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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国家绝不能让人民以生命,作为代价去追求司法公正

陈中华:国家绝不能让人民以生命,作为代价去追求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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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2019年7月17日上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张扣扣执行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扣扣家邻居王自新的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因邻里纠纷将张扣扣之母伤害致死。同年12月5日,汉中市原南郑县人民法院鉴于王正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张母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七年,王自新赔偿张家经济损失9639.30元。此后,张扣扣对其母被王正军伤害致死始终心怀怨恨。2018年春节前夕,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村过年,决定报复杀害王正军及其父兄,并准备犯罪工具,暗中观察,伺机作案。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12时许,王校军、王正军兄弟二人祭祖返回行至本村村委会门前时,守候在此的张扣扣蒙面持尖刀朝王正军颈部猛割一下,连续捅刺其胸腹部等处数刀,并追赶惊慌逃跑的王校军,朝其胸腹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后返回再次捅刺王正军数刀,致王校军、王正军死亡。随后,张扣扣闯入王自新家,持刀捅刺王自新胸腹部、颈部数刀,致王自新死亡。之后,张扣扣使用自制燃烧瓶点燃王校军家用轿车,致车辆后部烧毁。张扣扣逃离现场后,于同月17日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我认为:国家绝不能让人民以生命,作为代价去追求司法公正。王正军将张扣扣之母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不到四年就释放出来司法公正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我看来,这其中“执法必严”是最重要的,因为古人早就说过:不患寡而患不均。所以执法的公平性是最重要的,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能他偷个自行车,拘留十天,我偷个自行车,就判我五年,这不公平。所以,张扣扣一案的重点就在于:当年对王家人的判罚,是否公平?如果王家人当年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给予了足够的量刑,那么这个案子就结了,张扣扣没有复仇的理由,他今天的行为,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杀人犯行径,他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但是——我要说但是了,如果22年前,也就是1996年的那个秋天,王家人依靠自己的势力摆平了司法,根本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张扣扣今天的行为,就充满了正义感:他是在替司法说话,他是在完成当年法律没有完成的事情。他隐忍了二十多年,以自己的行为告诉了世人,什么叫“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你们杀了我的母亲,那么不管过去多少年,你们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公平。如果连这个公平都达不到,那么我们每个人的母亲,都可以被随便滥杀。所以,如果当年的判罚不公,那么不仅是王家三人,还有当年参与办案的人,那些徇私枉法的人,他们都该死。


人生在世,有两大仇不可不报:杀父之仇,夺妻之恨。就是一条狗,你踩了它,它还要跳起来咬你,何况一个人?如果我们这一点都做不到,那就连狗都不如。张扣扣的行为,充满了绿林气息,他求的是一种江湖武侠式的“公平”,就像郭靖拿着剑对郭芙说:“你伸出右臂来,你斩断人家一臂,我也要斩断你一臂。”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种公平,本来是应该由法治来给张扣扣的。但现实,逼着他走出了这武侠的一步。相信很少人会有这种体验:在十来岁时,亲眼看着母亲被活活打死,而且凶手还得不到法律相应的惩处,这种仇恨,恐怕就算过上十辈子也无法消弭。但张扣扣背负着这样的仇恨,还是守住了自己的底线,他不杀一个女人和孩子及无关人员。他说:与你们无关,我只杀他们。只惩罚该死之人。如果当年的司法不公,那么,张扣扣的行为就是公正的司法程序。所以,我还是认为,在当前法治仅是精神的时候,有了张扣扣们,才能使权贵们不敢仗势欺人胡作非为。放了张扣扣,才能使以后的张扣扣不会报复社会滥杀无辜。放了张扣扣,才能体现司法的公正,放了张扣扣,才能彰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人传统上称为“王法”、“律法”,学术上叫“人定法”或立法法。一件事合法不合法是相对清楚的,至少政府官员和法官认为是清楚的。这里的“理”是什么?就是中国人讲的“天理”,“公理”,“道理”,“天经地义”,学术上叫“自然法”。自然法在西方也被称为是上帝的法,理性之法。它们是良知、正义、德性的基本含义。所谓天理或自然法,就是人类以理性和情感所发现的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最一般的戒条或法则。如:杀人偿命,借债还钱,知恩图报,言而有信,每个人都有保全自己生命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理大还是法大?当然是理大。理(自然法)是人类的集体智慧,是历史中自然演化形成的,是被人们普遍认可的,它与人的本性相符,反映在人的良知中。法(人定法)是政府制定的,组成政府的人与普通人一样,有自私之心,有偏袒亲朋故旧的倾向,有无知和傲慢的特性,有情绪化的时候。如果法律不受天理的约束,不以天理为准则,任何的法律都是“合法的”,就会导致不正义的法律,甚至“合法的暴政”。


