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李天一和李冠丰,不是轮奸是嫖娼

陈中华:李天一和李冠丰,不是轮奸是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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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13年2月22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发布通报称,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013年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013年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冠丰等五人控制。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被拘留的李天一是李双江之子。被害女子非京籍,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行政秘书,22岁(2013年),河北人。与酒吧没有雇佣关系,只是做兼职的驻场,她们赚客人给的小费。

2013年9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2013年10月28日 ,北京一中院证实10月31日上午9时依法不公开审理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

李某某等强奸上诉案于2013年11月27日上午九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维持原判。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北京海淀法院9月2日上午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母亲回应

2013年8月31日梦鸽再度接受媒体访问,谈到其子李某和另外4名同案犯,她称被5个孩子的陈述所感动,并曝光了与李天一的书信内容。

梦鸽称李天一本质善良忠义,热爱学习,还曝光了这些日子与李天一的书信内容:“妈妈,我现在知道18岁前为什么需要监护人,因为我们的心智不全,我们分不清善恶,分不清准确的是非。在我的这件事情上我清楚的认识到我错了,因为我做了一件自己并不是真的做了的事情,因为我的本意是和同学们在一起聚会一下,我的真诚是表达了我对他们的这份忠义,我很珍惜友谊,很珍惜同学们对我的友爱,我没有别的想法,也没有别的目的,就是想和大家聚一聚。所以造成了这样的事情,错在不该参与,错在不该轻易相信别人”。

律师辩护

律师发声明:已被证为未成年人

2013年3月19日,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天一母亲梦鸽的委托,指派该律师所薛律师担任李天一涉嫌强奸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并发出律师声明,斥部分媒体和网民对本案不实报道和传播,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 

李天一代理律师请辞

2013年6月,李天一的第一位被曝光的代理律师薛怀源告诉记者,因为案情发展的需要,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自己已请辞,退出了对李天一案的代理。

律师将对李天一做无罪辩护

2013年7月10日,李天一新任代理律师陈枢和王冉联合发表律师函,称将为李天一做无罪辩护,并公开指责公众和媒体对这起“涉及名人子女的普通刑事案件”过度关注,侵犯了隐私权。尽管李天一是否涉嫌强奸尚未有法律定论,但如此强势的态度一时间激发起网络无数口诛笔伐,让原本就饱受苛责的李家再次陷入舆论中心。

案中案提议

一位自称为李天一案另外两名嫌疑人做辩护的律师李在珂在微博曝出的案件细节。他认为,案件不应被定性为“强奸 ”,而应该是“强迫妇女卖淫罪”,原因是受害人杨某是酒吧的坐台小姐,酒吧经理明知杨某醉酒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仍安排其出台,应追究酒吧经理强迫妇女卖淫的刑事责任;而他也曾向李天一母亲梦鸽支招,表示通过联系刑法学家, 把自己的观点借专家之口说出来,影响舆论,其次是做检察院和公安的工作,抓捕酒吧经理,搞个“案中案”。并自信称:“绝对可以把案子翻过来!”但他微博结尾却说“可惜梦太固执”,言下之意是对方并未采纳他的“案中案”。

李某同案犯律师分析证据细节

2013年7月25日,同案犯代理律师李在珂首次对外公布了此案件两个重要细节:1、有视频证据显示:受害人在醉酒情况下,被酒吧经理搀扶进李某等涉案人员车辆,对此事实酒吧经理与五名犯罪嫌疑人无异议。而在此前,李某等五人已与酒吧经理商量好“小姐出台价格”。2、在“轮流发生性行为”过程中,确实存在殴打被害者杨女士的行为。但据李某等供述,他们的暴力行为并不是为了性侵害,而是性交易过程中杨女士的某些行为惹怒了李某等人,脾气暴躁的李某动手打人。

对于案情,针对证据一,李律师分析认为,酒吧经理在明知受害人杨女士醉酒情况下,依旧把她搀扶进“寻欢者”的车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强迫卖淫罪”,酒吧经理为犯罪主体。针对证据二,李在珂介绍说,李某因家教不严,又练过几天跆拳道,自以为天下功夫第一,所以在社会上遇到矛盾总喜欢动粗(前有先例)。所以在“性交易”过程中,杨女士因某种行为惹怒了李某,导致他大打出手,“但他打人并不是为了强奸受害人,可是警察在问询时他们承认动手打人,所以这个案子就按照强奸罪定性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传李天一二审律师确定,高子程:没确认接案

闹得沸沸扬扬的李某等五人强奸案再有新动向。2013年10月1日晚,传出李天一二审辩护律师已确定,分别是长期义务代理农民工讨薪的律师高子程和曾为薛蛮子辩护的戚晓红律师。不过,高子程律师表示:“我从来没有确认我接了李案。”当被进一步追问时,他表示:“无可奉告”。

而戚晓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透露,梦鸽是十一期间找到她的,“我跟高律师已经接下李某某的案件,我这边的文件已经给了法院,所以程序上已经确定。”与案件一审前,李家律师轮番发布微博、接受媒体采访不同。李某案二审确定后,李家律师表现得十分谨慎,齐齐封口。

新辩护人曾代理强奸案

李天一新聘请的辩护人是北京律师张起淮,其博客显示,张起淮此前曾经代理过厦门的远华集团走私案,北京的某球星强奸案,河南的市人大主任贪污受贿案等多起案件。其中,北京某球星强奸案,张起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获成功。 [2] 

案件发展

案件移送

2013年3月7日,北京市检方表示,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已被依法批捕。2013年3月27日,李天一案被移送至海淀检察院,将由海淀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审查起诉。按照刚刚实施的新刑诉法相关解释,李天一案将不会公开审理。 [3] 

2013年7月3日,李天一案由于案情复杂,海淀检察院已退回警方补充侦查。但是,需要补充的只是小环节方面,大的证据链没有问题。

提起公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6日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已查明李天一等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前会议

2013年7月22日: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在海淀法院举行庭前会议。

2013年8月20日下午12时,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第一次庭前会议结束,五名被告人均未参加,只有被告家属和律师出席。与李某代表律师陈枢坚持无罪辩护不同,被告人魏某兄弟律师李在柯表示,还在考虑做轻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同时他称不存在所谓的“刑讯逼供”。女方田参军律师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50多万。

2013年8月21日上午,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会上,检方补充了两份有关被害人杨某是否在酒吧任职的证据;几名被告人律师指出,根据审讯时的录像,警方存在诱供,并更改部分供述。警方对此不予回应。 [4] 

申请公开

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向海淀院提交了署名梦鸽的《关于公开审理的申请》。海淀法院认为,该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有关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故依法当场驳回了该申请并记录在案。 [5] 

细节曝光

事发背景

当时正值春节期间,李某某和父母正在外地度假。李某某为了聚会坐飞机先行回京。当晚几人前来时,领班张某为他们安排了“天蝎座”包房,并上了一箱科罗纳啤酒,以及黑方和轩尼诗等洋酒。几人让张某找陪酒小姐,于是张某便叫了两个女子进屋。其中一名是矮个女孩,另一名就是受害人杨某。

