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限制吴丹红律师的言论,实质上是妨害司法公正

陈中华:限制吴丹红律师的言论,实质上是妨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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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吴丹红律师,网络上一边倒的声讨,其实大可不必,无论劳荣枝怎么罪大恶极,她该享有的法律权利都应该赋予,这是体现司法公正,法律进步的里程碑,量刑标准尤其是死刑,国家是慎之又慎,就是避免出现冤假错案。想想呼格吉勒图,大家就明白了。

前几天,一份立案通知在网上流传。通知显示,江西高院称,吴丹红律师在担任劳荣技辩护人期间,通过个人账号发表多篇文章及评论,涉嫌存在违规炒作案件以及在法庭上发表诋毁办案机关不当言论等违规行为。

吴丹红律师回应:网传立案通知是真实的,但被投诉违规炒作案件,诋毁办案机关一说并不认可。我没有炒作,过了大半年再来投诉我,如果说我炒作,当时怎么没有人说?吴丹红表示,自己在代理劳荣芝案件期间,没有接受媒体采访,微博、微信上都是转发其他律师文章,也为自己撰写过关于此案的文章及评论,还是我庭上诋毁办案机关,具体诋毁什么了?如果诋毁了,那合议庭当庭为什么不制止?

关于劳荣芝案件,我曾发表多篇评论,指出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是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发表这些评论并非因为我同情劳荣技,而是因为在我看来,越是重大的、受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法院审理时越需要高度审慎,确保在所有审理环节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最终让判决结果成为全民法制教育的好教材,反之,则很有可能成为反面教材,让公众对司法产生疑虑。

2023年4月25日,吴丹红通过个人自媒体账号进一步表态,在案件审理阶段,公安发警情通报,发通稿说她是女魔头,公诉人接受央视采访说她是假装白莲花,法院把该案列为年度十大案件当政绩宣传,自媒体各种演绎、各种造谣,各种泼污水,没有任何后果,我依法辩护,一个采访也没有接受,也拒绝让媒体报道律师,怎么最终却是某省高院投诉我炒作呢?还说我在法庭辩论中诋毁办案机关,这么迫不及待干什么?安安静静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结果不好吗?

吴丹红律师提出的这些问题,同样需要正视而不能回避。公安发警情通报,发通告说她是女魔头,公诉人接受央视采访说他是假装白莲花,法院把该案列为年度十大案件当证据宣传,这实际上就是舆论审判判前定调的。而这样的做法显然有损于法制尊严,也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法院不应该也不能够接受这些因素的干扰。劳荣枝是女魔头还是假装白莲花,都应独立做出法律事实的认定与评判,而不能审前先判,更不能以道德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作为律师最起码的职业道德,首先是无所畏惧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情据理、据法立证。即使舆论汹涌。愤滔滔也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疑罪从无、存疑有利于被告、非法证据排除、孤证不为证等基本的刑事律准则,面对对自己当事人的所有指控,都不可能也不能够退却半步。在法庭之上,律师绝不是无条件配合公诉方、审判方演双簧戏的变脸演员。否则,何以对得起当事人的信任?何以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又何以对得起律师的职业尊严?如果身为律师而没有这些认知,他怎么维护好当事人权益,怎么维护好法律的权威,怎么推动法治的进步与文明提升?

目前,根据立案通知,北京市律协要求吴丹红在十个工作日之内提供书面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的,协会惩戒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此,吴丹红表示,目前自己并未着手,通知中没有附件,没有具体指出问题,何以申辩呢?如果说只是笼统指出问题,我也只能笼统回应。笼统对笼统,双方是各执一词,针锋相对,交锋的主要焦点无外乎是两个,一个是个人账号发文的问题,这个好办,发表了什么都是有痕迹的。关键是第二个,吴丹红有没有诋毁办案机关?吴丹红建议公开庭审视频,这个视频应不应该公开?能否获得批准?我们拭目以待。我相信必能水落石出,尘归尘,土归土,究竟谁有错,让公众心里都有数。希望江西高院尽快公开劳荣枝案的庭审视频,给吴丹红律师一个公道。