理事法的“元规则”,是康德所谓的“绝对命令”。理大于法意味着只有符合天理的法律才具有正当性,才应该得到遵守。人类之所以需要政府制定的法律,是因为天理(自然法)有些模糊性,只有原则没有细则,操作起来有难度。也就是说,人定法应该是自然法的具体化和可操作化,而不是对自然法的否定。打个比方,即使我们都知道开车要靠右行,但如果马路上不划中间线,要判决谁违规了就比较困难。但如果政府把中间线划得太靠左或太靠右,以致某个方向行使的车辆不越线就不可能通行,这样的规则就是不合自然法的,不可能得到遵守。从古到今,理大于法扎根于每个人的基本意识中。日常生活中,人们最鄙视的是不讲理的人,而不是不守法的人。比如说,我们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而不说“有法走遍天下,无法寸步难行”。


自然法(天理)的三条基本准则自古以来,自然法就活在人们心中。但自然法的表述和论证,则是思想家的工作。英国启蒙思想家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一书中总结了三条基本的自然法则。第一条是稳定财产占有的法则,也就是私有产权的不可侵犯性。这一条来自人类对生存、安定和和平的需要,以及可用于满足这种需要的资源的有限性,它避免了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和相互残杀(害命通常因谋财引起),使人们可以和平相安,因而是最重要的自然法。第二条是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也就是自愿交易、自由签约权。财产的最初所有者通常不是能给其带来最大价值的人,自愿交易可以使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合作双赢成为可能。任何通过暴力手段强制他人交出财产是违法自然法的,除非这种暴力是为了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第三条是履行许诺的法则,也就是人要言而有信。人类的大部分合作都以言辞表示开始,以行动(履约)结束。如果人们言而无信,就不可能有合作的行动,人类的进步也就没有可能。


这三条自然法或天理也就是通常讲的正义的基本含义,违法了其中的任何一条,也就违反了正义原则。如哈耶克所指出的,所有发达的法律秩序的主要特征,都极其相同,都可以说只是对这三项基本自然法所做的详尽阐释。自然法(天理)的普世性和永恒性自然法(天理)是普世的,也是永恒的。看看那些伟大的道德思想家,无论他们来自东方还是来自西方,是生活在古代还是当代,他们所倡导的人类应该遵守的“天理”都大同小异,大致不出“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曾归纳出十九条自然法则,然后说:由于人们之中大部分都忙于养家糊口,其余的人则因过于疏忽而无法理解以上关于自然法的微妙推演。然后为了所有的人都无法找到借口起见,这些法则已被精简为一条简易的总则,甚至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这就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总则说明,认识自然法所要办到的只是以下一条: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即俗话讲的,公道不公道,打个颠倒。这也就是亚当·斯密讲的存在于每个人心目中的“想象的、公正的旁观者”所做的情感判断,同样也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推理方法,甚至也可以说是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推理方法。