酒吧喝酒

杨某在包厢中喝了很多酒,李某某叫来领班张某询问杨某能否出台。张某看到杨某喝得很醉,并且不愿意跟李某某等人出去,就提议先出去吃饭,等杨某清醒些之后,由她自己决定是否愿意出台。见有领班张某的陪同,杨某同意跟李某某等人去吃夜宵。于是,大约凌晨3点多,一行人开车来到了世纪金源的金鼎轩。

金鼎轩群殴

在世纪金源的金鼎轩,又爆发了一场冲突。由于发现邻座的两男一女经常看自己,李某某与对方争吵了起来。店内的监控也将这个过程记录了下来。

他人身份证开房

离开世纪金源的金鼎轩后,河北来的李某去取车离开。而剩下的人则首先开车到了李某某家地下车库。李某某、王某、魏某某三人一番商量后,酒吧的领班张某从地下车库离开,打车回家。李某某等人则将剩下的杨某拽上了车。杨某在车上寻找领班张某,得知张某已经离开后,杨某表示要下车,而李某某等人不同意并打了她。在湖北大厦,魏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开了湖北大厦一个房间,后用短信告知其他人。李某某等人扶着杨某进入大堂,走进电梯,监控显示,在电梯中,李某某等人还有殴打动作。

李某某率先性侵

进入房间后,杨某不愿意脱衣服。李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并强行脱去其衣服。此后,李某某第一个对杨某实施了性侵,随后是王某。而且据了解,几人都没有安全措施。结束后,魏某某和李某某两人凑了2000元塞进杨某的包中。几人将杨某带离后,放在路边让其打车离开。

事发后,杨某将此事告知了张某和一名女性同事,当天几人陪她到医院查看身体情况和治疗。后经鉴定杨某的所受伤害为轻微伤。

曾怕李家背景受害人不敢报警

受害人首先给李某某打了电话,但是李某某表示这是嫖娼,并挂断电话。此后,酒吧经理丁某也得知了此事。在得知李某某的家庭背景后,几人担心报警没用,于是首先选择私了。

丁某首先给李双江的司机打了电话。过一天后,见没有回应,丁某等人又给李双江的手机发短信,内容大约是,你是否是李双江,你儿子李某某轮奸的事情,你是否愿意出面解决,如果不理睬,我们将选择报警和通知媒体。但李家还是没有回音。当天晚上,丁某等人陪同杨某到派出所报案。

控告酒吧

2013年8月7日凌晨一点,兰和律师发微博称,李某某的母亲梦鸽女士于8月6日上午,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正式提交《关于对张光耀(化名张伟)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的控告函》,恳请警方对相关人员犯罪事实立案侦查。 [6] 

酒吧回应

2013年8月7日傍晚,GlobalClub酒吧一负责人回应称梦鸽这是在诬告。该负责人称,诬陷也是犯罪,并认为她侵犯了酒吧名誉权,再这么下去,酒吧要跟她打官司。 [7] 

延期遭拒

2013年8月,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称:“经与海淀法院核实,海淀法院将于2013年8月28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但被告人李某某的法律顾问兰和律师表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已递交延期开庭的申请,他们会正式向法院申请让被害人杨女士及其他新证人出庭作证。后申请延期开庭被驳回。 [8] 

开庭审理

2013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此次庭审因涉及未成年被告人及个人隐私,因此进行不公开的连续两天审理。 [9]  在庭审现场,五被告都接受了单独讯问,并详述事发始末,但李天一的说法和别的被告及被害人的证词都有很大矛盾,如他称并未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性关系,并指杨某是卖淫女;而有被告称他是第一个和其发生关系;杨某则自称事发前还是处女。 [10] 

2013年9月11日, 李家法律顾问兰和透露,李天一辩护律师已向海淀区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以及2013年9月7日12名国内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和法医学界专家的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并提出被害人、专家证人出庭、现场勘验、非法证据排除等六项申请。并且4处监控视频曝光,其内容涉及本案一些关键争议细节。 [11] 

宣判公告

2013年9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网站发消息称,海淀法院定于9月26日9时30分,“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 [12-14]   

一审宣判

判决

判决结果

2013年9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上诉

2013年10月11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发布消息称已经收到李某某强奸的上诉材料和相关卷宗,五名被告人中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一中院经过审查后发现移送的上诉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案件受理条件,现已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2013年10月26日凌晨,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的同案律师李在珂表示,北京市一中院通知10月31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李某某案。 [15]  2013年10月28日 ,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经与北京一中院核实,该院定于10月31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 [16] 

二审审判

延期申请

2013年10月30日,法院宣布李某某等五人轮奸案二审开庭延期。上诉人向法院递交了申请,提出此案有被告人更换了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而法院延期审理此案的原因是,“上诉人一方在本院确定并通知开庭日期后,更换辩护律师,新更换的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为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将本案开庭日期延后,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2] 

2013年11月1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开庭审理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田律师表示,原告杨女士状况,仍不宜参加法庭审理,相关诉讼权利全部由律师代为行使。

对于此前曝出李某某家提交的新视频证据,受害人律师田参军表示“不好说”,同案被告律师李在珂则称“没听说”。李某某律师张起淮接受中新网采访时,声称开庭前都“不能说”。 [17] 

2013年11月19日,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二审,上诉方提交新的视频证据,但未获法院采信。庭审从上午9时许一直持续到晚21时50分,仅中午休息半小时。此案未当庭宣判。

上诉两人均同意无罪辩护

昨日22时15分,两辆押解车从北京一中院南门缓缓驶出。之后李某某的辩护人之一李肖霖,也离开法院,并表示“明天不会再开庭了”就上车离开。

随后,法院发布消息称,在昨日下午的庭审过程中,部分辩护人提出的调取新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申请,法庭当庭依法予以驳回。法庭调查结束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检察员、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围绕证据、案件事实、定性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辩论,充分发表了意见。

5人中,上诉人李某某和王某均同意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分别进行了最后陈述,相关法定代理人进行了补充陈述。21时5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宣判时间另行公告。至此,除去中午休庭时间,庭审耗时约12小时。

休庭后,法庭安排未成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与法定代理人进行了会见。

李某某翻供 当时接妈妈电话去了

据知情人士介绍,李某某一直坚持本案只是嫖娼,不是强奸,而且自己压根没参与,一审时他解释称自己喝醉了、睡着了。昨日二审时他又解释称一进事发房间就接到了妈妈的电话,出门接了十多分钟电话回来后,什么也没看见、也没参与。

视频新证据 法庭认为无合法效力

知情人士称,开庭前李家新律师提交了一组视频,系律师在案发后到事发酒店房间内拍下客观环境等,用以证明被害人在报警时有虚假陈述。昨日开庭,李家律师又提交了一组新视频,是其到事发后杨某去过的医院、事发宾馆周边拍摄的视频,证明这些地点周围有很多摄像头,认为法院应调取这些监控资料。

对此,检方认为现有证据已很充分,法庭也认为这些视频在取证方式、证据形式上都不合法,也无效力,因此依法驳回调取新证据的申请。至于李家要求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杨某的伤情是自己造成的申请,也未获法院准许。 [18] 

被告律师:李某某案结果基本上已无悬念

李某某辩护律师李肖霖表示其已经接到法院通知。李某某的父母也已经接到了法院的通知。李律师表示,其仍然坚持无罪辩护的辩护意见并且对这一结果很有信心。李律师称,如果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对李某某的有罪判决,他相信李某某和其监护人还将继续申诉。

