”绝不等于“暴打权”,无论其动机何等“神圣”!


      只处罚某种打人者而不处罚另一种打人者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那样起码会有封建主义“三纲五常”死灰复燃之嫌而显然有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词之一“法治”。当司法不能为民众伸张正义的时候,当民众对法律彻底失望之时,民众就会代替司法行使伸张正义!这是统治者要十分明白的一个道理!  我认为;学生打老师是应有罪,老师打学生更应有罪,且惩罚老师应比学生更严,才能使权贵们不敢仗势欺人胡作非为,才能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北京法健咨询服务中心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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