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人民日报是人民的日报,应让全国人民都能看到

陈中华:人民日报是人民的日报,应让全国人民都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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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作为中国第一大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世界上最具权威性、最有影响力的十大报纸之一。几十年来,《人民日报》坚持正确办报方向,积极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中共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传播国内外各领域的信息,为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夺取政权的重大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深入宣传广大干部群众团结奋进的先进事迹,高唱奋进凯歌,弘扬民族精神,为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积极投身伟大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人民日报是人民的日报,人民日报(包括人民网和所有各级的党政机关报)的任何內容理应无须授权允许各媒体(包括自媒体)转发,让全国人民都能看到,但是,目前几乎所有的报纸网站都公告“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否则侵权必究”。我认为;党和政府对人民读书看报看电视者收费,对党和政府自已是十分不利的,报刊杂志和广播电视是一种传播工具,也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的一种传播工具况当前不管任何人任何单位做任何广告都是要付费的,革命初期,党是自己花钱印刷后到处免费散发的。而现在党给自已做广告还要收费,这是很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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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报刊杂志和广播电视是在千方百计地收费,甚至为了收有线电视费把无线信号降弱了,收费的媒体会使大多数人不去听视的,从而使党和政府控制舆论的权力。任何政党历来把新闻舆论工作作为进行革命斗争的重要武器,我们党始终注重运用新闻媒体传播真理、组织群众、推动工作。在烽火连天的革命岁月,在热火朝天的建设年代,在波澜壮阔的改革时期,党的新闻舆论工作都形成了“唤起工农千百万,同心干”的强大力量。实践充分证明,重视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是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一个重要法宝;做好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是治国理政、定国安邦的大事,必须抓紧抓好抓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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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歌会网阿华近日,湖北日报以红歌会网转载其新闻侵害了他的网络传播权为由,把红歌会网告上了法院。我认为,湖北日报的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主要错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违背了《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报纸刊登的新闻报道文章,既不属于文学、艺术作品,也不属于科学作品,因而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文学作品与新闻报道文章有着本质的区别:文学作品的具体情节是虚构的,而新闻报道的特征之一是真实性,“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也许湖北日报会以《著作权法》第五条关于本法不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的规定为自己辩护,说自己刊登的新闻报道文章也含有作者的思想和感情,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那么请问:世界上有那篇新闻报道文章中没有作者的思想和感情呢?按照这个逻辑,世界上所有的新闻报道文章都属于“文学作品”,如果是这样,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又从何谈起呢?

由此可见,虽然一些新闻报道文章的写作也运用了一些文学作品的写作技巧,但只要是事件所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和人物都是真实的,那就不是“文学作品”。

如果湖北日报硬要说自己刊登的新闻报道文章也是“文学作品”,那么就等于是告诉大家:湖北日报刊登的新闻报道文章都是虚构的。这不是自己毁自己的声誉吗?

第二,违背了党报的办报宗旨

湖北日报是中共湖北省委的机关报,完全属于党报。这就决定了湖北日报办报的基本宗旨应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积极准确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提供人民群众所想了解的各方面的信息,宣传鼓动人民群众积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同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意见和要求,使报纸真正成为党的也是人民的喉舌。

如果湖北日报实行的是这个办报宗旨,那么,对于别人转载自己刊登的新闻报道文章,不仅不能追究所谓侵权责任,反而应该表示欢迎和感谢,因为别人转载你刊登的新闻报道文章,实际上是帮你作了宣传,不仅宣传了你报的政治主张,而且还免费扩大了你的知名度,这怎能不表示欢迎和感谢呢?

由此可见,湖北日报以红歌会网转载其新闻侵害了他的网络传播权为由,把红歌会网告上法院,这一做法明显违背了党报的办报宗旨。我觉得,在这一点上,湖北日报与人民日报的差距实在是太大了。人民日报刊登的新闻报道文章,全国和全世界不知有多少媒体转载,而从未听说人民日报向别人追究所谓侵权责任。与人民日报相比,湖北日报的某些人难道不应该脸红吗?

第三,改变了党报的性质

私营的报纸,对于自己刊登的一些新闻报道文章特别是“独家新闻”,未经允许是不让别的媒体转载的。这是因为,私营的报纸是要赚钱的,为了扩大报纸的销量,他们很重视采访和刊登一些重大爆料的“独家新闻”,如果让别的媒体随意转载,他们就达不到扩大报纸销量和赚钱的目的。

而湖北日报作为中共湖北省委的机关报,是国家出钱办的报纸。党报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湖北日报不能把赚钱作为办报的目的,而应把落实党报的办报宗旨,使报纸真正成为党的也是人民的喉舌,作为自己的办报目的。如果一家党报一天到晚想的是赚钱,那么,还能办好报纸吗?

在这方面,我觉得湖北日报甚至还不如许多私营报纸。人家赚钱也是赚在明面上,对于自己刊登的某些新闻报道文章特别是“独家新闻”,刊登时就明确宣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否则侵权必究。”

可是湖北日报从未在自己的报纸公告“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否则侵权必究”,可是在某一天却突然要“秋后算账”,以转载其新闻侵害了他的网络传播权为由,把红歌会网等媒体告上了法院。这样做,是不是太不地道了?

第四,严重损害了党报的声誉

湖北日报这样做,不仅会使自己名声扫地,而且还会严重损害党报的声誉。如果湖北日报把官司打赢了,全国许多人就会想:我的媒体和自媒体也经常转载各级党报的的新闻,如果这样做是侵权,那么今后还有谁再敢转载各级党报特别是中央媒体的的新闻呢?当然,我相信全国绝大多数党报特别是中央媒体绝不会像湖北日报这样做,但是湖北日报这样做对党报声誉的严重损害确是实实在在的。

我愿意相信,这件事只是湖北日报个别领导干部肆意所为,希望湖北日报集团甚至湖北省委宣传部严肃查处此事,坚决纠正这一错误的做法。

新闻报道本来就是用来传播的,而不是用来挣钱的,何况记者本来就有国家给发工资和出差补助,出去采访报道本来就是份内的工作,绝对不应该存在版权的问题。其实,新闻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因此,法律上是认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的。可见,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也不能说在一家媒体上报道过的新闻,其他媒体就不能再次进行报道了。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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