2013年11月22日,该案的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赵运恒律师表示,二审事实和证据情况与一审情况基本一致,二审法院不需要再对新证据进行审查,二审也没有出现被告人认罪态度有所改变或者有重大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出现,所以二审法院才会这么快就将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这也意味着此案结果基本上已经没有什么悬念可言。

李某某案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称会坚持申诉

2013年11月2日上午9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区西中法庭依法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在被问到是否会继续向高院申诉时,李某某律师张起淮说:“如果法律允许,我们还会坚持。”并表示梦鸽和他的态度一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西中法庭对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10时许法院宣布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张起淮律师在采访中表示要坚持申诉,两位律师都认为这是对方的权利,其中田参军律师认为法院同意申诉的可能性极其低。

监控曝光

2013年11月27日,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公开二审宣判。终审宣判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长达近一年之久被公众讨论的李某案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但该案成年人被告王某律师周翠丽却始终认为案件受到了不公平审判,并两月来持续在微博爆料案件细节。

继不久前公布湖北大厦电梯监控录像后,2014年2月11日在微博晒出几张监控录像截图,截图日期正是李某案发生当晚(2013年2月17日),疑似李某等带杨女士离开酒吧后前往的餐厅,图片上女子身穿黑色上衣,左手挎包,疑似暗示受害人杨女士离开时“清醒”。但网友一直对其爆料证据真假存疑。 

社会影响

杨澜挺李双江儿子引发质疑

杨澜2013年2月23日在微博上转发李承鹏微博并评论称,当初“劳教一年对一个因为冲动打人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否惩罚过重?被贴上标签的孩子很容易就破罐破摔了。”此言引发网友争议,认为有替对方推卸责任之嫌。随后微博公开道歉。

涉案其他人员家庭背景传言

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中,4人为未成年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所以对嫌疑人情况不能披露。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负责人:个别网上关于另几名犯罪嫌疑人家庭有“背景”的传言,这不是事实。此案警方在侦办过程中始终严格依法进行。警方提示,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 

“轮流发生性关系”遭网友调侃

警方证实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强奸一案侦查完结,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有媒体在报道中描述,李某与另外4个男子一道在五道口一酒吧内将一醉酒女孩带到湖北大厦一房间,轮流与女孩发生性关系。该消息随即成为网上焦点,“轮流发生性关系”也成为吐槽造句的热词,众多网友质疑该措辞可能意味着该案将不以强奸定罪。对此北京警方发表声明称,警方关于此案相关措辞一直都是“涉嫌强奸罪”。

李天一代理律师律所网站被黑

李天一案的两位新代理律师发表声明,称当今社会和舆论对其不公,在网上引起一片哗然。2013年7月12日凌晨,李天一代理律师之一王冉所属的律所官网遭黑客攻击,黑客留言称:“只为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自2013年7月13日起,网上便纷纷传闻王冉所在的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网站遭黑客攻击,称该网站首页上留着“只为还当事人一个公道。登录该网站,该网站内“律师团队”栏下,律师们的头像全部被改成了一戴帽子的卡通小男孩儿形象。13日下午,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一值班人员回应证实,该网站的确遭黑客攻击,不过,他们不想追究这事儿是谁干的,“也不想改正过来,就先这么着吧。” [21] 

教授发表雷人言论

2013年7月1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发表的“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言论,更是让这位教授成为箭靶,无数网友名人的批评和谩骂,让易延友不得不删除言论并公开道歉。受害人律师再次接招,否认受害人杨女士“陪酒女”身份。

法学专家:梦鸽唯一的证据就是她的逻辑

法律专家田小穹认为,从梦鸽的言论中可看出,她“唯一的证据就是她的逻辑”,并表示在世界范围,强奸案件被害人不报案,晚报案是非常普遍的。田小穹说,她是一叶障目。现在看来,她已经很偏执,她只相信她儿子,她心目中的一个忠义、纯真无邪的好孩子,不相信任何人,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她认定她的孩子被一个巨大阴谋、圈套陷害,这个阴谋包括但不限于一个敲诈勒索犯罪团伙。

解密哥曝内幕

有“解密哥”在其微博晒出“李天一案新版内幕”,全程披露李某某在酒吧喝酒、几人带杨女士去吃夜宵以及到湖北大厦开房全过程。2013年7月28日,经过新闻媒体探访和调查,该新版内幕诸多细节得到核实。李家新闻发言人、法律顾问兰和回应称怀疑相关信息自警方或GLOBAL CLUB酒吧泄出,随后表示该过程“纯属杜撰”。受害人杨女士的律师田参军评价此版本内幕时“保守”地表示“具有内在合理性”。 [22] 

判决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价

李某某强奸案一经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社会各界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平台发表了对于本案的观点,网友们在微博、论坛等各种平台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在这些观点中占据压倒性的是:李某某必须重判,若不重判,那就是亵渎国法、正义的失败等。

社会舆论对于司法裁判的影响

我们的社会到底是追求司法的胜利还是舆论或者民意的胜利,我们如何处理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我们社会应该是司法胜利的社会,但同时应该也是舆论监督而不是舆论审判的社会。适度且正当的社会舆论能够对司法审判起到监督的作用,对司法公正起到促进的作用。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尤其“舆论审判”对于司法审判则会起到干预的作用,对司法公正甚至法治都有阻碍的作用。

媒体的报道进而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在审理过程充分做到公开、透明。而公开、透明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因为社会舆论的关注会使法官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行为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一切见不得人的事情都是在阴暗的角落里干出来的。”(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第952页。)而且,社会舆论的关注也会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谨慎、缜密。此外,社会舆论的关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任何个人、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企图干涉或者干涉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如果一经媒体曝光,社会舆论会立刻给干涉者施加巨大的压力,迫使其不再干涉案件的审理。

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的判断或者说社会公众的意见不是建立在公正客观的案件事实基础上所作出,而且社会公众的情绪激动甚至有时会失去理智,独立思考能力有所欠缺,容易随波逐流。因为公正的判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无论社会公众还是专家、学者都会依据通过媒体的新闻报道而获知的案件事实和通过翻阅相关法条而了解的法律规定作出所谓的“审判”。新闻报道的案件事实并不能真正代表案件的事实,因为新闻报道的案件事实不是经过法庭控辩双方质证等庭审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此外,案件的审理绝非简单地通过翻阅相关法条就能完成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美]霍姆斯著:《普通法》,冉昊、姚中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版,第1页。)不仅是法律的制定,而且是法律纠纷的解决,司法尤其剥夺生命、自由、财产等都是复杂、慎重的过程,必须得由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而且具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的精英来担当。