事实上,我们中国的法律法规从未禁止律师发声,律师发表边界以内的言论,是应当被允许的,而不应认为只要律师公开“说话”,就是炒作。我们所能看到的是,该案办案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直在持续炒作案件,掀起一场又一场舆论审判。如劳荣枝刚被抓获,公安机关就通报她背负七条人命;案件尚未终结,主办检察官的采访就出现在央视,说她是假装“傻白甜”,多有诋毁之词;案件还在死刑复核,江西省高院就迫不及待地,作为年度十大案件进宣传。在静待最高法死刑复核结果时,江西高院发起一轮投诉,借机抹黑律师,掀起新的舆论批判。

律师的辩护意见,均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独立进行,其中对办案机关程序违法的部分,是在尊重证据、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发表的,内容全部属实,不存在诋毁。不能说辩护人指出办案机关程序违法,就是“诋毁”。如果辩护人当庭诋毁,合议庭为什么不制止?庭审录像和庭审笔录对此有无记载。总不能任由律师当庭诋毁,而无动于衷吧?必须注意的是,《律师法》规定,律师庭上发言享有豁免权。除非发表的言论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以司法公正之名,限制律师言论,实质上是妨害司法公正,律师发表言论,是推动人民监督,以促进司法公正。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也就是说,只要律师的庭外言论,符合上述规则,不存在虚假、歪曲性的言论,就应当被允许。

劳荣枝当年被法子英作为犯罪工具,存在着身体和精神上被双重控制的可能性,对其判决三个死刑应慎之又慎,辩护人提出的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的问题,审判机关应认真对待,而不是拒不采纳,且投诉辩护人,这样的社会效果极差。从目前律师界的反响来看,绝大多数同行,都反对江西省高院的投诉,都希望北京律协,能依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驳回投诉人的不实投诉,也期盼除了惩戒,兼有维权职能的律协,能主持公道,让事情成为本来应该有的样子!

对于一些案子,如果不经过媒体报道,不通过网络引起关注,就不会有人重视,也不会得到公正的判决,可能形成冤案,可是,如果律师通过网络发表了文章,想借助舆论效果,解决案件问题,就会被定义为炒作,进而面临处罚。

当然这些也适用于很多信访人,一不小心就掉入了寻衅滋事的陷阱!希望北京律协不要轻易因为言论处罚律师,一旦开启,就像潘多拉的魔盒被打开,这将是一场白色恐怖,以后谁敢替当事人说话,替当事人喊冤呢?!

吴丹红被江西省高院发函投诉,这注定是一个有争议的事情。就看最后认定吴丹红有没有违规行为了。现在舆论场上,基本上把劳荣枝看成了杀人魔头,很多人认为一定要判她死刑。如果是这样铁板钉钉的事情,那法院还有什么审理的必要吗,直接不用审就判不就行了吗?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肯定不能这么干,即使要判她死刑,也要用充足的法律证据和事实说话。

吴丹红接受了劳荣枝家属委托替她辩护之初,在舆论场上就引发了争议,很多人对他进行攻击。觉得对这样的女魔头,根本不用替她辩护,哪个律师替她辩护就是为虎作伥。这样的认为也不正确,如果真没人替劳荣枝辩护,那还能体现到法律的公正吗?就是要让人替她辩护,然后司法机关用语气和事实反驳律师的辩护,这样判决下来,才能让官司更加经得起历史检验。这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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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吴丹红被投诉之前,还有律师被江西法院投诉。近日,易胜华律师:我的老家江西,司法环境非常不好。这也是我当年离开江西来北京执业的重要原因。

前两年,我在南昌为某个刑事案件辩护。因为在证据材料中发现某高官干预案件的铁证,庭审时我对该份证据发表意见,被法官制止。我坚持发表意见,法官威胁道:你要不服从法庭指挥,我们就向你所在的律协和司法局发司法建议了。

