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

陈中华: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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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6日深夜,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称,该所律师迟夙生当天下午因在云南宣威法院开庭前拍照,手机被法院扣留,迟律师休庭后向法院索要手机时被扣留,随后突发心脏病入院。11月7日上午,迟夙生的手机仍无人接听。云南省高院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告诉赤焰新闻,已向领导汇报此事。迟夙生律师手机被扣后发病入院,云南高院纪检回应已获悉此事

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11月6日晚的《情况通报》称,该所律师迟夙生当天在云南宣威法院出庭辩护,下午休庭时,迟夙生律师从法院设置的手机柜取手机时,发现手机失踪,后迟夙生在法院继续查询手机事宜时,被大批法警、特警扣留在法庭内,随后又将其强行拖进法院另一个房间。在此过程中,迟夙生突发心脏疾病,随后法院将迟夙生送往宣威市第一人民医院,初步诊断为心肌缺血,医生表示有猝死危险。

通报还称,宣威法院无故扣押迟夙生手机,是因为迟律师在开庭前拍了张空法庭照片。“目前,迟夙生律师仍在医院急诊室救治中,无人陪护,且宣威法院送医人员全部撤离。”赤焰新闻从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该所仍无法与迟律师取得直接联系,只有案件当事人与迟律师在一起。赤焰新闻多次拨打迟夙生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赤焰新闻又多次拨打宣威市法院官网上公布两部联系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也均无人接听。随后,赤焰新闻拨通了云南省高级法院纪检监察室的电话,接线人员称,他刚刚获悉此事,已经向领导进行了汇报。

针对引发热议的“知名律师迟夙生在云南宣威市法院庭审期间因手机被扣引发心脏病突发就医”一事,引发外界关注,多位法律学界、业界的专家、律师均发声批评宣威市法院的做法。对此,宣威市法院7日上午回应澎湃新闻,否认了律所的上述情况通报,称“情况肯定不是她说的那个情况,具体的情况我没法直接跟你说,相关后续的东西,我们肯定会做一个说明”。

不过,宣威法院回应媒体时承认扣押了迟夙生的手机,表示因迟律师未经法庭允许在法庭内拍照,参加庭审的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了律所的情况通报内容。多名参加庭审的人员证实,当天上午开庭1小时左右,审判长宣布休庭期间,就有法警将迟夙生“扣留”在法庭内,要求其交出手机,并删除手机里的照片,被迟夙生以未拍摄庭审活动为由予以拒绝。这个过程持续了约20分钟。当天下午开庭及休庭过程中,迟夙生再次提及“被逼交出手机”一事,审判长丁敏却表示:“通知你开一个月的庭,这一个月就都属于审判活动。”18时许,当天庭审结束,迟夙生用钥匙打开存放手机的小柜子,发现手机失踪。随后,出现前述纠纷。

2023年11月07日下午,迟夙生在电话中告诉赤焰新闻,云南宣威市法院院长已经把手机还给了她,并向她道了歉,当地律师协会也到医院看望并为她送了鲜花,她决定不再追究此事。迟夙生告诉赤焰新闻,手机是宣威法院的一把手院长亲自送来的,手机里面存的东西也没有少,院长当面向她道了歉,律协的人员也到医院看望了她,并为她送来了鲜花。考虑到对方已经道歉,她决定不再追究此事。从宣威法院的院长亲自送回手机里并道歉来看,宣威法院肯定违法了,否则,宣威法院的院长是不会亲自送回手机里并道歉的。迟夙生是位人民代表,对于法院乱法的行为,一句不追究就放过?宣威法院逃过一劫,律师挺"乖"。一句道歉,竟将违法违规给抹了,宣威法院岂能成为法外之院。

11月7日晚间,已经拿回被扣手机的迟夙生律师接受赤焰新闻专访,详细讲述了前一天其手机被法院扣留的过程。以下是她的口述。当天早上,法庭还没开庭,只有我和一个男书记员走进法庭,我看见法庭的布置跟前几周的布置不一样,就拍了两张照片。拍完照片我就出了法庭,把手机存到保险柜里,进屋等着开庭。在我进入等待开庭的过程中,进来一个法警对我说:你出来一下,我们院长找你。我出去后,看到法院的两名副院长还有合议庭成员,他们的眼神都不对劲,对我说:你把保险柜打开,把手机拿出来,把你今天在法庭拍的那两张照片给删了。我说拍照时还没开庭呢,为什么要删?对方说,那你得删,法庭不允许拍照。我说我不删,随后直接进屋了。然后我开始整理电脑、资料,这时候他们也进来了,不得不开庭。