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会对案件的主审法官造成心理上的压力,使其难以保持独立,司法独立得不到保障,司法公正就不会实现,司法公信力会逐步被削弱。社会各界如此高度地关注李某某强奸案件,笔者认为这些都会给李某某强奸案的主审法官无形地施加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进而甚至会左右其独立的判断。“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为祸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著:《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版,第193页。)一次舆论影响甚至左右审判的结果所造成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首先,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也就意味着你我都会可能受到“舆论审判”,遭到“舆论审判”不公正地裁判。“舆论审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被看作是“多数人的暴政”在司法领域的体现。现代宪政社会不仅保护多数人的权益,但是也不能忽视甚至损害少数人的权益。在现代宪政社会中,司法审判制度尤其违宪审查制度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遏制“多数人的暴政”来保护个人或者少数人的权益的。其次,单宁勋爵认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英]丹宁著:《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9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维护司法的权威。但是,如果舆论影响甚至左右审判,公众就会对司法产生信任危机;就会严重冲击司法权威;就会逐渐地对法律失去信仰。司法是正义的守护者,司法的权威难以树立的话,社会正义何以实现。而法治社会的基石就是法律得到公众的信仰。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又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所说的那样:“如果司法不独立于政治权力,如果司法不避免受到试图在审判的公开原则之外施加的影响,如果司法不能摆脱涉案各方私利的制约,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就没有法治可言。” 

对英美国家相关规定之比较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如何处理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保障法官独立上,英、美两国的相关做法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在英国,法官的独立性一直被认为是法治的基石。因为他们认为只有这种情况下可以使人民相信法官。法官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1)英国为了保障法庭工作的正常进行,规定任何人包括政府成员、国会议员等都不得干预、扰乱法庭工作。他们赋予法官可以对扰乱、干涉法庭工作的人处以蔑视法庭罪的权力。(2)法官职务的稳定性。法官一经任用,除非因法定理由,按照法定程序才能免职、辞退等。由于不用担心被任意免职等,法官们可以毫无畏惧、顾虑地履行职责。总之,英国法官将只会依据法律、先例等,而不受恐惧或者恶意的影响,对所有的人做到公正。

在美国,对于如何处理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定规范法官行为的法律,其中以《美国法官行为规范》为代表。《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法官不应听任其家庭、社会和其他亲友影响他的司法行为或判决;法官应忠实于法律,不因政党利益、公众舆论、畏惧批评而动摇。这也就意味着美国法官在履行审判的职责过程必须遵守上述规定,而且如果不遵守的话,将会受到相应的处分。第二,对于如何规范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则是通过藐视法庭罪和1789年《司法法》的相关规定。凡是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的言行,皆定性为蔑视法庭罪。《司法法》的规定与之相类,法院对于一切侮辱或妨碍司法的言行处以罚金或监禁。何谓可能影响或者妨碍司法的言行,美国法院一般认为:在诉讼进行之时,针对法庭和法官的批评或者发表未加证实的有关案情的消息;上述批评或者消息存在着对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极其严重的”实际恶意和一种“迫在眉睫”的险情。第三,如果媒体对尚未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情况的报道具有强烈地煽动性或者明显地倾向性,进而可能损及公正地审判,审理案件的法官可以签发旨在禁止媒体传播与案件有关信息的限制令。第四,法官有责任提供案件相关背景信息,并对案件裁决结果作出清晰且明确的解释。尤其当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出现事实性偏差进而会误导社会大众,法官应当及时向媒体的工作人员加以说明。总之,法官可以只是提供一些与案件有关的背景性信息,或者可以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一般性的解释来回应社会舆论。此外,对于社会舆论对案件的批评,法官还可以通过向媒体提供裁决副本来回应。

因此,在借鉴英美两国相关做法前提下,并结合我国实际的司法审判制度的具体情况,应该从以下三方面来规范我国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关系:

第一,尊重媒体新闻自由的权利,保障媒体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案件的知情权。如果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有失公允、偏颇会误导社会公众的话,法官负有义务向媒体提供一些与案件有关的背景性材料,或者对案件作出一般性不带评论性的解释。此外,如果媒体及社会公众认为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失公平时,法官也应该及时地向媒体提供详尽的案件判决书的副本,进而让社会公众的误解消除、批评消失。

第二,完善保障法官独立的制度配套建设,应当包括法官高薪制的收入保障制度、法官职务稳定的安全保障制度、法官排除干涉等的权力保障制度等。

第三,构建由媒体对案件有失公允的报道而引起的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干涉司法审判甚至舆论审判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制度。在我国,法官如果认为媒体对尚未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情况的报道具有强烈地煽动性或者明显地倾向性,进而可能损及公正地审判,可以依法发出“禁止媒体传播与案件有关信息”的禁止令。此外,英美等西方国家都明确将媒体以及行政、立法机关的成员等干涉、扰乱法官正常审判工作的行为纳入到蔑视法庭罪,以保证法官独立、维护司法权威。在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蔑视法庭罪,而是以扰乱法庭秩序罪来惩罚那些冲击法庭等行为,但是却没有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干涉司法审判甚至舆论审判的惩罚规定。所以,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尽快修改刑法,将上述的行为也纳入到扰乱法庭秩序罪中。 [24] 

案终审判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终审宣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北京市一中院今日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海淀法院9月26日上午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19日上午9时许,该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庭审持续了12小时以上。

二审庭上,上诉人李某某的辩护人仍坚持无罪辩护,李某某及其母梦鸽表示同意辩护人意见。另外一名上诉人王某的辩护人也坚持无罪辩护。

其他3名原审被告人均当庭表示坚持一审庭审时的供述意见。除魏某某(兄)的辩护人请求法庭予以改判,宣告缓刑外,其余2名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持异议。被害人杨女士的诉讼代理人田参军律师表示,认可一审判决,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据媒体报道,在二审现场,李某某再次翻供,称案发时自己刚走进房间,妈妈就来电话了。他出门接了电话,和妈妈聊了十多分钟才回屋,什么也没看见、没有参与。

后续关注

终审宣判第二天 李某某入狱服刑

2013年11月28日一大早,李某某便被看守所移送到位于大兴区的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所属外地罪犯遣送处。在经过该处整整一上午的收押新犯的相关手续之后,当天下午,李某某便被移送到了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从此,开始了他正式的服刑生活 [25]  。

年龄满18周岁后移送“成人监狱”

李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虽然自2013年9月26日判决结果出来,他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但是当他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至18周岁时,还要被移送到专门关押成年罪犯的监狱。打渔晒网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每年都会集中为年满18周岁的罪犯举行“成人仪式”,此后将根据他们的刑期和其他情况分别移送到关押成年罪犯的监狱 [26]  。

律师违规

北京律协已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周翠丽等六名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北京律协表示,处分决定尚未生效,律师可以就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在微博上贴出了北京市律协对她的处分决定书及公开申辩书。处分决定书称,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周翠丽律师有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并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周翠丽律师在公开申辩书中称,其委托人王某被诬告,自己在法庭上的发言被审判长粗暴打断,她请律协“做律师的律协,不要做法官的律协”。

北京律协表示,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的规定,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复查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如被处分律师在申请期内提出复查申请,北京市律协将在复查结束后分别向社会及行业进行通报。如被处分律师未提出申请,协会将根据规定,分别向社会及行业进行通报。 [27] 

2013年11月28日和12月2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向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7名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正式发出立案通知。经过答辩、调查、听证、讨论等相关程序,北京律协对该7名律师作出了处理决定。其中,6名律师被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28] 

2014年4月18日人民网记者从北京市律师协会获悉,李某某一案中有7名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受到处分。北京律协对周翠丽、雷海军、李在珂律师给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对海淀区3名律师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的行业纪律处分,对1名律师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