我马上回应道:如果我在辩护过程中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地方,欢迎你们发函建议律协给我处分。但是,对你们在办案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我也会向有关部门控告!有意思的是,这段对话,被书记员记录在庭审笔录中。

我是外地律师,当然不怕这样的威胁,我也相信北京司法局和律协一定会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不会罔顾事实,按照江西法院的意图对我做出处理。退一万步说,只要是做一件我认为正确的事情,就算受到不公正的处罚,那也是我的勋章。

本地律师在听到这样的威胁后,大多只能退缩。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律协可是跟司法机关一条心的。果不其然,后来,北京市司法局收到了江西省司法厅发来的建议函,说我公开诋毁江西省主要领导,建议北京市司法局对我做出处罚。

我在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接受约谈时,向有关领导出示了证据,陈述了事情经过。朝阳区司法局领导表示理解,建议我注意分寸,注意自身安全。

后来,我又得到确切的消息,在某位省领导的授意下,江西省公安厅对我采取了技侦措施,全方位对我监控。而且,据内部消息,南昌的警察已经到了北京,就等上级一声令下,就要将我抓捕回南昌。

我坦然面对这一切。我手里的证据是某位领导违纪干预司法的铁证,他如果对我下手,必然会付出代价。

最后,江西法院另辟蹊径,跟当事人达成交易:对其取保候审并判处缓刑,前提是解除对我的委托。只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证,只要当事人愿意接受这个结果,我也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

在劳荣枝案件中,江西的司法机关故技重施,就辩护人@吴老丝 的言行向北京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也许吴老师在辩护过程中确有不妥的言行,但我相信北京市司法局一定会秉公执法,不会被任何一方误导,做出错误的决定。

当年那位授意对我监控和抓捕的江西省副省长兼公安厅长,前段时间已经被监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我坚信,邪不压正,乌云遮不住太阳,只是我们要等得起。 

对于劳荣枝被诱骗被胁迫犯罪,于情于法都不应执行死刑。2022年11月30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劳荣枝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认可,自己在案件中没有参与辅助杀人、绑架,也没有合谋行为。她多次称自己极度厌恶法子英,是被其诱骗并以家人做威胁,自己没有蓄意谋害他人。

在庭审中,劳荣枝供述其在朋友婚礼认识了法子英,被法子英诱骗外出赚钱。“法子英是个非常凶险的人,他就是个魔鬼。”她提到,1996年到1998年期间,自己有二次流产,还遭到法子英的侵犯和控制,和他在一起时,身上从来不超过100块钱。之所以没有报警或离开法子英,是因为怕家人遭到报复。

在劳荣枝的庭审陈述中。她反复强调,她的犯罪行为是受到了法子英的“胁迫”,“没有合谋,我也是受害者”“因为她的威胁,我从受害者变成了被告人”。此外,劳荣枝还表示,法子英长期对她进行精神上的压制和肉体上的折磨,“他殴打我的头部,我的头骨被打凹陷,我的嘴唇上也有缝针,我的身上也都是淤青,我长期穿着裤装,因为我的身体上没有一寸好的皮肤。”

法子英恶贯满盈,劳荣枝5年追随。既然朝夕相处都是痛苦,虽然自己“胆小怯弱”,也尽管亲眼看见法子英强奸熊啟义的妻子,劳荣枝为什么没有选择逃跑、报警,她的解释是“法子英知道我老家住处,害怕报复我的家人”,我“脱离不了他的魔掌”。

对于二人的生活细节,劳荣枝在庭审现场也有所透露。当时想和法子英分手,但是一直遭到了法子英的胁迫,说当时需要24小时的和法子英在一起,而且动不动就会殴打自己,当时也为了法子英多次流产,自己也被其打伤多次。但是自己也不敢去报警,因为害怕受到他的报复,也怕他报复自己的家人。

