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对待低调的英雄,更要高调的奖励

陈中华:对待低调的英雄,更要高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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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是一种激励手段,是焕发人们的荣誉感和进取心的措施。对待英雄要奖励,对待低调的英雄,更要高调的奖励。2019年4月13日,辽宁省葫芦岛市的转业军人王勇救下一名掉入粪池中的3岁男童。近日,网上传出消息,王勇当初因救人,身体受到损伤还留下后遗症,而且救人的医疗费还需自理。据媒体报道,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已获悉此事,正积极介入、核实情况,并表示决不让英雄受委屈。


王勇救人受伤的事迹传开后,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联系到了他,为他颁发了见义勇为奖金。但是,对于他因为跳进污水井救人受伤而产生的急救和住院费用,他当时并没有提,基金会也没有掌握这个情况。


王勇身边的亲朋好友很为他打抱不平,认为他是由于见义勇为才受伤,现在却连住院费、医药费都得自己出,有违公平原则。我们应看到,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之所以没能掌握相关情况与王勇个人低调的行事作风有一定关系。当初,基金会联系到王勇时,他都不愿意多谈,认为自己只是尽了一个人的本分。


低调是一种美德,但是在这件事中,作为见义勇为者的王勇,他的低调可能会让周围人产生某种误解,认为英雄没有得到应有的对待。显然,这是不利于见义勇为精神在全社会得到继承与弘扬的。这件事给我们的一个启示是,个人行事低调本是好事,不过,如果因为做好事产生了一些本不需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那么在申领救济时就不应继续“低调”了。


这没有批评王勇的意思,更不意味着他的做法是错误的,而是鼓励像王勇一样性格腼腆、行事低调的平民英雄,在需要说明实际困难、申领救济时能够做到直抒胸臆。不过,这也启示相关部门,要把工作做得更加细致一些,周全一些。比如王勇所在地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最初除了倾听见义勇为者当事人自己的陈述,也不妨通过他身边的人了解一下他的基本情况,避免出现因为当事人自身性格原因,却没能享受应有福利的情况。


低调的英雄需要高调的奖励和救济,尤其是对于因为见义勇为而陷入困境的英雄,奖励救济越及时,越高调,就越能够让公众少些误解与误会,就越能够激发更多人继承和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投身见义勇为事业。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在了解英雄王勇的诉求后,表示会在职责范围内,根据相关政策,为他尽力争取相关福利待遇,绝不能“杀善”。


所谓“杀善”,即面对“善”,极尽欺负、污蔑、不屑一顾之能事。使“善”这一倡导社会文明的高尚事物,生存在一个极尴尬的境地。“善”难存,当然“恶”便大行其道。看看我们今天的现实,杀“善”行“恶”,比比皆是:一个人在大街上跌倒了,另一个人去扶,便被讹上了,说扶的 人撞了他,于是状告法院,治疗、误工、陪护费一大滩。法院打官司,需要证据,扶人的人事前并不知道被扶的人要讹他,况且救人要紧,那里想得到保留证据?官司打不赢,赔钱!后来者吸取教训,怕惹麻烦,想救也不敢救,“善”就这样被杀了。


去年,退伍军人 赵宇,因为在家里陪待产的媳妇,无意中听见邻居有人喊“救命”、“强奸”,因此循声而去,看到李某正在暴力强奸邹女士。于是,他过去出手相救。赵宇说,拉开男子后,对方先动手打了他两拳,“我把他撂倒后被掰住手指”。接着,赵宇踹了李某肚子一脚。随后,邹女室友报警,三人被带到派出所。 可惜的是,涉嫌强奸的李某没有被追究。反而,见义勇为的赵宇又一次再现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故事。他先是被行政拘留14天,此后又陷入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的追究中。


G62次列车,女子王某见刘某带着孩子座位拥挤,便好心让出座位。但刘某始终没表示感谢,引发王某不满,她再次起身时动作较大,险些夹到孩子手。随后,刘某用言语攻击王某,双方撕扯殴打。最终,刘某赔偿王某2000元医药费。得到陌生人帮助,不但没有感激之心,居然能大打出手,这还让谁敢去做好人?同一天的另一条新闻也很让人心寒:河南汤阴,一女孩在火车上弄丢录取通知书,被一名民工大哥捡走。经多方联系,民工大哥特地将通知书送回,女孩开口质问其为何拿通知书。


过去,在我们的身边,发生了太多活生生的例子,即明明是好心帮人或救人,最后还要承担责任,让很多人在遇到类似事件时选择明哲保身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数十年前,一提到“好人”二字,人人都会竖起大拇指,在其典型事迹的感召下追捧其为榜样,以其楷模的力量自我勉励,并且坚定地认为“好人一定会有好报”。可不知从何年起,“好人”却未必“有好报”了,甚至还适得其反,为其所累。


2015年12月5日1点多,山东小伙郭强在西青区某小区前为救轻生同事跳入河中,救出同事却不幸溺亡。让郭强家属十分气愤的是,郭强明明是救人牺牲,但获救同事和另外两名当事人起初对郭强家属和警方咬定他因感情问题而轻生,直到多人提供证言,三人才改口还了郭强清白。(《天津日报》)


救人者不幸壮烈牺牲,被救者怕担责,居然称救人者是“自杀”,良心与道德的温度降至冰点,令人胆寒。殊不知,救人牺牲变成了“自杀”溺亡,不仅让牺牲者的灵魂不能安息,而且让活着的亲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虽然,被救者终于良心发现,承认自已撒谎,还了救人者清白,但由此给家属造成的心灵创伤,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难以愈合。


必须正视的是,当被救者抹黑救人者时,不仅亵渎了舍己救人的义举,伤害了死者家属的感情,而且彻底颠覆了见义勇为的精神,将会严重挫伤人们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的可能性。如此,看见老人跌倒不敢去搀扶了,以免善心换来讹诈;发现坏人行凶作恶,也不敢挺身而出了,以免见义勇为的善举,非但得不到认可,反而会招来杀身之灾;“各人自扫门前雪”,成为一种“哲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成为一种“座右铭”;当今社会,将深陷“好人难做”的政治困境。


因此,与其对无德的被救者施以道德棍棒,不如完善和规范公民日常行为准则,去打捞沉没的良心和道德。当一个人行善时,如果有完善的政治体系和法律体系作支撑,行善者不仅会得到社会的赞赏与肯定,得到精神上的慰藉与满足,也会受到政权和法律的保护,少些后顾之忧。与之对应的,对那些打人或“讹人”者的恶行如果及时查处、打击,自然也是一种震慑,会让那些人思考自己行为的后果和将付出的代价。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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