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最高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对照国务院作风好好学习

陈中华:最高的人民察院人民法院,应国务院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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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国务院)是指国家进行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表示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实际上是国家代理组织和官吏的总称。政府的概念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 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 

政府是维护国家安全与主权、加强国防建设、消除社会隐患和内部腐败、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推广吸收民间先进科学技术和经验、鼓励创新创造、淘汰落后产品产能和生产工艺、提高国民生产能力、优化社会结构,研究社会现象、培养领导,实施城乡规划、开展破除迷信、减贫扶贫防贫、促进社会进步的特殊机构。

近日,国务院发布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的公告:为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对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甘肃、宁夏等16个省(区、市)、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实地督查。为实现督查提质增效与减轻基层负担并举,国务院办公厅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以下问题线索:

一是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的问题线索。

1.有关政府部门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政处罚中过罚不当、以罚代管;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者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中介机构借助行政资源垄断经营、强制服务、不合理收费。

2.有关地方和单位滥用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融资等。

3.有关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实行歧视化、差别化待遇,指定国有企业垄断市场,在市场充分竞争领域排除限制公平竞争。

4.有关地方和单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违法违规设定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

5.有关地方和单位监管标准不统一、规则不透明,存在不公平执法、选择性执法以及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等行为。

6.有关地方和单位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随意限制民营企业家自由,影响民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

7.有关地方和单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不衔接不配套甚至相互矛盾。

二是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方面的问题线索。

1.有关地方和单位出台或实际执行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2.有关地方和单位违规设置区域壁垒限制外地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实施补贴等优惠政策限制外地企业参与。

3.有关地方和单位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外地企业准入障碍,设定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提高企业准入门槛。

4.有关地方和单位采取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故意拖延等方式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等。

5.有关地方和单位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设置不利于外地企业参与竞争的条件,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6.有关地方在招商引资中恶性竞争,盲目上项目甚至搞政绩工程,不切实际甚至违反财经纪律作出土地、资金等承诺,引入企业或项目后以各种理由不兑现承诺。

三是影响扩大国内需求方面的问题线索。

1.水利、交通、能源等领域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繁琐、建设进度迟缓。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不规范。

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未按期开工或者开工后建设进度缓慢。

4.促进汽车、电子产品、家居等大宗消费政策落实不到位,限制符合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迁入。

5.违规设置障碍限制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

四是影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问题线索。

1.在乡村振兴工作中脱离实际、急功近利、超越乡村发展阶段大额举债,大干快上遗留“半拉子工程”,不计成本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2.在防返贫动态监测工作中玩数字游戏、组织数据造假,导致脱贫人口收入等数据失真。

3.农田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度慢质量差;农村安全饮水设施建设、供水工程维修养护不到位,水质不合格等。

4.农机购置补贴等涉农补贴发放不及时、不到位。

5.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不到位,快递进村难,影响农产品出村进城和消费品下乡进村。

6.在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工作中违背农民意愿、拖欠流转费用,资本下乡损害农民利益。

7.有关地方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工作不力或者“一刀切”。

五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不到位方面的问题线索。

1.相关方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措施不到位。

2.拖欠教师、村医、辅警、环卫工人等群体工资、补助等。

3.相关方面落实教育“双减”政策不到位,教育领域乱收费。

4.城乡有序流动的户籍迁移政策以及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落实不到位。

5.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缓慢,对特困、低保、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兜底保障不足。

6.对困难人员救助帮扶不及时,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生活补贴不到位,对残疾人救助帮扶政策落实不到位。

7.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到位。

同时征集有关地方和单位行政效能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方面相关问题线索,以及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

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如掌握以上方面的问题线索,可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对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将及时转有关方面核查处理,国务院督查组将进行抽查复核。

我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照国务院的做法,向国务院好好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同属中央国家机关序列,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国家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大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当前司法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司法部门在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出现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钱不唯理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现象。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稍微梳理一下,这些年得到平反的冤假错案,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犯罪主要事实不清等情形。但是经过侦查、公诉与审判程序,仍然“熟视无睹”法律规定,做出背离法治的有罪判决,让蒙冤者或含冤而去或冤狱多年。这很难认定为办案人员专业素质欠缺,换句话说,可以理解为办案人员有意为之,枉法裁判。

这几年,我国纠正了很多冤假错案,但是这些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往往都是止步于国家赔偿,也就是说,由国家财政拿出“巨额”赔偿金发给受害人后就结束了,而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却不会被追责问责。即便是有些人被追责问责,也只是轻描淡写,很少有因为制造冤假错案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国家赔偿金应当由违法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全部承担,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法人员必须要依法严格追责严惩,并承担全部国家赔偿金。加大政法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成本,不仅可以起到惩诫违法违纪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慑濒危人员、教育并激励守法守纪的其他社会人员。

司法腐败。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种“泛化”显然是长期积累的叠加效应。被媒体曝光的司法不公案件已不计其数,但是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时,我们的惩戒、问责制度却刚性不足,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会日积月累、逐级升级。

而由于过分的容忍,徇私枉法者对法律、公平的敬畏也逐渐荡然无存,极有可能为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埋下“地雷”。 有案不立、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司法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

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公正关系到我们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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