检方对多起案件指控中,劳荣枝在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做陪侍小姐(俗称“坐台”)是为了物色作案对象,她辩称,坐台纯粹是为了生活,“法子英不工作,我要供养他……他好吃懒做,冬天躺在床上,一般夏天作案,还喜欢打麻将。

被迫犯罪本来就是无罪的,更何况没有任何劳荣枝犯罪的物证!开庭时劳荣枝清晰表达了她的立场和观点:1、自己是被胁迫参与作案,本身也是受害者。法子英只视她为工具,有打骂虐待,还以其家人生命安全作为要挟,逼迫她听命行动。 2、无亲手杀人情节;无合谋作案地位;3、所有命案发生前,都不能预知被绑架的受害人一定会被杀害,杀人都是法子英的独自决定。也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劳荣枝亲手杀人。一个是所有死亡的被害人被杀时,现场都没有其他目击者,也没有消息说公诉方拿出了其他具有“唯一确定性”的客观物证,可以直接证明劳荣枝有亲手杀人的行为。

另一个方面,同案另一个犯人法子英在被处决之前留下的口供里,把所有杀人行为都大包大揽到自己身上。唯一一个和“劳荣枝杀人”有关系的口供,是他曾说过自己去其中一位被害人家里前,交代劳荣枝“如果我十二点还没回来,你就把人杀了逃跑吧”,但是后期又推翻了这个口供,说实际是自己杀掉的。因此,无论是物证还是人证,都没有可以证明劳荣枝动手杀人的证据。其次,想证明劳荣枝“共同合谋作案”也缺乏证据。毕竟两个犯人中的另一个已经被处决,而留下的口供又都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想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合谋”,缺乏直接证据,只能靠联想和推测把间接证据作为主要指控证据,但都缺乏一锤定音的效果。综上所述,我认为:劳荣枝被诱骗被胁迫犯罪,于情于法都不应执行死刑。

一个真正自信公正的司法,不能依靠鸦雀无声来维系。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在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究竟是那些强权的干预、金钱的左右、还是民众的声音呢?2009年一个名叫王帅的青年,因为上网发布了一则影射河南宝灵的帖子被跨追捕。之后,因为发帖而被跨省追捕的新闻屡见不鲜以至于它成了一个专有名词。躲猫猫、开胸验肺、天价过路费这些仿佛奇谈一般的案件,难道我们连评论一下都不可以吗?是的。这些网络舆论当中有很多的情绪,有很多错误,但是如果,如果我们要求舆论的每一句话都必须是正确的,那还有谁能说话?还有谁有权利说话?

没有人敢说自己的话是百分之百正确。要求别人说的话必须是对的,就是不让人说话!对人民的声音避而不听就是权威吗?任何一个行业,只要成其为一个行业,他都必然有它的专业门槛,但这不应该成为拒绝民众声音的理由。舆论当中也确实会有不同的声音,但是恰恰正是在这样的空间里,任何一种舆论、言论,都不再具有杀伤力了。因为它就好像江河湖海,怕的不是有杂质,而是成为一谭死水。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核心追求,要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如果网络舆论阻碍司法公正,我们为什么还要庭审直播?我们的裁判文书为什么还要上网?这是不是说明公开和公正是密不可分的?这是不是说明人民司法要求我们必须回应民众的诉求?我们早已告别了天威不可测的过去,又何必踏上司法神秘化的老路呢?

法律面向的是世俗生活,法律必须讲人话、懂人性、必须接地气、得民心。在网络时代,网络舆论就是舆论是主要载体,即便是充斥着情绪的舆论,情绪的背后也隐藏着民众的诉求。识别出这种诉求,并对这种诉求进行回应,也是法治的题中之意。毕竟,如果没有得到公众舆论的回应和支持,法律是没有力量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舆论不仅是司法的镜子,更是司法的根。

如果你愿意体民情、察民意,如果你认为自己可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当舆论的灯光打下来,有什么好怕的呢?让你闭目塞听的究竟是你的恐惧,还是你的偏见呢?一个真正自信的司法,不会缺乏接纳舆论的勇气,一个真正公正的司法,永远不能也绝对不能依靠鸦雀无声来维系! 