开庭开了一上午,中间也没休息。到了中午,审判长说,其他人都出去,迟夙生留下。我留下后,他们喊来法警,想对我动粗。法警进来后,其中一个法警开始拽我。我义正词严地说:你不要动我!后来他们没有再对我动粗。中午吃饭的时候,我没有去取手机。下午继续开庭,中间休息的时候,我也没去拿手机。结果到晚上我打开柜门一看,手机没了。我当时就说:哎,手机存在这里怎么没了?这时候审判长就很开心地笑着说:手机丢了?丢了你报警啊!当时把我气得不行。后来的情况,就是大家从我们律所的公众号上看到的《关于迟夙生律师突发就医情况的通报》中写的那样,里面写的都是事实。

近年来,法院在司法改革中推动审判公开,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深层矛盾并未解决。在互联网和自媒体形成的信息化浪潮冲击以及法院公信力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一些法院对审判公开呈现出选择性倾向,审判信息的实质性公开不足。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作才能保证公正和廉洁,而暗箱操作必然产生司法不公和腐败,这是常识,已毋庸论证。然而,在具体操作中,法院却常常担心审判公开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进而在审判信息的实质公开上打折扣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种情况下,对审判公开问题,仍有作利弊分析及关系厘清的必要。

误识一:把审判信息是否公开当作法院的一种特权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认识到,从根本上讲,审判公开关系法院是否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法院”。“为民司法”就必须公开审判,接受民众监督。因为审判公开首先是民众的权利,是民众知情权的重要体现。这是民众监督国家政权的宪法权利以及对审判信息知情的司法权利的重要体现。法律已经界定了审判信息公开的界限,因此,除非十分特殊、需作特别利益权衡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已经没有公开信息上的“自由裁量权”,它必须依法履行其审判公开的义务。如果对民众知情权与监督权这一基本权利不尊重,法院的公信力将无从谈起。

误识二:把法院公信力丧失归罪于媒体和网络借机炒作抹黑

不能否认,一些典型个案的曝光,确实影响司法公信力。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其一,这种公信力的损害是司法自身的不公、不廉所造成的。揭露问题及发生问题的原因,是司法改革和改善的重要动力和契机,否则,讳疾忌医、养痈贻患,司法将始终不得改良。

其二,虽然不能以个别错案否定司法的成绩,而且出现个别错案是司法不可避免的代价,但我们更应意识到,个别错案后面反映的带有根本性、机制性以及普遍性的问题不可小视。笔者认为,在目前司法环境不太理想、司法机制存在缺陷、司法主体质素有待提高的情况之下,司法的质量不高并非偶然。而揭露的问题包括错案还只是一小部分,还不至于被确定为以偏概全,以个别错误抹煞司法成绩。

其三,民众对司法的部分不信任即司法公信力的丧失,不是受了不良或不当宣传的影响,而是主要基于自身经验和观察形成的一种具有基本合理性的判断。因为民众主要是由自身的社会经验来认识司法的,而他们是司法的直接使用者或外部观察者,既能如鱼饮水,冷暖自知,又能因外部观察而保持相对客观,避免当局者迷。而且从目前情况看,民众对司法的反映,与人大代表对两高工作报告的看法,甚至领导同志对司法的认识,可以说大体上相互印证。

因此,将司法公信力问题归罪于媒体和网络炒作,由不信任媒体和警惕民众反应,继而发展为对媒体和社会封闭部分重要审判信息,同时以大力发展法院对外宣传工作去代替公开审判信息的功能,并发挥所谓的“引导”作用,这是建立在认识误判基础上的错误的司法应对。

误识三:认为审判信息公开可能暴露内部问题,故不宜公开

从根本意义上讲,审判的力量,不在于它的国家强制力,而在于它的理性力量包括说理能力。现代司法建立在一种“相对制度”的基础上:允许不同的观点及其依据能够发出并且相互碰撞,法院需要辨别、评析并最终决定取舍,整个诉讼过程是一种理性生成和发展的过程。审判公开,就是对审判理性最好的促进手段和检验方式。这一方面是因为,向社会公开包括程序和实体的审判信息,将“倒逼”法院能够充分注意程序正当性及实体判断和处断的合理、有据,经得起检验;另一方面,由审判公开而生成社会验证体系,能够最大限度地检验司法的理性,包括促使法院纠正其错误。如果持之以恒地实施审判公开,其效果是在内部导致司法质素的改善,在外部逐步形成民众对司法的信任。

因此,明知当前某些审判信息公开可能导致内部问题的暴露,仍要大力推动这种公开,就是希望借此形成一种“倒逼”效应。这就是最高法院经常讲的“以公开促公正”。

误识四:认为审判的实质性公开会产生巨大现实危害

在解析疑虑方面,还需要说明,审判的实质性公开因审判的程序特征而一般不具现实危害。

首先,法律制度已经限制了审判公开,以防止对其他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这就在根本上为审判信息公开划出了边界。其次,(刑事)案件到审判阶段,程序已由事实调查转入事实的判断与案件的处理,信息公开已不至于对侦查取证活动形成损害。再次,司法“内卷”制度,对司法活动中某些不宜公开的材料,如技术侦查手段取证的过程,已经作了必要遮蔽,也可以进一步防止损害相关利益。尤其在我国司法运作中,“内卷”适用面较为广泛,足可满足必要的遮蔽要求。