北京律协称 ,2013年7月26日,北京律协接到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当事人对相关律师的投诉后,立即启动了受理审查程序。随后,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决定依职权主动对李某某强奸案中其他虽未被投诉但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处理,并与该被投诉律师一并立案审查。2013年11月28日和12月2日,北京律协向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7名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正式发出立案通知。经审查,于2014年1月13日和1月29日分别对该七名律师做出了处理决定。其中,对周翠丽、雷海军、李在珂律师给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对3名律师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的行业纪律处分,对1名律师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会员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的30个工作日内向律师协会复查机构申请复查。截至2014年3月25日,6名受到处分的律师申请复查期限均已届满。复查期内,周翠丽律师提出复查申请,本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查委)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复查委认为周翠丽律师提出的复查理由不能成立,维持纪律委员会的原处分决定。

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冠丰等5人喝酒后,被带至湖北大厦一房间内轮奸。

海淀警方证实“李冠丰”等5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此次被拘距离其2012年9月18日被解除劳动教养刚刚过去了半年。

2013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就李双江之子李冠丰涉嫌强奸女子一事进行了通报。警方透露,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某等五人抓获,现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此事一出,网上立马掀起热议。电视剧《马永贞》编剧爆料,李冠丰多年前就爱玩弄90后女性,还曾有过“海淀银枪小霸王”的称号。不少网友挖出李冠丰两年前因寻衅滋事被劳教的往事,更有网友曝料称,“李冠丰轮奸案”的受害人是一名英语教师,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警方的证实。 [4] 

被拘后,李冠丰等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与受害者所诉内容一致,因此公安机关将李冠丰等5人涉嫌强奸一案报送检察机关申请批捕。李冠丰等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5月6日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冠丰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期间,为完善证据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冠丰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李冠丰等五人涉嫌轮奸案在海淀某法院提审,李冠丰的母亲梦鸽作为监护人现身法院。据悉,李冠丰表示原告杨女士曾向他透露自己是陪酒女,并称事后曾给杨女士付钱,两者是卖淫与嫖娼的关系。

李冠丰轮奸案庭前会议在海淀某法庭举行,李某某的母亲梦鸽以及双方律师悉数来到法庭。李冠丰方的辩护律师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备受关注的李冠丰等5人涉嫌强奸案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再次举行庭前会,这是自以来此案进行的第二次庭前会议。被告李冠丰的主辩律师陈枢坚持对李冠丰进行无罪辩护,称真理有时候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29日,李冠丰等5人涉轮奸案连审两天。29日晚庭审完毕后,海淀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告中称有4名被告作有罪辩护,其中3名被告当庭道歉。同犯张某甚至当庭向法院交10万元赔偿款,而李冠丰也被同犯供出是首个性交者。5人中仅李冠丰方坚持无罪辩护。

海淀法院定上午9点30分,对李冠丰等五人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李某某获刑十年。

随后,李冠丰一方对判决提出上诉。而原定于10月31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李冠丰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因李冠丰一方更换辩护律师延期审理,经过与北京一中院核实,该院定于19日二审开庭。 [5]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整,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定于一区西中法庭依法进行公开宣判。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10年原判。李某案终审结果: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6] 

2013年10月9日,李冠丰主辩陈枢律师称已上诉,2013年10月10日上午,海淀法院未就是否收到李某某上诉状予以确认。2013年10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对外确认,该院已正式立案受理李冠丰等5人强奸案的上诉。 [7]  2013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进行终审宣判,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李某某等人上诉,李冠丰获刑10年。

自李天一案审判后,社会舆论汹涌澎湃,李天一案审判有以下几个疑问:

1.一审判决说酒吧女杨某某是在酒醉的状态下,事实是酒吧女杨某某陪完酒后,自己换的衣服,而且很迅速,试问一个醉酒的人能自己换衣服吗?在饭店吃饭时,酒吧女杨某某到附近肯德基上卫生间二十几分钟,来去自如,没有醉意。吃完饭后,穿着高跟鞋,一路小跑,健步如飞。你让穿着高跟鞋的醉女,跑俩步看看?醉酒的人连正常走步都不能。

2. 一审判决说酒吧女杨某某是被强迫,暴力拉出酒吧,拽进宾馆。事实是酒吧女杨某某是由酒保张带出酒吧,自己自愿走进宾馆,有酒吧,宾馆监控录像为铁证。

3.酒吧女杨某某B里没有五少年精液DNA,不符合性交特征,五少年证词也说是手淫。一审判决说酒吧女杨某某B里没有五少年精液DNA也能定强奸罪。广东省法院曾公开解释说,手淫打飞机不是罪,北京海淀区法院却说手淫打飞机是强奸罪。请北京海淀区法院解释北京海淀区法院用的刑典与广东省法院用的刑典是不是同一部刑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典>>?同一字面上的法律被广东,北京海淀区的法院解释的南辕北辙,这还叫法律吗?

4.一个炸药包被雷管引爆,如果有人说,炸药包爆炸与雷管无关,大家一定说这是混蛋逻辑,是脑残。海淀区法院却把这种脑残的混蛋逻辑冠冕堂皇的呈现在公众面前,侮辱老百姓的智商。酒吧首先违法引诱未成年人酗酒,并提供未成年人(最小只有15岁)陪酒女郎兼卖淫。这就是整个事件的雷管,导火索,没有酒吧女杨某某,酒吧首先违法引诱未成年人酗酒卖淫,就没有后续事件。海淀区法院却大言不惭地说“引诱未成年人酗酒卖淫”与“此案无关”。

5.除了李天一案,同一酒吧在不到二年内另有二起类似的案件,残害了10多名青少年,其中一案件两名陪酒女郎陪4名大学生出去打牌“斗地主”,两名陪酒女郎只是躺在床上睡觉,4名大学生“斗地主”,4名大学生被两名陪酒女郎告强奸,不要说没DNA精液,就连手淫打飞机都没有,4名大学生仍被海淀区法院关押9个月,巨额金钱陪尝,被学校除名。不要说公检法人员,就是普通百姓,也要问为什么,同一酒吧经常出同类案件,有没有做局,陷害,仙人跳?为什么海淀区公检法一律采用陪酒女郎卖淫女的证词?