司法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

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

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任何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让爆料者免于被打击报复的担忧,让露出的“冰山一角”成为冰山消融的开始,甚至因此掀起一场整顿风暴,这才是正本清源。否则,不解决问题却解决“提问题的人”,只会连累整个行业,最后积重难返。对不解决问题却去解决发现问题的人者,必须要严惩不贷。

不要把批评的人,当作自己的敌人。中国历史上有很多统治者荒淫无道,他们又怕人民议论,就采取了压制社会言论的措施,以为可以高枕无忧、平安无事。实际上这是最愚蠢的作法,它不仅使下情无法上达,错误的政策得不到纠正,加剧社会矛盾。更可怕的在于虽然民众口上不说,但心里却充满了仇恨,只要社会矛盾到达临界点,大规模的暴乱必然爆发,给社会生产力造成极大破坏。正可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中国人是世界上最能忍受暴政的民族,但也是爆发起义最多的国家。

借中国历史中周厉王的故事讲述“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执政大忌,得出结论如:“无论是在什么时代,不要以为掌握了大权,就可以为所欲为,就能够把老百姓的嘴巴堵住。当然,这可能得逞于一时,但是,终归是要被老百姓赶下台的。一些古代的统治者在总结经验教训时常常说出这样的道理:‘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所谓民意难违,就是说的这样一个基本道理。 ”

毛泽东主席曾说过:“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自己也不会垮台。不让人讲话,那就难免有一天要垮台。”当这样的话从我们的领袖嘴中吐出,再反映于执政作风中去,使人明显感到人民领袖的无穷底气与内心坦荡情怀,当初共产党人光明磊落的政治作风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大众民主风气,人民真正当家做主的前所未有的政治面貌恍若眼前浮现。时至今日,我们再次想起这句话,除过上述方面,又分明能感觉领袖对人民、对后辈、对继任者具有那样一种警世、告诫的良苦用心。

实际上,追求言论自由是党的初心与使命,也在党革命胜利中起到很大的作用。1941年6月3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延安杨家岭小礼堂召开边区各县县长联席会议。当天下午,天气骤变,狂风暴雨中一个炸雷击中礼堂一根木柱,坐在附近的延川县代县长不幸触电身亡。噩耗传开以后,人们议论纷纷。就在同一天,一位农民饲养的驴也被雷电击死了。

这位农民逢人就说:“老天爷不开眼,响雷把县长劈死了,为什么不劈死毛泽东?”保卫部门闻讯,准备把这件事当做反革命事件来追查。毛泽东从警卫员口中知道了这件事,立即予以阻止。他说:“群众发牢骚,有意见,说明我们的政策和工作有毛病。不要一听到群众有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就去追查,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软弱的表现,是神经衰弱的表现。我们共产党人无论如何不要造成同群众对立的局面。”不久,在陕甘宁边区的清涧县农村又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事情。农妇伍兰花的丈夫在山上用铁犁耕地时,不幸被雷电击中而亡。伍兰花一边悲痛,一边大骂“世道不好”、“共产党黑暗”、“毛泽东领导官僚横行”等。

中央社会调查部闻讯后,把伍兰花拘押到延安,并由保卫部门建议判处死刑。毛泽东从社会调查部送来的内部刊物《情况汇报》中知道了这件事。他说:“你们不能这样做嘛!……中央设立社会调查部,不是设几个官位。如果不做调查,就随随便便抓人、杀人,这是国民党的黑暗做法!就这些而论,人家骂得就有道理呀!”当晚,毛泽东的心情仍难以平静,让工作人员立即把伍兰花带来谈话。