因此,虽然如前所述,体制上有信息管控和导向要求,但因上述制度性措施,通常情况下足以防范审判信息公开可能产生的不可控负面效应。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还要人为选择审判公开的方式和信息内容,遮蔽部分实质性审判信息,显然已经超过了必要性与合理性界限。

我认为,法院公开审判的任何案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只要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喧哗、不吸烟、不拨打或接听电话、不任意走动及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就应当允许任何人录音录像。前段时间,我一位在公安局工作的朋友老婆因卖房子被人欺骗还被告上法庭,她说一审法院庭审笔录上与她说的完全两样,法官明显偏袒对方(对方老公在国家部委工作),对对方有利的笔录上有,对对方没利的笔录上没有。最后法院判她赔偿对方一百多万元,她想调取庭审录音录像,法院说庭审录音录像有故障,她只好上诉再上诉,并到处举报对方和法官,至今还没翻案。

在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迳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依法公开进行。 总的来说,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开审判是裁判公正的保障。由于法律关于公开审判的制度的规定并没有得到认真的遵守,不仅导致公正的程序不能实现,而且因为审判公开不落实,许多案件的裁判采取了暗箱操作的方式,审判也缺乏应有的监督,司法腐败现象也由此得到蔓延和发展。可以说裁判不公司法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法定的公开审判制度未能得到认真遵守造成的,当前在审判方式改革中,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与其说是改革原有的审判方式通过公开审判,变“暗箱操作”为向社会公开,使法官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审判和裁判,堵塞了各种徇私枉法和腐败的渠道,切断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非正常联系途径,并极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监督。

第二,贯彻公开审判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公开审判不仅是法定的正当程序,而且是与其他的法定的程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程序的公开性,要求公开审判案件的法官当事人应有权对主审法官依法提出回避的请求,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认证及辩论的程序、裁判的结果应当在法庭上公布等等这些正当程序都可能因为公开审判制度而不能认真实行而难以采用。尤其是公开审判不仅与其他程序联系在一起,而且是整个程序制度的核心。例如,广泛推行公开审判与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采用是联系在一起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要求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法院应将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法院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因此经济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应采纳辩论原则,主要由当事人举证和辩论,从而达到公开审判的效果。

第三,公开审判是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的重要方式。一方面,通过公开审判,在法庭上讲清事实、说明是非、极大的保障了裁判的公正性,树立了法官和法院“讲理、公正、廉洁的形象”事实是由证据证明的,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最有效的澄清事实的方法,而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公开查证核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在法庭通过当事人的辩论,进一步澄清事实,相反如果不是在法庭上当面认证和质证,而是由法官取证,难免出现暗箱操作,甚至出现造假案、收集假证据的情况,冤错假案难以避免。另一方面,公开审判也为锻炼法官的业务能力提供了条件。

第四,公开审判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要措施,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实行公开审判也是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的要求,广大民众既然享有对司法的监督权,也应当享有对诉讼过程了解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知情权,民众了解审判过程才能知法懂法,并能够相信审判是公正的,而司法机关有义务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第五,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第六,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但是,当前各级法院却怕接受监督——规定旁听群众和诉讼参与人不能对庭审录音录像。法院的这一行为和现在正进行的法治建设背道而驰!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出台,但法院系统却还在抱着传统的非法治的做法,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怕接受监督——规定旁听群众和诉讼参与人不能对庭审录音录像。

《新京报》曾于2009年报道了很典型的一例:2009年6月12日,湖北省枣阳市一名小区业主,因用相机拍录法院执法活动被拘留,法院签发给的拘留决定书上写着: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在记者对该事件采访过程中,湖北省枣阳县法院院长田玉斌在解释该条时说,在法庭拍摄要受到限制,而公开场合的法院执行活动,可以看作法庭的延伸。目前虽然还没有规定说非法用录像机拍摄法院执法活动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对于“不许拍摄执法活动”规定所依据的法条,田玉斌只是说:“我们习惯了这样,当地法院一直都这么把握。”

法院拘留拍摄录像公民,没有任何法律根据,中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拍摄录像违法。此外,拍摄对法院的执行够不成妨碍,妨碍公务无从谈起。当前当事人以及律师权益屡被侵犯,限制辩护、剥夺辩护、阻碍辩护、殴打律师的事件已经发生了很多。录音或摄像,只是一种客观记录活动,特别是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案子的庭审和执行实况进行录音或摄像,是其自己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公民的此种权利不能被各级法院任意剥夺。

现行的法庭纪律,已经明显滞后,并且存在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没有庭审的录音录像记录怎么监督? 我认为,只要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应该允许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录音录像,因为这些案件没有什么秘密可言,各法院的法庭本来就装有录音录像设备,限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录音录像,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不允许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录音录像,只允许法院录音录像,这样必然会造成法官有空可钻,对自己不利的录音录像,可以以庭审录音录像有故障没有录上为由,不向当事人提供,导致当事人想告违法的法官没有证据。

