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违章建筑该拆的必须拆,足球员家也绝不能例外

陈中华:违章建筑该拆的必须拆,足球员家也绝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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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山东、陕西两地的拆迁问题,接连上了热搜。网上曝出的一段视频显示,一群人拿着长棍追打几名男子,有人倒地后遭拳打脚踢,现场甚至还出现了铲车。陕西宝鸡扶风县村民李先生说,这段视频中被打的就是他的家人。2月7日这天,在拆迁赔偿没有谈妥的情况下,一群人强行前来拆除他家养猪场,家里6人被打伤。

当地住建局今天通报称,网传"多名拆迁人员持械与村民发生冲突"内容与事实不符。当天拆迁人员要拆除的养猪场是违章搭建的,李某某和亲属上前阻挡时,双方发生了冲突。对违建一说,李先生此前就坚称自己的养猪场手续齐全,甚至还被镇里评为模范养殖户。而事后这一纸通报,也没能让网友信服。不少人质疑,到底是哪些细节与事实不符?

无独有偶,山东女足球员吕亚童10日晚上也在网上发布视频,称家里的房子被暴力拆除,家人和自己都受了伤。第二天,当地也发布了情况通报,又是违建!通报否认存在殴打,而是说:双方存在拉扯。吕亚童对这样的结果表示不认可,用她的话说,都没人来家里调查过,哪来的调查结果?

国家已经三令五申禁止非法强拆,究竟有没有违建,拆除过程中有没有使用暴力,这些都需要彻底调查,也不难调查,不能一句"与事实不符"轻描淡写敷衍了事。如果是合法拆迁,当地政府要积极澄清,堂堂正正讲明白,签了什么协议、适用哪条法律。如果非法暴力拆迁,侵害公民的合法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法律当然要管,不仅要追究官员责任,如果涉嫌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就规定“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从这个意见中看,被非法强拆者在报警的同时,完全可以拿起武器实行防卫。司法机关在认定涉及到公民正当防卫的案件时,应采取了有利于防卫人,鼓励正当防卫,不能让合法向不法低头。但是,违章建筑该拆的必须拆,足球员家也绝不能例外。

现在农村里,以前有养鸡的,养鸭的,养猪的,养牛的,养羊的,养貂的,建了好多棚舍,并在养殖场内盖了房子,占了大量的耕地,由于这几年行情不好,并且因为污染太严重,国家不再提倡小规模养殖,所以,这些棚舍几乎全部都是废弃状态!因为当初是村里与乡镇为振兴农村经济而批的,所以,还算在合法建筑之内。但是,这么多年了废弃不用了,还霸占着耕地,它还算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无论违章建筑建成多久,不管里面是否住了人,都属于违法的,相关主管部门应限期改正或者强制拆除。

违建的强拆程序是:第一步:发现违建。第二步:立案审批。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第三步: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第四步: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若是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第五步: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等诉期6个月;第六步: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10个工作日;第七步: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第八步: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第九步:实施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如果对“足球员家”可以网开一面,其它身份的违法犯罪人员也有理由据此而纷纷要求效仿,由此,法律的尊严将丧失殆尽。“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必须认识到,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社会,无法外之地,无法外之人,无法外之权,任何人都不能为所欲为,无论是维护权益,还是表达诉求,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任何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只有遵循法治理念,捍卫法律尊严,维护法律权威,为全社会立“明规则”、破“潜规则”,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更有力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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