显然,“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总则本身就隐含了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原则,因为只有平等的人才会站在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将心比心,推己及人。这种平等是道德上的平等,人格上的平等,“上帝”(“老天爷”)面前的平等。前面讲的大卫·休谟总结的三条自然法则都可以从这一条总则推导出来:你不愿意别人剥夺你的生命和财产,你也就不应该剥夺别人的生命和财产;你不愿意被人强迫你交易,你也就不应该强迫别人与你交易,或者,你希望别人尊重你自愿交易的权利,你也就应该尊重别人同样的权利;你不愿意与言而无信的人合作,你自己就应该说话算数。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现在被称为“黄金(1417.50,-2.70,-0.19%)法则”。孔子提出这个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法则确实非常伟大,但这一法则在2000年前的轴心时代的许多其他伟大的思想家中也是一个基本法则,有些人提出的可能更早,可以说是轴心时代伟大思想家的共识,几乎没有哪一种文化或宗教不包含这样的规则。比如希腊哲学家皮特库斯,公元前640–前568年)就曾说过:(不要对你的邻居做你不喜欢他对你做的事情);几乎生活在同时代的希腊哲学家泰利斯说过:(不要做你抱怨别人做的事情);佛法里类似的话也很多,如要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他人,如果你不想被别人伤害,你也不要伤害别人;耶稣也说过许多类似的话,如(你不喜欢别人对你做的事情,你也不要对别人做);如此等等,举不胜举。这些格言都可以翻译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事实上,基督教认为这一“黄金法则”来自耶稣。如果我们不是拘泥于文字,《墨子》和《道德经》的许多话都有类似的意思。


今天中国发生的有关普世价值的争论,是一件很可笑的事情。你可以否定“民主”是普世价值,否定“宪政”是普世价值,但你不能一般地否定“普世价值”,正如你可以说不想吃面,不想吃肉,但你不能说我不需要吃饭一样。否定天理的普世性,无论出于私利还是公心,都是愚蠢的行为。儒家文化之所以能主导中国社会两千多年,就是因为它把天理放在王法之上。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儒家文化就是自然法,这一点虽然在学术界有争议,但至少说明儒家是把“天理”放在第一位的。儒家的“礼法”体现了自然法的精神,这是儒家与法家最大的区别。秦王朝之所以二世而亡,一个重要原因是秦始皇只讲王法,不讲天理。


法律主要是靠法官执行的。我们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不是仁慈,而是正义!英文中,法官的含义就是正义(justice)。我们必须认识到,对法官来说,良知比法律更重要,没有良知的法官比不懂法律的法官更可怕。这是因为,一个法官只要有良知,即使不懂法律条文,他也不会做出违反正义的判决;相反,即使他懂法律,把法律条文背的滚瓜烂熟,如果他没有良知,正义就会荡然无存!约翰·马歇尔被公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但他在出任首席大法官之前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背景。这也是西方“陪审团”制度的价值所在。陪审员都是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普通公民,他们的判决是基于良知而不是法律。


建立法治社会已成为中国人的普遍共识,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法治社会以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前期,也就是政府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天理和良知。任何人都不应该以“法律”为托词行不正义之事。当法律不符合天理时,当你不得不在良知和律法之间挣扎的时候,你应该选择站在天理的一边。当然,许多人做不到这一点,因为人性的私心,也因为人性的懦弱。通常来说,违反人定法的惩罚在眼前,违反天理的惩罚在以后,人们通常会遵守“好汉不吃眼前亏”的格言。但我们应该对那些宁肯违反法律也不愿违反天理的人持有敬畏之心,至少不应该以我们自己的小聪明而鄙视这些人。


当然,最重要的是,政府制定的律法必须符合良知,符合天理!任何违反天理(自然法)的立法不能被称为真正的法律,只能被称为“恶法”,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这样的立法是对人类理性的蔑视,是对人性尊严的践踏!它无助于人类的幸福!“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司法机关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张扣扣在杀母凶手得不到法律相应制裁的情况下杀了凶手,是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的,当个体无法得到法律公平,自然法则,就是最后的正义。


中国自古以来有杀人偿命之说,为何张扣扣杀人后却有许多人要求刀下留人,该案反映了什么样的社会现实,又引起了什么样的法律思考?是杀人者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还是要维持原始正义?反对百姓自己执法的同时,有关方面是否应该反思是否严格执行了刑法和刑诉法?是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是否有错必究有冤必申呢?当法律不能为民众伸张正义的时候,当民众对法律彻底失望之时,民众就会代替法律行使伸张正义!这是统治者要十分明白的一个道理!