另外,法院乱象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一个简单的离婚案,三个法官被抓判刑。中国新闻周刊:2021年9月23日上午,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上的湖南省女子监狱,进行了一场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庭审。主持这场庭审的,是来自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法院的法官。原告是正在此间服刑的许淑清,被告是她的前夫张松成。

许淑清是知名企业家,曾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中恒股份)董事长兼总裁。2015年8月,许淑清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查,2017年获刑十七年。正因此,前述庭审才会安排在监狱中进行。

她与张松成于2009年4月登记离婚,四个月后,因离婚后财产纠纷,张松成将许淑清告上法庭,随后许淑清又将张松成起诉。在湖南省女子监狱进行的庭审,是此两案在延宕多年之后的又一场开庭,至今仍未完结。

自发起诉讼,张松成与许淑清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已历时14年。在这期间,这场官司波折丛生,特别是随着许淑清因涉嫌犯罪被查,多名法官在审理该财产分割案中受贿之事也浮出水面。一位当事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一宗简单的离婚析产案,由于掺杂了审判人员钱权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而对于张松成诉许淑清案,万秀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一度以“本院立案受理的‘(2010)万民初字第177号’原告许淑清与被告张秀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还在二审审理中,本案必须以此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作出了中止审理的裁定,在“(2010)万民初字第177号”案件终审后才恢复审理。

万秀区法院在2011年9月22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六天后,万秀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松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鉴于本院审理的‘(2010)万民初字第177号案’对本案原告主张要求分割的财产已作确认属许淑清财产,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书显示,该案审判长是肖军卫。

张松成不服前述判决,上诉至梧州中院。2012年2月23日,梧州中院作出判决,驳回张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显示,该案二审审判长为周春兴。对于梧州中院的判决,张松成仍然不服,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2013年4月,其再审申请被驳回。

拿到判决结果,之后一两年,张松成都将此事搁置一边,不再理会。直到后来,许淑清被捕,又有几名梧州法官出了事。某梧州籍商界人士主动联系张松成,称这些法官和他的案子有关,并找到判决文书给张看。他看后,感觉“铁定能翻案了”。

许淑清被查发生在2015年8月,她以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10月,湖南吉首市法院一审判决许淑清犯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

《中国新闻周刊》获得的法律文书显示,正像张松成被告知的,在查处许淑清一案过程中,时任梧州市万秀区法院副院长金明、苍梧县法院代理院长蒋学政以及蒙山县法院院长周春兴因涉嫌在许淑清财产分割案审理过程中收受贿赂先后被查。

金明于2016年6月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2017年8月,广西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金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张松成向珠海中院起诉要求分割与许淑清离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许淑清向珠海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许的诉讼代理人黄位灿私下找到时任万秀区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金明,请教金明该案应当如何处理,金明告知可以在万秀区法院就上述财产提起确认之诉。2010年4月6日,许淑清在万秀区法院提起诉讼,黄位灿就该案向金明请求予以关照。案件在立案和审理阶段,金明就该案的诉讼费用如何收取、案件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打招呼或过问。

2011年七八月份和2012年上半年,金明先后两次在应邀与黄位灿以及许淑清之子赵学伟等人在酒店吃饭时,收受了赵学伟以感谢金明在许淑清离婚后财产案件中给予的帮助和关照为由而通过黄位灿送的好处费共计12万元。2012年春节前的某个晚上,金明收受了黄位灿以感谢金明在其代理的案件中给予的关照为由而送的好处费1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在万秀区法院审理的两起诉讼案均担任审判长的肖军卫作证称:许淑清提起诉讼的案件判决书经分管副院长金明签发,因为该案无论从标的金额或者影响程度上都很大,按规定是要经过分管副院长签发;基本上案件的每一步进展他都会向金明汇报;金明曾问过他“许淑清的诉讼请求是否都可以得到支持”的问题,在合议庭意见出来后,金明也问过“为什么许淑清在梧州的那套房子判给张松成”的问题。

另一名法官蒋学政涉嫌受贿的线索,是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查办黄位灿相关案件时发现的,之后蒋被带到检察院调查,对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6年12月,万秀区法院对蒋学政一案作出判决,蒋学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3年11月,蒋学政利用担任审判长和主办人的职务便利,在审理案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黄位灿送予的现金和费用共161600元,非法收受广西梧州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给付的费用1529元和以24650元购买的玉器二块。

公开资料显示,广西梧州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广西中恒股份下属企业。

黄位灿的证言显示,蒋是许淑清离婚财产纠纷案的审判长,蒋的女儿要学车考驾照,他帮忙联系驾校并通知其他人去交钱。该案判决后,2012年二三月份,他到蒋的办公室送去了感谢费3万元现金,蒋收下了。