在会客室里,毛泽东与她聊天拉家常话,说道:我这个脑壳真值钱喽!国民党它要用枪用炮。你倒好!要用雷打……你为什么要骂我?让雷打死我呢?有什么你就说出来,让我听听。伍兰花见毛泽东当面被骂也不生气,就把自己家困难多、缴不起公粮,一时气愤怒骂的事说了一遍,并把村民负担重、生活苦等情况也说了不少。毛泽东于是嘱咐工作人员把伍兰花马上放回去,还要派专人护送。

他交代道:“记住,去的人要带上公文,向当地政府当面讲清楚,她没有什么罪过,是个敢讲真话的好人。”随后,当地政府给她免去公粮,还组织互助组帮她种田。伍兰花变了一个人似的,见人就说:“咱们毛主席,雷打他也打不死。”这些事引起了毛泽东的深思,决心要将农民的负担减下来。随后,精兵简政和大生产运动开始在边区实行。到1942年底,陕甘宁边区人民经过艰苦奋斗,渡过了最困难的时期。农民负担减轻了,农民生活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以及军队与地方的关系也更密切了。

毛泽东想起自己挨骂之后发生的一系列事情,风趣地说:“这是从‘雷公打死毛泽东’,到天下太平。”几年过后,毛泽东还一直惦记着此事。仅1945年4月到5月的一个来月时间,他就趁党的“七大”召开的机会,从不同的角度四次“检讨”了这个问题,用以自省并教育全党干部。他说:“党群关系好比鱼水关系,共产党是鱼,老百姓是水;水里可以没有鱼,鱼可是永远也离不开水。”当年7月,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关于历史周期律的著名提问时说:我们已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毛泽东曾经说过:“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自己也不会垮台。不让人讲话呢?那就难免有一天要垮台。”他还主张,“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意思就是说,作为领导干部,切忌大权独揽,搞一言堂,要允许不同的声音存在,尤其是在处理重要问题时,更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不同的声音和意见,这样才能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实事求是地审视工作、修正错误,才能在工作中做出理性判断和正确决策。

然而,现在一些领导干部习惯了唯唯诺诺、奉承赞扬的叫好之声,而对那些“当面鼓、对面锣”的意见,要么反感厌烦、置之不理,要么闻之则怒,视言者为“刺头”、“刁民”,更有甚者会怀恨在心,伺机打击报复。殊不知,有意见不让提,压而不服,可能会导致更大的意见和问题,激化更多的矛盾和情绪。“怨不在大,可畏惟人;载舟覆舟,所宜深慎”。群众有意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面对意见手足无措、置之不理。

工作中,当与群众坦诚相见,把问题向公众解释清楚,跟大家坦诚沟通,意见才会变成理解和支持。“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是否漏雨,在屋宇下的人最清楚,政策得失,百姓的评说最重要。作为领导干部要放下架子、端正姿态,主动深入到实际、扎根到基层,听听百姓怎么说,问问百姓怎么看,不但听认可、听赞扬,更要听意见、听批评;对于群众挑的“刺儿”,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洗耳恭听、深入反思,并跟群众解释清楚,给公众一个明白,还事件一个清白,这样才能消除不必要的疑虑和误解,获得一个好的舆论环境。

表扬的确会鼓励人,但如果只有表扬,而不指出问题,那这个人只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可是我们的文化,特别鼓励表扬,而拒绝批评。即便要批评,也是无关痛痒,明贬实褒。尤其是面对上级,面对领导。比如,领导做出了一个分明是错误的决策,但众人都异口同声表示赞赏,结果呢,还是要领导自己承担犯错的责任。人都喜欢听表扬的话,这是天性,对于未成年人,比如老师对学生,多鼓励优点,当然有利于保持学习兴趣、发挥优点——毕竟学习不是多快乐的事情。然而,一个三观相对固定的成年人,再对其舛误大肆表扬,不仅虚伪得恶心,而且会害了这个人。我再重复一遍:对于成年人,批评会使人进步,表扬会使人落后。

