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案件令人震惊、判决令人发指

陈中华案件令人震惊判决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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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月2日,在安徽省临泉县因车祸受伤的老人朱天民,被派出所民警带到医院处理伤口后,竟被抛弃在了河南省新蔡县。第二天朱天民就不治身亡了。这起“警察跨省抛弃老人案”,被媒体报道之后轰动一时,司法机关追究了民警齐保国、韩鸿华以及司机秦振涛的“滥用职权罪”。

   

   此案经过了起诉、检察院认为判决畸轻提出抗诉、被告人齐保国申诉,历时2年多,阜阳中院作出再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居然都“免予刑事处罚”。查看相关的判决,可以发现,法院主张从轻处罚的主要理由是,朱天民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造成,与被警察抛弃“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从法医学上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代表不存在刑法上的归责关系。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民警本身救助危难之中公民的义务,当时的两名警察仅仅是因为老人脾气不好,可能给自己的工作造成麻烦,就动用警权,调动车辆将奄奄一息的老人送往邻省,抛弃路边。当时天寒地冻,老人没有得到充分的医治,更没通知家属,最终不幸死亡,至少这种抛弃行为延误了死者的治疗。负有救助伤者义务的警察却主动将伤者抛弃,难道不应该受到更严厉的法律上的制裁吗?

   

   涉事警察以邻为壑,罔顾公民的人身安全,跨省抛弃车祸受伤老人,在被媒体曝光之后,又建立攻守同盟,“串通台词”,行为令人发指,也让整个人民警察的荣誉蒙羞。但是,安徽临泉县法院、阜阳中院两级法院,在检察院一度认为判决畸轻提起抗诉的情况下,最终仍然以死者的死亡与被抛弃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认罪态度较好”等理由,对3名被告人都“免予刑事处罚”。


 这样的鞭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可能会形成恶劣的“破窗效应”。如此亵渎警察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案子,都没有得到严厉的惩罚,那么何以杜绝悲剧的重演?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不公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这个逻辑。 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应当及时纠正,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中国的司法绝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警察不能有法外之地、该捕的就捕该判刑的就判刑,“唯奉法者强,唯明法者进。”必须认识到,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社会,无法外之地,无法外之人,无法外之权,任何人都不能为所欲为,无论是维护权益,还是表达诉求,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任何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只有遵循法治理念,捍卫法律尊严,维护法律权威,为全社会立“明规则”、破“潜规则”,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有力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依法侦办,检察机关严格审查、依法批捕,人民法院仔细审理、依法裁判,始终牢牢坚持依法办理,才能彰显了法治精神、才能维护公平正义、才能保障社会安定,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宪法,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人民的内心里。” 法国思想家卢梭的这句警言,诠释了“使法必行之法”在于人心的道理。人民权利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治的真谛,在于全体人民的真诚信仰和忠实践行。我们要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担当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共筑法治中国的精神大厦。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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