蒋学政的供述及自述则称,2011年六七月份,许淑清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上诉到梧州中院民一庭,许淑清不满意一审部分判决,黄位灿找到其希望其作出有利于许淑清的判决,支持许的上诉请求,其作为审判长改判了部分一审判决,支持了许淑清的上诉请求。

蒋还交代,在承办其他涉及广西中恒股份属下公司的案件中,黄位灿叫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帮忙。

第三名涉事法官周春兴于2016年12月被广西苍梧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周担任审判长审理并主办了广西梧州市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中恒股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周利用职务之便,为广西中恒股份在诉讼中提供便利条件,事后收受广西中恒股份副总裁赵学伟送的10万元。2012年,周春兴担任审判长审理了许淑清与张松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许淑清在诉讼中提供便利条件,事后收受赵学伟委托黄位灿送的10万元。

在上述案件中,黄位灿扮演了重要角色。《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黄位灿本是梧州市公安局法制处的一名干部,因为其在当地人脉广,“在公检法都有关系”,在许淑清以及广西中恒股份的一些官司中,黄虽然没有律师身份,但经常会以公民身份担任委托代理人。一位曾和黄打过交道的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黄的角色就相当于“法律掮客”。在许淑清被查后,黄也被查,“后来听说是以贪污罪判刑”。

在周春兴案审理过程中,许淑清之子赵学伟曾出具证言称,2011年底,他送了400多万元给黄位灿,让黄帮其在内幕交易案中疏通关系,前述通过黄送给周春兴的10万元,就是他让黄从那400万元中先开支的,然后其再给回黄位灿。

2017年12月,张松成以前述两案判决存在原审两级法院三个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造成错案为由,向梧州中院申请再审,并向法院提供了三人的判决书作为新证据。

梧州中院裁定撤销该院对于前述两案的二审判决以及万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两案都发回万秀区法院重审。

也就是在这个背景下,才有了2021年9月23日在湖南省女子监狱许淑清本人参加庭审的一幕。

一个简单的离婚案,三个法官被抓判刑。法院乱象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红星新闻2022-11-28: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所作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自去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涛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犯介绍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本案被害人陈某某经陈涛介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尚不满14周岁。陈某某的爷爷陈某生认为,法院对陈涛的判决“太轻”。陈某生掌握的录音证据显示,陈涛的家人自称,为让陈涛获得一个刑罚较轻的罪名,他们花了20余万元,对当地的司法机关进行了打点。

陈某生说,陈涛即将刑满出狱,“我现在十分担心,于某前也将被从轻处罚。”其提供的一份与陈涛姐姐的录音显示,陈涛的家人为了让陈涛获得轻刑,曾花20余万元在当地活动。陈某生与之通话的电话176********目前是停机状态,红星新闻记者无法与陈涛家人取得联系。

在这段13分钟的录音中,陈涛的姐姐称,家人花了6万元律师费,在当地找检察院、法院关系花了20万,“关系到位、钱到位……先到检察院再到法院。”按照录音里的说法,该操作让陈涛从一个本应该至少判5年的重罪,变为一个轻罪,“如果是一个罪名,早就给他取保候审了,我们花了那么多钱,还嫌判久了。(案件中)有未成年,也是没办法。”

陈某生称,他已将相关线索向永州市纪委监委进行反映。宁远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称,目前他们尚未接到相关举报。永州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工作人员回复红星新闻,录音内容反映的问题属纪委监委受理范围,他们将对本举报线索严查。

2017年1月10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晓明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公司上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家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4596934亿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奚晓明的刑事责任。

2017年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受贿案,对被告人奚晓明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奚晓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奚晓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奚晓明与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沈德咏、公安部副部长孙力军、司法部部长傅政华等一样,边腐边升贪赃枉法一二十年,制造不少冤假错案。

在已经落马的周永康、奚晓明、沈德咏、孙力军、傅政华、龚道安、邓恢林、王立科、刘新云、武长顺、张家慧等一大批司法腐败官员的政治操弄、结党营私以及疯狂敛财、上行下效的巨大破坏力作用下,勾结、包庇、纵容社会各层面腐败分子和黑社会团伙,在已经危及国家政权安全的同时,还造成了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侵吞。 

更为令人发指的是作为群腐之首的司法腐败,还在实施政治操弄、结党营私,和疯狂敛财、上行下效的犯罪过程中,人性泯灭的围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对无辜公民进行了残忍迫害,肆意制造了北京物美集团张文中标杆案、河北衡水王保存二十八年积案、山东潍坊海归博士孙夕庆虚开发票案、湖北首富兰世立合同诈骗案。

包括内蒙胡格吉勒图案、河北聂树斌案、福建念斌案、河北廖海军案、河南吴春红案等等枚不胜举、触目惊心的冤假错案,无不暴露出了国内司法腐败作为群腐之首,明火执仗、任性执法、知法犯法所造成的社会矛盾,已经超越国外反华势力,成为了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最大公敌,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而不是之一。     