6.一审判决说李天一是“起意者”,但从整个案件看,首犯或主犯显然是17岁的大魏。喝酒聚会是大魏策划的,为了他的15岁的表弟小魏。起意嫖妓者是大魏,与皮条客谈嫖资的是大魏,说服李天一不要上楼回家睡觉的是大魏,妓女一直乘坐大魏的车,开房的是大魏,大魏付了绝大部分嫖资1500元。大魏却只被判4年,李天一被重判10年,法院光天化日之下,颠倒黑白,栽赃陷害。

7.海淀区判强奸案判出了世界奇葩。50万元钱就是100%不违反妇女的意志,2000元钱以下就是100%违反了妇女的意志,15万元钱就是30%,20%,10%违反了妇女的意志。按钱量刑,小葱拌豆腐,一清二白。同案犯,同是未成年人,二人当庭释放,一人重判十年。全世界都没有在刑事庭上讲钱数的,唯有中国。刑事罪附带的民事赔偿,只能在刑事庭判决后,由民事庭决定,在刑事庭上讲钱数是对法律尊严赤裸裸的践踏。有钱就能买罪,有钱就能买人命,有钱就能当庭释放,,没钱的人只能被关在监狱里,富人犯罪可逍遥法外,又回到了有钱能使鬼推磨、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黑暗社会。

8.四名未成年人,15岁的小魏,16岁的张某当庭释放,17岁的大魏仅判4年,单挑16岁的李天一重判10年。李天一被重判原因有二:一是李天一家不屈服海淀区公检法和酒吧女杨某某的淫威,不顾事实的审判。二是李天一的父亲是唱红歌的解放军。

9.酒吧女杨某某在事后第三天才报案,酒吧女杨某某的手法非常老练,底裤没有洗,保存完整,有29处精斑。阴道精液DNA,十天内都能检测出来,但杨B里没有5少年的精液DNA,显然是杨手淫5少年。法庭多次拒绝证词有几十处撒谎的酒吧女杨某某出庭作证对质,多次拒绝被告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李天一的辩护律师上完洗手间后,被拒绝再进入法庭。判决书上一面倒的采用了酒吧女杨某某的谎言,给钱的酒吧女杨某某就谅解,法院就当庭释放,不给钱的酒吧女杨某某就不谅解,重判十年,海淀区法院是婊子开的?酒吧女杨某某说给判几年,法院就顺从地判几年。为什么婊子,黑社会有这么大的势力?应严查海淀区公检法与黑社会的关系,根除黑社会的总后台。

10.酒吧允许未成年人喝酒就是犯罪!法院是选择性办案,把一个完整的案子,分为几段,单挑某一段判案。按照法院的逻辑,杀人犯就没有过失杀人和故意杀人之分了。犯罪总是有前因后果吧,未成年人本来就缺乏判断是非的能力,需要法律保护。酒吧女杨某某先是灌了几十瓶酒给未成年人,在酒吧摸小魏的下体,在大量酒精的作用下,15,6岁的未成年人失去了判断的能力,杨某某然后紧逼跟到人家车库里卖淫,事先谈好卖淫价钱,用酒精和肉体引诱未成年人,这些前因,,事后收了2000元嫖资,并敲诈勒索,这些后果,都不算了?法院的判决非常荒谬,不能自圆其说。不要说懂法律的看不懂,也违背一般百姓的生活逻辑和常识。

11.酒吧女杨某某到底是干什么的?公检法和婊子军们一直支支吾吾,躲躲闪闪,不敢直说。报案时,她说她是某公司的行政秘书,但拿不出一张工资条。她说她是处女,医检表明,她的B是已婚型并严重糜烂。她的酒吧上司张某揭穿了她画皮,她就是酒吧的陪酒女,并经常出台(卖淫),已经被台(卖淫)出去好几次了,杨某某内裤上的精斑DNA检测数据达到29样之多。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妓女告强奸,千古奇冤。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妓女说成处女,就能敲诈45万元,轻轻松松由公权力帮助强行要来。颠倒黑白的社会。

12.李天一被逮的第二天,几乎所有媒体,网络一面倒的攻击,谩骂,侮辱李天一一家,把酒吧女郎妓女淫妇描绘成为处女,白领,大学生,谣言满天飞,没有人说是审判不公开了,没有任何公权力部门出来制止。现在真相泄露出来,公权力部门出来了,说是审判不公开,要追究责任,实在让人看不下去。法律在权术手里就是工具,需要为自己利益服务时,就拿出来,不需要时,就选择性失明。治国要依法,不是依术。如果上面有关部门对海淀区法院歪曲事实的不公判决,肆无忌惮的放过黑势力犯罪团伙熟视无睹,司法的公信力就荡然无存。海淀区法院不要侮辱中国老百姓的智商。

13.法院必须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待为什么不追究酒吧陪酒妓女,皮条客,黑酒吧鼓励纵容强灌未成年人喝酒;拉皮条卖淫;敲诈勒索;报案撒谎等罪行?不追究他们的罪行,公众的利益何在?法律的公正何在?司法的公信力何在?

14.李天一案的意义远比抓几个大老虎重大的多。这是整个国家司法体制的问题。首善之区的北京竟有这样的不公的司法迫害,别的地方就更别说了。中央必须下决心以李天一案为突破口,彻底整肃海淀区,决不能让公检法成为黑社会的保护伞,成为黑社会的敲诈工具。

  1.杨处女为什么说自己是处女?但BB却磨出了老茧子了?子宫Ⅱ度糜烂是烂的很严重了,说明性交过度过量,频率高,且有病菌传染,这样的人告他人强奸也可信吗?

  2. 杨处女为什么说床单上有血而没有?

  3. 杨处女为什么一开始说是来酒吧消费的?极力撇开和就酒吧的连带关系,是心虚吗?她能消费的起吗?

  4. 杨处女为什么每次都是在能寻求保护时候不寻求保护?比如金鼎轩的表现

  5. 杨处女总是在没人证和没录像的时候反抗?

  6. 杨处女为什么在湖北大厦前等待开房时一个人在车里不打110报警说自己被夹持了?

  7. 杨处女为什么不打电话或者发短信给张酒保或者其他熟人告诉自己处于危险境地了?

  8. 杨处女为什么不在进入湖北大厦的旋转门时,借助旋转门反抗以引起保安的注意?

  9. 为什么不在进入大厅时在没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呼叫?未成年人是带刀了还是带枪了?难道她不知道接下 来和几个男人在房间里会发生什么事情吗?

  10. 在所谓被害后为什么不立即报案?

  11. 案发后,几个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一点都不惊慌?好像所谓的强奸根本没发生似的难道他们不想逃避罪责吗。还是因为他们知道自己反正是嫖娼?

  12. 小魏为什么不马上回老家躲避?他心理素质那么过硬吗

  13. 杨处女为什么在李天一不让上他的车喊滚的情况下还死皮赖脸跟着?

  14. 李天一想强奸她为什么不让上他的车还喊滚?

  15. 李天一想强奸杨处女为什么还把车开回家?难道就不怕小区熟人或者保安什么的看见吗?

  16. 几个未成年人凌晨时候已经疲劳过度会不会阳痿?而性交不成功?

  17. 杨处女为什么向李家要钱?而不是他人

  18. 杨处女为什么要钱不自己出面?

  19. 杨处女是被酒吧胁迫才向李家要钱的吗?

  20. 杨处女张哥到哪我到哪,是不是相当于张哥让我干啥我干啥?是不是我一切听从张哥的?张哥说把他们陪好是不是妓女的行话----性交?

  21. 都凌晨已经是困的要睡觉的时候,为什么还一直跟着几个未成年人?是不是一定要把他们拿下才罢休?

  22. 张哥说的陪好,和让几个未成年人给2000元是不是意味着已经谈妥性交易了?

  23. 一个老道的陪酒女和一群毛孩子谁更容易被算计?

  24. 性交前男女双方的拉拉扯扯是感情互动,为什么法院偏要解释成夹持?如果是夹持,女方的反抗幅度会很大吧?而不是你摸我一下,我推搡你一下吧?比如女方倒地不肯走路,和费劲全身力气挣脱男方的夹持?

