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李国生身为法院院长执法犯法,诬告陷害枉法裁判应从重处罚

陈中华:李国生身为法院院长执法犯法,诬告陷害枉法裁判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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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原院长李国生因犯受贿罪、枉法裁判罪、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李国生出生于1964年,曾长期在保定中院工作。保定市高新区法院成立后,李国生被任命为首任院长。

 

法院认定,李国生指使该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冯占新与该院审委会委员徐超编造虚假材料,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构成诬告陷害罪。此外,李国生共计受贿594.99万元,其在保定中院和高新区法院任职时均收受过当地房产开发商的贿赂,为行贿对象在诉讼中提供帮助。

 

涞水县法院一审认定李国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犯民事裁判枉法裁判罪,判处拘役5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3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依法追缴李国生受贿款594.99万元。涞水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李国生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有些诬告事情虽小,却很难查清楚,群众戏称“一封信、几毛钱、查半年”。这些诬告虽然总量不大,但杀伤力很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民事、行政裁判枉法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国生身为法院院长,执法犯法,诬告陷害,枉法裁判,当地法院的法官对其犯诬告陷害罪仅仅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犯民事裁判枉法裁判罪也仅仅判处拘役5个月。这样的判决,明显存在违法和不公,上级检察院应当尽快提起抗诉,并对审判李国生的法官立案查处。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只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清朝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

 

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国敌人的入侵,大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的厄运。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暴力执法、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暴力执法、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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