反推所有冤假错案的成因,概莫能外国家司法工作人员靠案吃案、大搞司法腐败、公权力私用的罪恶之源,而所有冤假错案的纠错平反,除了死者复活、亡者归来之外,基本上都是出自党的十八大之后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之类案件的发现,究其根本就是在于社会监督执法的效能缺失,简单地说就是存在立法的只管立法、普法的只管普法、执法的违法执法、监督的纵容违法等不同程度的乱象。

2018-10-17中国新闻周刊:9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连发4份文件,撤销此前的多份任职通知,41名当事人的领导职务被撤免。此时,距他们就任被提拔的新岗位不足一年。四天后,这几份文件在网络上传播,受到热议。“整个河南高院中层领导岗位才120多个,这些被提拔者超过了总数的三分之一。

他们没有经过考试、公开投票,有些甚至没有公示等程序,明显违背组织选人用人原则。”多位知情者透露,此次决定系河南高院新任党组执行省委要求。撤免事件总共涉及48名干部,除上述41人外,还有7人来自河南高院主管的河南法官学院和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最近几年,河南高院在选人用人方面,饱受争议和质疑。一位知情者称,有些人调来调去,又回到河南高院。“转来转去,只为提拔。”

高广强举例称,河南高院成立了在全国法院系统都少见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代表联络处(专门负责联系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减刑假释庭(其他省份法院,减刑假释职能都属于审判监督庭)。很多地方法院信访局有立案职能,但在河南高院被一拆为二,分为信访局和立案庭,分离后,相当于把负责人由一正两副,变成两正四副。

多名受访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次涉及的48名中层干部的人事变动,并非是河南高院自查后主动整改,而是中央巡视组在巡视时接到举报,发现了问题线索后,责成省委组织部去查实后督促整改的。

2019年春节。全国律师圈热传上海滩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老板和小三翻脸,被后者捅出该律所春节行贿名单。该名单列明了送礼地点。经上海市纪委监委查明,此事涉及公职人员58人,确认收受礼品的有54人(包括退休人员20人),其中在职局级干部6人。据说众受贿人,包括上海高院、中院、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这是2013年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又一丑闻。

还有,早前媒体报道,青岛法院原副院长一床睡三个女律师,只与其中两个发生关系,被第三个妒忌拍照举报落马。记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刘青峰归案后主动供述受贿事实,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364万多元。

还有,一段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神回复”当事人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工作人员多次表示:“我违法了,你去投诉我都可以,对你们俩的案件我们就是不接受、不答复,你们俩材料我们接受不了,没有任何理由,也答复不了。”态度粗暴的“神回复”,让围观的群众们见识了什么叫门难进、脸难看。

还有,新华社北京2019年2月22日电,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接受当事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过问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并存在卷宗丢失、超过法定审理时限、承办人拖延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还有,媒体报道全国法院系统落马官员名单

1.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

2.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

3. 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卫平;

4. 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长林;

5. 原重庆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张弢;

6. 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

7. 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许佩华;

8. 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

9. 原云南省高院执行局局长杨照民;

10. 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牛敏;

11. 原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杨谋林;

12. 原安徽阜阳中院院长的尚军;

13. 原安徽阜阳中院院长刘家义;

14. 原安徽阜阳中院院长张自民;

15. 原辽宁鞍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景春;

16. 原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威;

17. 原洛阳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波;

18.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

19.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福全;

20. 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潘华山;

21. 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丁铧;

22. 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文轩;

23. 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

24. 原武汉中院执行庭副庭长李绪腊;

25.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常青;

26. 原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安荣;

27. 原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德友;

28. 原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宋丽菲;

29. 原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革强;

30. 原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凯元;

31. 原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熊晓平;

32. 原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程坤波;

33. 原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杨志明;

34. 原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蔡红军;

35. 原商丘市中级法院院长郑全成;

36. 原广东省清远市中院院长傅作庆;

37. 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青峰;

38. 原青岛市北区法院院长王志平;

39. 原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毕崇江;

40. 原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副院长宋黎晓;

41. 原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昌辉;

42. 原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覃遵月;

43. 原怀化市中院执行局局长张春翔;

44. 原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副局长杨贤良;

45. 原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院长郭生贵;

46. 原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欧阳建平;

47. 原蒙山县人民法院院长周春兴;

48. 原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明鹏;

49. 原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刘卫东;

50. 原沧州市运河区法院院长梁根生;

51. 原山西晋中市太谷县人民法院院长黄鸿雁;

52. 原广东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院长何树志;

53. 原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廖天明;

54. 原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院长秦金建;

55. 原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人民法院院长黄勇;

56. 原福建莆田市涵江区法院院长张金仁;

57. 原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院长吴明贤;

58. 原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院长朱英禄;

59. 原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睿;

60. 原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院长裴邕;

61. 原延安市甘泉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志秀;

62. 原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院长肖海;

63. 原大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徐立军;

64. 原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院长张诗宇;

65. 原湖北潜江市法院浩口法庭庭长杨国新;