  25. 杨处女如果说是被强奸了,那么导致她被害的直接原因是张哥带她跟随一群色狼,她更应该恨张哥,为什么还跟张哥一起报案?对张哥还百般信赖,这似乎不合乎常识?

  26. 张酒保应该是强奸案的策划和组织者,为什么不列为被告?

  27. 张酒保和杨处女有利益关系,为什么还采信他的证言?

  28. 性交之后为什么杨处女还收了2000元?这不是性交易的直接证据吗?为什么法院不对这2000元做解释?已经性交和钱交完成了,还不是卖淫和嫖娼吗?

  29. 一个被强奸的女人被奸后收下案犯所谓扔下钱物的是闻所未闻的吗?

  30. 案发后为什么还能和伤害他的色狼一起离开?一起乘车?对色狼的态度如此没反常,不觉得很奇怪吗?

  31. 公安为什么对李天一连续审讯38小时?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公安想要得到的供词吗?

  32. 为什么在女方的阴道内检不出男发的DNA?是因为根本就由于男方的阴茎没有进入女方的阴道里的缘故吗?

  33. 为什么只在女方短裤外侧捡到精斑?而不是在短裤内侧。要知道从阴道流出的精液先接触的是内裤的内侧,然后才会参透到短裤外侧?

  34. 既然阴道内无精液检出,那么是不是男方阳痿,女方为他们手淫了?

  35. 无精是说无精子,但一定会有前列腺液的,精液是由前列腺液和精子组成的。凡是男人都有前列腺液的。既然射精了,那么就有前列腺液进入女方阴道的?有前列腺液就能检查出DNA的。

  36. 李天一律师是不是请教医学专家更容易弄清事情的原委?

  37. 在电梯里女方把手放在李天一的腹部是不是在挑逗李天一?从而为性交做准备?

  38. 李天一把手抬起来是不是因为感到这种挑逗在众人面前太难为情了而故意抬手?要知道未成年是爱面子和没性经历的。不妨试一试,在电梯里一个女人把手放在你的腹部摸来摸去的,你会有什么反应?

  39. 如果女方被打了为什么身体其他部位毫发无损,而只有头部有伤?挨打只打了头部吗?身体上没挨打?没有痕迹?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发生冲突了,身上都会有青一块紫一块

  40. 女方短裤是个物证,它没有丝毫受损,说明没人强脱短裤的?法院不清楚这点吗?还是故意疏忽?没人强脱短裤说明没有强迫她性交。

  41. 为什么很多有利于男方的各种评论很快就在各个网站被删除掉?

  42. 如果说男方在房间里和女方在性交之前有过身体上的接触,那也是男方在挑逗女方,只是未成年人的挑逗方式不老道而已。

  43. 为什么李在珂有那么大能量可以让李家笑也能让李家哭?

  44. 如果女方在房间里被五个年轻力壮的男孩子强奸了,那么在未得到休息的情况下,她离开房间后的应该身体有被摧残的异样表现?如走路姿势变形等而不是很从容的样子

  45. 法院为什么把男女双方的挑逗式的身体接触硬说成是夹拉?要知道性交之前总是要互动的?主审法官和他老公行房之前就没有动手动脚的行为吗?

  46. 如果是强奸,为什么女方要和李家私了而李家不同意,这对李家不是难得破财消灾的好机会吗?李家缺钱吗?非也,给灾区先后都捐出了180万?

  47. 是不是李家捐款60万给雅安,让女方动了搞李家的钱容易的念头?

  48. 在5个未成年人有可能被终生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法院选择的是偏信一个成年人?而断送5个未成年人的前程。法院为什么不采信对男方有利的证词和证据?

  49. 为什么宾馆服务员没发现异常呢?

  50. 什么不用测谎仪对所有男女双方测谎?

  51. 为什么不让徐婷婷出庭作证?她是杨处女的同事

  52. 杨处女以种种理由回避出庭作证(即使是在不公开审理的法庭)?

  53. 一个谎话连篇的陪酒小姐占据了舆论的道德至高点。而且她的气场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戳穿其谎言也成为风险极高的事。媒体对李家“批倒批臭”之势,颇让人有文革再现之感;而对所谓“受害人”滥施同情,更是到了罔顾事实的地步。为什么?

  54. 此案一出,为什么媒体新闻等职能部门只冠以李姓孩子一个名字?这是保护未成年人吗?

  55. 田参军当初说的酒吧女客人是哪位呀?

  56. 田参军说杨当时满脸鲜血找到你是真的吗?

  57. 田参军你听说杨是处女很震惊,结果忘了律师的诚实?

  58. 田参军你说杨下班后夜里12点一个人去酒吧喝酒被轮奸是真的吗?

  59. 田参军你说解密哥的造谣内外兼俱合理性是怎么回事?

  60. 你说小孩子应该道歉和赔偿,你的当事人成年女子勾引小孩子和说谎作伪证应该怎么处罚?

  61. 李在柯律师引导他的委托人魏氏兄弟接受轻罪辩护,即承认强奸,同意道歉赔偿。,并为有立功情节提供李天一打杨和第一个上的证言。可是想一想李天一为了魏氏兄弟的生日专门乘飞机提前回北京,就是为了来策划一场轮奸?逻辑思维有木有?忠义道德有木有?

  62. 5男孩中李某和王某挟持杨女和殴打杨女,是依据什么判定的?而视频证据没有一处视频显示杨女被殴打,所谓的“挟持”、“殴打”的判断是如何做出的?

  63. 为什么把2月17日早上5点多国奥宾馆门口半个多小时的情景漏掉呢?而这半个多小时内5男孩没有一人接近杨女,杨女有充分的自由和时间空间随其意愿做出决定,为什么半个小时后却跟随5男孩去另一个宾馆?这半个多小时是最能说明杨女意愿的关键的半个小时,为什么判决书却偏偏漏掉了?这难道是为既定判决做出的选择吗?

  64. 在两次庭前会议上,已经质证了报案者杨女有二十多处谎言,但为什么海淀区法院仍然依据这些谎言对5名男孩判处强奸罪,而对5名男孩的申诉不予采纳?

  65. 判决书中仍然采用报案者极其代理律师虚假陈述(而这些陈述已经在庭前会议上被质证为谎言),这样的判决书是公正有效的吗?

  66. 判决书中多次提到“没有证据证明杨某是否同意出台”,但是,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不同意出台呀,为什么判决书却用这种模棱两可的语言判定5男孩强奸而不判定杨女卖淫呢?

  67. 什么叫“没有证据证明杨女愿意与李某发生关系?”中国的卖淫需要开发票?需要签合同的吗?中国有哪个色情场所谈性交易时事先会明确说:“我们一起去卖淫嫖娼吧”?上海法官嫖娼前,有跟卖淫女签合同,索要发票吗?

  68. 2月22日央视新闻联播中说:“湖北大厦的监控录像显示,2月17日上午7点多,5男孩先离开房间办理退房,杨女最后一个离开房间”。杨处女被5人轮奸后居然还能神情自如衣冠整齐、主动去上大魏的车?

  69. 决书中的所谓“不能证明”、“不能反抗”、“没有证据表明是否愿意”等模棱两可的字眼都表明不排除杨女能反抗、愿意等意愿的可能,但为什么判决书中把这种存在模棱两可、尚未认定事实的来判定5男孩强奸罪而不判决杨女主动卖淫呢?