据考证,中国专门报道新闻的媒体——报纸最早出现于唐朝,是官办的报纸,内容主要是皇帝谕旨和起居、宫廷动态、臣僚奏折、官员任免信息等。宋朝时官报由中央政府统一经营,定期向各地传播新闻。

“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王安石在罢相闲居时从报上了解到他的的老对手保守派司马光出任宰相的消息时曾长叹不已,苏轼听说后开怀畅饮,并作诗记之,估计那时的政府官员和知识分子的生活已经离不开报纸了。

大约从官报产生的同时,私人小报也逐渐流行起来。古人也有八卦的爱好,而掌握宫廷秘闻、官府内部消息的进奏官吏等官员便成了小报的始作俑者,由他们传播出来的新闻,不管是谣言还是事实,总受到人们的欢迎。小报泛滥,损害了皇帝和官府的权威。

皇帝下令禁止小报,宋朝的吏部尚书周麟之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论禁小报》,以使“国体尊而民听一”。有了流量,这些办小报的人自然也能获利,故而即便是文化控制严酷的清朝,有人因为私自传播皇帝的消息被凌迟处死也没有使小报灭绝。

蒋介石大家熟悉一点,对于新闻和出版严加控制,杀人放火收监,无所不用其极。自媒体大V鲁迅虽然也夹起尾巴在夹缝中求生存,但换了几十乃至上百的笔名继续以笔战斗,蒋家王朝也终于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这就是让人民闭嘴的代价。

毛泽东曾经说过一句非常风趣的话:“让人说话天不会塌下来,有话就说,有屁就放,是香是臭,让群众讨论嘛”。如何能听得到真话,是干部转作风、树形象的重要因素。然而,在当下社会大环境下,干部要想真正听到百姓的“真心话”,还需创造一定的条件。

因而,只有创造了讲真话的畅通环境,才可以保证言者敢讲。明主者务闻其过,不务闻其善,意思是说贤明的领导愿意听别人指出他的过错,不愿意听别人吹捧他、讲他的政绩。领导干部只有敢于听真话、乐于听真话,人们才会真心实意的说真话。

貌言华也,圣言实也,苦言药也,甘言疾也,真话往往听起来逆耳难听,为保证敢讲真话的人不受到打击报复,必须要加强舆论监督保障,保护群众的说话权利,形成“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舆论环境,激励更多的“讲真话者”大胆去讲,“开门纳谏”才能取得实效。

所以,政府不要回避困难和问题,也不要害怕群众的意见和批评“有偏差”“不正确”,人不是神仙,提意见、提批评不能要求百分之百正确。”“即使一些意见和批评有偏差,甚至不正确,也要多一些包容、多一些宽容,只要不造谣不诽谤,就不要抓辫子、扣帽子、打棍子。政府一定要秉持开放思维,广泛听取、吸纳各种意见。浅而言之,多倾听他人意见,多了解民生疾苦,多体察市场感受,确实有助于改进工作。这是因为,政府行政或者出于提高效率的考虑,或者因为身在其中,囿于视野所及,往往容易出现某种自我遮蔽现象。这就需要民众和市场主体及时发声。而不管是面对面的座谈会,还是线上的诉求表达,最终的目标是一致的。

总有一些“刺耳”的声音应该被听到,总有一些“扎心”的问题应该得到解决。而从根本上讲,这也是现代政府政治伦理的要义。来自社会的各种声音,不是给政府添乱,也不是与官员作对,而是帮助政府科学决策、公正施政的重要外部力量。实际上,让民众和市场主体说出“刺耳”的话、“扎心”的话,非但不会影响行政效率,不会损害社会秩序,反而会因为民意参与,而不断调焦,使得政策措施更有针对性、更接地气。政府与民众良性互动的意义与价值,正在于此。

公正、公平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从事司法工作者基本职责。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操守是筑牢社会公正之根、国家法治之基。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是司法反腐工作的本质所在。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公正司法,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清朝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

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国敌人的入侵,大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的厄运。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党要加强对司法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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