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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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民众关注的迁西县老干部马树山举报领导反被捕的离奇事件,有了新进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指令迁西县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对马树山依法撤回起诉。这次马树山案若无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是不可能翻案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学习在当前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情况下,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要直接审判,绝不能犯官僚主义发回当地重审再审,让当地法院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是不可能的事,也是违背人性的。

马树山不存在犯罪事实,那么公安机关侦查认定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就是错误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并且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属于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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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树山生于1948年6月,今年76岁,曾在迁西县农业农村局工作,退休多年。在2019年被评为“五星级离退休干部党员”,同年被县文明办评为“迁西好人”。当家人得知马树山因为举报而被羁押后,内心十分着急,因为马树山不但年纪大了,而且还患有心绞痛,难以适应里面的环境。希望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可当地检察院却以“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社会危险性”为由拒绝了。根据《刑法》第72条明确规定,对于未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而马树山已经75岁了,满足这个条件,家属申请取保候审完全合理合法,没有理由拒绝。

马树山案之所以广受关注,实在是因为影响太坏,伤害司法公正,暴露出一些基层官员目无党纪国法,任性用权的“土皇帝”作风。从接到县委办代为报案到马树山被批准逮捕,前后加起来不到一个月,马树山被逮捕、起诉,可谓“一路畅通”,当地办案的闪电效率充满蹊跷,不得不令人怀疑背后存在权力干涉司法的行径。

如果维护公平正义的公检法机关,成为一小部分人打击异己、另一小部分人做顺水人情的工具,这将是对党纪国法的最大亵渎。目前,最高检已经明确,对检察机关在此案存在的严重问题,严肃追责。马树山虽被释放,需要澄清的问题还很多: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有没有犯罪事实?谁下的逮捕令?这些都需要相关部门深入调查,也必须有人为此担责。

检察机关履职办案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出现没有犯罪事实予以逮捕、起诉的案件。对检察机关在此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履职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在查清事实、准确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此案教训深刻,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防止此类案件发生。

一位基层的县委书记被退休干部因程序体制内举报,就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的名义报警。当地公检法特事集办,抓捕、侦查、起诉、受理一条龙伺候,如果没有舆论的及时介入发酵,此事走向何方?不难想象,如果换成普通群众,更加让人细思极恐。

马树山因举报县委书记而被错误逮捕、起诉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后。最高检会同河北省检察机关,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指令迁西县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对马树山依法撤回起诉,并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这一决定不仅是还马树山以清白的正义之举,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决捍卫,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坚定立场。

“迁西马树山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一个公民因行使正当监督权而身陷囹圄,基层司法权力在此过程中出现扭曲和滥用,这种现象严重背离了我国法治精神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最高检对此案的关注和处理,是对司法公正的坚决捍卫,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更是对任何可能存在的冤假错案零容忍的态度体现。

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强调:“我们的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必须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这句话掷地有声,昭示着检察机关的人民属性和责任担当。每一起案件都是检验司法公正的试金石,关乎公民的清白与自由,承载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追求。

最高检介入“迁西马树山案”,并明确表态,其释放出的信号极为鲜明: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涉及到何人何事,司法机关都应当保持以法律为准则的中立、独立,不受任何权力干扰,始终将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人民权益放在首位。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办好“每一起案件”是其基本价值追求,而“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则是其根本遵循。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以此为鉴,时刻绷紧“严格依法”这根弦,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同时,要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权力干预司法。司法的公正无私不仅来源于法律的严谨规定,更来源于每一个执法者对法律的真诚信仰。面对权力的干预与诱惑,司法者必须坚守初心,不被权势所动摇,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和法治原则。

此外,公众和舆论监督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马树山案的成功解决,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舆论监督。正是媒体对事件的披露、公众对于司法正义的强烈呼声,促使有关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并纠正了这一冤案。

舆论监督作为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进行观察、批评和建议的一种力量,它如同一面镜子,反射出社会治理中的不公与瑕疵,通过揭示事实真相,唤醒社会良知,推动相关机构依法行事,矫正可能存在的司法偏颇。在“迁西马树山案”中,正是媒体及时、准确、深入的报道,将一起看似普通的基层案件推至全国公众视野,激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讨论,从而促使上级司法机关果断采取行动,纠正了不当的司法行为,保障了公民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舆论监督在本案中不仅扮演了揭露问题的角色,更起到了监督权力、捍卫法治权威的关键作用。它的存在让每一项关乎民众利益的决策和行动都置于阳光之下,避免了权力滥用和法律被曲解,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未来,应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司法监督的渠道,要确保新闻媒体拥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和信息获取权,使他们能够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全面地报道各类社会事件,形成有效的舆论压力。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应积极回应舆论关切,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增强自身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社会各界需形成合力,共同营造一个理性、建设性的舆论环境,既要敢于发声,也要善于发声,实现舆论监督与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迁西马树山案”是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也是对全国司法系统的一次严肃警示。唯有坚持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让每一起案件都能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才能真正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另外,我认为,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必须要从严追责问责,绝不能纠正了就了事。冤假错案一旦形成,对一些人的人生会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 道歉和赔偿都不应成为纠正这起冤假错案的终点。只有追责到底、问责到人,改进程序疏漏,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才能进一步彰显依法纠正类似冤假错案的长远意义。

司法正义是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还应体现在对责任的追究上。应该追问,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导致冤案生成,对失职、渎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肃追责, 不仅是为还一个完整的公道,也可以查补各种漏洞,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上演,这是纠正冤假错案的应有之义。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十八大以来,强化问责成为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鲜明特色。新近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明确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加强问责,才能显示出制度的刚性,才能确保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才能确保每个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才会强化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对失职、渎职者严肃执纪、问责到底的意义,更在于进一步树立法律的尊严,教育引导广大公安干警和司法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办案、匡扶正义。

近几年,我国纠正了很多冤假错案,但是这些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往往都是止步于国家赔偿,也就是说,由国家财政拿出“巨额”赔偿金发给受害人后就结束了,而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却不会被追责问责。即便是有些人被追责问责,也只是轻描淡写,很少有因为制造冤假错案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显示,对于冤假错案的受害人进行赔偿以后,不是整个事件的结束,而是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追查,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冤假错案制造者寥寥无几,而向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去追偿的更是没有听说过。

用一句话来概括:制造冤假错案的成本太低、代价太小,即便是国家赔偿,也只是财政开支,纳税人背锅而已。长此以往,又怎么能杜绝冤假错案呢?现在的国家赔偿模式原理就是:司法机关办错了案件,错误的羁押了无辜的人,其损失由国家进行赔偿。在这种赔偿机制下,冤案的制造者自然有恃无恐。

所以:国家赔偿金应当由违法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全部承担,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法人员必须要依法严格追责严惩,并承担全部国家赔偿金。加大政法人员违法违纪成本,不仅可以起到惩诫违法违纪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慑濒危人员、教育并激励守法守纪的其他社会人员。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是利民又利党国的。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损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损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对政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马树山案是权力制造的错案,侥幸被媒体曝光,又侥幸引起更大的权力介入,因而得以纠正。希望今后也是这样的。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当前地方检察长院长不是真正由民选、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要直接审判,绝不能犯官僚主义发回当地,让当地检察院法院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是不可能的事,也是违背人性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审判,起初工作量会大些,过段时间就会少了,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公正审判,严格追责,地方检察院法院就不敢不公正审判,地方检察院法院不敢不公正审判了,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自然就减少了。当然,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权力制造的错案应当由法治来纠正,而不是只能由更大的权力来纠正。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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