66. 原桐梓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杨万勇;

67. 原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明华;

68. 原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君先;

69. 原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法院院长张剑;

70. 原河南省伊川县法院院长张国庆;

71. 原河南省项城市法院院长李和鹏;

72. 原河南省平舆县法院院长刘德山;

73. 原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法院院长罗云;

74. 原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院长鞠传杰;

75. 原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法院院长黄晓明;

76. 原辽宁省清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克俊,该案涉及3名副院长、1名执行局长、5名庭长、1名副庭长等10位法官被立案查处,全院瘫痪。

77.原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院长马明旭;

78.原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郝万吉;

79.原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清萍;

80.原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陈永超;

81.原四川高级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原副庭长夏喜……

2020年12月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家慧受贿、行政枉法裁判、诈骗案,对被告人张家慧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以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以来,张家慧边腐边升,利用担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党组成员、副院长等职务便利,直接或通过其丈夫刘远生、外甥刘磊非法收受张阜等37人财物共计4375万元人民币,并将其用于家庭开支及刘远生实际控制公司的项目开发。

在向张家慧行贿的37人中,有18名律师,行贿金额不等,低则10万元,高则达650万元,其余19人包括涉诉的企业主和官员。张家慧在直接或间接收受贿赂后,通过向相关法官打招呼或亲自在审委会发表有利于行贿方观点等方式,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必然会制造很多冤假错案。所以,贪赃枉法的法官不能一抓了事,还应对其审判过的案件进行重审,对冤假错案要及时纠正。

2022年3月2日,北京高院公众号“京法网事”发布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2年3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郭文思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2005年,郭文思因杀害女友被判处无期徒刑。此后,他经过9次减刑,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4日,郭文思在超市购物时,对提示其正确佩戴口罩的7旬老人实施侵害,致对方受伤死亡。

案发后,郭文思的多次减刑受到质疑。北京高院作出裁定,以郭文思所获减刑均系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对郭文思减刑的裁定均确有错误为由,撤销对郭文思的9次减刑裁定。为郭文思运作减刑的父亲郭万普,因犯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在“郭文思减刑案”中受贿、徇私舞弊减刑的相关人员也被判刑。

北京的郭文思,云南的孙小果,众所周知,孙小果得亏有个活动能力超强的娘,郭文思有个活动能力超强的爹。总之,一下子两个案子。一个是郭文思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二是,郭文思多次非法减刑案。

前者好审,后者,经北京市联合调查组调查。郭文思先后在天河监狱、潮白监狱、清园监狱、延庆监狱、柳林监狱服刑,其违规减刑问题主要发生在潮白监狱、清园监狱。他爹郭万普,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退休职工,能量貌似超过原子弹。

1.请托潮白监狱分监区指导员王乃聪。

2.通过北京星牌体育用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甘佳良请托潮白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隋建军。隋建军除了给自己下属打招呼,又请托清河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处副处长赵双月、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审判员程丽霞。

3.通过北京漪林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员李楠和北京漪林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昱请托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党委委员、副分局长刘永清。刘永清又请托清园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段炳川和清园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陈伟,这两人除了自己做工作,又请托属下,集体为郭万普服务。

4.通过北京广播电视台员工王晓请托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郭京霞向程丽霞等人打招呼。

孙小果的娘,曾在电视节目中说,没有她老公办不成的事。真是:钱与权一结合,佛祖都得让路。

从云南孙小果被判死刑后违规减刑出狱,到内蒙古巴图孟和故意杀人后纸面服刑15年,再到郭文思违规减刑9次后释放,多起案例显示,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涉“减假暂”司法腐败损害法律权威、破坏社会公平,必须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压实主体责任,深查司法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司法执法公平公正。

近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第十九届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原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主任沈德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沈德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职责使命,罔顾党中央三令五申,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活动,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

沈德咏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丧失纪法底线,执法犯法、靠案吃案,大搞司法腐败、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沈德咏生于1954年3月,江西修水人,1983年自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专业毕业后,先后在江西省委政法委、江西省高院、江西省纪委工作。

1998年,沈德咏离开江西进京任职,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2001年,沈德咏被授予二级大法官,成为我国首批大法官之一。2018年6月,沈德咏卸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岗位上,沈德咏工作了18年,其中的后十年,他一直担任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最高人民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些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导致信访局门庭若市,造成有些状告无门的人而自行执法,甚至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由于利益驱动和监督缺失,司法腐败行为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潜规则”。民间流行的一句顺口溜——“吃了原告吃被告”,说的就是枉法的法官。一旦出现司法腐败,解决社会纠纷的法院就开始在制造新的纠纷。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甚至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又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解决纠纷,向“黑社会”求助,这将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

前些年各地司法部门在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钱不唯理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现象。司法腐败了,钱是法,权也是法,黑白全靠钱、权安排。法律成了金钱的奴隶,以法治国便无从说起,更成为笑谈。司法腐败是最可怕的“社会毒瘤”,更是以法治国的毒瘤。它的可怕之处在于无限增生,蔓延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包括公、检、法和政府机关在内,以执法为幌子,以攫取钱财为目的。

