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国家赔偿金应由违法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承担全部赔偿

陈中华:国家赔偿金应由违法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承担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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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梳理一下,这些年得到平反的冤假错案,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犯罪主要事实不清等情形。但是经过侦查、公诉与审判程序,仍然“熟视无睹”法律规定,做出背离法治的有罪判决,让蒙冤者或含冤而去或冤狱多年。这很难认定为办案人员专业素质欠缺,换句话说,可以理解为办案人员有意为之,枉法裁判。

这几年,我国纠正了很多冤假错案,但是这些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往往都是止步于国家赔偿,也就是说,由国家财政拿出“巨额”赔偿金发给受害人后就结束了,而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却不会被追责问责。即便是有些人被追责问责,也只是轻描淡写,很少有因为制造冤假错案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显示,对于冤假错案的受害人进行赔偿以后,不是整个事件的结束,而是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追查,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冤假错案制造者寥寥无几,而向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去追偿的更是没有听说过。

用一句话来概括:制造冤假错案的成本太低、代价太小,即便是国家赔偿,也只是财政开支,纳税人背锅而已。长此以往,又怎么能杜绝冤假错案呢?现在的国家赔偿模式原理就是:司法机关办错了案件,错误的羁押了无辜的人,其损失由国家进行赔偿。在这种赔偿机制下,冤案的制造者自然有恃无恐。

我认为:国家赔偿金应由违法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承担全部赔偿,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人员,必须要依法追责严惩,并承担全部国家赔偿金。加大违法违纪成本,不仅可以起到惩诫违法违纪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慑濒危人员、教育并激励守法守纪的其他社会人员。

司法腐败。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种“泛化”显然是长期积累的叠加效应。被媒体曝光的司法不公案件已不计其数,但是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时,我们的惩戒、问责制度却刚性不足,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会日积月累、逐级升级。

而由于过分的容忍,徇私枉法者对法律、公平的敬畏也逐渐荡然无存,极有可能为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埋下“地雷”。 有案不立、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司法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

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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