当前,中国的法律是有,但并无完全实行,而且司法还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就当作实行了,“任何刑事案件也都并非孤立的事件,司法机关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张扣扣是在杀母凶手得不到法律相应制裁和其父上访无果的情况下才去杀凶手的,符合天理人情国法。要让那些不尊重他人生命的恶霸地痞、司法公贼长长记性,司法机关应当尽快释放张扣扣,才能震慑那些有钱有权有势的犯罪分子不敢肆无忌惮的胡作非为,才能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当个体无法得到法律的公平,自然法则,就是最后的正义。


天理人情国法;天理人情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样才能形成良性互动的法治治理生态体系,这才是体现新时代法治治理能力的根本。天理、国法、人情是中华法文化的精髓,同时也与“明镜高悬”一样,是司法活动的标志性口号,三者有机贯通,同时又相互约束(比如司法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不是任意裁量,还要受到天理、人情的指导和约束。),力求达臻法治并顺乎百姓、合乎正义。而今天这一优秀基因不但要正名、尊崇,更要赋予其新的时代性意义。百姓常用天理良心衡量一项司法活动本身是否“合乎天理”,正所谓“礼失而求诸野”。所谓天理,就是人世礼法的超验性依据,就是无法用利益、科学等去检验它,却是我们千百年来信仰的对象。


天理就是法律所依据的道理。对之理解可以各有不同,但只要大家承认有天理,就等于承认法律不是立法者或司法者的任性,不是简单粗暴的当下利益分配,而是有某种超越现实利益、力量对比的信念在后面支撑。归根结底,天理就是要给法律本身找个依据,而这个依据为公众所普遍接受,如此审判活动及其判决结果才能为公众所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避免合乎法治却悖逆天理、人情而不为公众所认可的尴尬境地。人情常被误解,但这里的人情应该指的是人的情感本身就是不可改变的人性。


重视人情,并非只讲人情不讲法治,而是要直面人性、尊重人性。以仁爱为所系的人性,是正义、秩序等价值的基础。缺乏仁爱,则正义就会成为不正义,秩序就会成为横眉冷对。人情也必须以天理为宗,予以人性的自我反思、自我约束。百姓喜欢讲天理良心,那就是不承认恶法亦法,若立法和司法不公,法律至上便毫无意义,达不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实现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统一,自然会让绝大多数人心服口服,事半功倍。天理、国法、人情内在圆融一体,在人情与理性间予以国法平衡之,同时国法也有自身的局限,尤其当下矛盾集中爆发、执法对抗一再涌现,这就需要执法者综合人情与理性的基本原则去权衡。


徒法不能自治,几千年来用以指导司法活动的天理、人情之精华应得以继承并发展,法律并非一成不变,但变中仍有不变,天理、人情就是这恒定的原则,应当在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司法活动中起到价值指导作用,在法无明文规定时起着一般法理作用。当今的司法改革应守正求新,正在于天理人情不可逆,新在于要融合进法理并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既然法律无法保护我,我何不自己来?这就是全世人的心理。张扣扣杀人无非就是如此。这不仅仅是大家讨论的法律问题,也不仅仅是以暴制暴的社会问题,还包含人性善恶问题,以及何为正义、如何维护正义的思辨问题。比如,我们可以因为外族入侵而合法杀人,那是为了正义抛头颅洒热血的英雄壮举。而同胞杀人却不能得到惩罚,受害者就不能用同样的暴力拿回正义?扪心自问,如果是我,也许我也会视生死不顾,选择用自己的方式拿回属于我的正义。


法律,我很想相信你。可是,你值得我们期待吗?法律和司法不可信,人会首先选择相信上天能有报应,当报应迟迟不到,便有人不再等待,要将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靠天不如靠自己。这样的勇士历来都不缺!张扣扣吃完了年饭,磨好了刀,他早看到了自己的结局。而“老三”一家完全没有想到,22年前不曾设想,那天中午一家人吃年饭时也不曾料到。假如,当年“老三”一家没有那么仗势欺人,打死了人家母亲让凶手接受法律惩处,给张扣扣一家送去些许温暖,而不是让仇恨酝酿成火山。假如,当年的有关司法机构能够依法审判,依法监管,不重罪轻判,让老三”在狱中规规矩矩接受法律的惩罚,他一家的结局或许便不会是这样悲惨的下场。当年视法律为儿戏,看似占尽便宜无限荣光,今日便要百十倍偿还。张扣扣案再一次给豪强敲响了警钟,不要欺负弱小,时间会让强大者衰老,让弱小者强壮。天理循环。


北京法健咨询服务中心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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