一些有权人、有钱人搞花钱捞人、花钱买命、提前出狱,为什么能得手,原因就是政法队伍中存在腐败现象。有的干警同黑恶势力串通一气、充当保护伞,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一些黑恶势力杀人越货,不但没有被惩处,其头目反而平步青云,甚至戴上“红顶”,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后面的保护伞很大!政法机关和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公正、公平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从事司法工作者基本职责。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操守是筑牢社会公正之根、国家法治之基。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是司法反腐工作的本质所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行。对执法司法状况,当前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还是比较多,主要是不作为 、乱作为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

司法腐败,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种“泛化”显然是长期积累的叠加效应。被媒体曝光的司法不公案件已不计其数,但是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时,我们的惩戒、问责制度却刚性不足,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会日积月累、逐级升级。

而由于过分的容忍,徇私枉法者对法律、公平的敬畏也逐渐荡然无存,极有可能为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埋下“地雷”。 有案不立、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司法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法院乱象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

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现在,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到处找门路、托关系、请客送礼,不托人情、不找关系的是少数。过去讲“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是有理的也到处找人。这从另一角度说明,老百姓要办点事多么不易,不打点打点,不融通融通,不意思意思,就办不成事!这种现象一定要扭转过来!

司法也是任何一个社会的社会信任的基础制度。在这个中间地带,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社会角色,可以进行协商、谈判、和解,并且得到第三者(司法)公正的保障。在传统规模很小的地方共同体里面,人们可以通过日常经常性的互动建立社会信任。但在比较大的共同体尤其是在现代流动性社会,社会角色之间信任的建立和保障都必须依赖于法律,尤其是司法。

司法在当前中国社会中的价值,远未达到其应有的水平。无论是党政干部还是普通老百姓都经常可以藐视司法,把司法当儿戏。这里主要是司法的政治化问题。法的特性是一致性和普遍性,即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政治化的特性就是多样化和特殊性,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有不一样的待遇。如果有钱者可以通过钱、有权者可以通过权把司法过程政治化,那么无权无势者则可以通过花样繁多的形式例如集会、游行、抗议、暴力(包括自杀)来寻求问题的解决,而这正是今天社会的现实情形。

几千年前历史表明,吏治腐败普遍表现形式是司法腐败。各级官员代表着皇帝、国家统治者行使国家权力,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朝廷的形象。因为司法公正与否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关系到老百姓对国家信心、认可度。假如,全天下老百姓对国家的统治者都不认可,则国家危矣。因此,对待司法机关中的腐败分子,绝不能心驰手软。

为了整顿吏治、肃清贪腐,历代统治者可谓绞尽脑汁、方法用尽,有什么检查制度、御史巡按制度,还专门设立吏部选拔、考核官员,甚至不惜严刑峻法。汉武帝、武则天重用酷吏惩治贪腐,朱元璋用骇人听闻的残酷的刑法来威慑官吏犯罪,永乐等明朝皇帝用东厂、锦衣卫来监督、侦查大小官员的一举一动。林冲因司法不公被逼上梁山,李岩被陷害入狱后揭竿而起,历史上多少英雄豪杰因司法腐败而挺身而起、斩木为兵,一呼百应、天下景从,到头来是“一夫作难而七庙隳!”

古今中外的领导人、政治家们深知司法腐败危害的严重性,对官员犯罪、司法腐败深恶痛绝。因为他们深知,司法腐败就是国家腐败,是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关系到政权是否牢固的根基。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绝不允许政法系统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只有依法强化监管,提高责任追究执行力,才能把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关进笼子,才能让权力在阳光下接受监督,而且不留任何死角,不能靠官员来监督官员,要让法律制度、舆论媒体、人民的监督,才能最大限度消除司法腐败。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两千多年前的《左传曹刿论战》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名篇,因为入选过中学语文课本。但读这篇文章的时候大家恐怕都是初中生,或者是过分注重“一鼓作气”这样的战术问题,因而真正从战略高度领会其深意的并不多。话说当年齐国大军攻鲁,曹刿问鲁庄公凭什么来应战。

庄公先说了两点:一是衣食这类养生的东西,我不敢独自享受,一定把它分给别人。二是祭祀用的猪、牛、羊、玉器和丝织品,我从来不敢虚报夸大,一定按照实情相报。但曹刿认为这只是小恩小惠和小信用,据此并不能取胜。最后庄公说:“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我一定会按照实情处理。”曹刿这才放心:这是尽了本职的一类事情,可以凭借这一点去应战。许多人事后总结说鲁国之所以取胜,是因为鲁庄公采纳了曹刿关于“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战术理论,这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忽视了司法公正在凝聚民心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反面的例子是清末的多次对外应战: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领导人民选官立法,实行官由民选法由民立依法治国对政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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