  70. 判决书中所谓“海淀警方提审被告人时都有同步监控录像,证明该提审都有未成年人的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但要质疑的是,这种提审录像是不是完整的?梦鸽所抗议的连续38小时疲劳审讯所得口供之事是否排除?

  71. 杨处女的9件内衣裤的检测,小V和王的混合精斑怎么会除内裤外,另外八件检材上的是如何“越过杨某某的内裤”流到其它检材上的?如果检出有混合精斑的这八件检材对应的实物是杨某某的“红色胸罩、牛仔短裤、黑色毛裤、灰色绒裤、黑色马甲、黑色秋衣、浅色毛衣、黑色外衣”,那么这些液态混合精斑是如何垂直向上流淌到上装“红色胸罩、浅色毛衣、黑色秋衣、黑色马甲、黑色外衣”上的?如果就此认定杨某某上装上的精斑就是从杨某某体内流出的,这样的认定结果究竟羞愧了谁?

  72. 一审中存在的诸多疑点没有得到“彻底查明”,特别是李天一案的“作案动机”没有查明!因为开着奔驰跑车和奥迪Q7的阔少,根本没有必要在“支付了2000元嫖资”的前提下再去强奸一个陪酒女,这算什么作案动机?是因为付不起嫖资而引发强奸吗?如果2000元不足以支付嫖资,那完全属于嫖资纠纷问题,何来强奸罪名?

  73. 由于从17日早晨7点30分杨处女离开湖北大厦之后到19日下午3点49分之间共有56个小时多,至报案时间大概有60个小时左右。由于在这56个小时内,鉴于杨处女及张经理等人存在向李家要钱未果之事实,因而不能排除“杨某某报案时脸上所留的伤痕血斑涉嫌苦肉计、用以报复李家”之嫌疑?也就是说,杨某某有足够的时间(案发至报案之间间隔60小时左右)、理由(杨某某手机曾向李双江本人手机发过“私了短信”)、条件(酒吧张经理等人协助)在案发后涉嫌“留下这些内外伤”?

  74. 如果说李天一等人从进入湖北大厦到离开湖北大厦仅用了1小时40分时间就能完成“进入酒店到8915房间”、“暴力殴打杨某某并脱掉衣服、五人脱掉衣服强奸杨某某”、“六人穿好衣服再走出湖北大厦”这么复杂多端的事情,那么在案发后的56个小时内,杨某某又能去做多少事情呢?

  75. 杨处女在遭到坚硬皮鞋的猛烈踢踹面部(司法鉴定出鼻背部可见外伤2x2厘米片状皮下出血斑),不仅会导致鼻背出血,更容易导致鼻梁骨折、鼻腔出血!现在的疑问是:这些“血”究竟流向了哪里?

  76. 在8915房间,一边是李天一等人要脱去杨的衣裤,连杨处女美丽的脸蛋都狠心摧残,必欲以速决速战之态势来扒掉杨处女衣裤的李天一等人,怎么可能会对杨某某的衣裤反而“倍加呵护”? 而另一边杨某某为了死死护住衣裤不惜以“用头撞电视柜和墙壁”来反抗。在这一攻一守的攻防之间,李天一等人与杨某某之间围绕着杨某某的衣裤一定存在着“拉扯衣裤动作”,这些拉扯衣裤动作或多或少会导致杨某某的衣裤局部出现破损,而检测结果却是“九件衣裤完好”,并且未见可视“血迹”。如何解释呢?

  一审判决书对最重要的内裤精斑物证的说明可谓惜字如金,未作详细解释,而是张冠李戴的一笔带过,混为一谈,难道这就是所谓的不公开审理吗?

  77. DNA鉴定报告这样的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未成年人及受害人需要依法保护的个人信息”?

  78. 判决书中对事实的认定要符合科学规律,不应该与法医鉴定及医学常识及心理学常识相悖离,而该判决书中对法医鉴定不支持李某某强奸的客观证据不予理会,反而用口供和报案人的谎言陈述来相互印证,这是否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79. 云南昭通一官员把一4岁幼女抱回家强奸证据确凿却被判处强奸罪5年并不用赔偿,浙江杭州一妓女因嫖资纠纷告嫖客强奸却被杭州法院判处诬告罪,而北京海淀区却对李天一参与陪酒女淫乱被海淀法院判处强奸罪10年!难道云南昭通、浙江杭州两地法院与北京海淀法院秉承的不是同一个法律吗?

  80. 在杨处女内裤等九件检材上处处留下精斑的魏某功是李天一案中与杨处女有过“非性接触”的受益人之一,但他却在一审判决后屁事没一个,直接回家拎起书包上学去了!而杨某某内裤等九件衣裤上没有留下精斑的李天一、大魏,却被判出了一个10年、一个4年的刑期。这判决你是服?还是不服?

  81. 公诉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是常见的,但民事赔偿可以替代刑事处罚却没有见过!李天一案,由此创下了民事赔偿可以替代刑事处罚的新纪录,这还是公诉案件吗?

  82. 公诉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是常见的,但民事赔偿可以替代刑事处罚却没有见过!李天一案,由此创下了民事赔偿可以替代刑事处罚的新纪录,这还是公诉案件吗?

  83 . (质疑) 这个案子在二月份出来之后,中央电视台在还案子还没有弄清事实情况的情况下,进行了专题报道,这样的强奸案全国每天都有,能上中央电视台的绝无仅有,开国以来恐怕就此一例。

  84 .有多人称刑讯逼供,包括李天一母梦鸽说李被38小时连续逼供,称王某被拴上了狗链子当狗爬。另外一个证人李某称被打。北京公安局既没有辟谣,也没有任何媒体向有关部门询问,不知为何?

  85. 案件强调保密,李天一及其家人要求公开审理,没有下落,乃至律师的辩护词公开也被有关部门警告,至于所谓的专家意见也没有被公开,公检法到底想隐藏什么?

  86. 该酒店和张姓服务生始终没有受到任何调查,对于梦鸽的检举本来信誓旦旦要和其打官司的酒店在该判决后毫无声息,

  87 .几个月来,网络上充满了对李天一及其家人的谩骂,汉语所能组合成的脏话在各个门户网站肆意传播到达了中国人能想象的极至,仿佛全世界的仇恨都要在李天一及其家人中达到释放,而这些门户网站听之认之,反而对案件略有质疑之声的话被屏蔽,这是这么回事。?

  88 .既然痛恨李天一,判他十年也可以,但是同时强奸犯的另三人一个四年,另两个缓刑,公众对此表示满意,但是轮奸的起刑是十一年,中国法律好像从来没有判过轮奸犯缓刑的,如果可以这么判,法官的权力也太大了。

  89 .李在珂的预测完全正确,更是匪夷所思

  90. 种种疑点放在一起,大家觉得这还是强奸案吗,这还是断案吗,我们想知道,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北京公检法,你们到底要干什么,到底要打到谁?

以上是网络上的疑问我认为:李天一和李冠丰,不是轮奸是嫖娼,不管是李天一或李冠丰不管是轮奸或是嫖娼,都是违法犯罪必须严惩,建议法院再审再判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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